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二胎指标至少不是个坏事情

特约作者:Leo (about

全国人大代表李兴浩最近有一个有趣的提案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这个提案是“国家可以建立一个转赠平台,让合法拥有二胎生育权的公民,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将第二胎生育权指标转让给有需求的公民”,并且,其目的是“是更加合理地调整人力资源结构”。和预想的一样,这个提案在网络上招来一片唾骂之声,怎么难听怎么骂。然而在情感性反应之外,如果我们仔细思考下这个问题会发现,他讲的似乎不无道理。

在这里,我将为他的这个提议提供一些辩护的意见,来论证至少在现有的制度背景下,这样的政策不是个坏事情。

一、为什么(至少)不是个坏事情?

评价一个公共政策是不是合理,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看看利益各方受到怎样的影响。对于这个政策的利益相关各方他们的选择及其后果,我们可以逐个来分析。在新的政策背景下,

  • 拥有二胎生育指标也想使用这个生育指标的公民:状况不变

他们仍然可以生第二胎,无论这个第二胎指标是不是可以转让,他们的状况没有变化。

  • 拥有二胎生育权但不想使用这个生育指标的公民:状况改善

他们可以转让这个指标,并且得到相应的收益,不管这样的收益是金钱上的还是其他的(比如赠与亲朋好友)。

  • 想要再生一胎但却没有二胎指标的公民:状况改善

他们可以购入这个指标,再生一个宝宝。

  • 其他公民:状况不变(或者改善)

他们的状况没有受到影响甚至可以说状况是改善的。新的政策意味着新出生的孩子中的一部分能够受到较好的教育机会,得到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保障,犯罪率会下降,社会治安整体上可能改善(可以参考社会学上单亲妈妈或收入水平对小孩长大后犯罪率影响的经验研究);并且,在整体上,社会的整体人力资本投入加大,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增长和生活条件的改善。

  • 未来可能出生的孩子:状况改善(或者不变)

对于因指标转让而出生的小孩来说,状况是改善的,因为他们获得了更好的教育与物质条件;而对于那些原本没有出卖指标而出生的小孩来说,状况不变,原来怎样,现在还是怎样。

换言之,在这个新的公共政策下面,人们的状况都至少是改善的,或者说没有任何一方受到负面的影响。用经济学的黑话来说,这就是“强帕累托改进”,也是一个公共政策所能取得的最好的效果。这是一个公共政策能够得到的最佳的结果,不是吗?

二、可能的批评

很多人还是会批评这个政策,首先他们会主张这样“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因为“生育权是每一对夫妇应该拥有的权利。转让就会变成了对生育权的侵害”(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然而,上述的分析已经很清楚了,既然这是一项权利,意味着权利的持有者可以有各种行为的选项——可以卖也可以不卖。指标的买卖并未在任何意义上强迫权利持有者做出什么选择,如果她觉得自己的权利在买卖中可能受到了侵害,她完全可以不卖,根本谈不上侵害,更谈不上不公平:在自由选择的情况下,我们会去做让我们觉得“不公平”的选择吗?

另一些人直觉(情感)上反对这样的政策,还有可能是基于康德式的考量:这不是把小孩子当“东西”卖嘛!康德告诉我们,小孩也是人,是“目的”本身,不能仅仅被作为客体或者物来对待,这是“人的物化”。但如果仔细思考一下,这里并没有把孩子当物,因为买卖的仅仅是指标,买卖发生的时候,孩子没有诞生,也就谈不上人的物化。

最后的批评是说人与人之间的生育权怎么能不平等呢?凭什么两个独生子女可以生第二胎,而非独生子那个不能生?或者,生育权根本就是一个自然权利(基本的道德权利),每个人爱生几个生几个,国家不能限制公民的生育权。这种批评可以成立,但李兴浩提出这个议案的前提是假设计划生育不可能完全废除,在这个大前提下,二胎指标转让可能是一个次优的选择。在这个条件设定之下,不得不承认他的提议是相当理性并具有智慧的。

很多情况下,那些不合理的公共政策恰恰有最多的人拥护。有时候,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这真的不是个笑话。

值不值,都得救

杀人案主犯罹患癌症,未央看守所花14万元救治,你认为看守所这样做值得吗?下面是腾讯网这个调查的阶段性结果:

与这样的结果相应的代表性评论是这样的:

1.杀人犯有病国家负责给治疗,好公民患病怎么没有这种待遇?好多人患癌症后因无钱医治只能等死。。看来杀人犯并不用偿命,反而会因祸得福。。。。。。
2.得了不治之症的人都去杀人啊!!!那样就可以免费治疗了啊!!!

其实这样的事情常常发生,譬如2002年浙江鹿城看守所为救一审已判死刑的王志兵花去数万元。类似“值得不值得”的调查和争议也一再上演,但是有些人的认识似乎并没因此而有丝毫进步,逻辑依然混乱、推理依然荒谬!

媒体呢,一贯的奸诈、阴险,用所谓的投票调查坑人。你瞧这题目——看守所这样做值得吗?然后就两个选项,还括弧必选!这件事是值得或者不值得的问题吗?如果非得这样问,不知究竟是哪种意思:

1.花了14万,没救活,值得吗?

2.给一个囚犯花钱治病,值得吗?

若是第一个,算是个经济学考量,结论似乎应该是,如果救活了,花再多钱都值;如果没救活,花一分一厘都不值。可是,这都是事后诸葛亮,况且钱已然花出去了,得出什么样的结论还不是枉然。
若是第二个,这就是个人权问题了。对囚犯的待遇一直是个衡量一国人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这一点也慢慢被大家接受了,云南躲猫猫事件,还有其他各地发生的刑讯逼供、在押人员莫名死亡等事件中已有体现。但是当同样的问题,换个角度被提出来时,有些人的认识又不同了。似乎,只要是有犯罪行为的,都该死,不是被处死刑,就是该在狱中被折磨致死。有些人还基于一种朴素的犯罪心理学认为,对囚犯好,哪怕是保护人家的起码的权利,也等于鼓励犯罪。照这种逻辑,我们真该恢复历史上花样繁多的酷刑。

我不打算往媒体挖好的坑里跳,不去讨论什么值不值的问题。我的观点是,无论值不值,都必须救!别说是无期徒刑,就是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也要救。

其中的道理无需赘言,无非是“他是个人” 。要问依据,可以找看守所条例,监狱法。

还有两个问题,一个是 “好公民患病怎么没有这种待遇?”;一个是囚犯医疗费的来源。

这前一个问题,我想论者是将对我国目前的医疗制度或者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力迁怒于此了。而后一个问题,显然是纳税人意识使然,关心自己的钱怎么花的,当然是好事,但也要做些了解才行,比如囚犯的给养费来源出了财政拨款,还有劳动所得,家属供给。如果因为他们是囚犯就认为不该给他们花钱,那就不该只反对医疗费,看守所、监狱建设,伙食,体检,等等是不是也不要花钱了?最后,还有一点,不只是你我是这个国家的纳税人,那些在看守所、监狱里的人也是。

【调查】你读过世界人权宣言么?

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60年前的今天,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宣言与此后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附有任择议定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合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据说,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联合国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

但是,不知是怪我们这里宣传力度不够,还是怪自己不努力,至今我都没有读过《宣言》,不论是作为人还是作为一名法律人,我都感到十分惭愧。

我已经找到宣言文本,马上就读。而搞这个小调查,目的是为号召我的朋友们一起了解人权宣言,因为“尊严公义、你我有份”。

请在下面或者这里投票,有其他意见请留言,谢谢。


附:世界人权宣言60周年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