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引用《孝经》纯属扯淡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在一份判决书里指出:

我国有“百善孝为先”的古语,“孝”有孝顺、善事父母之意,古代以尽心奉养和绝对服从父母为孝,儒家经典 《孝经》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孝”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是天经地义、人之美德,在现在的社会应当更加提倡。结合到本案,陆老太已经是85岁高龄的老人,张某作为她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善待父母。(via

其实该案只是一起合同纠纷,法律关系简单明了,《合同法》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足以让法官写出一份清清爽爽的判决书。可是,法官硬是莫名其妙画蛇添足扯出个“孝”来,除了给媒体一个噱头以外,还有什么意义吗?

看了许多为此叫好的文章,不敢苟同,又看了些批评的观点,却是失望,我来说说自己的看法。

先假设那段“道理”成立,即孝是一种普遍认同的传统美德。可是,法官并未界定怎么样就算孝顺,怎样就是不孝;进而,法官也没说清,“孝”这种道德规范与违约、逃避债务这种行为又有怎样的逻辑关系。这两个问题不解决,怎么能得出“被告理当孝顺原告——被告应当还钱”的结论?有人说,这种做法“能增强判决的人情味、说理的充分性”。请问,难道人情味就是胡扯,牛头马尾也算充分说理?

我并不反对法官适用法律时追溯道德根源,必要的阐述法律规范的道德背景或者价值基础,的确有利于增加判决的说服力。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本案法官不用“诚信”之类反而舍近求远。我只能认为,法官并不打算以此作为论证判决正当性的理由,他只是扯个蛋而已。

接下来再看看这段“道理”有没有道理。

“孝”受重视由来已久,历史上许多朝代都声称以孝治天下,“不孝”更被视为十恶不赦的重罪。所以,说自古以来就有百善孝为先的传统是不错的,但这传统“优良”与否则另当别论。“孝”做为一种道德规范,起初恐怕是经济上的考量,与“养儿防老”的传统异曲同工,都是欠缺养老保险制度的替代办法。后来也有政治上的考虑,那跟家长制有关,“忠”的要求是一致的,就是所谓“亲亲,尊尊”。

在这两个方面,孝的要求根本不考虑子女利益,不论父母长辈如何,要求子女晚辈的都是一个“顺”字。也许以前的人们觉着这天经地义。今天,无论法律抑或道德,其或善或恶应以是否尊重独立人格、人权为准。一个人仅仅因为其年长并不能产生我们爱他尊敬他的义务。因此我们必须看到“忠孝”所具有的“强暴和奴化”的丑恶本质。

我相信,本案法官在写下“‘孝’是一种普遍认同的传统道德规范。这种美德,在当前社会也应提倡”这句话时,其实并不在意它到底对不对。所以,还是那句老话,他不过是扯个蛋而已。

法院试图改变判决书缺乏说理性等等缺陷,当然值得肯定,但这次的拙劣表现实在是不敢恭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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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霸问题之我见

华商报评论部经常组织小型论坛,围绕时事热点邀请相关人士展开讨论。今次主题就是近来本地媒体集中关注的“沙霸”问题,我有幸被邀请参与,受益良多。下面整理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 成因
太史公名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如今房地产市场火爆而相关的建材市场怎能冷清?懂得利用供求定律的逐利者比比皆是!孟夫子又说,有贱丈夫焉,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夫子的那个“贱”字固然不合时宜了,但逐利者无不想方设法垄断市场以专其利,诚哉斯言。

垄断的手段各式各样,可分为和平与暴力两种。和平手段如法律上的专利权等,暴力手段,比如行政垄断,再比如本文讨论的沙霸。沙霸正是通过对业主或者对其他竞争对手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而成其为“霸”,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近西安发生的沙霸砍人事件就是“暴利-暴力”这个行为模式的佐证。

