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颁布几天了,刚才在微博(@cpblawg)上看到有人讨论,我才打算学习一下。也没什么系统思考,就一边学习一边在微博上面做些笔记。 后来又听说,最近微博届好像要严打,我经过一番自我审查,觉得还是保存到自己地盘里比较妥当。以下便是有关微博条目:(ps:腾讯微博不能导出内容,很不方便!)
1. 学习一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吧。《规定》全文在此:http://url.cn/0sl9gc中组部中纪委答记者问在此http://url.cn/4YBwrQ
2. 作为中共党内的廉政措施,该规定有进步意义值得肯定。但只能如此,但若将之视为什么法治建设的步骤则于理不通。从答记者问的情况看,他们党国不分。
3. 《规定》的性质和地位。据介绍《规定》是由中共中央相关机构负责起草、修订,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那么,根据《立法法》这两个均非适格的立法主体,该《规定》就不算是立法性文件。说“坚持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就不伦不类。
4.《规定》的第二条规定的是适用对象的范围。如前述,作为一个党内规定,又适用于中共以外的公务员(当然,该规定对公务员一词绝口未提),不知道是什么逻辑。
5. 也许逻辑来自《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管干部”原则。可是,该法第五条也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6. @笑蜀说,这个规定与国际接轨之差最后一步,即公示。我以为不然。考虑到这规定出台的主体、程序所具有的中国特色,谈不上什么与国际接轨。
7. 仅就财产收入来说,个人所得税法其实已有申报的要求了,当然其对象是所有纳税人,其目的是为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