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剧《白鹿原》

我记得是在读陈丹青的荒废集时,才知道原来北京人艺曾将《白鹿原》搬上话剧舞台。

我好像还没看过话剧,也不知道林兆华导演和濮存昕、宋丹丹还有郭达几位如何表现这部“史诗”。

今天终于让我找到了,顾不上晚饭就立刻看完。

印象最深刻的莫过于其中的秦腔,至于布景的冲击力恐怕非亲临现场不能体会。

另外,总觉得濮存昕演的白嘉轩形象还不够饱满,兴许是因为我看的时候脑海里还回想着原著,没能把话剧作为“另一个”作品来看待。

继续说关于盗QQ号那些事儿

到底什么是虚拟财产,目前还不大清楚。但从层出不穷的QQ盗号、游戏币、装备被偷、被抢之类的司法案件中大概可以知道,人们说的虚拟财产指的正是这些账号、装备等等。

我相信,所有的定义都是危险的。如果仅仅因为这些玩意儿都跟网络有关,便将其统统叫做虚拟财产,就不能不叫人提防。实际上,这个概念如此时髦炫目,很可能不但不能有助于“保护”,反而会带来无尽的困惑,以至于把你带进高粱地去。

我建议,处理这些案件,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个击破比较合适。当然,也不排除有一些问题存在共性。

上一篇博文讨论的只是qq账号,观点是“qq账号是债权凭证”,不存在物权问题。今天再补充几点:

1.这并不意味着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2.也不排除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时雨举了租赁权的例子,正是债权物权化的典型表现,其他还有债券。但须注意的是,应遵守物权法定原则。

3.将账号视为物权客体,似乎方便定为盗窃罪,但却给调整用户与服务商的关系带来麻烦。服务商卖的是服务,并不卖什么青龙偃月刀或者AK47或者一串数字字母,这类虚拟的物品离开服务商的服务根本毫无意义。如果服务商死了呢?

4.如果说上次提到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只能保护像qq这样的账号的话,那么网游账号、装备等等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实现刑法保护。已有案例发生,请见:浙江现首例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起诉网络盗号案

ps:拍照练习

冬日黄昏

关于盗QQ号那些事儿

深圳市南山区的公检法机关这些年忙死了都,因为在他们辖区里有家腾讯公司。那是一家特别能折腾的公司,不仅自己个儿折腾出QQ称霸国内即时聊天工具市场,还不可避免地招来诸如珊瑚虫、盗窃QQ之类的麻烦。

网络至今被认为是个新事物,凡是跟它沾边的事情几乎都可称为前沿、挑战、空白,势必要慎重研究的。

最近又有一起“盗窃天价QQ号码牟利”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了。深圳检察院似乎坚信一定构成犯罪,只是吃不准该给以哪个罪名起诉比较合适。于是,专家学者各方代表(还好没见说请法官代表)又可以大显身手研讨研讨了。

可是,据我的了解,这次应该不能算“全国首起”了吧,甚至连广东省第一、深圳市第一、南山区第一都不算!因为,2005年、2008年同一个机关就办过同样的案件。难道是上次没研究透就给判了?难道是要改弦易张?

05年的曾智峰、杨医男合伙盗窃QQ号码并牟利,南山区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被法院纠正,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判刑拘役六个月。(判决书全文在此

当年的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QQ号码是否刑法意义上的财产”,这一次纠缠不清的依然是这个问题。

时雨同学昨天也就此写了一篇博客,大概是认为qq号码属于虚拟财产。我认为讲不通,因为一串数字排列组合本身一点都不值钱;即使那些花高价从腾讯手里买来的靓号也不例外,再靓也不过一串阿拉伯数字嘛!甚至连“盗窃QQ号码”这话也讲不通,数字是任谁也偷不去的。

可是可是可是,毕竟这里边确确实实有真金白银啊!靠,这我能不知道吗?

值钱的是服务、是拥有靓号的满足感或者便利。那些家伙是通过篡改密码给你带来不便,甚至让你的钱白掏,而不是技术含量较少的“偷”。注意你的钱没丢,它们早进了腾讯的腰包!