二 性质
然而,君子爱财取之以道。凭本事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不但不应禁止,反而应予鼓励。凡以形形色色的暴力手段排挤对手限制竞争,甚至强买强卖,违反交易公平自愿的最基本之道,侵犯了业主(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权利。
1. 侵犯其他经营者权利
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在于竞争。竞争于经营者于消费者均有益处,不必赘言。限制竞争已经大错特错,遑论赤裸裸的暴利胁迫?只能说,采用此种手段的,与其称其为不法商人不如径直揭露其强盗本质。他们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2. 侵犯业主(消费者)权利
诚实信用是商人经营成功的不二法门,民法上也将诚信视为帝王条款。可是短斤少两以次充优的欺诈伎俩自古至今就不曾断绝过,尤其是像沙子水泥这种一锤子买卖更容易出现这种问题,因此,业主从贪得无厌的沙霸手里“买来”沙子水泥从来就不会有够分量的。消费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受损害。

总之,沙霸行为构成侵权是无疑的了,至于是否构成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犯罪,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 对策
沙霸为害甚巨,绝不是自今日始,之所以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甚至日益猖獗,其原因一言以蔽之,乃养虎为患是也。责任主体无非以下三者:
1. 受害人即业主和其他经营者
2. 物业管理公司
3. 政府

若要问治理对策,当然就在他们身上。

作为受害人的业主和其他经营者,当自己的权益遭遇不法侵害而怠于救济,是为养虎为患之一。关于为权利而斗争,已有耶林的名篇在先,无需我在此啰嗦。需要补充的是,一般沙霸问题发生在新建小区,而这时小区的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但这并不影响业主们团结一致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斗争。包括跟沙霸斗、跟物业公司斗、跟政府斗!

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小区秩序保护小区业主,无论是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还是业主大会招聘的物业公司都是如此,然而,物业公司疏于履行职责或者故意与沙霸串通,损害业主利益而中饱私囊。是为养虎为患之二。当然,这个患首先是就业主说的,但终究会成为物业公司自己的心头大患,因为业主若斗争有力,可以炒他鱿鱼的。
物业公司若能尽职尽责履行合约,沙霸怎能明目张胆进驻小区占用公共道路囤积沙子水泥?怎能又生出个“搬霸”?
现实中,物业公司多为开发商指定,甚至就是开发商的子公司,业主要想换掉它是不易的,已经有多起物业公司与业主因此发生暴力冲突的事件发生。可见,不称职的物业公司本来就是一霸,若果拿他没法,业主的权利救济可依靠的途径就少了一个。

沙霸、不法物业公司,也是政府养虎为患的结果。
业主不是没报过警,可不到流血死人的程度,总是不能引起领导重视,动辄就说,你们这是民事纠纷(小事儿),我们不管!这是典型的养虎为患。

今天讨论时,好几位都强调了政府的责任,主持人也问“假如你是陈宝根,你会怎么办?”各位谈到的各个职能部门应如何如何,我也得承认不错。可是问题在他们愿意付诸行动吗?当主持人问我这个问题时,我想到的却是吏治问题,决策容易执行难。建立责任机制的建议也不错,可是会执行吗?
我把政府比作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干的不好,业主要炒鱿鱼尚且要付出血的代价,那么你要怎样追究一个不称职的政府呢?

综上,对于彻底治理沙霸问题,至少在目前看来,我是悲观的,因为受害人、物业公司和政府环环相扣缺一不可,而要让他们一致行动恐怕不容易。
当然,我也看到西安公安局、工商局等等近来要严打沙霸的消息,希望能取得一些成效。

相关报道:http://news.hsw.cn/system/2010/06/09/0505318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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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改中的所谓“后悔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中事,具体由国务院负责。这两年有关修改内容的报道不少,其中有个“后悔权”颇引我注意。刚才看见李立律师就此发表意见,认为这玩意儿增加网络经营者成本,而且构成一种对“网商”的歧视,最终对电子商务发展不利。

趁此机会我也写上几句吧。

首先,“后悔权”(其他还有冷静期、犹豫期之类的叫法,其实质是一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是通俗的说法,形象倒是形象,但毕竟牺牲了准确和严谨性。所以先看看这修改稿条文如何表述:

第九条  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第二,从历史角度看,如果还坚持合同绝对自由,进而认为,只要是真实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来说就是法律,不得违反,那么,冷静期后悔权之类的强行法当然没有存在的余地。另外,也跟传统的面对面交易方式有关。

