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婚早育

新闻链接:山东乡镇早婚风俗 中学生生儿育女很普遍,有关视频似乎不好找,许多地方都删了,原因不详。

看完这个消息,本打算认真讨论一下呢,可是思绪竟然浮想联翩,有点像那脱缰的野马。想到法定结婚年龄如何确定,想到计划生育政策,一度还想找一下或者自己弄个生育流程图什么的,但后来都被搁置了,尤其是有关生育的部分,因为没有经验,做起这个工作实在吃力。还是留点时间找身边的父亲母亲们做些调查或者自己经历一会再说。

现在就记录些刚才引发的支离破碎的看法:

1.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是这些规定对报道中那些人来说无疑是形同虚设。因为人家根本就不去履行登记程序,也就是说那根本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何谈无效?

2.不是婚姻关系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以前曾有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等说法指称这类现象,如今都已然不能成立了,就叫同居吧。

3.这种同居本身可不受法律干涉,但随后的生育则逃不开我国法律的约束。众所周知,我们有一项基本国策叫计划生育,许多地方还明确规定,禁止婚外生育,否则重罚。即便没有这种处罚,从程序上看,生育一胎需持结婚证等证件领取计划生育证(俗称准生证),没有生育证而生育的孩子将面临困难重重的生活。(这一点以后再详细研究)

4.报道中说当地的小孩13岁就有“结婚”的。那就有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比如父母包办强迫。

5.即使没有强迫情形,如果女方未满十四周岁,则男方及双方父母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

以上是依据现行法提出的一些看法,还有几点需要补充:

1.法定结婚年龄如何确定?各国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千差万别,据说伊朗规定的是9岁,这可能是世界最小的,而我国目前规定的男22女20恐怕是世界最大的。我在整理《我国法律上的年龄》时就曾想过“为什么这一刀就切在此处而非他处,比如成年的年龄为什么是18岁而非其他;为什么男人22岁以后才能结婚。”这个问题,目前找到的解释无非两个方面,一个是自然人的生理、心理成熟度;另外一个是政策比如计划生育。后者的解释我能看懂,但对这头一个,我不懂,也还没找到相关专业的论述。

2.就我看到的这些报道而言,都没有为我提供更深入的调查,比如那个地方的人们基于什么样的考虑而早婚,我想一定是有些他们认为的好处才这么干的,绝不是一句“愚昧无知”就可以说清楚的。如果认为这是个问题,又不去研究它的深层原因,怎么解决问题呢?刚搜到一篇关于打工者早婚的研究,写的就比较有意义,参见:《打工者早婚问题研究

变态的家教


身为人之父母,当然有义务监护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这是法律的规定,它的进一步的伦理依据是:因为你同意,所以你应当。也许正因为这一点,父母们往往误以为“我的孩子我做主”,从小便视孩子像自己的一项私有财产一样。孩子小的时候,可以供父母任意打扮甚至玩弄,基本上就是个玩具。等长大一点,有点人的尊严了,就试图摆脱父母的管束,走自己的路,父母就会觉得不听话。怎么办呢?

当然有多种选择,其中一项就是暴力。这样做的的目标与其说是为了孩子好(一般都是这么声称的),不如说是为了实现父母自己的意志。归根结底还是不把子女当人看的。

网瘾这种事就是这样。虽然据说有了什么世界第一个诊断标准,但这些孩子是不是都经过诊断然后才进行治疗颇值得怀疑。很有可能,仅仅是父母的一种判断。父母批评也罢,拳脚相加也罢,居然都没能让孩子变得听话,那就另觅高招吧。

其实说的这里,我觉得这事跟网瘾、跟网游什么的关系不大,关键问题是“不听话”。

家长们有需求,自然有人敏锐的察觉到这一点,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市场经济原则,各种网戒机构、专家献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杨永信果然身手不凡,一下子就能把握问题症结所在,所以他的治疗方法效果明显:“就是要让他有不舒服的体验”杨永信说。家长也说,恐惧一辈子也好啊。

按照我的猜测,如果不是杨永信们的凌空出现,家长们早就抛弃家里那个累赘了。有家长就说了,谁让治疗中心关门,我就把孩子送给谁!

