剑指移动

移动电话的使用日益普遍,对很多人而言,手机已经是“一刻也不能分割”了。我们要使用手机,就必须成为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的用户,给他们掏钱,换取相应的网络服务。但事实上,我们并不总是能够得到满意的服务,用户与移动、联通之间的纠纷频频发生,也许,纠纷的历史就等于移动电话的历史。现代社会关系纷繁复杂,纠纷、争端司空见惯,甚至可以说是必然的、当然的现象。有纠纷,解决便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等,现代社会提供了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供人们选择。可是,不用我说,大家都明白或有切身体会,和移动、联通的纠纷决不是那么简单,很多人的经验是,和他们斗,只能“白受气”。

我一定程度上承认,这种现实。但是,承认现实并不等于我主张屈服于现实,而是,要对这现实加以研究,并努力改变之。

我自己与移动公司正有一纠纷,我决定在适当时候诉诸司法予以解决。这样做的目的有二,一为挽回个人的损失;二来,可以身临其境般地了解一番这种纠纷的性质、特点,为这项研究搜集第一手的资料。

当然,个人的力量是微薄的,因而,我热烈欢迎各位有同样志趣的朋友加入进来,一起完成这项特别的维权研究。你若有自己的或朋友的相关维权案例,欢迎提供给《龙吟法学笔记》 ;您若有何高见,也欢迎赐教。

以下是相关案例:

男版秋菊状告移动 32元官司一年仍未完结
我与移动的月租费之争

告那家伙!—起诉移动公司

因为停机事件,我与移动公司亲密接触5、6天了,此前的打算协商解决的愿望,到今天,彻底被摧毁了。我终于知道,和移动这样的家伙打交道,最划算的就是“法庭上见”。否则,被人家推来推去,几近“玩弄于股掌之间”,岂不是自取其辱,自讨苦吃。

告那家伙!我要为这场官司开始准备了。如果那位读者感兴趣,或有何高见,欢迎赐教!

事情其实很简单,前几天的日志里也陆续记了一些,现在就做个梳理和总结。

2005年7月19日,我的手机被停机。当时我的账号上仍有话费预存款17元多。移动的解释是,我的身份证名下另外一个手机欠费,所以我的手机被停机,这叫“关联停机”。我始终不接受这种解释。并声明,那个欠费手机不是我的,而是别人盗用我的身份证办理的,与我无关。

在我的再三坚持下,2005年7月24日,移动公司小寨营业厅答应先开通我的手机。

经过移动公司调查,那个欠费手机确属他人盗用我的身份证办理的,并说明,与我无关。但是,对于7月19日到7月24日之间停机的情况,移动公司始终不予处理。可我自始终认为,移动公司在我已缴纳话费的情况下,单方停机,属违约行为,那几天停机不能不了了之。

为处理此事,我从7月20日到7月28日顶着炎炎烈日,按照移动营业员的“指点”,奔波于数个移动营业厅之间寻求解决。然而,换来的结果仍是“指点”。最后一次在移动营业厅听到他们的推诿时,我忍无可忍。便问,你们的上级部门是哪个?回答居然是“1860”!我继续问,如果1860还推诿呢?那位小姐反应很快,说,那就去投诉。去哪里投诉?答曰:“还是1860”,我无话可说。只此便得出刚才的结论:告那家伙!

手机停机再续

按照移动公司“72小时回复”的说法,2005年7月24日应该收到答复,然而事情并非如此。我没等到他们的电话,只好自己打过去。回答说,还没有结果,接着便要讲理由,被我断然喝止:我不停你们的工作程序如何如何。是不是又需72小时?我再没有理由相信你们了,你们爱查不查。我要求立即开通我的手机,并且赔偿我这些天的损失。

小寨营业厅的代表说,他们无权处理赔偿事宜,我便问,谁有权处理?1860。

我立刻拨通1860 ,被告知,“关联停机”在协议里有规定。因为我当时没有协议在手里,便未和他争论。而是先找来一份入网协议。我发现,协议里根本没有所谓“关联停机”的规定。我便想,呵呵,这次移动公司死定了!

手机停机了续

今天继续处理手机事宜。

还是按照移动营业厅的“指引”进行,连续去了一个主营业厅,回复:去清欠公司查。

到清欠公司,很快又得到“指引”:这个号是在南区办的,应该去小寨分部查。好,你说去咱就去。顺便问一下,这种身份证被盗用的情况多吗?小姐稍加“思索”,也许是迟疑,回答“不多”,又问,这种情况会怎样处理?答:各个地区不一样。怎么会不一样呢?那位小姐不跟我纠缠了,说,你去找小寨分部,他们会告诉你。

回来,先按他们提供的小寨分部的一个电话问一下,接电话的似乎是个经理级人物,我觉得有必要多咨询几个问题。这次,我首次提出“违约”,和“我的损失怎么办”的问题。但这位先生,只是说“先到营业厅查了再说”。

这就是目前为止的状况,接下来,我想,再不能踢皮球了吧。

对此事,我自始至终的心态很平静,并不打算对任何人发有些“消费者”或“受害者”的所谓弱者的脾气。我想比较理性地处理此事效果更好,我要跟他们讲道理!呵呵,试试看吧,我会遇到怎样的“待遇”?

小寨营业厅客户投诉部门记录了我的投诉,答应72小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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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口诀集

[转帖] 民法一十歌——隋彭生
一、一个程序问题: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不能先向外国申请专利。
二、两个适用
1. 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第43条)。
2.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
三、要理解三个基础关系:
1. 代理的基础关系。
2. 共有的基础关系。
3. 无因行为的基础关系(通常称为原因关系)。
四、四个邻接权: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条例》26条)。
五、五个债的担保方式中,只有三个可以作为反担保的方式。
六、六个沉默构成意思表示的规定(无法律的规定,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意思表示):
1.《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
2.《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
3.《继承法》第25条第2款。
4.《合同法》第47条第2款。
5.《合同法》第48条第2款。
6.《合同法》第171条。
七、无效后果中七个问题:
1. 合同终止不影响清算条款的效力。
2. 合同无效、被撤销,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3. 效力未定的合同未被追认时,清算条款无效。
4. 效力未定合同未被追认时,仲裁条款无效。
5.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仍可按约定价款支付
6. 无效技术合同,仍可按照约定价款支付。
7.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八、近亲属的范围是一个吉利数字——8:
1. 配偶。
2. 子女。
3. 父母。
4. 兄弟姐妹。
5. 祖父母。
6. 外祖父母。
7. 孙子女。
8. 外孙子女。
(记忆的方法是: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加上代位继承人)。
九、财产责任中的九种责任:
1. 无限责任(如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进入破产程序时除外)。
2. 有限责任(如抵押人就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就已经履行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 单独责任(一个责任主体)。
4. 共同责任(两个以上责任主体)。
5. 按份责任(共同责任的分类)。
6. 连带责任(共同责任的分类)。
7. 过错责任(如一般侵权责任)。
8. 无过错责任(如合同法302条)。
9. 公平责任(均无过错时对损失的分担)。
十、十个无资格:
1. 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人(有例外)。
2.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为担保人(有例外)。
3. 公司董事、经理不能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和私人债务提供担保。
4. 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
5.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立遗嘱的资格。
6.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7. 当事人不得从事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合同法解释》第19条)。
8. 拟制直系血亲不得结婚(解除收养关系后可以)。
9. 30周岁以下不得作为收养人。
10.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人,无权再分包,劳务分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