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学习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笔记]

先说第一款,查《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宣告无效非同小可,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其他事由不能宣告无效,自然只能驳回申请了。

第二款应该来自2003年左右的“亿万富豪胡加招遗产案”,其中有个案中案就涉及胡加招和张明娣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当年胡母曾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把浙江省乐清市民政局告上法庭。我(当时的id是 龙吟)和罗律师当年曾在中国律师网论坛参加过此案(行政诉讼二审)的模拟法庭,刚才试着搜索居然找到模拟法庭的判决书。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宣告无效没有时间限制,除非婚后无效情形消灭。但是,如果选择行政复议,那得注意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那请注意《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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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能不能结婚(续)

2006年做过一个案例,题目就是《拟制血亲能不能结婚》。最近因为电视剧《家,N次方》又引发这个话题的讨论,这篇日志也被翻了出来。

5年前的那篇是对基于收养行为而形成的兄弟姐妹关系的分析,现在看,觉得太凌乱。当年还在评论部分留了一个尾巴,即“如果是继子女呢?”而这正是目前由电视剧引起热议的话题。

借此机会续写一下这个题目。

一切源于婚姻法的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理论上把血亲进一步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直系自然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禁止结婚没有争议,拟制血亲呢?既然是“拟制”,那关键就看有无法律明文。

最近的新闻报道的末尾都有个注释: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因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都属于“拟制血亲”。

第一句对,第二句不对。我们先看法律关于收养方面的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显而易见,基于收养而形成的兄弟姐妹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和自然血亲的兄弟姐妹一样在禁婚亲之列。

再看关于继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仅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若有“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便成立血亲关系。并未像《收养法》那样将子女与继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关系也拟制为血亲。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以及配偶之血亲之配偶,均属姻亲,不在禁婚亲之列。

总之,婚姻法规定的禁婚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可以包括拟制血亲。问题在于,是否真是拟制血亲要具体分析。

ps:1.《收养法》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2.《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中有“兄弟姐妹”,范围如何?《继承法意见》解释的明白: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早婚早育

新闻链接:山东乡镇早婚风俗 中学生生儿育女很普遍,有关视频似乎不好找,许多地方都删了,原因不详。

看完这个消息,本打算认真讨论一下呢,可是思绪竟然浮想联翩,有点像那脱缰的野马。想到法定结婚年龄如何确定,想到计划生育政策,一度还想找一下或者自己弄个生育流程图什么的,但后来都被搁置了,尤其是有关生育的部分,因为没有经验,做起这个工作实在吃力。还是留点时间找身边的父亲母亲们做些调查或者自己经历一会再说。

现在就记录些刚才引发的支离破碎的看法:

1.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是这些规定对报道中那些人来说无疑是形同虚设。因为人家根本就不去履行登记程序,也就是说那根本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何谈无效?

2.不是婚姻关系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以前曾有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等说法指称这类现象,如今都已然不能成立了,就叫同居吧。

3.这种同居本身可不受法律干涉,但随后的生育则逃不开我国法律的约束。众所周知,我们有一项基本国策叫计划生育,许多地方还明确规定,禁止婚外生育,否则重罚。即便没有这种处罚,从程序上看,生育一胎需持结婚证等证件领取计划生育证(俗称准生证),没有生育证而生育的孩子将面临困难重重的生活。(这一点以后再详细研究)

4.报道中说当地的小孩13岁就有“结婚”的。那就有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比如父母包办强迫。

5.即使没有强迫情形,如果女方未满十四周岁,则男方及双方父母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

以上是依据现行法提出的一些看法,还有几点需要补充:

1.法定结婚年龄如何确定?各国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千差万别,据说伊朗规定的是9岁,这可能是世界最小的,而我国目前规定的男22女20恐怕是世界最大的。我在整理《我国法律上的年龄》时就曾想过“为什么这一刀就切在此处而非他处,比如成年的年龄为什么是18岁而非其他;为什么男人22岁以后才能结婚。”这个问题,目前找到的解释无非两个方面,一个是自然人的生理、心理成熟度;另外一个是政策比如计划生育。后者的解释我能看懂,但对这头一个,我不懂,也还没找到相关专业的论述。

2.就我看到的这些报道而言,都没有为我提供更深入的调查,比如那个地方的人们基于什么样的考虑而早婚,我想一定是有些他们认为的好处才这么干的,绝不是一句“愚昧无知”就可以说清楚的。如果认为这是个问题,又不去研究它的深层原因,怎么解决问题呢?刚搜到一篇关于打工者早婚的研究,写的就比较有意义,参见:《打工者早婚问题研究

结婚程序的意义

小胖体胖心可不粗,我呢,人瘦心却不细。就说这次结婚的事,小胖记录了他看到的整个过程,而我自己却根本就没有过这种打算,要不是看到小胖写的,这件事也就稀里糊涂过去了。现在,我也觉得是应该写点东西的。