那么,究竟QQ号码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的判决书中早有结论,摘录如下:

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表现形式是多个阿拉伯数字的组合,是由用户向腾讯公司申请,并在接受有关协议后,由腾讯公司派发给用户。注册用户通过QQ号码及设定的密码确定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身份,并通过腾讯公司提供的QQ软件在互联网中实现与他人文字、语音、视频交流和网络游戏等功能,其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自申请QQ号码时起通常就是免费的。

可惜还不够透彻。其实一个QQ号码就是(仅仅是)一个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即证明你和腾讯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种观点,董浩兄早有明白论述,若有兴趣请移步这里

可是可是可是(又来了),难道就让那些家伙为所欲为吗?难道不管我们的损失吗?我可没这么说。我能体会各位受害者心中的愤怒,可是不能因此就胡说八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中已有规定: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也许像05年的曾某和杨某那样的判决并不能让人大家解恨,因为有人会觉得侵犯通信自由罪法定刑最高才1年有期徒刑。我只能说,如果你要解恨,得另请高明,法律不是(也不应该是)为让谁解恨而存在的。

那法律起码得发挥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功能吧。没错,但我不认为“重刑”是个好办法。如果真有人肯冒坐牢的风险去搞一堆QQ号码来,那么在遏制这种行为方面法律就要再一次退出了。对疯子来说,法律屁都不算。

综上,所谓的“盗窃QQ号”并不构成盗窃,如果符合刑法252条规定,就定侵犯通信自由罪。其原因是,QQ号根本不是财产(不论是传统意义还是虚拟财产,但不包括债权)。购买费用也好,出售所得也好,无论多寡,不能影响行为性质,顶多影响处罚。

网络空间的某些事情的确不同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里尚且不能全靠法律解决问题,网络空间同样不能。我们还得考虑考虑其他手段,比如市场,比如代码……

以上仅是针对QQ号码的讨论,至于其他诸如游戏币、装备等等是否就属于所谓虚拟财产,又当如何保护,在有所思考研究之前,我还是闭嘴为好。

我等着看深圳市南山区公检法机关这次的研究结论。

拆了

黄雁南村——曾经容纳我和老婆蜗居5年的城中村,没了!这是早已料定的,房东们虽然不肯明说,但他们努力增建扩建房屋的实际行动说明了一切;只不过没想到那么快。

我们得到确切消息是今年11月中旬,据说拆迁的日子就在月底。不管我多么厌恶找房子,不论我多少次信誓旦旦声称再搬最后一次,直接搬进自己房子,到这个时候也不得不另寻住处了。

要说不舍似乎不妥,但毕竟有些好的坏的记忆跟那个村子有关。于是,在搬家至今一个月时间里,我特意去看过两次。

11月30日,我刚好赶上跟拆迁的队伍同步进村。墙上贴满了标语,上面写着“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之类的话;还有许多公告,盖了大大的公章闪着红光,从这公告里我才知道原来这村子占地才8亩啊。踩着各种横七竖八的垃圾,我走进了原先住过的房子,整栋楼都搬空了,房东也正在拆家里的柜子。房东嫂子很热情,跟我分享拆迁过程中的牢骚,但似乎没什么大碍。将来这里会盖起两栋高层,村民按照原房屋面积会得到几套房子,还有现金。

房东家桌子上放了几张纸,大概是说明拆迁改造的重要意义。我记得里边说到为什么要拆迁时,有这么几条:村民自建房屋抗震能力差,城中村治安乱、环境脏;改造后,大家就可以住高层了。电视剧《蜗居》里边居委会的女人跟李家阿婆也是这么说的。李家阿婆居然不乐意,还说就喜欢那巴掌宝地,就喜欢早上倒尿壶。想想也是,不管是脏乱差还是可能在地震中坍塌,那也是房东们自己遭殃,政府何必如此热心多管闲事?

12月20日,太阳很红,天气很冷,我想去看看到底拆了没。上次没带相机,这次可以拍几张这个村子的遗照。

黄雁南村

黄雁南村口遗照

从此以后,再没黄雁南村了,白庙村也没了,展望未来,脏乱差的城中村必将统统消失;从此以后,人们都住上了高楼大厦,过上了幸福日子。

唯一的遗憾是,这一切都要加一个“被”字。

鲜果联播邀请发送

鲜果发来的邮件说的明白,是要学习twitter的,但我首先想到的还是那个著名电视节目。

废话少说,谁要邀请,请留下email。已经加我qq的朋友,直接Q我亦可。

怎样让自己的悲伤获得同情

有个朋友生活中很容易发脾气,很容易动怒。这样的举动对她自己和身边的人来说,都不是好事。我曾试图开导她,我说,你动怒频率太高,既破坏自己的好心情,让自己的生活充满忧愁,又常常惹得对方与你对抗,还得不到同情,得到的只是个“脾气坏”的名声。虽然往往是事出有因,生气自然而然,但是自己若不加以调整节制,受苦的终究是自己。别人的事不便干涉,所以解决之道得从自身找,若不是事无巨细都倍加关心在意,恐怕也不会如此,所以,你要做的仅仅是降低它们的重要性,由他去吧。

