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法营运

上海交通部门的钓鱼执法引发的讨论如火如荼,此起彼伏。我以为,执法程序合法性问题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而且只是表层;另有个问题藏在后面,即所谓非法营运如何界定,也值得一谈。

这里所谓执法其实就是查“黑车”。什么是黑车呢?百度百科里有个词条可供参考:

解释1)黑色的车。

解释2)灵柩车(因为灵柩车的外壳大多为黑色,故民间有称人死亡为“坐黑车”)

解释3)夜间运营的车辆。

解释4)被盗窃来的车辆(赃车)。

解释5)无营运资格,却在运营揽活儿的车辆。

我要讨论的仅指最后一种——非法营运的汽车。国务院于2004年在《道路运输条例》中就一般客运经营设定行政许可,但并未具体规定出租车管理办法。各地方自己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

尚且不去讨论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有一点显而易见,即,须经许可的限于“营运”,非营利性的运输不在其列。争议出现了:什么叫营运?

在此次钓鱼事件中,我见到了上海方面的解释:只要收钱(甚至只要谈钱),就是营利,就是非法营运。搜索一下即可发现,这不是上海的独家解释,而是全国一盘棋,各地一条心。于是我明白了,难怪黑车那么多!

我斗胆咬文嚼字一回:收钱可以叫有偿,有偿不等于营利。我来出示个证据(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征信中心是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征信机构,负责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国征信中心是独立的法人,依法对外提供有偿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各地都在搞“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制度,不知道他们能否勇敢地承认这其实是政府的营利性活动

就在我敲这些无聊文字时,QQ弹出一消息:自家车拉自家货被罚两千,其中说:

黄永建(注:运管站的人)说,假如开着自己的车,给自己开的粮油店拉货,这种行为都应定性为非法营运,认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陕西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凡未办理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都属非法营运。

记者从《陕西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看到“总则”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机动车和货运机动车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

该条还特别注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以道路运输方式营利,仅为本单位和本人服务的道路运输,不适用本条例。

看,陕西这边的解释更狠:凡未办理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都属非法营运。这位黄某人干脆把“以营利为目的”吞吃了,省的像我一样啰里啰嗦讨论什么叫营利。瓜皮!

接着说。除了汉语词典,我没找到其他什么正式文件有关“营利”的界定。我的意见是,起码得考虑是否以有偿运输为业或者说经常性。

如果这样解释的话,上海的孙中界、张晖好心顺路捎人,以及上面那位倒霉的老板,都不用顶着非法营运的黑帽子,他们可以心安理得地行使自己的所有权了。

当然,在所难免的,就会给各地交通运管部门的各位爷造成损失,但为我老婆考虑,只好对不住啦。因为,我老婆是个拼客,她搭乘同事的车上下班。

姓名与域名:周海婴诉梁华域名侵权纠纷案

昨天下午,北京市一中院审理了一起域名侵权案件,因为原告是鲁迅之子周海婴,纠纷又因“鲁迅”而起,该案受到关注。中国法院网对案件庭审直播记录在此

案件还没有宣判,结果未知。我来就其中几个问题做个梳理:

1.周树人先生就“鲁迅”这个名字曾经享有的姓名权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现的时候,他早已不是人了。不是人,何来人格权利?又因人格权不是继承的客体,故他的后人就鲁迅这个名字也不享有姓名权。

2.根据现行司法解释,作为周树人之近亲属的周海婴和“鲁迅”这个名字仍有利益联系。《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在上述第一项所举情形下发生的对鲁迅姓名的侵害,周海婴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而且,仅此而已。若不存在“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情形,他就没有获赔的权利。

3.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对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24条列有明文。但,令许多人郁闷不已的是,能注册不等于不侵权。倒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了域名侵权的构成要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对何谓“恶意”的进一步解释:

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上述第四条列举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该解释显然是为保护驰名商标、注册商标及域名而设,并不包括姓名

