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部门的钓鱼执法引发的讨论如火如荼,此起彼伏。我以为,执法程序合法性问题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而且只是表层;另有个问题藏在后面,即所谓非法营运如何界定,也值得一谈。
这里所谓执法其实就是查“黑车”。什么是黑车呢?百度百科里有个词条可供参考:
解释1)黑色的车。
解释2)灵柩车(因为灵柩车的外壳大多为黑色,故民间有称人死亡为“坐黑车”)
解释3)夜间运营的车辆。
解释4)被盗窃来的车辆(赃车)。
解释5)无营运资格,却在运营揽活儿的车辆。
我要讨论的仅指最后一种——非法营运的汽车。国务院于2004年在《道路运输条例》中就一般客运经营设定行政许可,但并未具体规定出租车管理办法。各地方自己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
尚且不去讨论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有一点显而易见,即,须经许可的限于“营运”,非营利性的运输不在其列。争议出现了:什么叫营运?
在此次钓鱼事件中,我见到了上海方面的解释:只要收钱(甚至只要谈钱),就是营利,就是非法营运。搜索一下即可发现,这不是上海的独家解释,而是全国一盘棋,各地一条心。于是我明白了,难怪黑车那么多!
我斗胆咬文嚼字一回:收钱可以叫有偿,有偿不等于营利。我来出示个证据(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征信中心是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征信机构,负责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国征信中心是独立的法人,依法对外提供有偿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各地都在搞“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制度,不知道他们能否勇敢地承认这其实是政府的营利性活动。
就在我敲这些无聊文字时,QQ弹出一消息:自家车拉自家货被罚两千,其中说:
黄永建(注:运管站的人)说,假如开着自己的车,给自己开的粮油店拉货,这种行为都应定性为非法营运,认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陕西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凡未办理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都属非法营运。
记者从《陕西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看到“总则”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机动车和货运机动车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
该条还特别注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以道路运输方式营利,仅为本单位和本人服务的道路运输,不适用本条例。
看,陕西这边的解释更狠:凡未办理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都属非法营运。这位黄某人干脆把“以营利为目的”吞吃了,省的像我一样啰里啰嗦讨论什么叫营利。瓜皮!
接着说。除了汉语词典,我没找到其他什么正式文件有关“营利”的界定。我的意见是,起码得考虑是否以有偿运输为业或者说经常性。
如果这样解释的话,上海的孙中界、张晖好心顺路捎人,以及上面那位倒霉的老板,都不用顶着非法营运的黑帽子,他们可以心安理得地行使自己的所有权了。
当然,在所难免的,就会给各地交通运管部门的各位爷造成损失,但为我老婆考虑,只好对不住啦。因为,我老婆是个拼客,她搭乘同事的车上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