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期限的计算

从第一次见到期限直到今天,每每遇到这种计算题,总是被搞得晕头转向,于是发誓今天一定把它拿下、搞定。找了几本教材都语焉不详,越看越糊涂。

还好有网络,百度了一下,竟发现下面这份资料,作者正是司考辅导界以善于总结顺口溜等简便方法而著称的隋彭生。

看了又看,终于清楚了,先贴到这里,再多看几遍。

关于期间的计算——为考生总结四句话

期限包括期日和期间。关于期间的计算,有不少考生搞不清楚。我总结了四句话帮助大家掌握:

1.从开始当日计算的,当日不计算在内;

2.从次日开始计算的,次日要计算在内;

3.从行为成立之日计算的,当日不计算在内;

4.从履行期届满计算的,届满之日不计算在内。

以上四句话,通过四个事例来解释。

人鬼情未了”   1995年6月17日下午二时,张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张某的妻子李某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问:哪一天为满二年的最后一天?最早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满二年的最后一天,是1997年的6月17日。这里用上了第一句话:“从开始当日计算的,当日不计算在内。”《民法通则》第154条第2款规定:“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计算公式为:1997年6月17日减去1995年6月17日,等于二年。1997年6月17日23时45分,突然有人敲李某的门。借着月光,李某以为人鬼殊途的丈夫张某突然出现了。昏迷中悠悠醒来的李某,第一句话是:“人鬼情未了!”   最早提出申请的那一天,是1997年的18日。至1997年6月17日24时才满二年。到24时,张某未现踪迹,才能申请。

生死两茫茫”   1991年5月10日,冯某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黄鹤一去不复返,十年生死两茫茫。冯某的丈夫王某一夜悠悠醒来,问律师:何时为满四年?最早哪一天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民通意见》第28条规定:《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1项中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四年的最后一天是1995年5月10日。这里用上第二句话:“从次日开始计算的,次日要计算在内”。计算的公式是:1995年5月10日减去1991年5月10日,等于四年。  申请宣告死亡最早的那一天,是1995年5月11日。

鸡蛋脑壳碎”   刘某开玩笑,在2004年4月1日的早晨,敲了一下周某的脑壳。不料周某是罕见的鸡蛋脑壳,一敲就碎。一日早晨,周某悠悠醒来,喃喃自语:诉讼时效何时截止?

———人身伤害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产品瑕疵造成的损害除外)。《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这里用上第三句话:“从行为成立之日计算的,当日不计算在内。”伤害行为是在2004年4月1日,不足一天,不应计算在内。最后一天是2005年4月1日。计算公式是:2005年4月1日减去2004年4月1日,等于一年。如果没有中断、中止事由,周某最迟应当在2005年4月1日起诉,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

“绵绵有绝期”   2004年3月1日,王某借给刘某两万元,约定借期为一年。半夜时分,王某悠悠醒来。扪心自问:借期何时届满?诉讼时效何时截止?

———2004年3月1日,是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内。故一年借期的截止日期是2005年3月1日。这里用上第四句话:“从履行期届满计算的,届满之日不计算在内。”故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是2006(改错:应为2007年)年3月1日。计算公式是:2007年3月1日减去2005年3月1日,等于二年。  以上四个公式,其实是一个公式:减去当日,即都是当日不计算在内,次日计算在内。承诺期限等期间的计算,亦如此。

(来源:中国普法网;作者:隋彭生)

记忆口诀集

[转帖] 民法一十歌——隋彭生
一、一个程序问题: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不能先向外国申请专利。
二、两个适用
1. 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第43条)。
2.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
三、要理解三个基础关系:
1. 代理的基础关系。
2. 共有的基础关系。
3. 无因行为的基础关系(通常称为原因关系)。
四、四个邻接权: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条例》26条)。
五、五个债的担保方式中,只有三个可以作为反担保的方式。
六、六个沉默构成意思表示的规定(无法律的规定,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意思表示):
1.《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
2.《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
3.《继承法》第25条第2款。
4.《合同法》第47条第2款。
5.《合同法》第48条第2款。
6.《合同法》第171条。
七、无效后果中七个问题:
1. 合同终止不影响清算条款的效力。
2. 合同无效、被撤销,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3. 效力未定的合同未被追认时,清算条款无效。
4. 效力未定合同未被追认时,仲裁条款无效。
5.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仍可按约定价款支付
6. 无效技术合同,仍可按照约定价款支付。
7.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八、近亲属的范围是一个吉利数字——8:
1. 配偶。
2. 子女。
3. 父母。
4. 兄弟姐妹。
5. 祖父母。
6. 外祖父母。
7. 孙子女。
8. 外孙子女。
(记忆的方法是: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加上代位继承人)。
九、财产责任中的九种责任:
1. 无限责任(如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进入破产程序时除外)。
2. 有限责任(如抵押人就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就已经履行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 单独责任(一个责任主体)。
4. 共同责任(两个以上责任主体)。
5. 按份责任(共同责任的分类)。
6. 连带责任(共同责任的分类)。
7. 过错责任(如一般侵权责任)。
8. 无过错责任(如合同法302条)。
9. 公平责任(均无过错时对损失的分担)。
十、十个无资格:
1. 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人(有例外)。
2.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为担保人(有例外)。
3. 公司董事、经理不能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和私人债务提供担保。
4. 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
5.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立遗嘱的资格。
6.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7. 当事人不得从事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合同法解释》第19条)。
8. 拟制直系血亲不得结婚(解除收养关系后可以)。
9. 30周岁以下不得作为收养人。
10.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人,无权再分包,劳务分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