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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词不达意 &#187; 地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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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范美忠事件的法律分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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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Jun 2008 12:14:50 +0000</pubDate>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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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昨天推荐的长平先生的文章谈的是学校的责任问题，其实已经理清了这次事件的是非，尤其是其中包含了这么个意思：范美忠抛弃的是自己学校自己班的学生。而这一点似乎未引起道德卫士们的注意，他们说的是所有的教师和所有的学生（或者未成年人）。 注意到这个特点，我觉得首先出场的是法律，而不是要求更严更高的道德。从法律规范视角看，首当其冲应受责难的应该是学校而非教师个人，因为对学生尤其是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保护之责的是学校，教师只是作为学校工作人员具体实施。并不是说该事件中不发生教师个人责任的问题，只不过这是第二位的。 学校责任如何，长平先生的文章已有分析，我就不添足了，我试着说说范美忠个人的责任。 道德上，可以说范美忠独自逃命，对自己的学生不管不顾，是懦弱，是无良，但要说责任，可能只能止于批评，最多寄希望于上帝或者来世，却不能涉及其工作和职业资格等等。因为这应该属于现世法律管辖范围。 法律上，范美忠的行为因违反救助义务而构成不作为，但因为并未造成损害后果，民事侵权责任和犯罪不能成立。 1.救助义务的根据 目前立法上对不作为并没有统一的要件规定，只是列举了一些不作为侵权行为（比如施工者安全提醒）和犯罪（比如遗弃罪）。实践中曾有相关案例。一般认为，构成不作为违法的前提是，行为人有特定作为义务，并且有作为的能力，而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特定义务的根据或说来源，主要包括法律规定，职业（岗位）要求，合同义务，先前行为等等。 该中学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负有义务，而范美忠作为该校的工作人员基于其职业岗位对归他管理的学生亦负有此种义务。另外，法律上的诚信原则也要求教师应当爱护学生，基于此范美忠也有救助学生的义务，尤其是只有他一个教师在场的时候。 2.有能力而未履行义务 法谚有云，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即法律不能命令人做他无能为力的事情。比如，不能向一个不会游泳的人课以下水救助落水者的义务。 但我觉得，这个能力的评价要看具体情况。救助的手段不一，对救助者的能力要求不同，救助者应尽其所能履行义务。所谓尽其所能，其范围的确定可以看实施救助行为是否危及本人生命或者是否会造成其他更严重的损害。 范美忠以“出于本能”为自己未履行救助义务辩解，显然是想证明自己无能为力或者不可避免。但我以为，他并非无能为力，而是未尽其所能。 3.侵权责任和犯罪不成立 侵权责任的成立还要求有过错和损害后果。范美忠明知抛弃学生可能给他们带来人身损害，却不管不顾，独自逃命，其有过错毋庸赘言；但实际上学生并未有伤亡，损害后果并未发生，所以要追究侵权责任或者学校向范美忠追偿便没了根据。 至于犯罪，因为范美忠的过错属于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犯罪要求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就危险犯而言应指危险状态，与此事件无关）定罪量刑。因为损害后果并未发生，故犯罪也不能成立。 最后再说一下范美忠个人的行政责任问题，这里仅讨论因此行为可能引起的解聘和吊销教师资格责任。 目前追究教师行政责任的依据主要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 《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资格条例》第18条、第19条也有类似规定。 先不考虑范美忠与供职的学校之间的聘任合同，仅就以上这些规定结合范美忠一向的工作表现来看，我认为不该解聘或者吊销范美忠的教师资格。 针对本文的评论之一：让上帝的归上帝，让恺撒的归恺撒——从“范跑跑”事件说起/王聪 Related Posts特约：法眼观地震救灾捐赠秀的法律责任认领地震孤儿注意事项“政府禁令”不是不可抗力为黄牛党辩护登记不是汽车所有权变动生效要件高利贷和利滚利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争议拟制血亲能不能结婚（续）CPBLAWG.NET &#124; BY-NC-SA &#124; Permalink &#124; 5 comments &#124; 腾讯微博 &#8230; <a href="http://cpblawg.net/502.html">Continue reading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昨天推荐的<a title="范美忠事件中的校方责任" onfocus="onfocus" href="http://cpblawg.net/?p=501" target="_blank">长平先生的文章</a>谈的是学校的责任问题，其实已经理清了这次事件的是非，尤其是其中包含了这么个意思：范美忠抛弃的是自己学校自己班的学生。而这一点似乎未引起道德卫士们的注意，他们说的是所有的教师和所有的学生（或者未成年人）。</p>
<p>注意到这个特点，我觉得首先出场的是法律，而不是要求更严更高的道德。从法律规范视角看，首当其冲应受责难的应该是学校而非教师个人，因为对学生尤其是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保护之责的是学校，教师只是作为学校工作人员具体实施。并不是说该事件中不发生教师个人责任的问题，只不过这是第二位的。</p>
<p>学校责任如何，长平先生的文章已有分析，我就不添足了，我试着说说范美忠个人的责任。</p>
<p>道德上，可以说范美忠独自逃命，对自己的学生不管不顾，是懦弱，是无良，但要说责任，可能只能止于批评，最多寄希望于上帝或者来世，却不能涉及其工作和职业资格等等。因为这应该属于现世法律管辖范围。</p>
<p>法律上，范美忠的行为因违反救助义务而构成不作为，但因为并未造成损害后果，民事侵权责任和犯罪不能成立。</p>
<p><strong>1.救助义务的根据</strong></p>
<p>目前立法上对不作为并没有统一的要件规定，只是列举了一些不作为侵权行为（比如施工者安全提醒）和犯罪（比如遗弃罪）。实践中曾有相关案例。一般认为，构成不作为违法的前提是，行为人有特定作为义务，并且有作为的能力，而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特定义务的根据或说来源，主要包括法律规定，职业（岗位）要求，合同义务，先前行为等等。</p>
<p>该中学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负有义务，而范美忠作为该校的工作人员基于其职业岗位对归他管理的学生亦负有此种义务。另外，法律上的诚信原则也要求教师应当爱护学生，基于此范美忠也有救助学生的义务，尤其是只有他一个教师在场的时候。</p>
<p><strong>2.有能力而未履行义务</strong></p>
<p>法谚有云，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即法律不能命令人做他无能为力的事情。比如，不能向一个不会游泳的人课以下水救助落水者的义务。</p>
<p>但我觉得，这个能力的评价要看具体情况。救助的手段不一，对救助者的能力要求不同，救助者应尽其所能履行义务。所谓尽其所能，其范围的确定可以看实施救助行为是否危及本人生命或者是否会造成其他更严重的损害。</p>
<p>范美忠以“出于本能”为自己未履行救助义务辩解，显然是想证明自己无能为力或者不可避免。但我以为，他并非无能为力，而是未尽其所能。</p>
<p><strong>3.侵权责任和犯罪不成立</strong></p>
<p>侵权责任的成立还要求有过错和损害后果。范美忠明知抛弃学生可能给他们带来人身损害，却不管不顾，独自逃命，其有过错毋庸赘言；但实际上学生并未有伤亡，损害后果并未发生，所以要追究侵权责任或者学校向范美忠追偿便没了根据。</p>
<p>至于犯罪，因为范美忠的过错属于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犯罪要求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就危险犯而言应指危险状态，与此事件无关）定罪量刑。因为损害后果并未发生，故犯罪也不能成立。</p>
<p><strong>最后</strong>再说一下范美忠个人的行政责任问题，这里仅讨论因此行为可能引起的解聘和吊销教师资格责任。</p>
<p>目前追究教师行政责任的依据主要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p>
<p>《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strong>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strong></p>
<p>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strong>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br />
</strong>（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br />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br />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br />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教师资格条例》第18条、第19条也有类似规定。</p>
<p>先不考虑范美忠与供职的学校之间的聘任合同，仅就以上这些规定结合范美忠一向的工作表现来看，我认为不该解聘或者吊销范美忠的教师资格。</p>
