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笑侠:“小司考”有“大问题”

“小司考”有“大问题”

作者:孙笑侠

今年是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十周年,本来一直想写点文字纪念这十年司法考试的成就和改革进程。可是最近不断听到关于内部存在着“小司考”的风声,不免存疑、探究、求证、震惊……

昨天看到一篇博文上附了这样一份某省检察院下发的文件,内容如下:

关于《2011年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院政治部:

司法部决定2011年继续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试点,并扩大在职考试试点地区的实施范围。现就统计我省参加《2011年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院要求,纳入扩大试点范围的检察院党组,要积极支持鼓励符合司法考试条件的干警,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证;确因检察官短缺,急需通过试点考试取得C证(特殊管理,仅限本地使用的),可以参加扩大试点考试。

二、报名条件:2007年底以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行政编制)。

三、本次扩大地区,已参加2011年全国统一组织的国家司法考试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名参加试点考试。

四、报名方式与时间、报名人员报名应提交的材料等,请各市、州院与本市、州司法局联系,并通知到干警本人。

五、请各市、州院政治部按照扩大了的试点地区名单(名单附后)和报名条件,迅速做好统计工作,于2011年11月3日下午16:00前将参考人员名单报省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

在西部地区扩大试点,体现了对西部地区政法干警的关心爱护,是政法工作的需要,要严格在内部运作,不要对外宣传张扬。

电话:XXX-86581101    传真:XXX-86581100 86581097

附:XX省试点地区名单

XX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经求证,才知道这是真事!2007年底以前从事司法工作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可以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单独考试。已经实行了两年,这前两次“小司考”只限于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今年属第三次“小司考”,比前两年更是加大了步伐——扩大到28个省自治区(除京沪京沪三直辖市之外)的贫困县。(lawcao注:更多资料请见http://002.fyfz.cn/art/10437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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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 之《三个孩子 一个黑夜》

1987年出生的韩杰觉得,自己的人生就像被一根看不见的绳子牵着,七年多了,总也挣脱不开。

绳子的另一头,是他在16岁时的一场“牢狱之灾”。

疑似“抢劫强奸”遭羁押402天

2003年9月7日上午,陕西省蒲城县兴镇刑警队接到兴镇兴龙村69岁的老太太秦俊侠报告:9月6日晚,有三人蒙面持刀进入其家,对其殴打、捆绑、塞嘴,抢走现金,并将其强奸。9月8日,韩杰和另外两名少年马云平和李文龙一起,以涉嫌抢劫、强奸被刑事拘留。当时,马云平16岁,李文龙15岁。

负责侦查此案的干警原军和武清福,在一份“破案线索来源”中提到:“9月7日晚,李文龙在其家属兴武、天豪饭店老板邵军胜的陪同下,来刑警队投案自首。……交代了其伙同马云平、韩杰,于9月6日晚抢劫秦俊侠的犯罪事实。……当晚又将韩杰传唤至刑警队,韩杰起初对作案之事百般抵赖,9月8日刑事拘留后亦对抢劫秦俊侠的事供认不讳。”

10月13日,韩杰、李文龙、马云平被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两次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又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

2004年10月12日,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三人发出“不起诉决定书”,提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审理此案的蒲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辛安民表示,这案子蹊跷的地方在于:“你没做过,为啥能供述那么完整,还基本统一?” Continue reading

法院,你的剑呢?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否决”法院生效判决的事最近传开了,影响不小,立刻引出又一波有关司法权威和依法行政的讨论来。一直以来,执行难尤其是当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时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似乎没理由大惊小怪的。但这次的确有些不同,首先,要不是当事人一方的横山当地村民闹出械斗,恐怕还不会“东窗事发”;其次,媒体报道起了个好标题,“国土厅开会否决法院判决”在当下是很能吸引眼球的,评论家们稍微动一下笔,就是一个有足够高度的大话题。

我也未能免俗,一早就关注这事,认为这算一个典型案例。可是一直没能下笔,原因是试图找到那份被亵渎的判决书,无奈几天下来竟毫无所获。(仍然感谢高康同学,他在榆林帮我找那家律所)

没判决书,那就只好跟着大家扯扯所谓大问题了,也就是司法权威的树立,或者司法和行政的关系。

权威是什么,别人的服从是也。法谚说:没有强制力就没有权威。黑社会是这样,国家权力的擂台上也是如此。司法权如何树立对行政权的权威,让它服从让它尊重?靠宪法上写上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吗?没用!就算最高院的发言人面对记者特意重申一遍也没用!

