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美忠事件的法律分析

昨天推荐的长平先生的文章谈的是学校的责任问题,其实已经理清了这次事件的是非,尤其是其中包含了这么个意思:范美忠抛弃的是自己学校自己班的学生。而这一点似乎未引起道德卫士们的注意,他们说的是所有的教师和所有的学生(或者未成年人)。

注意到这个特点,我觉得首先出场的是法律,而不是要求更严更高的道德。从法律规范视角看,首当其冲应受责难的应该是学校而非教师个人,因为对学生尤其是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保护之责的是学校,教师只是作为学校工作人员具体实施。并不是说该事件中不发生教师个人责任的问题,只不过这是第二位的。

学校责任如何,长平先生的文章已有分析,我就不添足了,我试着说说范美忠个人的责任。

道德上,可以说范美忠独自逃命,对自己的学生不管不顾,是懦弱,是无良,但要说责任,可能只能止于批评,最多寄希望于上帝或者来世,却不能涉及其工作和职业资格等等。因为这应该属于现世法律管辖范围。

法律上,范美忠的行为因违反救助义务而构成不作为,但因为并未造成损害后果,民事侵权责任和犯罪不能成立。

1.救助义务的根据

目前立法上对不作为并没有统一的要件规定,只是列举了一些不作为侵权行为(比如施工者安全提醒)和犯罪(比如遗弃罪)。实践中曾有相关案例。一般认为,构成不作为违法的前提是,行为人有特定作为义务,并且有作为的能力,而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特定义务的根据或说来源,主要包括法律规定,职业(岗位)要求,合同义务,先前行为等等。

该中学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负有义务,而范美忠作为该校的工作人员基于其职业岗位对归他管理的学生亦负有此种义务。另外,法律上的诚信原则也要求教师应当爱护学生,基于此范美忠也有救助学生的义务,尤其是只有他一个教师在场的时候。

2.有能力而未履行义务

法谚有云,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即法律不能命令人做他无能为力的事情。比如,不能向一个不会游泳的人课以下水救助落水者的义务。

但我觉得,这个能力的评价要看具体情况。救助的手段不一,对救助者的能力要求不同,救助者应尽其所能履行义务。所谓尽其所能,其范围的确定可以看实施救助行为是否危及本人生命或者是否会造成其他更严重的损害。

范美忠以“出于本能”为自己未履行救助义务辩解,显然是想证明自己无能为力或者不可避免。但我以为,他并非无能为力,而是未尽其所能。

3.侵权责任和犯罪不成立

侵权责任的成立还要求有过错和损害后果。范美忠明知抛弃学生可能给他们带来人身损害,却不管不顾,独自逃命,其有过错毋庸赘言;但实际上学生并未有伤亡,损害后果并未发生,所以要追究侵权责任或者学校向范美忠追偿便没了根据。

至于犯罪,因为范美忠的过错属于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犯罪要求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就危险犯而言应指危险状态,与此事件无关)定罪量刑。因为损害后果并未发生,故犯罪也不能成立。

最后再说一下范美忠个人的行政责任问题,这里仅讨论因此行为可能引起的解聘和吊销教师资格责任。

目前追究教师行政责任的依据主要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

《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资格条例》第18条、第19条也有类似规定。

先不考虑范美忠与供职的学校之间的聘任合同,仅就以上这些规定结合范美忠一向的工作表现来看,我认为不该解聘或者吊销范美忠的教师资格。

针对本文的评论之一:让上帝的归上帝,让恺撒的归恺撒——从“范跑跑”事件说起/王聪

特约:法眼观地震

特约作者:张长伟律师

历史会铭记这个时刻:2008年5月12日14点28分;人们也不会遗忘这个地方:汶川。那一刻,四川,山摇地动,灾难瞬间来临,樯橹灰飞烟灭,我中华之一隅,经历建国以来未见之大浩劫。灾难之后,同胞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大家齐心协力,共度民族危难,每一个人的同情之心、悲悯之心都被激发出来,或捐款捐物、或前线救援、或献出热血、或遥寄哀思。

不同于三十二年前的唐山大地震,今日之中国正阔步走在民族复兴的伟大道路上,国力大大增强,与之相匹配的是,原来几不存在的法律体系如今已初显峥嵘,公民之权利意识也大有提高。

面对灾难,面对任务艰巨的灾后重建,每个人在完成好自己的工作之余,包括法律人在内的专业人士,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参与救灾、重建,无疑更为重要。法眼观之,地震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Continue reading

救灾捐赠秀的法律责任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人们踊跃捐赠当然是好事,但我们也会担心,会不会有人是在作秀?如果有,怎么处理?