自从有了邮购、电视购物、直销、网购等等非当场的交易方式,信息不对称更加明显,买方知情权就不是那么容易实现了;其次,交易方式的革新带来便捷的同时,冲动式消费的问题也随之凸显,这对选择权的行使有影响。怎么办?消费者当然要斗争了,而公权力也乐于扩张自己的疆域,于是,两剑合璧,相应的特别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就应运而生了。这种倾向性的法律当然是以牺牲买卖合同完全平等自由为代价的。

第三,这并不稀罕,比如对买过14天机之类东西的人而言,就不陌生。几年前我写邮购买卖时,曾查台湾、马来西亚、欧盟、美国的相关立法文件,它们早就设定了这种后悔期或者犹豫期。但时间没30天那么长,一般在3到14天。值得一提的还有,美国商法虽默认经营者(不限于网购邮购)受犹豫期的限制,但允许经营者通过明示来排除该法律适用。

第四,李立律师从宪法上平等权角度提出异议,认为给消费者创设后悔权“使网商经营成本及难度高于非网商”,这不公平。我得承认,对经营者而言那的确构成一种负担。可是,不能仅凭这一点就说网商成本及难度高于非网商,这得算总账!而且,平等毕竟不是“相等”,立法者基于网购(当然还有其他)的非现场性特点,在适用一般法前提下在创设特别法,不是不行。

再者,平等这个理由,其逻辑结果不一定是后悔权不能成立,还可能是在各个领域都成立。

第五,还有一种担忧的声音:后悔权的规定恐难实行。这种担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二是消费者的诚信。对前者,目前的实践(很多卖家提供退货服务)已证明并不难办到;对后者,从人性恶角度看不得不防,所以要设置限制条件,比如考虑商品的不同性质,而不是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退货”。

好了,先写这些吧。立法真是个技术活更是艺术活儿,像这个问题,既要考虑不同经营者间的平等,又要注意买卖双方的平衡,要做到一碗水端平哪有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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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读者见面会

因为读过小说《青木川》,很喜欢,所以当作者叶广芩要办读者见面会的消息传来,我就动了心。查了日程安排,凑巧有空,就计划要去。

群邮件介绍说,这次活动的内容是:

叶老师介绍新版《老县城》写作背景、创作初衷、对青年寄语、秦岭 生态保护倡导等等

可是,叶广芩先生的书我只读过《青木川》,其他的诸如《采桑子》《豆汁记》,包括今年五一期间新版的《老县城》都只是听闻,不曾拜读。这样就去的话,恐怕也是白去。

犹豫良久,还是决定去。给自己找的理由是,忙活了几个月,闷了几个月,该出去逛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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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在小寨万邦书城举行,我到的早,可以胡乱翻翻书。在二楼特价区瞅见一本小书叫《饕餮书》,是一个台湾居港的女作者写的美食与社会,就着高士茶坊昏暗的光线,一边翻读一边等叶广芩到。

我知道这个高士茶坊周末一直在办文化沙龙,有朋友邀请过几回,我都不得空暇没能参加,今天才第一次坐在这里。地方不大,很容易就“熙熙攘攘”好不热闹,不知道平常是否也是如此。

等我读完那本小书的序言又算算兜里的钱,决定要买时,这个活动就开始了。

叶广芩是满族人,姓叶赫那拉,个子不小气质务实,和我之前从照片上得来的印象差不多。可是,这个还不错的第一印象很快被破坏了。

她说,我以为今天只是签名售书,没想到是这种形式,所以真不知道要讲些什么。囫囵讲了几句后,就开始让大家提问。也许,这就是所谓读者见面会的本来面目,也许是我少见多怪,总之,我果然是白来了。前后一个小时,结束时,心里只有空虚和恍惚,手上的新版老县城和赠送的体恤衫也不能弥补,“只是出来逛逛”的理由也似乎不能掩盖。

这怪谁呢?怪那个活动公告骗人吗?不,我看还得怪自己太鲁莽。好在吃一堑长一智,以后不可在贸然行事。要搞清楚,喜欢或者感兴趣的是读作品还是去看作者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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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吃过“端面”?

在西安,人们吃的最多的是面,可谁能说清楚面有多少种呢?