<p>针对本文的评论之一：让上帝的归上帝，让恺撒的归恺撒——从“范跑跑”事件说起/王聪</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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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特约：法眼观地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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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8 May 2008 15:09:35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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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特约作者：张长伟律师 历史会铭记这个时刻：2008年5月12日14点28分；人们也不会遗忘这个地方：汶川。那一刻，四川，山摇地动，灾难瞬间来临，樯橹灰飞烟灭，我中华之一隅，经历建国以来未见之大浩劫。灾难之后，同胞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大家齐心协力，共度民族危难，每一个人的同情之心、悲悯之心都被激发出来，或捐款捐物、或前线救援、或献出热血、或遥寄哀思。 不同于三十二年前的唐山大地震，今日之中国正阔步走在民族复兴的伟大道路上，国力大大增强，与之相匹配的是，原来几不存在的法律体系如今已初显峥嵘，公民之权利意识也大有提高。 面对灾难，面对任务艰巨的灾后重建，每个人在完成好自己的工作之余，包括法律人在内的专业人士，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参与救灾、重建，无疑更为重要。法眼观之，地震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两个关键词 关键词之一：人权 人权每每成为西方国家对中国诟病的一个关键词。在这场大灾难中，我们政府快速有力的组织救援，第一时间发布的灾难信息，对每一个人生命的尊重与敬畏，充分的向世界阐释了人权的最基本的内涵：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爱，是人权的基础！相信温总理“最重要的是抢救生命！”的呼喊会让每一个人动容。 关键词之二：不可抗力 灾后关于受灾房屋住房贷款是否应继续还贷的争论，让大家频繁听到一个法律术语：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几乎影响到地震引发的法律问题的各个层面。故笔者再次重复一下这个词语的涵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显然属于不可抗力的一种典型的情形。从司法层面观之，不可抗力影响到从合同到侵权，从实体到程序的各个方面，下面有所述及，此不赘述。 两个层面看地震 1. 从立法的层面来看，《防震减灾法》十年前便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11月1日生效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与汶川地震前的2008年5月1日施行。与地震的相关的法律体系已现雏形，这些法律在救灾过程中也起到了相当的作用。比如刚刚实施不足半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汶川大地震中就发挥了良好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程序及机构等均有明确的规定，这是这次震后信息得到及时公布的法律保障，救灾信息及时公开也得到了社会各界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尹韵公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这样评价，“此次地震的信息公布，堪称我国有史以来最快、最全面的一次，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可谓达到了极致。 这在我国信息公开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这次地震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比如紧急状态法的缺位，防震减灾法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滞后、慈善捐赠和NGO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当出现南方雪灾、汶川地震这种类似的自然灾害，或者某些重大敏感的社会安全事件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有利于在法律的框架内统筹全局、调度各方力量进行灾难救助。对于进入紧急状态后的社会会治安等问题等应急处置也有所裨益。当然，紧急状态下的公民自由与权利会受到必要的限制，美国在911之后的紧急状态措施就是一例，大多数公民对于紧急状态下的权利限制还是理解的。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言：“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 关于《防震减灾法》，除了预报制度被人诟病之外，其第十九条、二十条对于抗震设计的有关规定在汶川震后学校、医院等建筑物频现豆腐渣的背景下也被质疑。《防震减灾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规定：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但是结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来看，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建筑物，除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之外，并未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另外，关于灾后重建的立法也应有所作为。慈善捐赠、NGO方面的立法虽然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但缺乏相关具体的、具备可操作性配套措施，NGO方面的立法更是接近空白。由于NGO立法的空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在中国无疑具有浓郁的官方色彩，而为广大捐赠者所普遍关注的受捐款物的监管使用和管理费的提取问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最明显的例子是，李连杰的壹基金因为无法设立社团而不得不挂在中国红十字会的名下，在具体筹款救灾时，李连杰也更倾向于把钱换成灾区需要的实物，以避免善款的无谓流失。 上述法律的制定、修订，对于依法抗震救灾有着重要意义，日本、台湾等国家地区的现行立法殊值参考。 在这次汶川地震的救灾过程中，哀悼日的设立和奥运火炬的暂停传递体现出政府对百姓民间意见和建议从善如流，希望立法机关也籍此机会顺应民意，推动相关方面法律的立法，促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2. 从司法的层面来看，地震使原本安定的社会关系出现剧烈变动，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显现，如地震造成的遗产继承问题、孤儿收养问题、违约问题、侵权问题、损毁房屋的银行按揭问题、保险问题、诉讼时效问题、期间期日问题、地震后的乘机犯罪问题等。上述问题可以分为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两个大类，也可按照部门法划分为刑事法律问题、民事法律问题和行政法律问题。本文仅对民事方面的法律问题略作梳理。 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当无争议。由于不可抗力涉及司法实践的各个层面，有必要先总述一下不可抗力的几个问题。汶川地震作为不可抗力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首先需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 其一，汶川地震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事由。震中地区是毫无异议的，但是这次地震波及的范围有十万平方公里，是否可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呢？笔者认为，是否适用不可抗力规则首先要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数据作为评判依据；其次还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具体判断。比如说，在房屋被震塌的地方而言，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而有些未受影响的比如赠与合同等则宜适用。 其二，汶川地震在什么时间区间内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事由。起点是2008年5月12日，终点时何时则要根据灾后重建的进程和具体案情来具体分析了。当事人可以根据案情举出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相关证据，裁判者也可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关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的规定进行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不可抗力造成的法律后果是免除责任，当然，这种免除也不是绝对的，还要参看不可抗力这个“因”对于法律后果这个“果”的原因力的参与程度。 地震对于实体法律关系的影响 一、地震对于合同法律关系的影响 地震对于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具有很大的影响，这次汶川地震会导致许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免除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告诉我们，并非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违约方就可全部免责，还应参照不可抗力的原因力和参与度进行衡量；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违约为不可抗力所致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违约后违约方应尽到减损的义务。 二、地震对于侵权法律关系的影响 汶川地震造成的侵权案件也很多。此就常见之几种情形简述之。 &#8230; <a href="http://cpblawg.net/485.html">Continue reading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特约作者：张长伟律师</strong></p>
<p>历史会铭记这个时刻：2008年5月12日14点28分；人们也不会遗忘这个地方：汶川。那一刻，四川，山摇地动，灾难瞬间来临，樯橹灰飞烟灭，我中华之一隅，经历建国以来未见之大浩劫。灾难之后，同胞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大家齐心协力，共度民族危难，每一个人的同情之心、悲悯之心都被激发出来，或捐款捐物、或前线救援、或献出热血、或遥寄哀思。</p>
<p>不同于三十二年前的唐山大地震，今日之中国正阔步走在民族复兴的伟大道路上，国力大大增强，与之相匹配的是，原来几不存在的法律体系如今已初显峥嵘，公民之权利意识也大有提高。</p>
<p>面对灾难，面对任务艰巨的灾后重建，每个人在完成好自己的工作之余，包括法律人在内的专业人士，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参与救灾、重建，无疑更为重要。法眼观之，地震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span id="more-485"></span></p>
<p><strong>两个关键词</strong></p>
<p>关键词之一：人权</p>
<p>人权每每成为西方国家对中国诟病的一个关键词。在这场大灾难中，我们政府快速有力的组织救援，第一时间发布的灾难信息，对每一个人生命的尊重与敬畏，充分的向世界阐释了人权的最基本的内涵：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爱，是人权的基础！相信温总理“最重要的是抢救生命！”的呼喊会让每一个人动容。</p>
<p>关键词之二：不可抗力</p>
<p>灾后关于受灾房屋住房贷款是否应继续还贷的争论，让大家频繁听到一个法律术语：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几乎影响到地震引发的法律问题的各个层面。故笔者再次重复一下这个词语的涵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显然属于不可抗力的一种典型的情形。从司法层面观之，不可抗力影响到从合同到侵权，从实体到程序的各个方面，下面有所述及，此不赘述。</p>
