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你的剑呢?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否决”法院生效判决的事最近传开了,影响不小,立刻引出又一波有关司法权威和依法行政的讨论来。一直以来,执行难尤其是当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时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似乎没理由大惊小怪的。但这次的确有些不同,首先,要不是当事人一方的横山当地村民闹出械斗,恐怕还不会“东窗事发”;其次,媒体报道起了个好标题,“国土厅开会否决法院判决”在当下是很能吸引眼球的,评论家们稍微动一下笔,就是一个有足够高度的大话题。

我也未能免俗,一早就关注这事,认为这算一个典型案例。可是一直没能下笔,原因是试图找到那份被亵渎的判决书,无奈几天下来竟毫无所获。(仍然感谢高康同学,他在榆林帮我找那家律所)

没判决书,那就只好跟着大家扯扯所谓大问题了,也就是司法权威的树立,或者司法和行政的关系。

权威是什么,别人的服从是也。法谚说:没有强制力就没有权威。黑社会是这样,国家权力的擂台上也是如此。司法权如何树立对行政权的权威,让它服从让它尊重?靠宪法上写上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吗?没用!就算最高院的发言人面对记者特意重申一遍也没用!

耶林那篇激情澎湃的演讲告诉我们,权利是要靠斗争的,而不是等着别人赏赐。他说,“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如母子一样,母之生子须冒生命的危险,母子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获得者,人民对之常无爱惜之情。母亲失掉婴儿,必伤心而痛哭;同样,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爱护备至,不易消灭。”窃以为,耶林的“权利”不限于私权,公权亦然。

法律、权利、自由当然会遇到障碍,遭到侵犯。要克服障碍,反抗侵犯,维护法律、权利和自由,势必采取斗争的方法不可。个人如此,法院亦然。

美国的司法机关具比较优势地位是三权分立的一大特色,甚至有人说美国是一个有九个黑衣人统治的国度。但了解历史的同学一定知道,美国联邦法院的权威也不是那么容易就有了。这不能不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该案被认为是确立联邦最高法院宪法解释权,形成违宪审查制度,从而树立司法权威的关键判例。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传记的作者史密斯(JeanE. Smith)说:“如果说乔治·华盛顿创建了美国,约翰·马歇尔则确定了美国的制度。”可见其重要性。虽然围绕该案有许多争议,但有一点是事实即,司法和行政有一场明争暗斗。代表行政一方的是国务卿麦迪逊,他的眼里哪里有什么联邦最高法院,法院发函,他也不予理睬。这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相比无过之而不不及吧,结果还不是服从了马歇尔法官的判决?这是斗争(包括党争)的结果。你瞧,行政权的嚣张反而给司法权威的树立提供了良机,马歇尔抓住了这次良机!

20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面临的情况与美国当然大大不同,比如党争这种事最讨厌了,我们要和谐。再比如以阅众甫同学曾提到的“绅士政治”,这好像和我们没啥关系。但有一点算是比当初的美国要容易的多。因为我们已经拥有相当健全完善的法律条文,行政诉讼程序也早已写在那里了,起码法院不必为找不到收拾行政机关的依据而苦恼了。举个例子吧:

《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三款: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有关陕西省国土厅“否决”法院生效判决的讨论中,批评讽刺国土厅的人大有人在,鲜有人提及初审的负有执行职责的法院。其实,要我说,国土厅人家牛逼,法院才是丢脸的那个。

还记得李云龙吗?他说:“面对强大的对手,明知不敌,也要毅然亮剑,狭路相逢勇者胜。即使倒下,也要成为一座山,一道岭。”这就是“亮剑”精神。

就像战场上总会有对手一样,法律的实行也总有障碍。不履行判决并不当然损害法院的权威,但是法院若无动于衷必定自食其果。

在这种紧要关头,法院,你咋还不亮剑?!