刚才看到一篇文章,写的是98洪灾和今年初的雪灾期间的捐赠秀。其中介绍了相关的立法,分析了捐赠秀将会导致的法律后果,我觉得有些话说得不够准确,所以在这里再把这个问题梳理一下。

首先,要区别捐赠人(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是否与受赠人达成赠与合同。

一般我们从新闻报道中了解到的某企业捐赠多少可能只是一种向公众的表态。如果它没有把愿意赠与的意思明确地告诉受赠人,就无法与受赠人就捐赠达成协议;没有这个协议,在法律上,他就没有交付财产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形下,作秀的企业并不负法律责任。

像湖北省民政厅的以下做法就不大妥:

据了解,当时这些企业并没有与民政部门签订完备的捐赠合同,也未规定捐款到账的最后期限,所以即使捐赠款未及时到账,企业也并不违规。

那么,是拖欠捐款的企业最终觉悟了?非也!原来,省民政厅公开表示,将对捐赠中开“空头支票”的企业公之于众,以体现社会诚信。此招犹如是给了拖欠捐款的企业一记重锤,他们这才补上了捐款。

如果双方已经达成赠与合同,对捐赠的数额、期限等已有约定,那么捐赠人的转移赠与财产的义务就成立了。而且,由于是救灾捐赠,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不得在转移赠与财产之前撤销赠与(186条第二款),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188条)。

民政部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其次,即使是达成了救灾捐赠协议,捐赠人也有可能免除义务。

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这并非什么“法律漏洞”,而是法律平衡双方利益的规定。只是捐赠人需对这类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一句“经营困难”就可以的。

除此以外,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法定撤销的某些情形也可能适用。

两则消息

1.许霆案二审维持原判。(详情)

2.刚收到《心理月刊》的邮件,该杂志网站将于2008年5月26日14:30——15:30举行一次访谈节目,邀请心理学和法律专家探讨收养灾后孤儿问题。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

守住了底线而已

团结一致,尊重生命,乐善好施……舆论空气里充满了类似的表扬的词语。一场灾难,似乎让这个民族,这个政府挣到许多好声誉。

虽然灾难带来的巨大悲痛远未消散,但我们得清醒地知道,所有人的表现,政府的所有值得肯定的作为只是在非常时期守住了自己的底线。再大的灾难总要过去,我们的生活还要继续,悲痛和教训却很容易被时间的强大力量冲淡。这个民族,这个政府要面对的是更久的平常时期,我们不可能也不希望永远生活在非常时期。

有句话说得好,患难之时见真情。灾难面前我们既看到了这个民族美的一面,但也看到它丑的一面。

许多人因捐款而遭受舆论压力,许多人打听别人捐了没有,捐了多少,甚至还要正义凛然地比较、评论一番。我想不仅仅是王石等等名人,许多普通人也有同样的痛苦遭遇。捐献本是一桩善举,可目前这种变态的舆论气氛却硬是逼良为娼,让它异化为一种恶行。联想平时,你会发现,傻逼思路和做法一以贯之。

ps:如何处理这个女孩辱骂四川灾民的问题更能显出政府和人民的水平。

专题:地震引发的法律问题

2008年5月12日,中国四川发生8.0级地震,震中位于汶川地区,波及范围包括重庆,陕西等地,其破坏程度可能是1949年以来最大的。

这么一场特大地震灾难给震区同胞,给全国人民乃至这个国家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目前,救灾工作还在进行,相信不久灾后重建工作就会展开。随之而来的,也会出现许多因此次地震而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问题。这类问题如何解决,需要有人专门研究或者介绍一番。

本博客近期将推出系列文章,集中分析因地震而引发的种种法律问题,比如时效、期间、程序问题,房屋按揭问题,工伤保险问题,捐献纠纷,保险合同问题,收养孤儿等等。我们希望这种工作对灾区同胞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秩序,对灾区重建有所助益。

目前,已有数位从事法律或相关行业工作的朋友接受本博客邀请,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地震引发的法律问题》这个专题。在此对诸位给与的支持表示感谢!也欢迎读者朋友踊跃投稿,或者发表评论。

请订阅本博客feed ,及时了解专题更新。

专题:地震引发的法律问题

专题目录:

1.认养地震孤儿的注意事项 /曹鹏

2.救灾捐赠秀的法律责任

3.法眼观地震/张长伟

4.范美忠事件的法律分析

5.