<p><strong>两个层面看地震</strong></p>
<p><strong>1.</strong> 从立法的层面来看，《防震减灾法》十年前便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11月1日生效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与汶川地震前的2008年5月1日施行。与地震的相关的法律体系已现雏形，这些法律在救灾过程中也起到了相当的作用。比如刚刚实施不足半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汶川大地震中就发挥了良好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程序及机构等均有明确的规定，这是这次震后信息得到及时公布的法律保障，救灾信息及时公开也得到了社会各界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尹韵公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这样评价，“此次地震的信息公布，堪称我国有史以来最快、最全面的一次，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可谓达到了极致。 这在我国信息公开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p>
<p>但是，这次地震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比如紧急状态法的缺位，防震减灾法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滞后、慈善捐赠和NGO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当出现南方雪灾、汶川地震这种类似的自然灾害，或者某些重大敏感的社会安全事件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有利于在法律的框架内统筹全局、调度各方力量进行灾难救助。对于进入紧急状态后的社会会治安等问题等应急处置也有所裨益。当然，紧急状态下的公民自由与权利会受到必要的限制，美国在911之后的紧急状态措施就是一例，大多数公民对于紧急状态下的权利限制还是理解的。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言：“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p>
<p>关于《防震减灾法》，除了预报制度被人诟病之外，其第十九条、二十条对于抗震设计的有关规定在汶川震后学校、医院等建筑物频现豆腐渣的背景下也被质疑。《防震减灾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规定：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br />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br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br />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br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p>
<p>但是结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来看，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建筑物，除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之外，并未要求进行抗震设计。</p>
<p>另外，关于灾后重建的立法也应有所作为。慈善捐赠、NGO方面的立法虽然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但缺乏相关具体的、具备可操作性配套措施，NGO方面的立法更是接近空白。由于NGO立法的空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在中国无疑具有浓郁的官方色彩，而为广大捐赠者所普遍关注的受捐款物的监管使用和管理费的提取问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最明显的例子是，李连杰的壹基金因为无法设立社团而不得不挂在中国红十字会的名下，在具体筹款救灾时，李连杰也更倾向于把钱换成灾区需要的实物，以避免善款的无谓流失。</p>
<p>上述法律的制定、修订，对于依法抗震救灾有着重要意义，日本、台湾等国家地区的现行立法殊值参考。</p>
<p>在这次汶川地震的救灾过程中，哀悼日的设立和奥运火炬的暂停传递体现出政府对百姓民间意见和建议从善如流，希望立法机关也籍此机会顺应民意，推动相关方面法律的立法，促进我国的法治进程。</p>
<p><strong>2.</strong> 从司法的层面来看，地震使原本安定的社会关系出现剧烈变动，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显现，如地震造成的遗产继承问题、孤儿收养问题、违约问题、侵权问题、损毁房屋的银行按揭问题、保险问题、诉讼时效问题、期间期日问题、地震后的乘机犯罪问题等。上述问题可以分为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两个大类，也可按照部门法划分为刑事法律问题、民事法律问题和行政法律问题。本文仅对民事方面的法律问题略作梳理。</p>
<p>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当无争议。由于不可抗力涉及司法实践的各个层面，有必要先总述一下不可抗力的几个问题。汶川地震作为不可抗力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首先需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p>
<p>其一，汶川地震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事由。震中地区是毫无异议的，但是这次地震波及的范围有十万平方公里，是否可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呢？笔者认为，是否适用不可抗力规则首先要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数据作为评判依据；其次还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具体判断。比如说，在房屋被震塌的地方而言，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而有些未受影响的比如赠与合同等则宜适用。</p>
<p>其二，汶川地震在什么时间区间内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事由。起点是2008年5月12日，终点时何时则要根据灾后重建的进程和具体案情来具体分析了。当事人可以根据案情举出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相关证据，裁判者也可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关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的规定进行认定。<br />
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不可抗力造成的法律后果是免除责任，当然，这种免除也不是绝对的，还要参看不可抗力这个“因”对于法律后果这个“果”的原因力的参与程度。</p>
<p><strong>地震对于实体法律关系的影响</strong></p>
<p>一、地震对于合同法律关系的影响<br />
地震对于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具有很大的影响，这次汶川地震会导致许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免除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br />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br />
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br />
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br />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p>
<p>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告诉我们，并非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违约方就可全部免责，还应参照不可抗力的原因力和参与度进行衡量；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违约为不可抗力所致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违约后违约方应尽到减损的义务。</p>
<p>二、地震对于侵权法律关系的影响</p>
<p>汶川地震造成的侵权案件也很多。此就常见之几种情形简述之。<br />
1. 工伤。汶川地震发生时，正是多数人的上班时间，伤亡事故不少，另外在救灾过程中的伤亡也不少见。是否属于工伤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确定。兹录相关规定如下：<br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br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r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br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br />
（四）患职业病的；<br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br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br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br />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br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４８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br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br />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br />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br />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br />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br />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br />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p>
<p>2. 建筑物毁损<br />
