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微博,法律界的八卦

从twitter开始,包括国内各种类似服务见一个登记一个,但从来没有找到玩微博的感觉。自问,原因在于没那么多话要讲。

今天只是想报道一下法律微博。(http://t.jcrb.com)

t.jcrb.com

对,就是那个法律博客(fyfz.cn)的一个近亲。

我试用了一下,功能很简单,就和法律博客一样,技术不太讲究。将最新网络、技术和服务应用于法律界,法律博客和现在这个法律微博都是颇有影响的,但是,我感觉遗憾的是它们都很粗糙。雅典学园在这方面要强得多,但毕竟背景不同,规模、待遇什么的等等也就不同了。不过我也期待有更好的站点出现,法律界也应有机会享受最好的网络服务。

我猜想,主办者可能是考虑了法律圈并不熟悉网络技术,所以想通过改造,让用户们能轻松掌握新工具。这想法没错,但结果是否就好,不能骤下结论。

法律微博的基本布局功能还保持了微博的特征,但奇怪的是,条目字数限制不是140而是210。

最后分享一下法律微博主事者的几条微博:

  1. 赵志刚: 王琳说,从法律博客基本是把博客的私人空间公众化,而微博恰恰私人性更强。微博在中国的成功更因其被娱乐化,包括名人明星、幽默的段子,这两类用户在法律圈几乎没有。
  2. 王琳: 法律围脖就是要八卦一些,在法律博客上看到一个“八卦”的博,应该搬到这里来,指定多人负责更新和维护,并在四大门户同步更新。
  3. 赵志刚: 法律圈的八卦很多,只是没有人留意这些。法律围脖在这方面大有余地。

法律圈的八卦,哈哈,好像有些吸引力嘛

我的:http://t.jcrb.com/lawc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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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是个托儿

今天中午,看见刘兄琅琅写的两篇关于雷锋的文字,才记起明天就是3月5日——学雷锋纪念日。

突然发现,学雷锋40多年了,究竟是要学什么我竟然忘了呢?坦白讲,“雷锋”属于我的小学时代。也许那个时候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只是现在忘了。让我展开回忆找找看先。

现在能记起来的,除了一首歌和一部电影,还有一篇篇做好事的日记和一年一度的3月份学雷锋活动。

一首歌指的是《学习雷锋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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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那儿的葬礼

今年春节期间,本家一位老祖母去世,我参加了一会比较完整的葬礼。

当然,葬礼以前也参加过,但都是小时候的事儿。那时候谁家老人去世对小孩子来说就意味着有电影可看了,有汤水吃了。

现在不同了,那些仪式程序的意义问题更能引起我的兴趣。我以前曾观察婚礼,这次又有机会观察葬礼。

不过可惜的是,这机会我没把握好,仅有的几张照片还是老婆拍的。当我感叹灵前程序的细致时,也曾想过,事后去找村里那个主持人采访采访,兴许能将葬礼的整个程序给整理出来,可是一转身坐到了麻将桌边,硬是把正事儿给耽搁了。现在只能先凭记忆写一些,等下次回老家再找采访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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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改正案

特约作者:JAL

日本正在酝酿对民法进行修正,修正的内容集中在婚姻家庭法上,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允许夫妻结婚以后保留自己的姓,而不象原规定那样夫妻结婚以后一方的姓必须改为另一方的姓(但是,子女的姓必须统一)。
2. 女性的结婚年龄从16岁上调到18岁,从而与男性的结婚年龄一致。
3. 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相同的继承权利,而不象原规定那样非婚生子只能按婚生子的50%继承。
4. 女性离婚后的再婚禁止期间从原六个月缩短为100天。

前几点不说了,关于日本民法上的女性再婚禁止期间,我第一次听说时觉得很不可思议:21世纪的今天怎么还有这样明显歧视女性的规定存在?