过年

腊月二十四 一个人回老家,老婆还要上班。早上从西安出发时,天气晴;走到富平境内时,车窗外飘起雪花,不一会儿高速路边的麦田就盖了一层厚厚的被子。我心里暗暗叫苦,过年期间下雪出行就不方便了。但天气旱了很久,下点也好。

腊月二十五 上午去看望原高三班主任老师,以前都是初一去。第二天国栋同学结婚,所以晚上去他家。他爸早就给我安排了一个任务——担任婚礼司仪。

腊月二十六 天气相当好。参加国栋婚礼。头一次当司仪,感觉不错。晚上就赖在他们新房新床上喝酒聊天打牌。

腊月二十七 全家蒸馍。年前蒸馍是历来的习俗,主要是为春节期间走亲戚做准备,也会蒸些自家吃的包子——豆沙包、大油包、素包等等,尤其是大油包子平时不大做的。一般规模是比较大的,所以除了全家齐上阵外,母亲还会找人来帮忙。

腊月二十八 天气晴朗但气温很低。又参加另一位同学的婚礼。中午抽空和母亲赶集,办年货是次要的,去吃兴镇街上的凉粉和肉夹馍才是最重要的。至今我觉得那里的凉粉和肉夹馍比西安的好吃的多。

腊月二十九、大年三十 舅舅在坡头街道上摆摊儿写对联,我照例去帮忙。之所以说照例,因为大概五六年来年根儿这两天我都是这样度过的。舅舅是书法爱好者,我小时候也是受了他的影响对书法产生兴趣的。只不过,我没怎么坚持练习,所以也就没什么进步。 那两天过得非常快,一大早吃点东西往桌前一站,就开始埋头苦干,等再抬起头来就到下午甚至黄昏。

二十九下午,老婆和妹妹放假回家。我跟老婆一起到丈人家吃搅团。据说有讲究的,三十不能吃搅团,要不然会粘一年。但老婆喜欢吃,丈母娘见女儿平常又吃不到,也肯做,我也就沾光。大年三十吃搅团,差不多要成为我们的固定节目了。

大年初一 拜年,就在村子里。我们那里拜年是要磕头的,老婆夸我头磕得很到位,我就跟她讲这是小时候爷爷言传身教的结果。爷爷现在明显老了,眼睛几乎看不见,再也不是记忆中很凶的爷爷了。以前不太和爷爷奶奶聊天,可现在,我只要回家就经常去陪他们说话。

拜完年,我抓紧时间去找找一年甚至数年不见的老同学。

初二初三初四 还是拜年。

总结一下,拜年是什么?小时候是吃好吃的,穿新衣服,放鞭炮,挣压岁钱等等;长大到现在呢,我越来越体会他的社会学意义,就是串门、联络、维持关系等等。当然,还有别的,比如娱乐等等。(参见这里

初四老婆就提前回西安值班,我留守家中,等待初六再参加两个婚礼。

除七 回西安。

初八到十二 买房,签合同。早出晚归,回家路过回民街,定家小酥肉、东南亚甑糕吃了好几次,真是百吃不厌。

正月十三 毛毛细雨。参观陕西省历史博物馆未遂,原因是没带身份证。路过万邦图书城,在二楼买到《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66-1982)》和潘恩著《常识》,均五折。

其间,碰到一位老先生向店员打听《墓碑》,店员问是字帖吗?终于说清楚后,店员说,没货,如果是新书,过段时间就有了。我站在边上,欲言又止。

正月十四 周日。参加“一月读一本书”读书聚会。借到秀才一本《雅舍谈吃》,借给君子一本《老西安——废都斜阳》。(我第一次参加读书聚会的日记在这里

正月十五元宵节也就是今天。 为按揭做些准备工作。需要从南郊出发先到西郊再到东郊再去北郊。西郊的莲湖区人才服务中心比东郊的新城区强许多,包括办公环境、上下班时间安排、服务态度等等。收到罗律师寄来的糖果,很好吃。