虽然建筑物倒塌主要是因为地震的破坏力所致，但是也不排除部分建筑物损毁因建筑物质量不合格的“豆腐渣”造成的，因此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根据建筑物设计、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主体的过错程度，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不能依据不可抗力免责。合格建筑则另当别论。</p>
<p>3.环境污染<br />
地震中很多的化工企业破坏严重，有可能出现环境污染的民事赔偿案件，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看：（1）相关的设施、建筑物是否符合国家的各类强制性标准、规范；（2）相关容易导致污染的危险品、化工制品的管理是否存在疏漏。假设没有上述两种情况，且符合不可抗力的条件，企业应免责。</p>
<p>三、地震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p>
<p>不当得利，即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地震也可发生不当得利的情况，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受益人应当将取得的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br />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p>
<p>地震对于实体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都有影响，比如涉及人身关系的继承、收养；对于物权的影响；对于保险法律关系的影响；对于房屋按揭贷款的影响等等，限于篇幅，本文暂不一一分析。</p>
<p><strong>地震对于程序法律关系的影响</strong></p>
<p>一、对于诉讼程序的影响<br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四)项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具体到何时恢复审理，应当根据前述不可抗力的情况消失之时。<br />
根据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均可中止审理。仲裁案件则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中止。</p>
<p>二、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影响<br />
《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由于汶川地震灾害破坏的严重性，审判机关应适当从宽掌握诉讼时效的继续之日，最好是在震区大面积恢复正常生活秩序后，以便当事人能够无障碍地进行被地震中断的相关诉讼行为。</p>
<p>总之，地震引发的法律问题包罗万象，政府、法院、检察院均对此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法律人应当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技能，克服地震给我们留下的法律难题，为灾区的重建作出贡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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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救灾捐赠秀的法律责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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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8 May 2008 10:33:54 +0000</pubDate>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学]]></category>
		<category><![CDATA[评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地震]]></category>
		<category><![CDATA[民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赠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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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人们踊跃捐赠当然是好事，但我们也会担心，会不会有人是在作秀？如果有，怎么处理？ 刚才看到一篇文章，写的是98洪灾和今年初的雪灾期间的捐赠秀。其中介绍了相关的立法，分析了捐赠秀将会导致的法律后果，我觉得有些话说得不够准确，所以在这里再把这个问题梳理一下。 首先，要区别捐赠人（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是否与受赠人达成赠与合同。 一般我们从新闻报道中了解到的某企业捐赠多少可能只是一种向公众的表态。如果它没有把愿意赠与的意思明确地告诉受赠人，就无法与受赠人就捐赠达成协议；没有这个协议，在法律上，他就没有交付财产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形下，作秀的企业并不负法律责任。 像湖北省民政厅的以下做法就不大妥： 据了解，当时这些企业并没有与民政部门签订完备的捐赠合同，也未规定捐款到账的最后期限，所以即使捐赠款未及时到账，企业也并不违规。 那么，是拖欠捐款的企业最终觉悟了？非也！原来，省民政厅公开表示，将对捐赠中开“空头支票”的企业公之于众，以体现社会诚信。此招犹如是给了拖欠捐款的企业一记重锤，他们这才补上了捐款。 如果双方已经达成赠与合同，对捐赠的数额、期限等已有约定，那么捐赠人的转移赠与财产的义务就成立了。而且，由于是救灾捐赠，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不得在转移赠与财产之前撤销赠与（186条第二款），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188条）。 民政部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其次，即使是达成了救灾捐赠协议，捐赠人也有可能免除义务。 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这并非什么“法律漏洞”，而是法律平衡双方利益的规定。只是捐赠人需对这类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一句“经营困难”就可以的。 除此以外，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法定撤销的某些情形也可能适用。 Related Posts登记不是汽车所有权变动生效要件范美忠事件的法律分析特约：法眼观地震认领地震孤儿注意事项万元奖金该归谁？高利贷和利滚利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争议拟制血亲能不能结婚（续）南平血案考验我们（续）消协也霸王-写在3·15CPBLAWG.NET &#124; BY-NC-SA &#124; Permalink &#124; 5 comments &#124; 腾讯微博 &#124;捐助]]></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commondatastorage.googleapis.com/static.panoramio.com/photos/medium/46804435.jpg" alt="" /></p>
<p>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人们踊跃捐赠当然是好事，但我们也会担心，会不会有人是在作秀？如果有，怎么处理？</p>
<p>刚才看到<a href="http://news.qq.com/a/20080528/003340.htm" target="_blank" onfocus="onfocus">一篇文章</a>，写的是98洪灾和今年初的雪灾期间的捐赠秀。其中介绍了相关的立法，分析了捐赠秀将会导致的法律后果，我觉得有些话说得不够准确，所以在这里再把这个问题梳理一下。</p>
<p><strong>首先</strong>，要区别捐赠人（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是否与受赠人达成赠与合同。</p>
<p>一般我们从新闻报道中了解到的某企业捐赠多少可能只是一种向公众的表态。如果它没有把愿意赠与的意思明确地告诉受赠人，就无法与受赠人就捐赠达成协议；没有这个协议，在法律上，他就没有交付财产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形下，作秀的企业并不负法律责任。</p>
<p>像湖北省民政厅的以下做法就不大妥：</p>
<blockquote><p>据了解，<strong>当时这些企业并没有与民政部门签订完备的捐赠合同，</strong>也未规定捐款到账的最后期限，所以即使捐赠款未及时到账，企业也并不违规。</p>
<p>那么，是拖欠捐款的企业最终觉悟了？非也！原来，省民政厅公开表示，将对捐赠中开“空头支票”的企业公之于众，以体现社会诚信。此招犹如是给了拖欠捐款的企业一记重锤，他们这才补上了捐款。</p></blockquote>
<p>如果双方已经达成赠与合同，对捐赠的数额、期限等已有约定，那么捐赠人的转移赠与财产的义务就成立了。而且，由于是救灾捐赠，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不得在转移赠与财产之前撤销赠与（186条第二款），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188条）。</p>
<p>民政部的《<a href="http://www.gov.cn/flfg/2008-05/09/content_965425.htm" target="_blank" onfocus="onfocus">救灾捐赠管理办法</a>》第三十三条也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p>
<p><strong>其次</strong>，即使是达成了救灾捐赠协议，捐赠人也有可能免除义务。</p>
<p>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p>
<p>这并非什么“法律漏洞”，而是法律平衡双方利益的规定。只是捐赠人需对这类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一句“经营困难”就可以的。</p>
<p>除此以外，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法定撤销的某些情形也可能适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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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两则消息</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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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3 May 2008 02:54:17 +0000</pubDate>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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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地震]]></category>