我这开导显然苍白无力得很,正好最近读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时看到一些论述,似乎讲了我没能讲出来的话,因而特摘几段给这位朋友看: Continue reading

【转】蜡烛制造商关于禁止太阳光线的陈情书

【按】我们学习国际贸易法、经济法等等的时候,也该看看下面这篇文章。前几天我在GR分享中推荐过同一作者的名篇《The Law》。

蜡烛制造商关于禁止太阳光线的陈情书

本译文选自:《财产、法律与政府

作者:[法]Frederic Bastiat

中文译者:秋风

蜡烛、纸媒、提灯、烛台、路灯、烛花剪、灭烛器制造商,动物油脂、植物油脂、树脂、酒精及与照明有关的各种商品的生产者,致尊敬的国会议员们:
先生们: Continue reading

两顶帽子

昨儿个,尊老婆大人之命去椰岛剪头发,结果中招,用yj的话说,你蒙上被子睡上一觉起来也就这效果,干嘛花那158!我自知没法见人,于是买了一顶棒球帽盖在上面,这又花去30块。 囧囧囧

带着帽子我就去参加inxian本月例会。见到了左手、老王和贴花党主席胡铁花,东拉西扯一阵子,等要为inxian发展提些意见时,我却蔫儿了,着实不好意思。更无耻的是,当他们几位赠送礼品时,我居然迫不及待地选了一个,哎,怪只怪那顶帽子太酷了。(再囧一次,一天之内第二顶帽子了)

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

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

照片是左手用手机拍的,酒吧光线暧昧,导致成像也别有一番意味。能看清帽子上的字吗?

还不了解这句话含义的同学,请参见这本书

好了,显摆完了。最后,感谢inxian.com!

擅闯私宅被狗咬死,活该!

关于近来发生的一起狗咬死人的事情,腾讯做了个专题《狼狗咬死小偷,主人应该担责》。其中声称“应该说,这样的认识主要来源于当前社会,人们一痛恨小偷、二痛恨私闯民宅的两股情绪,而非法治理性。”又说“狗咬小偷案可看出国人看问题的肤浅”。好一副众人皆醉唯我独醒的嘴脸!可惜那些文字里实在没什么“不肤浅的法治理性”。

请容我说点不同的看法吧。事实部分无需赘述,让我直奔主题:

一个人被狗咬死了,真惨!但,那狗不是野狗而是有主儿的,真是不幸中的万幸——他的近亲属可以去追究狗主人的责任。但是这条人命能不能得到赔偿还不一定,一部分取决于天意——譬如那狗主人竟是个穷光蛋;即使运气没这么差,还得先看现行法律是否支持他的主张。

假使要追究狗主人的侵权责任,依据要从这一条找:

《民法通则》第一二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成立要件包括行为、后果、因果关系、主体、过错等诸方面,但特殊侵权则不全包括。

三年前和吴律师讨论的“狗咬狗案”时,我认为,上述规定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在这种特殊侵权案件中,要求动物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中并不包括“有过错”。受害人无需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狗咬狗如此,狗咬人也不例外。那种所谓“民事责任就看谁有错”的主张是曲解法律,给死者亲属平添烦恼。

需要补充的是,第127条并不包括“狗受人指使”。这种情形下,狗不过人的工具,不算特殊侵权;而127条所规范的情形,造成伤害的非人而是狗,主人依法承担责任算是替狗背黑锅,要问理由,很简单:那是你的狗。至于什么有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之类的说法,根本就狗屁不通。

说到这儿,似乎死者亲属胜利在望,其实不然,且看狗主人如何接招。

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法律还设置了免责条件,即受害人过错。只要狗主人能证明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他就可以免责,而受害人就要应了这句: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

本案中,那个人被狗咬死恐怕是他自己所料未及的,可谓纯属意外。但他负有不得擅自侵入他人私宅之义务而不履行;同时,又将自己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这算是不履行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正是因为这些,他被狗咬死了。

温柔些的结论是,他是不小心遭遇横祸;但看着那么多糊涂蛋儿到处胡说八道,我宁愿这样结论:活该!