亲属分类

image(一)依产生原因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1.配偶,乃人伦之始,为最基本之亲属。
2.血亲,即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有自然的血缘联系,而拟制血亲虽无自然血缘,因法定而为血亲。如养父母子女等。
3.姻亲,基于婚姻而生的亲属关系。大陆民法没有规定,查台湾民法第九百七十條规定: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例如儿媳、女婿),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例如公、婆),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例如妯娌之间),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不知姻亲在法律上有何意义?
(二)从亲系角度将血亲、姻亲均可作直系、旁系的划分:
对其意义大陆民法未作界定,可参考台湾民法的表述:
1.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台湾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表述为: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这种分类现行法中常见。
2.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前引台湾民法第九百七十条有规定。

(三)按照中国传统的辈分也可分为尊亲属与卑亲属。这种分类在我国的采用“准五服以制罪”的古代法中意义重大,在今天的继承法中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也涉及此种分类,该法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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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亲属远近划分世代。
罗马法中表示亲属远近关系的概念为亲等,相应的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而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禁止结婚条件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用法,可见我们是用世代来表示亲属远近。简要说明其计算方法如下:一辈为一代,直系血亲,如己身与父母为两代,与孙子女为三代;计算旁系血亲时,依据相互间的同源关系确定,如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姊妹和姑表兄弟姊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表兄弟姊妹、姨表兄弟姊妹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我国,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另外,现行法中还经常使用“近亲属”这个概念。但法律对其范围界定不一:

《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行诉解释》第11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近亲属之所谓远近,本无一定的标准,法律为避免牵涉亲属太多,关系复杂,而对无限的亲属范围作一定限制是自古就有的做法,如我国,古代的九族五服制度。今天法律规定近亲属,也仍是处于同样的考虑。与以往九族五服相比较,上述对近亲属范围的界定均更加缩小,但三种界定不一,大概是认为三大诉讼性质不同,要求亦有不同使然。当然对某些界定有人也会认为不妥,应扩大

拟制血亲能不能结婚?

【问题】
拟制的血亲结婚是否为法律所禁止?

如甲、乙夫妇收养的儿子能否与其亲生的女儿结婚啊?

【网友讨论】http://www.mykh.net/bbs/viewthread.php?tid=73300&;extra=page%3D1&page=1
1.“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恐怕指的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吧,收养的与亲生的既不是直系的,又非旁系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啊!为什么不可结婚?从背后的原理,估计更多的是考虑遗传基因的问题吧

2.先解除抚养关系,然后再与其女确立婚姻关系!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分析】
我觉得有几位同学没搞清楚血亲是什么,把两种分类相混淆:认为拟制血亲不是直系血亲也不是旁系血亲。

血亲既可以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也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这两者的分类标准不同,前者以是否存在自然的血缘关系为区别标准,比如亲生的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叔叔与侄子等等为自然血亲,而养父母子女等等则为拟制血亲。而后者则以血缘关系是否直接为划分标准。前面说的亲生的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都是直系血亲,而叔叔与侄子或者堂兄弟姐妹则是旁系血亲。

这个概念搞清楚了再看婚姻法中的规定,应认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

正如楼上几位都提到的那样,我们还要追问法律规范后面的法理——为什么禁止?
有人认为,禁止自然血亲的原因在于优生的考虑,其实还应该有伦理的考虑。
禁止拟制血亲,则只有伦理的考虑。
伦理或者说道德规范体现在法律中就是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按照《收养法》23条第一款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所以我认为养子女和亲生子女之间有禁止结婚的情形。

那么是不是像楼上几位同学提出的,可以先解除拟制血亲的关系,然后合法的结婚?

《收养法》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那就没有禁止的依据了。

如果是继子女呢?请移步《拟制血亲能不能结婚(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