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登海默《法理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主要部分已经读过一遍,答应朋友是要写笔记的,可是迟迟不能兑现,一是因为时间确实紧张,另外也因为仅仅一遍浏览远未能读懂该书,也不好贸然写笔记。
最终想到一个妥协的方法,可以写慢一点,多读几遍,尽可能理解。
由于最近刚好在讲法的作用,因而先写了其中一个与此相关的第十四章的笔记,就是这个了。

第十四章 法治的利弊

之体现有三,即:

一  人的创造力的开发

    作者认为,人由其生性决定而同时具有创造性和惰性两种相抵牾的力量——它们互为消长。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只有当作为整个有机体的人的能力得到尽可能的充分实现的时候,人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所以,社会制度应尽可能地激励人们在发展奋斗方面的欲求,为其实现创造条件。否则,人的过剩能力将可能转而追求对社会不利的目标。一个成功的社会制度能够将人们在经济追求与性追求方面未被耗尽的剩余精力引入合乎社会需要的渠道。

法律在这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表现为:
(1) 它能防止人们将其精力消耗在不断冲突、私人斗争以及对诸如此类危险的警惕和防范中,从而为人类的生活创造一个安全的领域,这将利于发展人的智力、精神力量的有序条件而促进人格的发展与成熟。

(2)通过约束,不让人们从事人身的或社会的冒险活动。

(3)通过稳定某些基本行为,法律帮助人们将精力集中在较高层次的问题上而非低层次的问题上。

(4)法律为人们执行有关政、经、文等方面的多重任务提供了  手段和适当环境。

总之,法律(法治)能促进潜存于社会体中的极具创造力和生命力的力量流入建设性的渠道。

二  促进和平

    人类社会的有序和混乱状况都会存在。但是,处于混乱情形下时,人们的建设性能力将会受挫。人的心理也并不要尽可能的维持一种旷日持久的无尽无头的社会斗争状况,相反,所有社会都努力建成和谐、和平的秩序。

    法律可以在这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它是在社会中合理分配权力,合理限制权力的一种工具。但是,目前为止,人类仍面临战争的威胁,这个事实引起人们对法律在促进和平方面作用的质疑。

对于战争( 冲突)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个观点:

a)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认为,人所具有的社交冲动和创

造冲动,完全受着一种否定性力量便是“死亡本能”,其发泄点之一就寓于人的侵略性和毁灭性欲望中。但他并不排除人们设计出一些控制其好战冲动的有效方法的可能。

b)    埃里希·弗洛姆认为,人性中的破坏力量只是在人受挫的时候才会表现出来的一种东西。

c)    马林诺斯基也否认好战、毁灭是人之本能。他认为战争是在恐惧、愤怒、绝望或有利可图时发生的。

虽然不能确信,法律一定能完全实现和平,但也不能确定,侵略性暴力是绝大数人的一种原始的根深蒂固的特性,以及誓死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必定是人类不可避免的命运。

三  相互冲突的利益之调整

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政府之间诸如此类的利益冲突在几乎每个社会都存在。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上述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

1.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辨识,即哪些属于个人利益,哪些属于社会利益。

在庞德看来,社会利益有下列诸项:

  •         一般安全中的利益
  •         社会制度的安全
  •         一般道德方面的社会利益
  •         一般进步的利益
  •         个人生活中的社会利益

2.利益评价(排序问题)

试图通过一种哲学的方法对各种利益作出一种普遍有效的、权威的位序安排是不可能的。在不同历史环境、社会条件下,人们对利益的相对重要性认识或要求是不同的。

3.利益冲突之调整

  •   立法
  •   诉讼

            a)      普通法诉讼(黑白分明,二者选其一)

            b)      衡平法诉讼(它承认,当事人双方并非简单的对与错,双方可能是部分错、部分对)

  •   仲裁、调解(法律仍在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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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弊端或缺陷源于三个方面:

一        法律的保守性(守成性)

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这是法律的安定性、稳定性的要求。但是,社会变化总是比法律变化快,因此,确定的法律往往与一些社会发展力量冲突,这时,法律便常陷入瘫痪,因为它不得不为断裂性调整(大规模调整)让步。(比如“战争一开始,法律就沉默”)

    这种现象又叫法律的时滞问题,会在不同层面表现出来,比如立法程序非常严格,或保守力量的阻扰等导致立法的缓慢和棘手。

二       法律规范结构之僵化性

 法律规范所具有的一般性、抽象性使它面对无限多样和复杂的社会生活时显得僵硬。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表达了对法律之僵化性的反感,儒家(中国传统文化)重调解轻诉讼也基于此种反感。

三        规范控制的限制

    法律虽然在建立及维护和谐社会秩序方面意义重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被滥用或过度使用即把管理变成强制,把控制变成压制的现象也可能发生,这意味着走向与无序相反的另一极端,在那里,正像尼采所担心的一样 ,人类的拓展、尝试、创造力将遭到扼杀。(051119)