所以我看周海婴胜算不大。

另外,对第五条中的“为商业目的”我一如既往地表示疑惑,同样疑惑的还有散见于民通意见、刑法等文件中的“以营利为目的”。尤其是最近因上海所谓钓鱼执法引起我注意的“只要收钱(甚至只要谈钱)就是营利”这句话。就这些疑惑,改天再专门整理。

最后允许我老实交代一件事:我注册yamede.cn就是用来恶意小胖的。爱咋咋地。。

5.域名注册既然以先申请先注册为原则,那么就无所谓“抢注”,要说抢,那也是后来者比如周海婴想抢。

6.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恶意的解释之第三项“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似应寿终正寝了。理由是,97年颁布的《域名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曾规定: 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不许转让或者买卖。2001年最高院做出了上述司法解释。但02年、04年的《域名管理办法》均未禁止域名转让和买卖。既然可以转让、买卖,那么是否高价,管得着么?

她妈好

两个段子:

第一个是在商店买东西时顺便听到的。老板娘有个女儿,正在恋爱中。有一天,女儿的bf打电话到家里,妈妈接住,告诉他女儿不在家,对方很腼腆地问道,那您是?我是她妈。小伙子显然有些激动,赶紧问候未来丈母娘:她妈好!

第二个发生在省医院。早上九点,肛肠科门口已经聚集了数名病人,医生却不见人影,房门紧闭。大家看门上贴了个手机号,上面还写着“随叫随到”,于是就拨过去。又过了许久,还不见医生现身,有位病人就不耐烦了,打电话催促并对医生的不按时上班提出严厉批评。这一招果然立竿见影,一位女医生简直是从天而降。

就是后面这个病人第一个去接受诊断,刚进去说了两句,医生突然问,刚才打电话的是不是你?

是啊!

裤子脱了,趴下!医生命令道。

原来这位病患肛裂。医生要给她做指检。

……

什么叫指检?

她的解释是,就是报仇。

蒲城 爆炸

曾提起过我的家乡蒲城是个花炮之乡,绝没有骄傲自豪的意思,而应该说“忧心忡忡”。

因为从小到大,我的记忆中充斥着一次又一次的爆炸。有的是引线被引燃,有的则是火星溅到火药上——那可是满院子的火药!每每或死或伤,其惨烈状让人不敢目睹。然而,因了暴利的诱惑,人们刚刚掩埋了尸体,又端起盘子,坐在鞭炮机前……

或许,见得多了,听得耳朵都起了茧子,也就没那么惨烈了?

刚才,老婆报告说,家里又出事了。我赶紧打电话回去,从母亲口中证实,邻村梁家巷又炸了,一死两伤。google一下,有关蒲城 爆炸的消息俯拾皆是。

我该说些什么呢?

西安——中国摇滚音乐节的后来者

特约作者:唐果

说到音乐节。北京,无可厚非有迷笛与摩登,加之伟大祖国首都的所在地与政治文化中心等区位优势,那里是文艺青年的圣地和天堂,音乐与原创音乐诞生的摇篮;西子湖畔——杭州有西湖音乐节;天府之国——成都有热波;就连张家口张北县那个国家级贫困县都有——张北草原音乐节,张北的出现在2009年中国的音乐文化市场上可谓大放异彩,使人眼前为之一亮。

然而西安呢?这个十三朝古都,坐拥秦汉唐等丰厚文化底蕴的西北龙头,中国先锋文化的前沿阵地,中国原创音乐人和乐队的故乡,有什么?这不免叫人有点难以启齿。

我不是地道的三秦大地的孩子,但是我却热爱这里,热爱和关注这里的每一处变化与发展。我喜欢这里牛羊肉泡沫的味儿,我闻惯了肉夹馍的那份醇厚,我喜欢极了冰镇冰峰的那份甘甜。但,我却为西安的固步自封与保守感到隐隐不安。

2009年10月17—18日的张冠李戴音乐节第二季的出现,让我觉到了西安音乐发展的新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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