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就南平血案提出三个问题,今天跟进再说一说。
1. 南平市实验小学对此事是否应负责任?
就此问题,媒体也有关注,以下便是对王利明教授的采访:
《侵权责任法》主要起草人:在门口等候可视为在校内
《侵权责任法》主要起草人王利明教授昨天详解“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的立法意图与立法精神。此前,有评论质疑,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将校方责任“定在校内”。《侵权责任法》是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十八、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界定的范围是“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学习、生活期间”并不是绝对地指在校园里面,如果学生在校园门口仍然是学习、生活的话,学校仍然有责任。
放学后,学生自己在校外或者在校门口玩耍,这种情况不好说,关键要看是否和“学习、生活”有关。如果学生在校门口排队、等候进校时受到伤害,与学校还是“有一定关系的”。学校有无责任要看学生的行为与学校的活动有没有关系,属于学习、生活范围内的,学校是有责任的。
在立法意图上,我们强调的是“学习、生活期间”,没有仅仅限制在“校园内”,法律条文不可能写得那么细。具体到这一次南平的事情,如果学生在等待上课,学校应该有保安在门口,要看学生和学校隔着有多远,不能说在校门口就完全不管。如果保安在门口,看着有人砍学生,完全不管,当然是有问题的。
学生家长是否可以向学校提出赔偿,法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当然,如果是第三人施害的,即便在学习、生活范围内的,学校有无责任,还要看学校有没有尽到管理职责。(Via)
当然,《侵权责任法》今年7月1日才能生效,王教授的解释只能做个参考。目前可资适用的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即《民通意见》第160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其实,与即将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一样,关键问题都是过错尤其是学校注意义务的范围(时间和空间)。据报道,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正是空间范围。而家长指责的何时打开校门又是时间范围问题。
这问题本应冷静考量各方利益来处理,但目前家长以及部分论者口口声声“如果早点开门就不会出事”,如果7点,如果6点,咋不如果郑某7点6点就到呢?与其这么麻烦,还不如质问,学校干嘛要装个大门?! 惨案已经发生,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因此就一边倒,恨不得把学校给拆了。要不然让家长们也去杀几个人发泄发泄?
2. 政府发抚恤金问题
抚恤金的消息似乎都来自家长口中,数字也没个准,大概还没谈好。问题依旧,政府凭啥给发抚恤金,如何发,按什么标准发,福建省、南平市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恐怕不只该案中的几位,其他受害人是否也能有机会拿到抚恤金???
3. 精神病问题暂且没啥可说。 不过还没听说郑某的辩护人是谁?不知谁会去保护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