         当然,法律的上述弊端,可以通过立法或司法的手段部分的予以克服。但其他弊端则与法律的基本性质相伴随。总之,只有那些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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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两件事

下午在学校,一位学生拿了份报纸让我看,是关于见义勇为的报道,刚才找到详细的报道,仔细了解了时间经过。其中,对英雄杨文凯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行为,当然是由衷的敬佩,向他致以深深的敬意!但是,更能引起注意,值得思考的是那些“看客”。

据报道,抢劫(我认为,从刑法角度分析,应属所谓转化型抢劫罪)事件发生在广州一个相当繁华的市场,也正好是一天当中人流最密集的时间。然而,当陈女士耳环被抢,那么多人看见,却不上前拦截歹徒,反而“主动为歹徒让路”(除英雄杨文凯和那位老人外)。于是,他们已经不仅仅是“看客”了,而完全成为歹徒的帮凶!当然,在这次事件中,这还只是第一次。

一向乐于助人,好打抱不平的年近半百的杨文凯像往常一样,“有人喊抓贼他总是第一个冲出去”,但这次,他为此付出了血的代价:他的心脏被歹徒刺中!接着,无论他如何抱拳求助,如何在血泊中挣扎,终于无人理睬,终于被那劫匪和它的帮凶们置于死地,从而结束了自己平凡的一生,换来了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就在这过程里,他们(抑或我们)第二次作了歹徒的帮凶:据报道,当时救护人员迟迟不能就位,正是拜热心观众所赐。

关于见义勇为的报道以及相关的讨论很多,从法律专业角度讨论当中责任划分等的讨论也不少,(更有“见死不救罪”的讨论)但我今天就这个事件,并没有谈论法律问题的兴趣,我只是痛心地注意到,当我们(难道不应该反思吗?)眼睁睁看着同类受到侵害以至丧失生命,我们仅仅是看客吗?不,那时,我们就是帮凶!

中国律师网的一位朋友报道了一位律师因为为女儿治病(白血病)而陷于困难的事情,我愿意响应倡议帮助这位朋友。做两件事吧:通过自己所有的媒体(博客、qq等)发布这一消息及倡议;捐款。

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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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注:抢劫罪)定罪处罚”
针对该规定,《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第六条解释为:“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我的理解是:

这里所谓“凶器”,按照最高院上述解释,应该包括两种情形:
a.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b.其他器械

以上两种情形在定罪时有区别:

如果携带第一种也就是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使用他们进行犯罪的意图,只要具备抢夺罪其他构成要件,均依法按照“抢劫罪”定罪量刑。

如果携带第二种即除第一种之外的其他器械,包括像有人提出的领带、皮带之类在内的一切工具,则还必须具备特定条件才属于刑法267条规定的应该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情况,条件是行为人有使用这种器械从事犯罪的主观意图,也就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

另外,我认为这里所谓“携带凶器”一定指的是,只是携带而并未使用或者显露。因为,一旦使用了凶器便已经满足抢劫罪构成要件(假设其他条件均满足),如果虽未使用但有显露凶器的行为,可以认定属于“胁迫”,显然,这两种情形直接适用刑法263条以抢劫罪处罚即可,而无需也不能适用刑法第267条。

很久不看刑法了,都有些生疏了,先写到这儿,以后在找些相关案例补充一下。有读者感兴趣的话,欢迎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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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车上维权

坐长途汽车时,被中途“卖掉”的经验想必很多朋友有所体会。
以前,每每遇到这种情况,我没有反抗,甚至没想过有什么问题,完全相信他们的说法—-这是正常现象!

但最近几次,我改变了对这个事情的态度。

首先是,国庆节时去韩城参加朋友婚礼,去时,在车站的窗口买票,35元加1元保险。回来时,在韩城汽车站直接上车,车票40元,我考虑到车型不同,并未深究。但没想到,在中途司乘让我们下车,然后乘另外一辆车去西安,理由是这个车上只有两三个人去西安。我坚决不同意,要求退票,决不让步。最终结果,每人退了5元。

第二次,就是昨天今天的事情。

昨天回老家,车票20元,上车之前我就反复问售票员,中途换车吗?一直问到他不耐烦,他也反复回答:不换!结果,到中途一个县城时,整个车厢又只剩下我和其他三个人,他们让我们换车。我都被气炸了,太可恶!但没办法跟他们交涉,车费早给人家交了。最多骂他们几句,发泄发泄自己的愤怒。(实际上,他们似乎并不在意,反正钱收了)同时我注意到,其他人并未像我一样如此动怒。