论形状,有宽如裤带的,有细如毛发的,有面条又有面片,又圆有方有长有短;论吃法,有干的有汤的,有干拌还有油泼,而那哨子又要分荤素分材料,各地又有不同制作工艺……总之一句话,数不胜数。

单就个人视野所及,比较有特色的面馆就有柳巷面、马虎面、眼睛张牛肉块拌面、马利亚面、户县摆汤面(老婆总叫摇摆面的)户县软面、老凤府削筋面、樊家腊汁肉拌面……还是个不胜枚举。这还不算同样用小麦面粉做成的麻什、搅团等等。

其实若有闲情雅致,又有像梁实秋(《雅舍谈吃》)和林行止(《好吃》)等先生那样的妙笔,能做一个雅俗共赏的老饕,这样的生活也值得一过。无奈,没钱进而没闲,那生花妙笔更是可望不可即,老饕?哼,就只能“心向往之”了。

好了,扯远了,太远了,其实我只是想打听个事儿——端面,谁吃过?哪里哪家正宗?

今天头一次听说有这么一种面,而且又(为什么要用“又”呢?)跟仓皇来西安避难的老佛爷娘俩有关。据说那名字就是因为倒霉皇帝将招待他们的端方喊错,将错就错得来的。具体做法挺讲究,分干、汤两种,所用面条分别抻之浸水要求不同,吃的时候,放的臊子也不一样。

似乎这面在西安并不多见,google百度大众点评网等各路神通也只提供一家店面地址在体育北路,信息严重不足,说明有待开发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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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国家

要是有人问你,世界上最小的国家是哪个,你如何回答?
恐怕大家都会想到梵蒂冈,还有几个比它稍大一点的,比如图瓦卢、圣马力诺、摩纳哥等等。

可是,如果抛开那种传统的或者说主流的“国家”标准,以上这几个就算得上“大国”了。

所谓主流的观点认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有四个组成要素:居民、领土、政府和主权。前三个都好说,最后一个最重要也最难讲,比如你那个分析一下台湾问题。该种观点还包括,“承认”并非一个国家成立与否的必备要件。

到底怎样就算一个国家?有些人有不同意见,而且要付诸实施。你可以说那是偏激是玩笑,但这些“私人国家”确实是一种理想,在这样的国家里“爱国”才是有意义的。

另一方面,他们能够存在并且得到容忍,更是让人感动。比如摩罗希亚共和国,其实在美国领域内。虽然我们对“美国法律究竟对那里有无效力”这问题还不甚了了,但它的存在就让人向往:那是一种不服从的精神(梭罗有《论公民的不服从》,王怡有《不服从的江湖》)。我并非要言必称美国,但还是要提到另外两件事,发生在美国的有关容忍或者自由的且可爱有趣故事。

一个是那位美国皇帝诺顿一世陛下

约书亚·亚伯拉罕·诺顿(Joshua Abraham Norton,1819年-1880年1 月8日)又称“诺顿一世陛下”,美国旧金山著名市民,1859年9月17日自封为“美利坚合众国皇帝和墨西哥摄政王”。尽管他无职无权,也只有一些拿他开心的人承认他的“权威”,但是他还是在旧金山受到了优待,他发行的“货币”在他常光顾的店铺被接受。他曾给英国维多利亚女王写信,而且在其逝世时,当地媒体和民众对他尊称“皇帝陛下”。

虽然他一般被认为精神不正常,甚至疯狂,但在19世纪中期,旧金山的居民们很以他的存在、他的幽默、和他的行为为乐。他最声名远播的行为是下令用武力解散美国国会(但旨令被美国国会和美国军队忽略),并且屡次下旨要求修造横跨旧金山湾的大桥。美国小说家马克·吐温是诺顿一世“统治”期间的其中一名“臣民”,据说马克·吐温其中一本著作《哈克贝里·芬历险记》 中的国王角色是以诺顿一世为原型的[1]。甚至有一些新宗教团体视他为圣人。(全文

另一个是关于阿米绪(阿米什)人的,以前推荐过一篇介绍性文字,在这里

ps:补充一个中国版,《49年以后中国称帝人物一览》,与上面的故事一样又不一样。感谢郭珂同学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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