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小胖爆料,中文关键词“家乐福“已经被各大搜索引擎屏蔽。
我截图证实:



我又试了下 carrefour ,一切正常,除了家乐福中国网站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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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世界读书日,推荐一本书,献给这个节日,顺便也算更新一下我的读书栏目。
我想,既然只打算推荐一本,那就必须选最牛逼的。选哪本呢?
对了,近来不是很多人对法国很感冒吗,那就推荐一本法国人的书——古斯塔夫·勒庞的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
此书篇幅不长,正文仅160页左右,但作者对群众心理,以及民主、专制等题目的分析深入骨髓。此书发表于1895年,100多年的沧海桑田,时代环境大不同于从前,但作者的观察和论述仍然供给我们认识自己的智慧,可谓百年经典,历久弥新。
本来打算藉此机会抄点这本书的读书笔记,但时间精力不济,就算了。要看评论或者读书笔记,请到豆瓣。
以下是豆瓣的简介:
简介 · · · · · ·
本书是一本当之无愧的名著,他极为精致地描述了集体心态,是在社会心理学领域已经写出的著作中,最有影响者。本书还具有持久的影响力,是群体行为的研究者不可不读的文献。
作者 · · · · · ·
古斯塔夫·勒庞 Gustave Le Bon(1841-1931) 法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他自1894年始,写下一系列社会心理学著作,以本书最为著名,被 翻译成近二十种语言,至今仍在国际学术界有广泛影响。 勒庞认为,现代生活逐渐以群体的聚合为特征,在《乌合之众》一书中,他指出,个人一旦进入群体中,他的个性便湮没了,群体的思想占据统冶地位,而群体的行为表现为无异议,情绪化和低智商。
ps:今天还看见戈林一段话:
在狱中等候死亡的戈林,对人民与领袖之间的权力从属关系,说过一番深刻的话:
“一般人当然都不愿有战争,不论是俄罗斯、英国、美国,或德国。那是当然。但是,做决定的总是政治领袖,把人民拖着走是个简单不过的事,不管是民主还是法西斯专政,不管是议会制度还是共/产/独/裁。不管有没有声音,人民是很容易被领袖使唤的,实在太容易了。你只要告诉他们外面有敌人威胁,然后把反对战争的人全打为“不爱国”或说他们使我国陷于危机,就行了。这一招,可是在哪个国家都一样啊。”
不得不承认,纳粹对群众心理学研究的最透彻!

www.carrefours.com.cn 2008.4.23
红色的黑客还是黑客!最多美其名曰,爱国的黑客。
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抵制,最近这个词被频繁提起。
在论坛里,博客里,qq里,msn……抵制家乐福,抵制法货,抵制日货,抵制……
看样子,人们的激情澎湃,行动也愈演愈烈。
我对这事的看法是,抵制不抵制都可以,甚至爱国不爱国都无所谓,只是别为这些事打架,甚至杀人放火。因为,在我看来,人们不管选择做什么都是为了更好的过日子而已,如果觉得抵制对这个国家有好处——也就是对自己的生活有好处,那就抵制,相反,也可以。否则,就是瞎掺和,消遣而已。
再说什么叫抵制?
这一向,我一直以为人们说的“抵制”就是不去家乐福消费,不看cnn。我还想着自己本来就没去过家乐福,也没机会看cnn,也就没通过“抵制”来表达意见的机会了。但当我看到上面那副图片,我才发现我太狭隘了,想得过于简单了。
成千上万的人围在家乐福(家福特)门口,这也叫抵制吗?这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依据附后)
中国政府应当严格执法,保护家乐福的合法权益,否则不利于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也许还会引起西方人对中国更多的误解甚至歪曲。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