今天我回西安时,在我们那个镇上被一辆自称直达西安的车“拽”上车。有了昨天的经验,今天我决定一定要小心、仔细。我照旧反复问售票员是否中途换车。她前两次非常坚定的回答“不换”。后来我在车上再问时,她的语气有些改变,我便知道肯定是要换车的。她让我买票,我坚持不买,说等到过了富平(一般换车都在那里)再说,如果换车,我就不会买票,如果不换,我再买票。

一路上,售票员多次试图说服我接受现实,说“反正已经坐上这个车了”,我不容置疑地答复她,我并不是真想做这辆车,我是被你骗上来的。接下来,又试着通过给我降低票价来诱使我买票,我绝不干!我想的是,如果真是这样,我甚至可以要求双倍返还的。我跟她最后表明我的态度,我一定奉陪到底,一定要说清楚这件事。

她似乎拿我没办法,一直到富平,再不来找我。到富平后,让我下车自己去打西安的车。我也是见好就收,巩固斗争果实,下车自己乘车去西安。所以,最后的结果是,我没有买她的票,呵呵,省下一半的路费!同样,车上其他两个去西安的人,并不像我一样坚持。

事情很简单,我的所谓斗争也可以被认为微不足道,但是我很满足,因为我没有屈服,更重要的是,我不仅斗争了,而且取得是实实在在的斗争果实。

我的经验是,当遇到这种侵犯自己合法权益尤其是侵犯到实际利益时,一定要站起来与敌人战斗,决不做任人宰割的羔羊。因为,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权利,而我们便应该认真对待权利。同时,我们每个人的努力,也可以最终达到改变整个社会的面貌(很多人的理由就是大家都这样,我为什么要做例外呢,或者说现在社会就这样)。

但另外一方面,斗争也一定要讲究策略。我不大主张为维权而维权,为斗争而斗争,或只为了某种理念。我们可以要求人们为了自己切身利益而斗争,却很难要所有人只为了某种崇高理念而和任何人发生冲突。毕竟,任何斗争都意味着很大的风险,甚至危及人身,这样的斗争至少可以说是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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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亲中秋快乐!

今天中秋节,又是司法考试的日子,中午吃饭时间突然接到家里的电话,是妈打的,问妹妹今天有没有到我那里去。虽然她没说,我知道这是中秋节的特别电话。我很惭愧,竟是妈给我们兄妹打电话!

下午在书店看了一本书。本来由于咽炎发作又引起感冒,头疼腿酸,只是想在好久不去的书店随便看看,却发现了这本书,是一些关于儿女孝顺父母的文章编辑而成。封面上有一句话就足以引我翻阅这本书(这书是放在畅销书、励志之类的书架上的,按我的习惯,这里的书都不会注意的),这句话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儿亲不待!

书中的文章都是谈孝顺的,而且都是些非常细节的故事,却能感人至深,更能发人深省。我站在书架之间的走道上开始翻阅,眼睛湿了干,干了又湿,(不知旁边那些读者有没有发现)我被触及心灵了,我想到自己的作为:很少回家,很少打电话回去。

感谢这本书提醒我,否则我总会有一天铸成大错,后悔莫及。

晚上就给父母打电话,祝他们中秋节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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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停机事件结局

这几天我辅导的几个班全面开课,忙得一塌糊涂,每天回来大脑就累得几乎不能思考,所以日志也没有更新。今天休息了一天,来东拉西扯记几件事:
1。已经接受中国律法网的邀请去搞一个网上的辅导,还在论坛里承诺了赶9月20日左右网上辅导之前将中国法制史的讲义全部上传,所以必须抽时间整理讲义。

2。手机停机事件到刚才为止,终于有了结果:移动公司的一个代理商赔偿我价值100元IP卡一张。

事情发生后,我曾多次到营业厅投诉,无数次拨打1860,但直到我开课忙起来,结果只是调查清楚那个号码不是我办的,和我没关系;而我一直要求的停机5天的损失赔偿问题始终未予处理。后来我又在中国移动的官方网站上投诉。最近几天,移动公司的代理商便频频和我联系,我因为工作繁忙的关系,甚至不搭理睬,每次电话谈判我都只是坚持我的要求——必须赔偿我的损失。刚才,移动公司和及其代理商先后打电话来,看来是要解决问题了。我直截了当提出我的要求–赔偿100元。那个女代理商也不再像以前那样断然否定赔偿的可能,而是要和我商量具体数额。只是她一直跟我讲她自己的难处,要我少要求点,我虽然还像以前那样,反复强调“我不是跟你要钱,我是要移动公司赔我”但到现在,我已经失去了说服她摆顺其中的关系的信心了。最终我妥协了,没有要她提出的50元现金,而接受了100元IP卡。

我得承认,我心软了,我没过得了“美人关”。但也可以说是,按照中国人传统的纠纷解决的办法,我们和解了,虽然没有轰轰烈烈的“斗争”。总的来说,我自认为,我胜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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