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记得是在读陈丹青的荒废集时,才知道原来北京人艺曾将《白鹿原》搬上话剧舞台。
我好像还没看过话剧,也不知道林兆华导演和濮存昕、宋丹丹还有郭达几位如何表现这部“史诗”。
今天终于让我找到了,顾不上晚饭就立刻看完。
印象最深刻的莫过于其中的秦腔,至于布景的冲击力恐怕非亲临现场不能体会。
另外,总觉得濮存昕演的白嘉轩形象还不够饱满,兴许是因为我看的时候脑海里还回想着原著,没能把话剧作为“另一个”作品来看待。
我记得是在读陈丹青的荒废集时,才知道原来北京人艺曾将《白鹿原》搬上话剧舞台。
我好像还没看过话剧,也不知道林兆华导演和濮存昕、宋丹丹还有郭达几位如何表现这部“史诗”。
今天终于让我找到了,顾不上晚饭就立刻看完。
印象最深刻的莫过于其中的秦腔,至于布景的冲击力恐怕非亲临现场不能体会。
另外,总觉得濮存昕演的白嘉轩形象还不够饱满,兴许是因为我看的时候脑海里还回想着原著,没能把话剧作为“另一个”作品来看待。
到底什么是虚拟财产,目前还不大清楚。但从层出不穷的QQ盗号、游戏币、装备被偷、被抢之类的司法案件中大概可以知道,人们说的虚拟财产指的正是这些账号、装备等等。
我相信,所有的定义都是危险的。如果仅仅因为这些玩意儿都跟网络有关,便将其统统叫做虚拟财产,就不能不叫人提防。实际上,这个概念如此时髦炫目,很可能不但不能有助于“保护”,反而会带来无尽的困惑,以至于把你带进高粱地去。
我建议,处理这些案件,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个击破比较合适。当然,也不排除有一些问题存在共性。
上一篇博文讨论的只是qq账号,观点是“qq账号是债权凭证”,不存在物权问题。今天再补充几点:
1.这并不意味着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2.也不排除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时雨举了租赁权的例子,正是债权物权化的典型表现,其他还有债券。但须注意的是,应遵守物权法定原则。
3.将账号视为物权客体,似乎方便定为盗窃罪,但却给调整用户与服务商的关系带来麻烦。服务商卖的是服务,并不卖什么青龙偃月刀或者AK47或者一串数字字母,这类虚拟的物品离开服务商的服务根本毫无意义。如果服务商死了呢?
4.如果说上次提到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只能保护像qq这样的账号的话,那么网游账号、装备等等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实现刑法保护。已有案例发生,请见:浙江现首例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起诉网络盗号案
ps:拍照练习

深圳市南山区的公检法机关这些年忙死了都,因为在他们辖区里有家腾讯公司。那是一家特别能折腾的公司,不仅自己个儿折腾出QQ称霸国内即时聊天工具市场,还不可避免地招来诸如珊瑚虫、盗窃QQ之类的麻烦。
网络至今被认为是个新事物,凡是跟它沾边的事情几乎都可称为前沿、挑战、空白,势必要慎重研究的。
最近又有一起“盗窃天价QQ号码牟利”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了。深圳检察院似乎坚信一定构成犯罪,只是吃不准该给以哪个罪名起诉比较合适。于是,专家学者各方代表(还好没见说请法官代表)又可以大显身手研讨研讨了。
可是,据我的了解,这次应该不能算“全国首起”了吧,甚至连广东省第一、深圳市第一、南山区第一都不算!因为,2005年、2008年同一个机关就办过同样的案件。难道是上次没研究透就给判了?难道是要改弦易张?
05年的曾智峰、杨医男合伙盗窃QQ号码并牟利,南山区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被法院纠正,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判刑拘役六个月。(判决书全文在此)
当年的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QQ号码是否刑法意义上的财产”,这一次纠缠不清的依然是这个问题。
时雨同学昨天也就此写了一篇博客,大概是认为qq号码属于虚拟财产。我认为讲不通,因为一串数字排列组合本身一点都不值钱;即使那些花高价从腾讯手里买来的靓号也不例外,再靓也不过一串阿拉伯数字嘛!甚至连“盗窃QQ号码”这话也讲不通,数字是任谁也偷不去的。
可是可是可是,毕竟这里边确确实实有真金白银啊!靠,这我能不知道吗?