耶林那篇激情澎湃的演讲告诉我们,权利是要靠斗争的,而不是等着别人赏赐。他说,“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如母子一样,母之生子须冒生命的危险,母子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获得者,人民对之常无爱惜之情。母亲失掉婴儿,必伤心而痛哭;同样,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爱护备至,不易消灭。”窃以为,耶林的“权利”不限于私权,公权亦然。

法律、权利、自由当然会遇到障碍,遭到侵犯。要克服障碍,反抗侵犯,维护法律、权利和自由,势必采取斗争的方法不可。个人如此,法院亦然。

美国的司法机关具比较优势地位是三权分立的一大特色,甚至有人说美国是一个有九个黑衣人统治的国度。但了解历史的同学一定知道,美国联邦法院的权威也不是那么容易就有了。这不能不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该案被认为是确立联邦最高法院宪法解释权,形成违宪审查制度,从而树立司法权威的关键判例。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传记的作者史密斯(JeanE. Smith)说:“如果说乔治·华盛顿创建了美国,约翰·马歇尔则确定了美国的制度。”可见其重要性。虽然围绕该案有许多争议,但有一点是事实即,司法和行政有一场明争暗斗。代表行政一方的是国务卿麦迪逊,他的眼里哪里有什么联邦最高法院,法院发函,他也不予理睬。这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相比无过之而不不及吧,结果还不是服从了马歇尔法官的判决?这是斗争(包括党争)的结果。你瞧,行政权的嚣张反而给司法权威的树立提供了良机,马歇尔抓住了这次良机!

20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面临的情况与美国当然大大不同,比如党争这种事最讨厌了,我们要和谐。再比如以阅众甫同学曾提到的“绅士政治”,这好像和我们没啥关系。但有一点算是比当初的美国要容易的多。因为我们已经拥有相当健全完善的法律条文,行政诉讼程序也早已写在那里了,起码法院不必为找不到收拾行政机关的依据而苦恼了。举个例子吧:

《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三款: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有关陕西省国土厅“否决”法院生效判决的讨论中,批评讽刺国土厅的人大有人在,鲜有人提及初审的负有执行职责的法院。其实,要我说,国土厅人家牛逼,法院才是丢脸的那个。

还记得李云龙吗?他说:“面对强大的对手,明知不敌,也要毅然亮剑,狭路相逢勇者胜。即使倒下,也要成为一座山,一道岭。”这就是“亮剑”精神。

就像战场上总会有对手一样,法律的实行也总有障碍。不履行判决并不当然损害法院的权威,但是法院若无动于衷必定自食其果。

在这种紧要关头,法院,你咋还不亮剑?!

日本的裁判员制度

特约作者:JAL

今天上午(2009年8月3日),日本东京地裁(相当于北京市中院吧)从裁判员候补名单中抽选出了6名裁判员,下午开始了对一宗杀人案件的审理。自2004年5月日本国会通过《裁判员法》(全称「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案」)以来,经过5年多的准备,这是首次在刑事审判中实施裁判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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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911保险案陪审亲历记

[按] 关于美国的司法制度,许多著作都有介绍和研究。但我还是比较喜欢看那种描述性的资料,比如以前读过的罗钢良律师写的《现在开庭》。比起学术著作,看这种第一手的记录娓娓道来,更容易给人留下清晰的印象。当然,一些影视剧也能帮我们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尽管形象生动,但毕竟有艺术成分,不如有关制度的当事人的描述真实。总之,我们需要利用各种资料,才可能比较充分的认识这些制度。

昨天,卧凤先生的提问中涉及陪审制,时雨同学也有一些讨论。我在这里再提供一点资料,是两位美籍华人亲自参与陪审的记录。

下面转帖一篇,是关于911保险案的。作者的描述很详尽,一边介绍案情以及背景,一边讲述自己的经历,还有自己对司法制度的认识,很棒的资料,真该感谢这位作者!需要说明一下,文章太长,转载时我给各部分加了小标题

另外还有一篇叫《挑选陪审员亲历记》,作者叶青。由于作者最终很遗憾地落选,所以该文只记录了陪审员遴选的程序,同样是很好的一手资料。我这里就不再贴了。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