		<category><![CDATA[消息]]></category>
		<category><![CDATA[许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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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许霆案二审维持原判。（详情） 2.刚收到《心理月刊》的邮件，该杂志网站将于2008年5月26日14：30——15：30举行一次访谈节目，邀请心理学和法律专家探讨收养灾后孤儿问题。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 Related Posts许霆案发回重审贾平凹新作《古炉》云南何鹏案我们去听报告吧Good News And Bad News黄雁村商业街被堵继续告GFW范美忠事件的法律分析许霆案起诉书特约：法眼观地震CPBLAWG.NET &#124; BY-NC-SA &#124; Permalink &#124; 抢沙发啦 &#124; 腾讯微博 &#124;捐助]]></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1.许霆案二审维持原判。（详情）</p>
<p>2.刚收到《心理月刊》的邮件，该杂志<a href="http://www.psychologies.com.cn" target="_blank">网站</a>将于2008年5月26日14：30——15：30举行一次访谈节目，邀请心理学和法律专家探讨收养灾后孤儿问题。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p>
<p><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src="http://photo1.bababian.com/upload11/20080523/EAEA178C45DC0C502AE16EF3584E680B.jpg" al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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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守住了底线而已</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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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2 May 2008 10:50:50 +0000</pubDate>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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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团结一致，尊重生命，乐善好施……舆论空气里充满了类似的表扬的词语。一场灾难，似乎让这个民族，这个政府挣到许多好声誉。 虽然灾难带来的巨大悲痛远未消散，但我们得清醒地知道，所有人的表现，政府的所有值得肯定的作为只是在非常时期守住了自己的底线。再大的灾难总要过去，我们的生活还要继续，悲痛和教训却很容易被时间的强大力量冲淡。这个民族，这个政府要面对的是更久的平常时期，我们不可能也不希望永远生活在非常时期。 有句话说得好，患难之时见真情。灾难面前我们既看到了这个民族美的一面，但也看到它丑的一面。 许多人因捐款而遭受舆论压力，许多人打听别人捐了没有，捐了多少，甚至还要正义凛然地比较、评论一番。我想不仅仅是王石等等名人，许多普通人也有同样的痛苦遭遇。捐献本是一桩善举，可目前这种变态的舆论气氛却硬是逼良为娼，让它异化为一种恶行。联想平时，你会发现，傻逼思路和做法一以贯之。 ps:如何处理这个女孩辱骂四川灾民的问题更能显出政府和人民的水平。 Related Posts地震伦理学坑爹的谣言：撞伤不如撞死云南李昌奎案再审的理由点评师恩当谢未必宴请在华商报当了回编辑判决书引用《孝经》纯属扯淡梁启超：敬告我同业诸君讲座谁伤害了肖志军？北方网之怒CPBLAWG.NET &#124; BY-NC-SA &#124; Permalink &#124; 2 comments &#124; 腾讯微博 &#124;捐助]]></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团结一致，尊重生命，乐善好施……舆论空气里充满了类似的表扬的词语。一场灾难，似乎让这个民族，这个政府挣到许多好声誉。</p>
<p>虽然灾难带来的巨大悲痛远未消散，但我们得清醒地知道，所有人的表现，政府的所有值得肯定的作为只是在非常时期守住了自己的底线。再大的灾难总要过去，我们的生活还要继续，悲痛和教训却很容易被时间的强大力量冲淡。这个民族，这个政府要面对的是更久的平常时期，我们不可能也不希望永远生活在非常时期。</p>
<p>有句话说得好，患难之时见真情。灾难面前我们既看到了这个民族美的一面，但也看到它丑的一面。</p>
<p>许多人因捐款而遭受舆论压力，许多人打听别人捐了没有，捐了多少，甚至还要正义凛然地比较、评论一番。我想不仅仅是王石等等名人，许多普通人也有同样的痛苦遭遇。捐献本是一桩善举，可目前这种变态的舆论气氛却硬是逼良为娼，让它异化为一种恶行。联想平时，你会发现，傻逼思路和做法一以贯之。</p>
<p>ps:如何处理这个女孩辱骂四川灾民的问题更能显出政府和人民的水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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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专题：地震引发的法律问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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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1 May 2008 08:51:16 +0000</pubDate>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学]]></category>
		<category><![CDATA[专题]]></category>
		<category><![CDATA[博客]]></category>
		<category><![CDATA[地震]]></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cpblawg.net/?p=481</guid>
		<description><![CDATA[2008年5月12日，中国四川发生8.0级地震，震中位于汶川地区，波及范围包括重庆，陕西等地，其破坏程度可能是1949年以来最大的。 这么一场特大地震灾难给震区同胞，给全国人民乃至这个国家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目前，救灾工作还在进行，相信不久灾后重建工作就会展开。随之而来的，也会出现许多因此次地震而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问题。这类问题如何解决，需要有人专门研究或者介绍一番。 本博客近期将推出系列文章，集中分析因地震而引发的种种法律问题，比如时效、期间、程序问题，房屋按揭问题，工伤保险问题，捐献纠纷，保险合同问题，收养孤儿等等。我们希望这种工作对灾区同胞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秩序，对灾区重建有所助益。 目前，已有数位从事法律或相关行业工作的朋友接受本博客邀请，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地震引发的法律问题》这个专题。在此对诸位给与的支持表示感谢！也欢迎读者朋友踊跃投稿，或者发表评论。 请订阅本博客feed ，及时了解专题更新。 专题目录： 1.认养地震孤儿的注意事项 /曹鹏 2.救灾捐赠秀的法律责任 3.法眼观地震/张长伟 4.范美忠事件的法律分析 5. …… Related Posts禁用无觅蒲公英种子若干法律微博，法律界的八卦WordPress案例：西北大学鲜果联播邀请发送两顶帽子新浪微波邀请后台不能登录性格测试《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新站开通CPBLAWG.NET &#124; BY-NC-SA &#124; Permalink &#124; 抢沙发啦 &#124; 腾讯微博 &#124;捐助]]></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08年5月12日，中国四川发生8.0级地震，震中位于汶川地区，波及范围包括重庆，陕西等地，其破坏程度可能是1949年以来最大的。</p>
<p>这么一场特大地震灾难给震区同胞，给全国人民乃至这个国家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目前，救灾工作还在进行，相信不久灾后重建工作就会展开。随之而来的，也会出现许多因此次地震而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问题。这类问题如何解决，需要有人专门研究或者介绍一番。</p>
<p>本博客近期将推出系列文章，集中分析因地震而引发的种种法律问题，比如时效、期间、程序问题，房屋按揭问题，工伤保险问题，捐献纠纷，保险合同问题，收养孤儿等等。我们希望这种工作对灾区同胞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秩序，对灾区重建有所助益。</p>
<p>目前，已有数位从事法律或相关行业工作的朋友接受本博客邀请，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地震引发的法律问题》这个专题。在此对诸位给与的支持表示感谢！也欢迎读者朋友踊跃投稿，或者发表评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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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专题目录：</strong></p>
<p>1.<a href="http://cpblawg.net/?p=480" target="_blank">认养地震孤儿的注意事项</a> /<a href="http://cpblawg.net">曹鹏</a></p>
<p>2.<a href="http://cpblawg.net/?p=484" target="_blank">救灾捐赠秀的法律责任</a></p>
<p>3.<a href="http://cpblawg.net/?p=485" target="_blank">法眼观地震/张长伟</a></p>
<p>4.<a title="Permanent Link to 范美忠事件的法律分析" href="../?p=502" rel="bookmark">范美忠事件的法律分析</a></p>
<p>5.</p>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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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认领地震孤儿注意事项</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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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6:02:26 +0000</pubDate>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学]]></category>