学习《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颁布几天了,刚才在微博(@cpblawg)上看到有人讨论,我才打算学习一下。也没什么系统思考,就一边学习一边在微博上面做些笔记。 后来又听说,最近微博届好像要严打,我经过一番自我审查,觉得还是保存到自己地盘里比较妥当。以下便是有关微博条目:(ps:腾讯微博不能导出内容,很不方便!)

1. 学习一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吧。《规定》全文在此:http://url.cn/0sl9gc中组部中纪委答记者问在此http://url.cn/4YBwrQ
2. 作为中共党内的廉政措施,该规定有进步意义值得肯定。但只能如此,但若将之视为什么法治建设的步骤则于理不通。从答记者问的情况看,他们党国不分。

3. 《规定》的性质和地位。据介绍《规定》是由中共中央相关机构负责起草、修订,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那么,根据《立法法》这两个均非适格的立法主体,该《规定》就不算是立法性文件。说“坚持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就不伦不类。

4.《规定》的第二条规定的是适用对象的范围。如前述,作为一个党内规定,又适用于中共以外的公务员(当然,该规定对公务员一词绝口未提),不知道是什么逻辑。

5. 也许逻辑来自《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管干部”原则。可是,该法第五条也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6. @笑蜀说,这个规定与国际接轨之差最后一步,即公示。我以为不然。考虑到这规定出台的主体、程序所具有的中国特色,谈不上什么与国际接轨。

7. 仅就财产收入来说,个人所得税法其实已有申报的要求了,当然其对象是所有纳税人,其目的是为征税。

日本一起冤案带来的启示

特约作者:JAL

2010年3月,日本最吸引人眼球的法制新闻,莫过于“足利事件”的再审了。

1990年5月,栃木县足利市一个4岁的女童失踪,次日在河边发现了她的遗体。11月,警方将菅家利和列为嫌疑对象。1991年11月,警察厅(日本警察的最高行政机构,相当于我们的公安部吧)科学警察研究所(简称“科警研”,专门负责刑事侦查科学技术的研究的机构,有一个木村拓哉主演的电视剧就是讲这个研究所的)对菅家利和丢弃的垃圾里的试验材料与女童内衣上的遗留物进行了DNA比对,结论是“一致”。12月,菅家利和被逮捕、起诉。1992 年2月,菅家利和认罪。1993年3月,该案一审审结,判处菅家利和无期徒刑。2000年7月,经东京高等裁判所、最高裁判所(日本的刑事诉讼是三审终审制,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审理,驳回菅家利和的上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2009年5月,第三方鉴定人对DNA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是“不一致”。6 月,东京高检决定停止菅家利和的徒刑执行,予以释放。之后,警方、检方相继向菅家利和表示“谢罪”。10月,“足利事件”在原一审法院再审,2010年3 月,判决菅家利和无罪。从1991年到2009年,菅家利和在羁押下渡过了近18年。最终被认定无罪的时候,他已经63岁了。

当初认定菅家利和有罪的证据,一是DNA鉴定的结论,二是他的认罪供述。再审中对这两项证据进行了重新认定。科学警察研究所承认,当时进行 DNA比对时的照片并不清楚,同时当时的鉴定技术也有局限,从而发生了鉴定错误。据此,再审法院否定了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另一方面,虽然不能说当时将鉴定结论告知嫌疑人菅家利和是一种不当的侦查行为,但是这确实是导致菅家利和做出虚假的认罪供述的主要原因,由此,认罪供述的证据效力也被否认。

“足利事件”在日本刑法学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促使人们对刑事侦查、审判、监督制度进行反思。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该事件中的几点反思意见,也值得我们深思。 Continue reading

高温下的劳动者保护

“烈日炎炎似火烧。”这几日,中国与全球很多国家一道,跑步进入高温时节。热、热、热!每到这个时候,关于高温的话题,总是集束式地呈现在大众面前。有人呼吁高温津贴该涨了,有人主张呵护劳动者的“老黄历”该改了,还有人主张强制高温停工不要等着热死人才重视……高温,已不仅仅是个气候话题,它正在快速成为社会话题、民生话题。在如此“烤人”的考验面前,我们还能做些什么?该如何上升为社会层面的应对?