……

认领地震孤儿注意事项

这两天很多人都说要认领四川地震中失去亲人的可怜的孩子,有的人甚至很急迫的样子。爱心、热心可嘉,但我觉得这事不能凭一时意气,一定要考虑周全,选择对孩子对自己,对现在对将来都合适的方式献爱心。

大致上,如果有帮助这些孩子的意愿,尚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收养、认领、认养、领养等说法的不同意义

在不同人那里对如何帮助小孩有收养、认领、认养、领养等不同的说法。虽然从日常语言上看,没什么不同,都是把别人家的孩子领到自己家,当自己的孩子一样抚养;但是需注意,如果爱心人士们不打算与孩子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将来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还有将来的继承关系等等——那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收养。 可能是家庭寄养,可能是赠与关系(赞助)。

当然,如果不是收养,也就不受收养法上那些条件的限制了。

附:《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 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收养

如果经充分考虑决定收养,那就有必要了解一下法律对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的条件,收养程序等的规定。目前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收养法》和民政部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对华侨和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人而言,还应了解民政部的《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对外国人而言,民政部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三、家庭寄养

如果不打算收养,又希望把孩子接到自己家里进行抚养,或者就是俗话说的当个“干爹干妈”,那就属于“家庭寄养”。按照民政部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选择这种方式不能不细细学习一下这个规章关于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四、赞助

这种方式相对简单一些,因为这一般只构成财产赠与的法律关系,不涉及人身。但在余震仍然继续,灾区生活秩序尚未稳定的情况下,那种很多人期望的点对点的赞助关系也难建立。

五、遵守法定程序

无论是收养抑或家庭寄养,法律上都设有一定程序,这些程序对各方当事人都有保护作用,应当遵守。希望爱心人士们戒急戒躁,理性献爱心。

另外,目前四川方面地震活动还没停止,今天明天(5月19日、5月20日)据说还有6至7级余震,救灾工作尚在紧张进行着。但就孤儿问题,四川省民政部门也表示“灾区儿童目前正在进行救治、安抚、甄别身份和联系亲人等,目前尚未开展办理孤儿收养的工作”。所以,大家还是应当耐心等侯。

最后附上四川省民政厅两部收养咨询热线:028-8 44 23064;028-8 44 23065。接受全国各地的有关收养灾区孤儿方面的咨询。

我暂时就想到这么多,如有遗漏,欢迎补充。

火炬传递暂停

今天的两条消息,学习一下

国务院决定,明天起全国哀悼三天,并降半旗。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降半旗的依据是《国旗法》: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另一条消息是,5月19日至21日,奥运圣火在境内的传递活动暂停三天。但很多报道省略了一句话,即“经与国际奥委会协商”。须知,这不是北京奥组委能单方面决定的事。

因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的约定:

六、仪式、奥林匹克圣火与火炬接力
37·奥林匹克圣火苗火炬接力
国际奥委会拥有与奥林匹克圣火和奥林匹克火炬的使用有关的一切权利。因此,所有与奥林匹克圣火与火炬接力活动有关的事宜包括奥林匹克火炬的设计,生产相分发,奥林匹克圣火的点燃,与火炬接力有关的所有方面包括参加接力跑的人数、路线和设备的提供,以及任何由奥运会组委会或为奥运会组委会设计相制作的卡通或其他活动;都必须事先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各方都明白和同意,与奥运会有关的火炬接力活动只能有一项。奥运会组委会应在奥运会开幕式前以组委会的经费向国际奥委会提供40支火炬。

前面那篇日志不赞同暂停火炬传递的意见,虽然考虑不够全面,但我也不打算全面否定。

志愿者招募:寻找地震救援盲区

一起行动,寻找救援盲区

此次地震重灾区面积达10万余平方公里,除了媒体报道较多的热点灾区外,还有更广大的乡村救援未能到达。当前面临的困难不仅是物资和救援人员的绝对匮乏,还有信息缺乏和失真导致救援不能尽快到达最急需的地方。

一条准确的信息也许就能挽救生命

网易和成都传媒集团的志愿者正在紧急制作一个救援信息网(预计17日晚能开通),上面将汇集和整理来自各方的灾区和救援信息。

我们需要传递、核实信息的志愿者。如果你看到有待救助的灾情信息,请和我们联系:
1、 如果你收集到准确的灾区求援信息(灾情,所需救援,道路状况等),或者可提供的救援信息,请提供给我们。
2、 我们需要大批熟悉各地情况的志愿者,按地区分组,帮助收集、核查、整理救援信息。

如果你获得救援信息或愿充当信息志愿者,请联系我们:
1、 QQ群

寻找救援盲区1:43240968(成都)
寻找救援盲区2:38398136(阿坝)
寻找救援盲区3:62024741(德阳)
寻找救援盲区4:62025175(绵阳)
寻找救援盲区5:60180485(广元)
寻找救援盲区6:62026417(其他地区)

update: 其他群名额满了,就加这个。寻找救援盲区7:62028224
凡有意参加信息志愿者行动者,请加入以上QQ群(请注明:真实姓名和所在地区;聊天者请勿入)。

2、电子邮件sos_20080512@yeah.net

3、电话:15982488737

我们将收集到的信息整理核实后在网易上发布,并通知相关部门,帮助政府机构和志愿者有效开展救援。
为了灾区,让我们开始行动。
请将此消息广泛转发!!!