		<category><![CDATA[评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地震]]></category>
		<category><![CDATA[收养]]></category>
		<category><![CDATA[民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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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这两天很多人都说要认领四川地震中失去亲人的可怜的孩子，有的人甚至很急迫的样子。爱心、热心可嘉，但我觉得这事不能凭一时意气，一定要考虑周全，选择对孩子对自己，对现在对将来都合适的方式献爱心。 大致上，如果有帮助这些孩子的意愿，尚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收养、认领、认养、领养等说法的不同意义 在不同人那里对如何帮助小孩有收养、认领、认养、领养等不同的说法。虽然从日常语言上看，没什么不同，都是把别人家的孩子领到自己家，当自己的孩子一样抚养；但是需注意，如果爱心人士们不打算与孩子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将来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还有将来的继承关系等等——那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收养。 可能是家庭寄养，可能是赠与关系（赞助）。 当然，如果不是收养，也就不受收养法上那些条件的限制了。 附：《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 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收养 如果经充分考虑决定收养，那就有必要了解一下法律对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的条件，收养程序等的规定。目前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收养法》和民政部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对华侨和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人而言，还应了解民政部的《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对外国人而言，民政部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三、家庭寄养 如果不打算收养，又希望把孩子接到自己家里进行抚养，或者就是俗话说的当个“干爹干妈”，那就属于“家庭寄养”。按照民政部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选择这种方式不能不细细学习一下这个规章关于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四、赞助 这种方式相对简单一些，因为这一般只构成财产赠与的法律关系，不涉及人身。但在余震仍然继续，灾区生活秩序尚未稳定的情况下，那种很多人期望的点对点的赞助关系也难建立。 五、遵守法定程序 无论是收养抑或家庭寄养，法律上都设有一定程序，这些程序对各方当事人都有保护作用，应当遵守。希望爱心人士们戒急戒躁，理性献爱心。 另外，目前四川方面地震活动还没停止，今天明天（5月19日、5月20日）据说还有6至7级余震，救灾工作尚在紧张进行着。但就孤儿问题，四川省民政部门也表示“灾区儿童目前正在进行救治、安抚、甄别身份和联系亲人等，目前尚未开展办理孤儿收养的工作”。所以，大家还是应当耐心等侯。 最后附上四川省民政厅两部收养咨询热线：028-8 44 23064；028-8 44 23065。接受全国各地的有关收养灾区孤儿方面的咨询。 我暂时就想到这么多，如有遗漏，欢迎补充。 Related Posts范美忠事件的法律分析特约：法眼观地震救灾捐赠秀的法律责任登记不是汽车所有权变动生效要件高利贷和利滚利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争议拟制血亲能不能结婚（续）南平血案考验我们（续）消协也霸王-写在3·15日本民法改正案CPBLAWG.NET &#124; BY-NC-SA &#124; Permalink &#124; 3 comments &#124; 腾讯微博 &#124;捐助]]></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vaeaka.blu.livefilestore.com/y1pnnX8_obDhnaQ5CYgoAlithK5OAnUzlfEK2argXcZLzgDvuij7JE4egMN8XD1m22f1hX1DXHa4GN_THvqluXjQjPOcKh4IN4r/dzge.jpg" alt="" /></p>
<p>这两天很多人都说要认领四川地震中失去亲人的可怜的孩子，有的人甚至很急迫的样子。爱心、热心可嘉，但我觉得这事不能凭一时意气，一定要考虑周全，选择对孩子对自己，对现在对将来都合适的方式献爱心。</p>
<p>大致上，如果有帮助这些孩子的意愿，尚需注意以下事项：</p>
<p><strong>一、收养、认领、认养、领养等说法的不同意义</strong></p>
<p>在不同人那里对如何帮助小孩有收养、认领、认养、领养等不同的说法。虽然从日常语言上看，没什么不同，都是把别人家的孩子领到自己家，当自己的孩子一样抚养；但是需注意，如果爱心人士们不打算与孩子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将来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还有将来的继承关系等等——那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收养。 可能是家庭寄养，可能是赠与关系（赞助）。</p>
<p>当然，如果不是收养，也就不受收养法上那些条件的限制了。</p>
<p>附：《<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102892.htm" target="_blank">收养法</a>》第二十三条</p>
<blockquote><p>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 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br />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p></blockquote>
<p><strong>二、收养</strong></p>
<p>如果经充分考虑决定收养，那就有必要了解一下法律对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的条件，收养程序等的规定。目前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有：</p>
<p>《<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102892.htm" target="_blank">收养法</a>》和民政部的《<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438792.htm" target="_blank">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a>》。对华侨和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人而言，还应了解民政部的《<a href="http://www.china.com.cn/chinese/TCC/haixia/18390.htm" target="_blank">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a>》。对外国人而言，民政部有《<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438793.htm" target="_blank">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a>》。</p>
<p><strong>三、家庭寄养</strong></p>
<p>如果不打算收养，又希望把孩子接到自己家里进行抚养，或者就是俗话说的当个“干爹干妈”，那就属于“家庭寄养”。按照民政部的《<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438483.html" target="_blank">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a>》第二条规定，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选择这种方式不能不细细学习一下这个规章关于条件和程序的规定。</p>
<p><strong>四、赞助</strong></p>
<p>这种方式相对简单一些，因为这一般只构成财产赠与的法律关系，不涉及人身。但在余震仍然继续，灾区生活秩序尚未稳定的情况下，那种很多人期望的点对点的赞助关系也难建立。</p>
<p><strong>五、遵守法定程序</strong></p>
<p>无论是收养抑或家庭寄养，法律上都设有一定程序，这些程序对各方当事人都有保护作用，应当遵守。希望爱心人士们戒急戒躁，理性献爱心。</p>
<p>另外，目前四川方面地震活动还没停止，今天明天（5月19日、5月20日）据说还有6至7级余震，救灾工作尚在紧张进行着。但就孤儿问题，四川省民政部门也表示“灾区儿童目前正在进行救治、安抚、甄别身份和联系亲人等，目前尚未开展办理孤儿收养的工作”。所以，大家还是应当耐心等侯。</p>
<p>最后附上四川省民政厅两部收养咨询热线：028-8 44 23064；028-8 44 23065。接受全国各地的有关收养灾区孤儿方面的咨询。</p>
<p>我暂时就想到这么多，如有遗漏，欢迎补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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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火炬传递暂停</title>
		<link>http://cpblawg.net/479.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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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8 May 2008 14:33:40 +0000</pubDate>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category><![CDATA[评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北京]]></category>
		<category><![CDATA[合同]]></category>
		<category><![CDATA[地震]]></category>