结婚程序的意义

image法律上,结婚的程序就一个:登记。找到登记处的所在,我们总计花了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填表、宣誓、拒绝推销、交费领证,法定程序就履行完毕。过程虽简单但庄重,且有正式的法律意义。

除此以外,对大多数人来说,结婚还有其他程序。比如拍婚纱照、婚礼仪式、婚宴、蜜月等等。

对这些,之前我曾信誓旦旦:能省便省!可事实上,我还是不得不尊重习惯,去拍照,办婚宴。因为我是个俗人,生活上还不打算离群索居,还在乎周围的“舆论”。

再者,这些程序尤其是婚礼婚宴虽不具有法律意义,但却有其社会学意义:最重要的就是,通过各种热热闹闹的安排将两人的婚姻公示于众。比如我们家放鞭炮、在屋顶架个大喇叭播音乐、唱秦腔,还有双方的几乎所有远近亲朋好友聚餐吃流水席等等。

当然,也有其他考虑。比如婚事是一家的大事,而村邻亲友之间是很重视在这种时候互相走动、礼尚往来的,所以婚礼也是维系关系的需要。

这次的婚礼还有一个环节不仅让我的城里同学朋友们诧异、惊奇,而且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就是拦花车(就是新郎新娘的座车,也叫彩车)。成功闯过新娘家里重重“关卡”,终于把新媳妇抱上花车,准备出发时,我们看到,从她们家门口一直到村口,路边的树上或者电线杆上已经系上了至少五六条绳子,连花车轮子也被系上绳子——要走,必须先搞定这些绳子。我们这边早有人上前交涉了,可是场面似乎不好控制,以至于两大包喜糖都被人抢光了,绳子才解开三条。

怎么办呢?继续交涉!呵呵,他们可能接受“空手道”吗?只好按规矩发红包,才搞定。

终于出了村,本以为会“一路无事”顺利到家,谁知路过另一个村子时,又被两条绳子拦在那里。别的村拦车倒是我第一次见到。

过了这一关,就快到我们村了,期间除了与另一家迎亲队伍相遇双方照例交换手帕外无事可记。
等到我们村口,我们还正在研究一会儿怎么下车、进家门、进洞房的时候,车子突然停住了,我透过车窗看前去,哇,密密麻麻的绳子,相当壮观呢!自己村拦花车,我也是第一次见到。

少不了又是一番交涉、“讨价还价”,只不过这次时间太久,我受不了太阳晒,还下车透了口气。只见前面一大群人都热烈地说着什么,甚至,我还看见一个老太太挤在中间。

怎么样,热闹吧,当然,我们这次还简化了很多程序,比如,以前也有人结婚当天晚上给全村人放电影。你不觉得这些讲究很有娱乐意义么?

另外,在父母看来,这是他们后半辈子的一件大事,虽然他们也经常说,重要的还是以后好好过日子,但我们知道,他们还是期望婚礼办得热闹一点、隆重一点,这样他们在亲戚邻里面前也能“脸上有光”。

总之,习惯风俗对结婚程序的要求虽不是法律的规定,也不一定都照着去做,但是你不能否认它们自有其意义。毕竟法律不是人们生活的唯一规则。

精神病患者结婚离婚的问题

1.精神病患者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

法律是否允许精神病患者,首先可以分析,所患精神病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对那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并未规定。一般都援引《母婴保健法》及相关规定。但下面引用的这段文字值得重视: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这里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是否包括精神病,除了1950年《婚姻法》列举了“精神失常未经治愈”外,现行《婚姻法》及《条例》皆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正式的法律解释予以确认。学界在探讨这一问题时,几乎都是引述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但2001年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则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发现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的,“医师应当……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与前者的表述有别,后者规定当事人“可以”而不是“应当”暂缓结婚。卫生部2002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规定“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应“建议不宜结婚”;此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属于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建议暂缓结婚”。(引自袁建波:精神病人的婚姻登记问题探讨)

另外,从法律行为的要件角度分析,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相当的行为能力。因为精神病患者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除纯受利益的行为外无意思能力,本人也就无法有效地完成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其在婚姻法上的依据应是“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又结婚系身份行为,不得适用代理(现行法有明文吗?),所以这种精神病患者实际上是不能结婚的。
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呢?民通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那么,结婚是否与这种精神病患者的精神健康相适应,理由何在,则需继续讨论。

2.精神病患者被配偶虐待,能否提出离婚?

当然,我说的被虐待只是引起这个问题的一种可能。

离婚有两种途径,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而言,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当的行为能力。《婚姻登记条例》并未区分无或限制行为能力,而是于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诉讼离婚,我赞同JAL斑竹的分析。而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