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血案中学校没责任

【按】南平惨案刚发生时,我写过一些初步的想法(2),后来再没关注,直到最近受害学生或亲属将学校告上法庭。从报道中看到原告代理人郝劲松的观点,我不能苟同。依我的思路,本案中被告民事侵权责任能够成立需具备两个关键要件:一是学校有过错;二是因果关系。且这两点均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17429030

郝劲松先生作为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有明显过错,立场使然,无可厚非,而见诸报道的理由在我看来没有说服力。我等外人既有旁观者清的优势,应该就此作一番中立客观的思考,力求论述有理有力。

本案系一般侵权,原则上采过错主义,即以有过错为责任成立必备要件。而过错则与行为人注意义务有关,所以本案中确定学校的注意义务便是关键。需要考虑的是,义务的范围,比如时间、空间,还有义务的内容和限度。

另,所谓因果关系,说的是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客观的因果联系。而目前原告方一再强调的“如果提前10分钟开门,就惨案就不会发生”,完全是凭空想象。况且,学校既已公示开门时间,并无义务一定要在另外一个时间开门!

思路有了,但我不打算展开写了,下面这篇文章的观点和我的基本一致,并且人家写的比我强多了,就贴到这里一起学习下。

update on 100830:南平校园惨案法院判学校无责 Continue reading

南平血案考验我们(续)

昨天就南平血案提出三个问题,今天跟进再说一说。

1. 南平市实验小学对此事是否应负责任?

就此问题,媒体也有关注,以下便是对王利明教授的采访:

《侵权责任法》主要起草人:在门口等候可视为在校内
  《侵权责任法》主要起草人王利明教授昨天详解“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的立法意图与立法精神。此前,有评论质疑,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将校方责任“定在校内”。

  《侵权责任法》是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十八、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界定的范围是“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学习、生活期间”并不是绝对地指在校园里面,如果学生在校园门口仍然是学习、生活的话,学校仍然有责任。

  放学后,学生自己在校外或者在校门口玩耍,这种情况不好说,关键要看是否和“学习、生活”有关。如果学生在校门口排队、等候进校时受到伤害,与学校还是“有一定关系的”。学校有无责任要看学生的行为与学校的活动有没有关系,属于学习、生活范围内的,学校是有责任的。

  在立法意图上,我们强调的是“学习、生活期间”,没有仅仅限制在“校园内”,法律条文不可能写得那么细。具体到这一次南平的事情,如果学生在等待上课,学校应该有保安在门口,要看学生和学校隔着有多远,不能说在校门口就完全不管。如果保安在门口,看着有人砍学生,完全不管,当然是有问题的。

  学生家长是否可以向学校提出赔偿,法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当然,如果是第三人施害的,即便在学习、生活范围内的,学校有无责任,还要看学校有没有尽到管理职责。(Via

当然,《侵权责任法》今年7月1日才能生效,王教授的解释只能做个参考。目前可资适用的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即《民通意见》第160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其实,与即将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一样,关键问题都是过错尤其是学校注意义务的范围(时间和空间)。据报道,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正是空间范围。而家长指责的何时打开校门又是时间范围问题。

这问题本应冷静考量各方利益来处理,但目前家长以及部分论者口口声声“如果早点开门就不会出事”,如果7点,如果6点,咋不如果郑某7点6点就到呢?与其这么麻烦,还不如质问,学校干嘛要装个大门?! 惨案已经发生,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因此就一边倒,恨不得把学校给拆了。要不然让家长们也去杀几个人发泄发泄?

2. 政府发抚恤金问题

抚恤金的消息似乎都来自家长口中,数字也没个准,大概还没谈好。问题依旧,政府凭啥给发抚恤金,如何发,按什么标准发,福建省、南平市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恐怕不只该案中的几位,其他受害人是否也能有机会拿到抚恤金???

3. 精神病问题暂且没啥可说。 不过还没听说郑某的辩护人是谁?不知谁会去保护他。

南平血案考验我们

2010年3月23日上午,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门口发生血案,数名小朋友无端受难,不惟父母,举国悲痛,对于凶手郑某的滥杀行径闻者无不愤慨。所幸郑某当场伏法,当地警方迅速立案侦查,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媒体及时跟进报道,网上热评如潮,围绕该案又要掀起一场有关社会公正的公共讨论。

此情此景让我想起2006年发生在陕西的邱兴华案,当年我曾参与讨论并说“邱兴华考验中国司法”。其实不止司法,全国上上下下都是考验的对象。司法当然重要,但若没了全民的对于法治的共识,舆论中依然是诸如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原始的“复仇主义”调调占据优势,那所谓法治岂不是空谈。这一次,和邱兴华案、崔英杰案、杨佳案、邓玉娇案……一样,再一次考验中国人。代价惨重!但如果人们的认识迟迟不与更新,制度也冥顽不化,那必定还有更大代价等着我们。

南平惨案既已进入司法程序,我们能做的就是密切关注。遇有疑问,加以研究切磋,以期澄清认识。那种因悲愤而激动起来的感情用事有百害而无一利。至于那种“杀错了人”“应杀贪官”之类的跟帖纯属无稽之谈,却数量不乏,可悲!

总之,我要参与该案讨论,当以理性冷静战胜感情用事,可以批评的除了法律问题,还有舆论所反映的风气。

就目前所了解的该案情况,我发现的法律问题有: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