		<category><![CDATA[奥运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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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今天的两条消息，学习一下 国务院决定，明天起全国哀悼三天，并降半旗。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降半旗的依据是《国旗法》：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另一条消息是，5月19日至21日，奥运圣火在境内的传递活动暂停三天。但很多报道省略了一句话，即“经与国际奥委会协商”。须知，这不是北京奥组委能单方面决定的事。 因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的约定： 六、仪式、奥林匹克圣火与火炬接力 37·奥林匹克圣火苗火炬接力 国际奥委会拥有与奥林匹克圣火和奥林匹克火炬的使用有关的一切权利。因此，所有与奥林匹克圣火与火炬接力活动有关的事宜包括奥林匹克火炬的设计，生产相分发，奥林匹克圣火的点燃，与火炬接力有关的所有方面包括参加接力跑的人数、路线和设备的提供，以及任何由奥运会组委会或为奥运会组委会设计相制作的卡通或其他活动;都必须事先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各方都明白和同意，与奥运会有关的火炬接力活动只能有一项。奥运会组委会应在奥运会开幕式前以组委会的经费向国际奥委会提供40支火炬。 前面那篇日志不赞同暂停火炬传递的意见，虽然考虑不够全面，但我也不打算全面否定。 Related Posts38年前的合同二读《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3）二读《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2）二读《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1）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的判断标准明星代言法律问题琐思范美忠事件的法律分析特约：法眼观地震救灾捐赠秀的法律责任两则消息CPBLAWG.NET &#124; BY-NC-SA &#124; Permalink &#124; 抢沙发啦 &#124; 腾讯微博 &#124;捐助]]></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今天的两条消息，学习一下</p>
<p>国务院决定，明天起全国哀悼三天，并降半旗。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br />
降半旗的依据是《国旗法》：</p>
<blockquote><p>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br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br />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br />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br />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br />
<strong>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strong><br />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br />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p></blockquote>
<p>另一条消息是，<a href="http://torchrelay.beijing2008.cn/cn/news/headlines/n214368031.shtml" target="_blank">5月19日至21日，奥运圣火在境内的传递活动暂停三天</a>。但很多报道省略了一句话，即“经与国际奥委会协商”。须知，这不是北京奥组委能单方面决定的事。</p>
<p>因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的约定：</p>
<blockquote><p>六、仪式、奥林匹克圣火与火炬接力<br />
37·奥林匹克圣火苗火炬接力<br />
国际奥委会拥有与奥林匹克圣火和奥林匹克火炬的使用有关的一切权利。因此，<strong>所有与奥林匹克圣火与火炬接力活动有关的事宜包括奥林匹克火炬的设计，生产相分发，奥林匹克圣火的点燃，与火炬接力有关的所有方面包括参加接力跑的人数、路线和设备的提供，以及任何由奥运会组委会或为奥运会组委会设计相制作的卡通或其他活动;都必须事先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strong>。各方都明白和同意，与奥运会有关的火炬接力活动只能有一项。奥运会组委会应在奥运会开幕式前以组委会的经费向国际奥委会提供40支火炬。</p></blockquote>
<p>前面那篇日志不赞同暂停火炬传递的意见，虽然考虑不够全面，但我也不打算全面否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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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志愿者招募：寻找地震救援盲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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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7 May 2008 08:37:38 +0000</pubDate>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category><![CDATA[拾零]]></category>
		<category><![CDATA[地震]]></category>
		<category><![CDATA[网络]]></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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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起行动，寻找救援盲区 此次地震重灾区面积达10万余平方公里，除了媒体报道较多的热点灾区外，还有更广大的乡村救援未能到达。当前面临的困难不仅是物资和救援人员的绝对匮乏，还有信息缺乏和失真导致救援不能尽快到达最急需的地方。 一条准确的信息也许就能挽救生命。 网易和成都传媒集团的志愿者正在紧急制作一个救援信息网（预计１７日晚能开通），上面将汇集和整理来自各方的灾区和救援信息。 我们需要传递、核实信息的志愿者。如果你看到有待救助的灾情信息，请和我们联系： 1、 如果你收集到准确的灾区求援信息（灾情，所需救援，道路状况等），或者可提供的救援信息，请提供给我们。 2、 我们需要大批熟悉各地情况的志愿者，按地区分组，帮助收集、核查、整理救援信息。 如果你获得救援信息或愿充当信息志愿者，请联系我们： 1、 QQ群 寻找救援盲区1：43240968（成都） 寻找救援盲区2：38398136（阿坝） 寻找救援盲区3：62024741（德阳） 寻找救援盲区4：62025175（绵阳） 寻找救援盲区5：60180485（广元） 寻找救援盲区6：62026417（其他地区） update： 其他群名额满了，就加这个。寻找救援盲区7：62028224 凡有意参加信息志愿者行动者，请加入以上QQ群（请注明：真实姓名和所在地区；聊天者请勿入）。 2、电子邮件：sos_20080512@yeah.net 3、电话：15982488737 我们将收集到的信息整理核实后在网易上发布，并通知相关部门，帮助政府机构和志愿者有效开展救援。 为了灾区，让我们开始行动。 请将此消息广泛转发！！！ Related Posts蒲公英种子若干百度奇艺账户邀请放送谷歌搜索新家WordPress案例：西北大学卓越不能爽到高潮迭起你是左派还是右派？关闭google.cn的后果继续说关于盗QQ号那些事儿关于盗QQ号那些事儿鲜果联播邀请发送CPBLAWG.NET &#124; BY-NC-SA &#124; Permalink &#124; 2 comments &#124; 腾讯微博 &#124;捐助]]></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一起行动，寻找救援盲区</strong></p>
<p>此次地震重灾区面积达10万余平方公里，除了媒体报道较多的热点灾区外，还有更广大的乡村救援未能到达。当前面临的困难不仅是物资和救援人员的绝对匮乏，还有信息缺乏和失真导致救援不能尽快到达最急需的地方。</p>
<p><strong><span style="color: #ff0000;">一条准确的信息也许就能挽救生命</span></strong>。</p>
<p>网易和成都传媒集团的志愿者正在紧急制作一个救援信息网（预计１７日晚能开通），上面将汇集和整理来自各方的灾区和救援信息。</p>
<p>我们需要传递、核实信息的志愿者。如果你看到有待救助的灾情信息，请和我们联系：<br />
1、 如果你收集到准确的灾区求援信息（灾情，所需救援，道路状况等），或者可提供的救援信息，请提供给我们。<br />
2、 我们需要大批熟悉各地情况的志愿者，按地区分组，帮助收集、核查、整理救援信息。</p>
<p>如果你获得救援信息或愿充当信息志愿者，请联系我们：<br />
<strong>1、 QQ群</strong></p>
<p>寻找救援盲区1：43240968（成都）<br />
寻找救援盲区2：38398136（阿坝）<br />
寻找救援盲区3：62024741（德阳）<br />
寻找救援盲区4：62025175（绵阳）<br />
寻找救援盲区5：60180485（广元）<br />
寻找救援盲区6：62026417（其他地区）</p>
<p>update： 其他群名额满了，就加这个。<strong>寻找救援盲区7：62028224</strong><br />
<strong>凡有意参加信息志愿者行动者，请加入以上QQ群（请注明：真实姓名和所在地区；聊天者请勿入）。</strong></p>
<p><strong>2、电子邮件</strong>：<a href="mailto:sos_20080512@yeah.net">sos_20080512@yeah.net</a></p>
<p><strong>3、电话</strong>：15982488737</p>
<p>我们将收集到的信息整理核实后在网易上发布，并通知相关部门，帮助政府机构和志愿者有效开展救援。<br />
为了灾区，让我们开始行动。<br />
请将此消息广泛转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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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地震伦理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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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5 May 2008 11:43:39 +0000</pubDate>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category><![CDATA[评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地震]]></category>
