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卖/.淫是什么?

嫖/宿幼钕罪与针对幼钕的QJ罪区别在“幼钕是否在卖银”(链接),因而呼吁删除刑法中“嫖宿幼钕罪”的一个常见理由就是:幼钕不可能卖银。比如:

  • 14周岁以下的孩子懂什么,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正因为她们没有责任能力,所以,哪怕有金钱交易、出于自愿也不应认定为卖银。前提靠不住,罪名自然有问题。 http://url.cn/3goSXj

貌似挺有道理,实则一脑袋浆糊,睁眼说瞎话。

没错,在刑法和行政法上“14周岁”是个事关重大的年龄(相关:《我国法律上的年龄》),未满十四周岁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刑法17条),也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2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12条)

然而,这说的是责任能力,与行为性质何干?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盗窃就不是盗窃了?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杀人就不是杀人了?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放火就不是放火了?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卖银怎么就不是卖银了?!

显而易见,幼钕卖银作为一种事实是可能的,无关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但幼钕卖银的自愿,和非卖银而发生sex行为时的自愿究竟有啥不同,竟导致刑法区别对待?我不认为立法者如批评者们所想象的那么不堪,也不认为ps幼钕罪就没有体现对幼钕的特别保护。理由试述如下:

  1. 幼钕从事卖尹系违法行为,即使不予行政处罚,但也因此不能受到与未从事违法行为的幼钕一样的保护。如此规范,能与法律对卖银活动的基本态度保持一致。
  2. 接待瓢客的若是14周岁以上的卖银女,该瓢客不构成犯罪;若是幼钕则要负刑责,而且还不轻。如此比较,可见设立ps幼钕罪也体现了对幼钕的特别保护。
  3. 另外,幼钕卖银本身虽不会被处罚,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她卖淫的都可以构成犯罪。尤其是,引诱幼女相比引诱非幼女所受处罚要重。(刑法358、359条)

最后说一句,刑法不仅要保护幼钕,还要公正地对待被告人。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可能只靠刑法;更重要的应该是家庭、教育、社会等等方面的责任。否则,一根筋盯住刑法甚至一味迷信重刑,恐怕是法令滋彰,淫贼多有。

我国法律上的年龄

不同语境中“年龄”的含义不同,比如心理年龄、生理年龄、相对年龄、历法年龄等等。相应地,年龄在不同的领域也有不同的意义,比如医学、心理学等等,甚至像下面所引的不同年龄段名称(来源)也显示了某种文学的、社会学、哲学的意义。

不满周岁的儿童――襁褓
2-3岁――孩提
童年——总角,垂髫
8岁(男)——龄年
10岁以下――黄口
10岁(女)——髻年
12岁(女)――金钗之年
13—14岁(女)――豆蔻年华
13—15岁——舞勺之年
15岁(女)——及笄之年
15岁(男) ——- 志学之年
15—20岁——舞家之年
16岁(女)――碧玉年华
20岁(女)――桃李年华
24岁(女)――花蓓(信)年华
出嫁——标梅之年
30岁(女)――半老徐娘
20岁(男)――弱冠
30岁(男)――而立之年
40岁(男)――不惑之年
50岁――知命之年、半百
60岁――花甲,平头之年、耳顺之年,杖乡之年
70岁――古稀、杖国之年
77岁——喜寿
80岁――杖朝之年
88岁——米寿
80-90岁――耄耋之年
90岁――鲐(台,骀)背之年
99岁——白寿
100岁――期頣 ,人瑞
108岁——茶寿

我们通常说的当指历法年龄,即一个人出生后按日历计算的年龄。
自然人和法人都有年龄,但是,年龄对法人几乎没什么法律上的意义;而就自然人而言,因为其生理、心理、智力往往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有所变化,故对其法律上的人格、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等等有重要意义。

显而易见的是,年龄对个体带来的变化不会是整齐划一的,因为还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比如气候环境、个人际遇甚至不同的生理条件等等。

可是,法律为了追求平等或者效率往往并不关心这些差异,而是在许多方面“一刀切”。当需要按年龄标准区分自然人时,法律一般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明确规定“周岁”;另一种是使用如婴儿、幼儿、儿童、未成年人、成年人、青年、老年人这样的概念,进而再用“周岁”解释这些概念。关于第一种办法需要研究的是,为什么这一刀就切在此处而非他处,比如成年的年龄为什么是18岁而非其他;为什么男人22岁以后才能结婚。

关于第二种办法,实质上最后还是要回到第一种,但多了一个问题,即立法上对这些概念是否作出界定或者统一的界定。其中未成年人、老年人目前立法已有明文;青年,在07年时国务院法制办作出解释;《刑法》中使用“婴幼儿”、“儿童”时并未作出统一界定,比如240条拐卖儿童罪。但第262条之一规定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司法机关解释为“拐骗儿童罪”。另查,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 决定 》和本《解答》中所说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不知这个文件在97年修订刑法后是否仍然有效(最近对这类问题颇感烦恼,希望有好用的数据库方便查找),但可以肯定,目前关于婴儿、幼儿、儿童的界定仍然沿袭这个解释。

下面是我整理的一些比较常见的重要的关于年龄的规定,可以让我们了解不同的年龄那个阶段在法律上有何意义。 Continue reading

“青年”如何界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昨天发布生效,对比99年版,改动如下:

春节放假由原来的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改为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劳动节 由原来的5月1日、2日、三日改为5月1日一天。
儿童节一条措辞由原来的“13周岁以下”改为不满14周岁。
增加了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于当日放假1天。

就这个放假的事,前段时间也热热闹闹讨论过一遍。2007年12月14日新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公布以后,争议声仍此起彼伏。其中,我看到这么一条:《五四青年节放假主体不明确 教授呼吁出台青年法

黄教授向新民网称,国家法规的颁布是极为严肃的事情,《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中“青年人”的年龄界定应该尽快以法律形式予以解释。他说,我国目前的青年年龄界定,可以说是“政出多门”、“论出多家”,莫衷一是。唯一在社会得到较多认同的,是共青团现行团章所规定的团员年龄14—28周岁。

据查,该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这里只规定下限为14周岁,上限不明。我国现行法中对这种年龄段的规定,除未成年人外,只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14周岁-60周岁之间应当还有个界限划分青年和中年,但目前法律并未规定。查相关资料可知,联合国大会于1985年规定,15-24岁的人为青年;世界卫生组织规定,14-44岁的人为青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14-34岁的人为青年。另据说,我国国家统计局认为15-34岁的人为青年,但未见依据。

这里究竟如何解释“青年”,恐怕还得考虑立法目的。

其实除了青年,该条文中的妇女、儿童同样涉及年龄界定问题。
“妇女”按语义解释为成年女子即可,并无需立法,而且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际上也并未对此专设条文。
至于儿童,该办法规定为“不满14周岁”,实际上包括了常说的少年在内。至于下限,没有也不影响什么吧。

写了这么多,忽然觉得无聊的,也不知道有没有人会去追究不放假的责任。

附:青年年龄界定研究

update 2008.04.22:

据报道,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3亿多青年将于每年5月4日放假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