这条规定来源于日本民法典的第733条:

女は、前婚の解消又は取消しの日から六箇月を経過した後でなければ、再婚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女が前婚の解消又は取消の前から懐胎していた場合には、その出産の日から、前項の規定を適用しない。

译文(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法制出版社)

1. 女子自前婚解除或撤销之日起,非经过六个月,不得再婚。

2. 女子于前婚解除或撤销前(已)怀胎时,自其分娩日起,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再婚禁止期间的存在,意味着如果女性在该期间再婚的,可由其配偶或前配偶请求撤销(第744条第2款),但该撤销权于前婚解除或撤销之日起六个月后或者女性于再婚后怀胎时消灭(第746条)。

再婚禁止期间的适用有几个例外,当事人或者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适用该禁止期间:

1. 女子在离婚前已经怀胎,并在生产后方才再婚的;

2. 女子与前夫再婚的;

3. 已无妊娠可能性的女子再婚的;

4. 夫之生死不明已达三年以上,经判决离婚的。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日本民法典第772条规定:妻于婚姻中怀胎的子女,推定为夫的子女。自婚姻成立之日起二百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日起三百日以内所生子女,推定为于婚姻中怀胎的子女。

这两项推定在简化对亲子关系的认定,保护子女权益方面是具有一定作用的。但是同样由于这两项推定的存在,如果妻在怀孕期间离婚,之后又在三百日内再婚并生产的话,则使这两项推定发生矛盾:该子女根据第772条第1款的规定,推定为后夫的子女,同时根据同条第2款的规定,推定为前夫的子女,这使得前夫与后夫都需承担证明该子女非自己亲生子女的举证责任,而这显然是一种浪费。为消除这种推定矛盾,日本民法典采取了一个现在看起来比较极端的做法,那就是禁止女性在离婚后六个月内再婚,即再婚禁止期间的规定。

现在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通过遗传基因来鉴别子女的生父已经不再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尽管这一技术在日本民法典制定当初是无法想像的。由于只有女性能够生育子女,再婚禁止期间也只适用于女性,这就明显造成了对女性婚姻自主权利的歧视。因此,民主党在竞选时就在政权公约中提出对民法的改正案,并将在近日提交国会审议。但是,将六个月缩短到100天的做法,怎么看都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方案。

本文系本站特约作者JAL从日本发回的系列文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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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年春节(三)桥陵

正月初六一大早当孝子,埋完了人吃完了饭没事干,伟和女友要去上山,我就跟去了。

这山叫丰山(唐代称桥山),但这名字几乎没人用,大家熟悉的是桥陵。

蒲城地界上有五座唐朝皇帝陵,分别是桥陵、泰陵、景陵、光陵和惠陵,五座帝陵依山而建一字儿排开。其他几座我从来没去过,桥陵离我们最近,从小就常去,从一周四个方向都上去过。尤其是过年期间,附近除了这里没别的景点,所以帝陵南门方向的人就比较多。

桥陵埋的是李隆基他爹李旦,那时正值唐朝最兴盛期间,所以桥陵不管是地表还是地宫据说都颇为宏伟的,不过以前多年后的现在,地宫看不见,山上光秃秃,只有神道两侧保存尚称完整的石雕有些看头。
关于桥陵的资料,其他地方很容易找到,我这里只贴些初六那天拍来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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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年春节(二)县城

正月初三我们在外婆家吃完饭,老婆就回西安值班了,我在舅舅家麻将桌前赖了一晚上。第二天初四下午,老婆又回来了。我打算走完亲戚就去县城接她,顺便搭涛涛的车逛一逛。
初四的天气特别好,天很蓝,万里无云,村子北边的桥陵看得清清楚楚,连平日里看不见的西边的不知什么山也一目了然。这么好的光线,给我们村拍一张照片效果一定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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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涛很热情,一边做司机一边很积极地当导游。快到县城时,我们路过一条在建的铁道,据说是西包线,涛涛建议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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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了县城我打听了几处古迹瞎拍了一通。(蒲城的古迹真不少,请看这里
提起蒲城名人,王鼎和杨虎城可能是名气最大的了。王鼎活动在清嘉庆道光年间,时值鸦片战争期间,他因尸谏抗英而著名;可是,今天,他为之付出性命的林则徐显然更著名。王家大院却挂了林则徐纪念馆的招牌。每人15元的门票也算是林则徐给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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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县城多处都挂了醒目的招牌,一路指向林则徐纪念馆,所以我以为王鼎家全被林给占了。后来才知道,其实附近还另有王鼎家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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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虎城大家比较熟悉,我觉得他差不多算是步了前辈同乡王鼎的后尘。都是为了劝谏老大抗击外寇而死而成名,不同者,一文一武而已。
杨虎城故居至少有三处,一是他老家孙镇甘北村,二是县城这座,三就是西安的止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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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虎城故居东隔壁是清代考院博物馆,杨虎城在蒲城办学校,这个考院所在地以前就是东槐院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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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考院博物馆门口的石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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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来一张蒲城文庙前的六龙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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