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阿不的留言以及一篇题为《独立域名博客的生存之道》文章,好像我对“专项备案”的理解停留在“概念”层面,因为我缺乏经验。
该文中提到:
严格来讲,未经国家通信管理审批或专项备案,个人不得提供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含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要想提供论坛、留言等交互式栏目,除了要到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备案之外,还必须建立所谓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其中包括信息发布审核、监控、清除等一系列制度,并配备“计算机安全员”。
通常来说,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的备案相当复杂和繁琐,这个备案和信产部的备案有很大不同了,要求非常严格,如果网站上提供有BBS、论坛、留言本、聊天室等交互式栏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复印件;
2、国际联网备案用户信息网络安全基本情况表;
3、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备案时请出示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作者并未指明以上说法的依据,可能是符合现实的经验之谈。如果真是如此,那这个所谓的“专项备案”就不仅仅是“备案”了,而是行政许可!在法律上,这就是不同性质的问题了,我没有看到哪里有规定说,非经营性的网站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才能办(除过新闻、医疗等等那几项)。
我昨天、今天两次给陕西省通信管理局打电话,想咨询一下到底什么是“专项备案”,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昨天有朋友在《批评》一文下面留言说,“看不懂博主的话,人家都用GFW这样举世无双的下三烂手段对付看不顺眼的网站了,你还能指望什么?可真是红楼梦里面说的“虎狼屯于阶陛尚谈因果”!
我想可能是大家思路不同吧。我觉得,只是发发牢骚,骂一骂什么gfw、河蟹之类,至少是不够务实的态度。真要改善目前的处境,还是需要细致的分析,要有法律的依据,还要搞清楚,哪些是有关机关实施环节的问题,那些是立法环节的问题。比如昨天那篇文章,我就是想经过查阅现行的规范来说明,立法上并未禁止个人网站!至于实际是如何操作的,那还要另外讨论。难道是我太迂腐,现在真到了要空口无凭、赤手空拳闹运动的时候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