我知道有人会因为这种结论而忧心忡忡,比如这位检察官和这位律师。他们两位不约而同地替那些“紧急避险”的人担心。可惜,同他们文章中其他观点一样,这种担心只能表明两位专业人士思维混乱。

“紧急避险”制度处理的是避险的人给因避险给他人造成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具体讲,只要符合条件,一个人为紧急避险而闯入他人私宅,虽然未经主人允许,主人也不能指其侵权。但至于这个人运气不佳跳墙下来扭了脚,磕了腿,或者被狗咬(主人不在),恐怕就要自己承受了。

ps:

以上案例分析算是完了,但我之所以关注这个事情,更重要的原因是,我担心我们的本来就摇摇欲坠的私有财产权让一帮“好心人”给摧毁了。我指的是住宅,也包括那只狗,听说它已经被当地神枪手民警给处决了

公务员热说明什么

许多人说学法律这个专业就该去考公务员,但我从来没有过这种念头,政府不想进,法院检察院也没兴趣。但是身边去考的人不少,每年也都会听到关于报考人数的报道,真是一年超过一年,一浪高过一浪。今年也不例外:

被称为“国考”的公务员考试今年有百万考生参加,陕西考区也有32770余人参加考试。但百万大军中,录取率仅有不到1.5%,只有1.5万名考生会在“为了胜利向我开炮”的口号后存活(包括关系户),剩下的人都是炮灰。(来自:西安e报

这数字应该还不包括各地方的考试。

公务员只不过是众多就业途径之一,而且我记得各种“最有前途职业”榜单中都没有见它,但为什么它就这么热门呢?我觉得这是劳动力市场发出的一个重要信息,有必要剖析一下其中的奥秘。

陕西考点的学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务员是我最理想也是最羡慕的职业。why?原因恐怕有两层,一层是“这工作最稳定最有保障”,这一层是很容易说出口的;那没说出来的,比如收入(各种颜色的)高、福利(还不纳税)好、还有权力等等无法计算的好处。这后者可以由数字看出来:

最热门职位4080人选1

今年考生抢报的热门单位仍是海关、税务等,竞争最激烈的是国家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欧洲处主任科员一职,考录比达到4080∶1;厦门海关“现场监管”一职考录比达3351∶1。

62个职位全国无人报考

今年有62个职位无人报考,其中大多数职位处于西部,职位多集中于气象部门。另外还有7个职位未达到开考比例

对个人来说,能有这么好的去处当然趋之若鹜。问题在于,如果只见其一不见其二,或者用巴斯夏的话说,只注意那看得见的而不注意那看不见的,那么我们最终可能要自食恶果。那看不见的就是,其他职业相对不受欢迎。原因可能是,其他职业统统让人看不到希望,或者公务员这一行业优越得不正常。

要说其他职业同时都丧失吸引优秀人才的魅力,我不相信,但若在特定时代(比如超级政府时代,一般工商业不能充分发展的时代)或者另加一个条件即那些根本不是什么优秀人才而是一些眼光短浅不学无术之辈,那就有可能了。至于公务员优越得不正常,仅仅鉴于他们总能自己给自己涨工资这一情况,我就愿意相信,遑论其他。

我理解的正常情形是,与其他职业相比,公务员应该处于劣势才对。因为,其他那些行业都在争先恐后为我们提供最优质的商品或者服务,满足我们各种花样的需要;而政府这种机构即使有所谓服务也很少令人满意,何况它还经常没事惹事。想想看,正常情况下,消费者怎么会把钞票投给一个不给任何回报的供应商呢?优秀人才怎么会去一个没有什么市场份额的单位工作呢?

公务员考试的火爆,原因正是:政府通过提高待遇同时对其他行业实施各种打击(管制)来招徕人才,与其他行业争夺资源,这种竞争的结果还不显而易见?

只不过,如此一来,优秀人才们大材小用浪费资源,整个社会包括我们都要承担损失——那些人才如果去从事其他行业本来能实实在在提高我们的生活水平;不仅如此,久而久之,我们也许根本就培养不出来什么人才,而是生产出一批又一批好吃懒做不劳而获的寄生虫。

本文在inxian发表时,题为《公务员吃香,全社会遭殃

update 20110714 :俄新社报道,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称,公务员职位受热捧说明俄罗斯腐败问题非常严重。梅德韦杰夫表示对年轻人想当公务员非常担心,这并不是因为他讨厌公务员。俄罗斯公务员声望不高,薪水很少,人们之所以趋之若鹜是因为这是一条迅速致富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