地震伦理学

地震伦理学

一.在那天讨论我们能做什么时,就有人质问过:“都地震了,死了那么多人,你还在这里唧唧歪歪批评政府,还在讨论什么学术问题,言论自由问题……”

二.有网友写了一篇《地震震出的法律问题》,有人问道:“那么多人都还在废墟下面挣扎,居然还有空计较这些问题”

三.今天听到很多人在讨论捐款,似乎很关注某某捐了没有,捐了多少;还不时地对某公众人物捐款数额冷嘲热讽。

四.在qq群里有一条消息在传递,内容是印尼海啸的捐款名单和此次地震捐赠对比:

1、联想集团捐款50万美元 (本次1000万,联想好样的,我们支持你)
2、华硕捐赠金额2500万人民币(本次地震仅仅捐献了300万,华硕难道认为印尼的市场比我中国市场重要10倍?)
3、丁磊个人捐款1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但是你整个网易这次才捐了500万,丁磊你怎么想的?)
4、陈天桥及盛大为海啸灾区捐赠100万元人民币(本次地震也是100万,盛大我以后绝对不玩你的游戏,我说真的)
5、TCL捐了300万人民币(本次地震100万,好了 TCL给我们中国人一个支持你的理由?你能告诉我们么?)
6、华为捐了300万人民币(迄今为止还没有给地震捐款,希望华为不要让我们伤心)
7、中兴捐了300万人民币(迄今为止没有跟地震灾区捐款,我们看着你呢中兴)
8、微软捐款350万美金 (2次一共给地震灾区捐了200万,我看微软你真的做错了,我们还需要用的正版么?)
9、三星为印度洋海啸捐款300万美金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动作,我讨厌三星,真的)
10、思科为海啸受灾地区捐款逾250万美元 (还没有捐款,我希望思科你不是一个短视的小丑)
11、摩托罗拉全球逾250万美元 (地震捐200万RMB,moto你真的有点过分,但是比诺基亚强多了,NOKIA什么都没捐)
12、戴尔与苏珊基金会周五将向受灾国捐赠300万美元(戴尔还没有捐赈此次地震灾害,你的爱比不上联想!!!)
13、 沃尔玛在超市内设置了募捐箱,同时沃尔玛基金会也捐赠了200万美元(哇,真的不少 给我们捐了300万RMB,是不是有一天你也该滚出中国)

五.韩寒的感触也许从公众人物的角度回应了人们的“关注”。

六.有人建议降半旗,有人建议暂停奥运圣火传递

我以为,
1.灾难面前,尚有人性的人们都会同意“生命高于一切”,“救灾急于一切”。那些地震中的犯罪现象 以及所有不负责任的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行径必定遭到应有的惩罚还有人们的谴责。

2.因为捐款与否以及多少而对别人冷嘲热讽,是一种无聊的举动,尤其是上面那个对比,不仅无聊,还有些头脑简单!

3.以适当的方式比如佩戴黑纱致哀甚至降半旗也是很好的建议。但关于暂停火炬传递一类的建议有些不妥,甚至是帮倒忙。

地震已经给我们造成了巨大损失,已经给我们方方面面带来诸多麻烦,我们除了默哀,除了尽自己能力帮助救灾以外,更重要的就是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秩序,只有这样才能把地震的损害降到最低。所以我觉得,如果它们并未跟救灾相冲突,那么暂停某些原本正常进行的计划弊大于利。

我们能做什么

我们能做什么

在某QQ群里问大家,我们这些侥幸不在受灾的人们,现在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
大家意见基本一致的有:

  • 捐助,包括捐款,捐物(捐款途径之一
  • 献血
  • 关注灾区消息
  • 尽快恢复自己的工作生活秩序

还有吗?欢迎补充

但对是否应该研究政府所作所为,进行讨论,给与言之有物,有理有据的批评,大家的观点发生激烈冲突。
我觉得是可以的,因为在我看来,这也是为救灾尽一份力,而不是有人说的“捣乱”。尤其是,这本来就是一些人的正常工作,不是也应该恢复吗?

当然,就具体的批评而言,不论是非常时期,还是平常时期,我不喜欢看到无端猜测,更不愿看到唯恐天下不乱的恶意煽动。

update: ctt说,不能仅仅是心存侥幸,更应该感恩,为了还能活着而对生活充满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