		<category><![CDATA[道德]]></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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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地震伦理学 一.在那天讨论我们能做什么时，就有人质问过：“都地震了，死了那么多人，你还在这里唧唧歪歪批评政府，还在讨论什么学术问题，言论自由问题……” 二.有网友写了一篇《地震震出的法律问题》，有人问道：“那么多人都还在废墟下面挣扎，居然还有空计较这些问题” 三.今天听到很多人在讨论捐款，似乎很关注某某捐了没有，捐了多少；还不时地对某公众人物捐款数额冷嘲热讽。 四.在qq群里有一条消息在传递，内容是印尼海啸的捐款名单和此次地震捐赠对比： 1、联想集团捐款50万美元 （本次1000万，联想好样的，我们支持你） 2、华硕捐赠金额2500万人民币（本次地震仅仅捐献了300万，华硕难道认为印尼的市场比我中国市场重要10倍？） 3、丁磊个人捐款1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但是你整个网易这次才捐了500万，丁磊你怎么想的？） 4、陈天桥及盛大为海啸灾区捐赠100万元人民币（本次地震也是100万，盛大我以后绝对不玩你的游戏，我说真的） 5、TCL捐了300万人民币（本次地震100万，好了 TCL给我们中国人一个支持你的理由？你能告诉我们么？） 6、华为捐了300万人民币（迄今为止还没有给地震捐款，希望华为不要让我们伤心） 7、中兴捐了300万人民币（迄今为止没有跟地震灾区捐款，我们看着你呢中兴） 8、微软捐款350万美金 （2次一共给地震灾区捐了200万，我看微软你真的做错了，我们还需要用的正版么？） 9、三星为印度洋海啸捐款300万美金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动作，我讨厌三星，真的） 10、思科为海啸受灾地区捐款逾250万美元 （还没有捐款，我希望思科你不是一个短视的小丑） 11、摩托罗拉全球逾250万美元 （地震捐200万RMB，moto你真的有点过分，但是比诺基亚强多了，NOKIA什么都没捐） 12、戴尔与苏珊基金会周五将向受灾国捐赠300万美元（戴尔还没有捐赈此次地震灾害，你的爱比不上联想！！！） 13、　沃尔玛在超市内设置了募捐箱，同时沃尔玛基金会也捐赠了200万美元（哇，真的不少 给我们捐了300万RMB，是不是有一天你也该滚出中国） 五.韩寒的感触也许从公众人物的角度回应了人们的“关注”。 六.有人建议降半旗，有人建议暂停奥运圣火传递 我以为， 1.灾难面前，尚有人性的人们都会同意“生命高于一切”，“救灾急于一切”。那些地震中的犯罪现象 以及所有不负责任的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行径必定遭到应有的惩罚还有人们的谴责。 2.因为捐款与否以及多少而对别人冷嘲热讽，是一种无聊的举动，尤其是上面那个对比，不仅无聊，还有些头脑简单！ 3.以适当的方式比如佩戴黑纱致哀甚至降半旗也是很好的建议。但关于暂停火炬传递一类的建议有些不妥，甚至是帮倒忙。 地震已经给我们造成了巨大损失，已经给我们方方面面带来诸多麻烦，我们除了默哀，除了尽自己能力帮助救灾以外，更重要的就是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秩序，只有这样才能把地震的损害降到最低。所以我觉得，如果它们并未跟救灾相冲突，那么暂停某些原本正常进行的计划弊大于利。 Related Posts守住了底线而已师恩当谢未必宴请判决书引用《孝经》纯属扯淡讲座谁伤害了肖志军？范美忠事件的法律分析范美忠事件中的校方责任特约：法眼观地震救灾捐赠秀的法律责任两则消息CPBLAWG.NET &#124; BY-NC-SA &#124; Permalink &#124; &#8230; <a href="http://cpblawg.net/477.html">Continue reading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地震伦理学</p>
<p>一.在那天讨论<a href="http://cpblawg.net/?p=475" target="_blank">我们能做什么</a>时，就有人质问过：“都地震了，死了那么多人，你还在这里唧唧歪歪批评政府，还在讨论什么学术问题，言论自由问题……”</p>
<p>二.有网友写了一篇《<a href="http://yanwenjie06.fyfz.cn/blog/yanwenjie06/index.aspx?blogid=343965" target="_blank">地震震出的法律问题</a>》，有人问道：“那么多人都还在废墟下面挣扎，居然还有空计较这些问题”</p>
<p>三.今天听到很多人在讨论捐款，似乎很关注某某捐了没有，捐了多少；还不时地对某公众人物捐款数额冷嘲热讽。</p>
<p>四.在qq群里有一条消息在传递，内容是印尼海啸的捐款名单和此次地震捐赠对比：</p>
<blockquote><p>1、联想集团捐款50万美元 （本次1000万，联想好样的，我们支持你）<br />
2、华硕捐赠金额2500万人民币（本次地震仅仅捐献了300万，华硕难道认为印尼的市场比我中国市场重要10倍？）<br />
3、丁磊个人捐款1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但是你整个网易这次才捐了500万，丁磊你怎么想的？）<br />
4、陈天桥及盛大为海啸灾区捐赠100万元人民币（本次地震也是100万，盛大我以后绝对不玩你的游戏，我说真的）<br />
5、TCL捐了300万人民币（本次地震100万，好了 TCL给我们中国人一个支持你的理由？你能告诉我们么？）<br />
6、华为捐了300万人民币（迄今为止还没有给地震捐款，希望华为不要让我们伤心）<br />
7、中兴捐了300万人民币（迄今为止没有跟地震灾区捐款，我们看着你呢中兴）<br />
8、微软捐款350万美金 （2次一共给地震灾区捐了200万，我看微软你真的做错了，我们还需要用的正版么？）<br />
9、三星为印度洋海啸捐款300万美金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动作，我讨厌三星，真的）<br />
10、思科为海啸受灾地区捐款逾250万美元 （还没有捐款，我希望思科你不是一个短视的小丑）<br />
11、摩托罗拉全球逾250万美元 （地震捐200万RMB，moto你真的有点过分，但是比诺基亚强多了，NOKIA什么都没捐）<br />
12、戴尔与苏珊基金会周五将向受灾国捐赠300万美元（戴尔还没有捐赈此次地震灾害，你的爱比不上联想！！！）<br />
13、　沃尔玛在超市内设置了募捐箱，同时沃尔玛基金会也捐赠了200万美元（哇，真的不少 给我们捐了300万RMB，是不是有一天你也该滚出中国）</p></blockquote>
<p>五.韩寒的<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01280b01009ccz.html " target="_blank">感触</a>也许从公众人物的角度回应了人们的“关注”。</p>
<p>六.有人<a href="http://www.fatianxia.com/weekly/list.asp?id=37992" target="_blank">建议降半旗</a>，有人建议<a href="http://www.my1510.cn/article.php?b8ac74f1ed0ad8b5" target="_blank">暂停奥运圣火传递</a></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center"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src="http://commondatastorage.googleapis.com/static.panoramio.com/photos/original/47062182.jpg" alt="" /></p>
<p>我以为，<br />
1.灾难面前，尚有人性的人们都会同意“生命高于一切”，“救灾急于一切”。那些<a href="http://lhjsailor.fyfz.cn/blog/lhjsailor/index.aspx?blogid=344376" target="_blank">地震中的犯罪现象</a> 以及所有不负责任的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行径必定遭到应有的惩罚还有人们的谴责。</p>
<p>2.因为捐款与否以及多少而对别人冷嘲热讽，是一种无聊的举动，尤其是上面那个对比，不仅无聊，还有些头脑简单！</p>
<p>3.以适当的方式比如佩戴黑纱致哀甚至降半旗也是很好的建议。但关于暂停火炬传递一类的建议有些不妥，甚至是帮倒忙。</p>
<p>地震已经给我们造成了巨大损失，已经给我们方方面面带来诸多麻烦，我们除了默哀，除了尽自己能力帮助救灾以外，更重要的就是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秩序，只有这样才能把地震的损害降到最低。所以我觉得，如果它们并未跟救灾相冲突，那么暂停某些原本正常进行的计划弊大于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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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我们能做什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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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3 May 2008 12:19:22 +0000</pubDate>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category><![CDATA[评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地震]]></category>
		<category><![CDATA[政府]]></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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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我们能做什么 在某QQ群里问大家，我们这些侥幸不在受灾的人们，现在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 大家意见基本一致的有： 捐助，包括捐款，捐物（捐款途径之一） 献血 关注灾区消息 尽快恢复自己的工作生活秩序 还有吗？欢迎补充 但对是否应该研究政府所作所为，进行讨论，给与言之有物，有理有据的批评，大家的观点发生激烈冲突。 我觉得是可以的，因为在我看来，这也是为救灾尽一份力，而不是有人说的“捣乱”。尤其是，这本来就是一些人的正常工作，不是也应该恢复吗？ 当然，就具体的批评而言，不论是非常时期，还是平常时期，我不喜欢看到无端猜测，更不愿看到唯恐天下不乱的恶意煽动。 update: ctt说，不能仅仅是心存侥幸，更应该感恩，为了还能活着而对生活充满希望. Related Posts孙笑侠：&#8220;小司考&#8221;有&#8220;大问题&#8221;学生应受劳动法保护概念辨析：起征点,免征额和扣除额写书可以成为“非法经营”陕西省司法厅要求律所从资金和业务上帮扶司法所法院，你的剑呢？高温下的劳动者保护沙霸问题之我见再谈身份证挂失短信屏蔽的还不够好CPBLAWG.NET &#124; BY-NC-SA &#124; Permalink &#124; 3 comments &#124; 腾讯微博 &#124;捐助]]></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们能做什么</p>
<p>在某QQ群里问大家，我们这些侥幸不在受灾的人们，现在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br />
大家意见基本一致的有：</p>
<ul>
<li>捐助，包括捐款，捐物（<a href="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5/12/content_8154798.htm" target="_self">捐款途径之一</a>）</li>
<li>献血</li>
<li>关注灾区消息</li>
<li>尽快恢复自己的工作生活秩序</li>
</ul>
<p>还有吗？欢迎补充</p>
<p>但对是否应该研究<strong>政府所作所为，进行讨论，给与言之有物，有理有据的批评</strong>，大家的观点发生激烈冲突。<br />
我觉得是可以的，因为在我看来，这也是为救灾尽一份力，而不是有人说的“捣乱”。尤其是，这本来就是一些人的正常工作，不是也应该恢复吗？</p>
<p>当然，就具体的批评而言，不论是非常时期，还是平常时期，我不喜欢看到无端猜测，更不愿看到唯恐天下不乱的恶意煽动。</p>
<p>update: ctt说，不能仅仅是心存侥幸，更应该感恩，为了还能活着而对生活充满希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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