这是昨晚讨论的题目。我承认高温是个灾难,对人们影响重大,但我不同意“凡是重要的事情,就应该由政府来管,就要立法”这样的思路。下面整理一下昨晚的发言要点,周日(7.11)见报(链接)。

高温下的劳动者保护

⊙解题

炎炎夏日,酷暑难耐,年年如此,今年尤是。当然,所谓高温,这里并非指气象数据如何显示,更侧重于一种主观的切身的生理感觉,其表现不是摄氏度,而是大家的“怨声载道”。

高温天气对人有影响,但我们要讨论的不是别的,而是对人们(我想,此处的劳动者不限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吧)工作方面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其他方面暂且不理。

⊙应对措施之我见

据了解,有两个意见颇有些影响,一个是补贴(降温费),一个是一定温度下停工。这两种意见貌似挺有道理,但可惜的是两种意见都说要建立在法律强制基础上,那么我就不敢苟同了,理由如下:

首先,发补贴的呼声很高,并非因为那能保护劳动者免受酷暑的“烤”验,其实潜台词是要增加收入。不能否认,收入与抵抗高温有关联,“穷人”更容易受害。可以说,增加收入非常重要。有人希望以高温为由以降温费为形式涨工资,也无可厚非。但是,老板会不会给呢,他要考虑不同具体情况来做出选择。有些工种他可能早就承诺了各种补贴,比如高温补贴,野外补贴等等。或者,即使真有了较完备的有关高温补贴的法律规定,老板们很容易安全规避的,他可以压低基本工资,分出一个补贴的名目太容易了。总之,这与“高温下劳动者保护”的主题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实质其实是工资定价的问题,可是由公权力来干涉定价问题明显是很不效率的一种做法,就像最低工资制,以及失败的《劳动合同法》。

再说停工的意见。气温达到某个高度,有人不能继续工作,合情合理,毫不奇怪,你可以请假或者干脆辞职找个阴凉处(不一定就高消费)消暑去。真是不错的对策!可是有人非得毁掉这么好的对策,怎么毁呢——立法然后执法!立法者怎么知道某个工种的某个人在某个温度就不能继续工作了,如果他不懂装懂似懂非懂搞一刀切,害得那一部分还想工作的人收入减少,人家找谁说理去?!据说有地方已有规定,因高温停工工资照发!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投机性显而易见,岂能长久。再说,人家老板招谁惹谁了就必须把高温损失一肩挑,而有人却可以不劳而获,而且既获得清闲,又获得金钱。这种明显不公的立法最终伤害的不只是企业。

农民是不是劳动者?老板是不是劳动者?高温对他们就不是灾难吗?他们要不要停工,也要立法吗?还有,那个为排队买票而“热死”的年轻人,你要立什么样的法来保护他?

本来,遇到问题就建议立法就是一种无比扯淡的论调,更堪担忧的是,这种意见往往都是鼠目寸光,只顾眼下不顾将来。法国思想家巴斯夏的忠告值得牢记:看见那看见的,还应当看见那看不见的。

高温天气会对某些工种的劳动者带来伤害毋庸置疑,但如何应付呢,我以为自我保护是首要和根本的措施。谚语有云,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又云,自救者天救,我也坚信,幸福生活靠双手。

自己没有这个意识,自己不学习掌握相当的防暑知识,自己不及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有再多的补贴何益?停工放假又有何用?

我并不否认政府和社会可以有所作为,但只有当有了上述这个基础性认识,其他诸如政府应如何,社会应如何之类的意见才有意义,因为它们都只能从旁协助。比如,政府负责处罚用人单位强迫(这两个字是重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劳动一类的行为,还可以兴建各种消暑公共设施,引导鼓励用人单位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安全水平,等等;而社会方面比如发展科学技术,比如媒体、义工组织可以在传播科普知识教育大众方面大展身手,除此以外,人们之间互助合作共同抵御灾难的能力永远不能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