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绿领巾应斩草除根

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要求部分学生佩戴绿领巾一事遭遇舆论围攻,目前已经“叫停”。可是由此引发的所谓反思、议论仍然方兴未艾、如火如荼。(报道

综观此次讨论,各路意见无论冷嘲热讽抑或义愤填膺,靶子都在“歧视”二字,诸如侮辱人格,伤害自尊,有失公平等等无不源于“歧视”。至于少工委所谓的“违反有关规定”,其实也不过一句空话,最后还是归咎于“歧视”。

“歧视”不符合追求平等的理念,确实犯了政治错误,舆论瞄准靶心手起刀落,迅速取胜,轻而易举。

可是,取消绿领巾,就没有“歧视”了吗?或者更进一步,凡是7-14岁的儿童一律平等对待,全体佩戴红领巾,就是我们希望看到的吗?不能继续追问,就不能斩草除根,类似问题还会“春风吹又生”。

根子在红领巾。

红领巾是什么?《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告诉我们:

  • 红领巾。它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每个队员都应该佩带它和爱护它,为它增添亲的荣誉。
  • 红领巾是少先队的标志。少先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由中国共产党创立,共青团直接领导。

显而易见,红领巾事关政治信仰。

怎样才能戴上红领巾?《队章》明示的条件有:

凡是七周岁到十四周岁的少年儿童,愿意参加少年先锋队,愿意遵守队章,向中队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中队委员会批准,就成为队员。

队员入队要为人民做一件好事,要举行入队仪式。

遗憾的是,只说要经批准,没说什么情况就不批准。也没见自愿退出机制。作为曾经的少先队员、共青团员,现在回想,实际操作中实质条件主要是学习成绩和是否听话。如果都是这样,红领巾也就逐渐异化了,和绿领巾甚至小红花什么的具有同样的功能:区别所谓的好学生和坏学生。这是不是歧视? Continue reading

学习《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颁布几天了,刚才在微博(@cpblawg)上看到有人讨论,我才打算学习一下。也没什么系统思考,就一边学习一边在微博上面做些笔记。 后来又听说,最近微博届好像要严打,我经过一番自我审查,觉得还是保存到自己地盘里比较妥当。以下便是有关微博条目:(ps:腾讯微博不能导出内容,很不方便!)

1. 学习一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吧。《规定》全文在此:http://url.cn/0sl9gc中组部中纪委答记者问在此http://url.cn/4YBwrQ
2. 作为中共党内的廉政措施,该规定有进步意义值得肯定。但只能如此,但若将之视为什么法治建设的步骤则于理不通。从答记者问的情况看,他们党国不分。

3. 《规定》的性质和地位。据介绍《规定》是由中共中央相关机构负责起草、修订,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那么,根据《立法法》这两个均非适格的立法主体,该《规定》就不算是立法性文件。说“坚持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就不伦不类。

4.《规定》的第二条规定的是适用对象的范围。如前述,作为一个党内规定,又适用于中共以外的公务员(当然,该规定对公务员一词绝口未提),不知道是什么逻辑。

5. 也许逻辑来自《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管干部”原则。可是,该法第五条也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6. @笑蜀说,这个规定与国际接轨之差最后一步,即公示。我以为不然。考虑到这规定出台的主体、程序所具有的中国特色,谈不上什么与国际接轨。

7. 仅就财产收入来说,个人所得税法其实已有申报的要求了,当然其对象是所有纳税人,其目的是为征税。

“雷锋”是个托儿

今天中午,看见刘兄琅琅写的两篇关于雷锋的文字,才记起明天就是3月5日——学雷锋纪念日。

突然发现,学雷锋40多年了,究竟是要学什么我竟然忘了呢?坦白讲,“雷锋”属于我的小学时代。也许那个时候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只是现在忘了。让我展开回忆找找看先。

现在能记起来的,除了一首歌和一部电影,还有一篇篇做好事的日记和一年一度的3月份学雷锋活动。

一首歌指的是《学习雷锋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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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义

刚看到一条新闻,说“尼泊尔选举 尼共毛主义料成最大党”。

我是第一次看到“毛主义”这个词,上维基查了一下,才知道原来就是我们说的“毛泽东思想”,当然可能对其内容的理解有所不同。以下内容摘自维基,查看全文请点击这里

中国共产党一直把“毛泽东思想”这个用法作为首选,而在自己的英文出版物中使用“毛主义”这个词时从来都报以轻蔑的态度。同样的,中国国外的毛主义组织也通常自称“马列主义”而非“毛主义”,以表示毛泽东的观点只是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并没有改变它。然而,有的毛主义组织认为,毛泽东的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有效而坚实的补充,因此从1980年代以来就自称“马列毛主义”,简称“毛主义”。

中国之外的信仰毛泽东思想的人通常自称“列宁主义-毛主义者”。在国外,“毛主义”这个用法早在1960年代就开始出现,通常被带有敌意地用来描述支持毛泽东和他的共产主义形式的党派或个人。

欧洲,一些在1960年代1970年代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成立的左派政党至今仍坚持毛泽东思想,如挪威的“工人共产党”,德国的“马列党”,土耳其库尔德人的“毛主义共产党”,和希腊的“共产组织”等等。

拉丁美洲阿根廷的“革命共产党”、秘鲁的“秘鲁共产党—光辉道路”,以及在亚洲尼泊尔尼泊尔共产党(毛主义)”和菲律宾的“菲律宾共产党”都很活跃。

这些自称“毛主义者”的组织或个人都认为苏联的赫鲁晓夫和中国的邓小平复辟了资本主义。虽然毛主义者对斯大林的评价从极高到充满矛盾情感的都有,但传统上大多数毛主义者还是把斯大林看作是苏联最后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领袖。毛主义者一般都反对今天的中国共产党,认为他们已经和原本的毛泽东思想背道而驰,是修正主义者。

ps:今天4月15日,是中共前总书记胡耀邦祭日,他于1989年4月15日去世。鉴于很多人对毛泽东以后江泽民以前这段中国历史不甚了解,所以提一下这个。有兴趣的话,自己再去找相关资料学习。

对《九二共识》一文的回应

【按】本文是对《游说观察》最近一篇特约评论的回应 ,请点击下文中的链接查看原文。

我觉得这篇评论(见:特约评论:九二共识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睿智之处在于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民国呢?),进而还可以从认识上澄清国家与政府、党与政府等等概念的不同。

去年,我也讨论过这个话题,在这里:http://cpblawg.net/?p=190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确有“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的规定。

另查2005年的《反国家分裂法》有两条重申宪法的上述规定,但表述有所不同: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反国家分裂法》就其规定的内容、性质看,应属于宪法的渊源,就像《宪法》(宪法典)是宪法渊源一样。鉴于我们过于热衷修改宪法典,对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破坏甚巨,如果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这个问题上适用《反国家分裂法》的规定,是不是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