值钱的是服务、是拥有靓号的满足感或者便利。那些家伙是通过篡改密码给你带来不便,甚至让你的钱白掏,而不是技术含量较少的“偷”。注意你的钱没丢,它们早进了腾讯的腰包!
那么,究竟QQ号码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的判决书中早有结论,摘录如下:
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表现形式是多个阿拉伯数字的组合,是由用户向腾讯公司申请,并在接受有关协议后,由腾讯公司派发给用户。注册用户通过QQ号码及设定的密码确定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身份,并通过腾讯公司提供的QQ软件在互联网中实现与他人文字、语音、视频交流和网络游戏等功能,其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自申请QQ号码时起通常就是免费的。
可惜还不够透彻。其实一个QQ号码就是(仅仅是)一个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即证明你和腾讯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种观点,董浩兄早有明白论述,若有兴趣请移步这里。
可是可是可是(又来了),难道就让那些家伙为所欲为吗?难道不管我们的损失吗?我可没这么说。我能体会各位受害者心中的愤怒,可是不能因此就胡说八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中已有规定: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也许像05年的曾某和杨某那样的判决并不能让人大家解恨,因为有人会觉得侵犯通信自由罪法定刑最高才1年有期徒刑。我只能说,如果你要解恨,得另请高明,法律不是(也不应该是)为让谁解恨而存在的。
那法律起码得发挥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功能吧。没错,但我不认为“重刑”是个好办法。如果真有人肯冒坐牢的风险去搞一堆QQ号码来,那么在遏制这种行为方面法律就要再一次退出了。对疯子来说,法律屁都不算。
综上,所谓的“盗窃QQ号”并不构成盗窃,如果符合刑法252条规定,就定侵犯通信自由罪。其原因是,QQ号根本不是财产(不论是传统意义还是虚拟财产,但不包括债权)。购买费用也好,出售所得也好,无论多寡,不能影响行为性质,顶多影响处罚。
网络空间的某些事情的确不同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里尚且不能全靠法律解决问题,网络空间同样不能。我们还得考虑考虑其他手段,比如市场,比如代码……
以上仅是针对QQ号码的讨论,至于其他诸如游戏币、装备等等是否就属于所谓虚拟财产,又当如何保护,在有所思考研究之前,我还是闭嘴为好。
我等着看深圳市南山区公检法机关这次的研究结论。
黄雁南村——曾经容纳我和老婆蜗居5年的城中村,没了!这是早已料定的,房东们虽然不肯明说,但他们努力增建扩建房屋的实际行动说明了一切;只不过没想到那么快。
我们得到确切消息是今年11月中旬,据说拆迁的日子就在月底。不管我多么厌恶找房子,不论我多少次信誓旦旦声称再搬最后一次,直接搬进自己房子,到这个时候也不得不另寻住处了。
要说不舍似乎不妥,但毕竟有些好的坏的记忆跟那个村子有关。于是,在搬家至今一个月时间里,我特意去看过两次。
11月30日,我刚好赶上跟拆迁的队伍同步进村。墙上贴满了标语,上面写着“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之类的话;还有许多公告,盖了大大的公章闪着红光,从这公告里我才知道原来这村子占地才8亩啊。踩着各种横七竖八的垃圾,我走进了原先住过的房子,整栋楼都搬空了,房东也正在拆家里的柜子。房东嫂子很热情,跟我分享拆迁过程中的牢骚,但似乎没什么大碍。将来这里会盖起两栋高层,村民按照原房屋面积会得到几套房子,还有现金。
房东家桌子上放了几张纸,大概是说明拆迁改造的重要意义。我记得里边说到为什么要拆迁时,有这么几条:村民自建房屋抗震能力差,城中村治安乱、环境脏;改造后,大家就可以住高层了。电视剧《蜗居》里边居委会的女人跟李家阿婆也是这么说的。李家阿婆居然不乐意,还说就喜欢那巴掌宝地,就喜欢早上倒尿壶。想想也是,不管是脏乱差还是可能在地震中坍塌,那也是房东们自己遭殃,政府何必如此热心多管闲事?
12月20日,太阳很红,天气很冷,我想去看看到底拆了没。上次没带相机,这次可以拍几张这个村子的遗照。

黄雁南村口遗照
从此以后,再没黄雁南村了,白庙村也没了,展望未来,脏乱差的城中村必将统统消失;从此以后,人们都住上了高楼大厦,过上了幸福日子。
唯一的遗憾是,这一切都要加一个“被”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