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发服刑人员养老金是社会排斥

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二00一年三月八日公布过一个《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其中规定:

  1. 退休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
  2. 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3. 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4.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5.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各地也有类似规定,比如《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1. 失踪、劳教、服刑、负案在逃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基础养老金按其办理时的标准计发。
  2. 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前养老金待遇停发,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后重新计发,不予补发。

不出意外的话,实际上各地就是按照上述文件操作的,如果没有按时停发就会受到追究。 这是现状,可以用来回答相关咨询。

“偷婴案”葛倩茹出狱,对记者说,希望社会不要排斥她

但我觉得这么干不好,希望能改。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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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远看彭宇案

关于彭宇案的讨论和以往那些“热点”差不多,差不多都是一个调调,可以想象有多少人是经过独立思考的。这也难怪,“乌合之众”的心理本来就是如此。

当我看到这篇评论时,我发现作者的思路与众不同,这种感觉我在读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时也有过。

我们处于“危机四伏,充满损害”的时代,完全避免损害不大可能,最多只能减少。另一个问题是,损害如果发生,受害人的损失如何填补?以这样的问题为侵权行为法的开题,是我在其他侵权法著作中很少见到的。

这种思路的可贵之处在于,他不是要就法律而谈法律,而是把法律作为解决某个社会问题的手段,或者说,是从法律之外看侵权问题的。

如果仅仅盯着侵权法,仅仅强调侵权责任制度,我们就忽视了其他的损害补偿措施,忽视了一个损害事故的发生其实是个社会事件,而不仅仅是寻找责任人以及追究其责任。如果为了弥补这方的损失,而导致对方破产、无法生活等等,对社会有什么好处?

所以,关于彭宇案,除了关注当下的诉讼以外,也许还应该从更广阔、更长远的角度思索:如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各种保险制度以及如何与侵权责任法互相配合,以保障人们安宁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