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作者:JAL
日本正在酝酿对民法进行修正,修正的内容集中在婚姻家庭法上,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允许夫妻结婚以后保留自己的姓,而不象原规定那样夫妻结婚以后一方的姓必须改为另一方的姓(但是,子女的姓必须统一)。
2. 女性的结婚年龄从16岁上调到18岁,从而与男性的结婚年龄一致。
3. 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相同的继承权利,而不象原规定那样非婚生子只能按婚生子的50%继承。
4. 女性离婚后的再婚禁止期间从原六个月缩短为100天。
前几点不说了,关于日本民法上的女性再婚禁止期间,我第一次听说时觉得很不可思议:21世纪的今天怎么还有这样明显歧视女性的规定存在?
这条规定来源于日本民法典的第733条:
女は、前婚の解消又は取消しの日から六箇月を経過した後でなければ、再婚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女が前婚の解消又は取消の前から懐胎していた場合には、その出産の日から、前項の規定を適用しない。
译文(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法制出版社)
1. 女子自前婚解除或撤销之日起,非经过六个月,不得再婚。
2. 女子于前婚解除或撤销前(已)怀胎时,自其分娩日起,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再婚禁止期间的存在,意味着如果女性在该期间再婚的,可由其配偶或前配偶请求撤销(第744条第2款),但该撤销权于前婚解除或撤销之日起六个月后或者女性于再婚后怀胎时消灭(第746条)。
再婚禁止期间的适用有几个例外,当事人或者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适用该禁止期间:
1. 女子在离婚前已经怀胎,并在生产后方才再婚的;
2. 女子与前夫再婚的;
3. 已无妊娠可能性的女子再婚的;
4. 夫之生死不明已达三年以上,经判决离婚的。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日本民法典第772条规定:妻于婚姻中怀胎的子女,推定为夫的子女。自婚姻成立之日起二百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日起三百日以内所生子女,推定为于婚姻中怀胎的子女。
这两项推定在简化对亲子关系的认定,保护子女权益方面是具有一定作用的。但是同样由于这两项推定的存在,如果妻在怀孕期间离婚,之后又在三百日内再婚并生产的话,则使这两项推定发生矛盾:该子女根据第772条第1款的规定,推定为后夫的子女,同时根据同条第2款的规定,推定为前夫的子女,这使得前夫与后夫都需承担证明该子女非自己亲生子女的举证责任,而这显然是一种浪费。为消除这种推定矛盾,日本民法典采取了一个现在看起来比较极端的做法,那就是禁止女性在离婚后六个月内再婚,即再婚禁止期间的规定。
现在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通过遗传基因来鉴别子女的生父已经不再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尽管这一技术在日本民法典制定当初是无法想像的。由于只有女性能够生育子女,再婚禁止期间也只适用于女性,这就明显造成了对女性婚姻自主权利的歧视。因此,民主党在竞选时就在政权公约中提出对民法的改正案,并将在近日提交国会审议。但是,将六个月缩短到100天的做法,怎么看都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方案。
本文系本站特约作者JAL从日本发回的系列文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