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与全国人大代表交流

2012年2月28日,全国人大代表、陕西荣民集团董事长史贵禄来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考察调研。我在法律维权窗口值班,接待了史代表,并就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政策、法律服务等问题进行交流。

下面是3月7日陕西电视台《陕西新闻联播》的相关报道视频:

附:2012年2月28日,《陕西新闻联播》报道视频截图

十年磨一剑,梦想终实现

时光荏苒,岁月催人老,我也老大不小了,人生早已不是做梦的年纪,老婆孩子热炕头,我挺知足。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我家闺女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这是主,其他一切都是仆;这是君,其他所有皆为臣。所以,若要谈梦想,请允许我追溯到10年前。

那时的我刚刚踏上法学阶梯,怀着各种好奇,寻找着自己安身立命的职业梦想。一边在学校有一搭没一搭地听课做笔记应付考试,一边凭着“无知者无畏”的精神“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在律所实习。终于贴了一张字条在上铺的床板上,写着“我要当律师”,这就是我的梦想,2012年,It will become true!

十年间,我曾经懈怠,但从未放弃。虽然有些松松垮垮,但贵在坚持,总算积累了相当的理论知识,训练了清晰务实的思考方法,还攒下些阅历和经验。万事俱备,啥风也不缺,2012年要扬帆的不是诺亚方舟,而是我的梦想。

以后我再也不用跟人解释:虽然我很专业,甚至比某些律师更卓越,但我并非律师;在中国法治舞台上,我不再只是围观群众,我要被围观——欢迎围观!

当然,梦想成真的时候就不再是梦想了,律师于我,不高不低、不远不近,它只是我将要从事的职业。

#应inxian.com之邀,在农历春节前夕谈“2012年我要实现的一个梦想”,故作此文,2012年1月19日完成于桥陵镇。

孙笑侠:“小司考”有“大问题”

“小司考”有“大问题”

作者:孙笑侠

今年是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十周年,本来一直想写点文字纪念这十年司法考试的成就和改革进程。可是最近不断听到关于内部存在着“小司考”的风声,不免存疑、探究、求证、震惊……

昨天看到一篇博文上附了这样一份某省检察院下发的文件,内容如下:

关于《2011年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院政治部:

司法部决定2011年继续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试点,并扩大在职考试试点地区的实施范围。现就统计我省参加《2011年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院要求,纳入扩大试点范围的检察院党组,要积极支持鼓励符合司法考试条件的干警,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证;确因检察官短缺,急需通过试点考试取得C证(特殊管理,仅限本地使用的),可以参加扩大试点考试。

二、报名条件:2007年底以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行政编制)。

三、本次扩大地区,已参加2011年全国统一组织的国家司法考试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名参加试点考试。

四、报名方式与时间、报名人员报名应提交的材料等,请各市、州院与本市、州司法局联系,并通知到干警本人。

五、请各市、州院政治部按照扩大了的试点地区名单(名单附后)和报名条件,迅速做好统计工作,于2011年11月3日下午16:00前将参考人员名单报省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

在西部地区扩大试点,体现了对西部地区政法干警的关心爱护,是政法工作的需要,要严格在内部运作,不要对外宣传张扬。

电话:XXX-86581101    传真:XXX-86581100 86581097

附:XX省试点地区名单

XX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经求证,才知道这是真事!2007年底以前从事司法工作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可以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单独考试。已经实行了两年,这前两次“小司考”只限于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今年属第三次“小司考”,比前两年更是加大了步伐——扩大到28个省自治区(除京沪京沪三直辖市之外)的贫困县。(lawcao注:更多资料请见http://002.fyfz.cn/art/10437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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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要求律所从资金和业务上帮扶司法所

这是去年的文件,我刚从宋律师那里得知。

近来陕西省政府、国土厅先后叫板法院,就引来所谓“权法之争”,那么,看到这个文件,我不禁坏笑,这不是火上浇油么?

同为法律职业的律师面临的似乎连叫板都不算。毕竟法院在组织上不归政府领导,而律师则不同,司法行政机关是他们的主管机关。一纸通知,律所就得出钱。据说,有利于树立律师形象,拓展参与公益事业的渠道。王律师说,这叫政府给的另类福利,给律师一个表现机会,诚哉斯言。

附:

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基层司法所结对帮扶活动的实施意见

陕司发[2009]46号 Continue reading

5月10日法律主题研讨会

由西安一月读一本书读书会成员丛林律师发起主持的法律主题研讨会将于本周日举行。这是读书会自开展主题读书活动以来的第二次。首次题目为武侠
,我没去;这次主题是丛林律师擅长的劳动法,并会就某些热点公共案件组织讨论。这样的学习机会一定不能放过,有哪位打算一起前往的,请及时报名。下面是该次活动的规则:

读书群法律主题研讨会

一、原则
   开放、分享、理性、有益
  
  二、时间、地点、费用、组织
   5月10日(周日),地点:汇丰咖啡二环店(朱雀路与二环东南角),费用AA.
   主持丛林,记录者邀请静默, 会务者邀请穆菀担当。
  
  三、内容安排
   1、以劳动法规为主,让大家知道劳动者应有的权利,以及维权程序、成本等内容,便于大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本部分主要以专题讲座的形式展开。
   2、以社会热点事件为主,运用法律的观点进行分析,让大家认识法律,理性对待社会热点问题。本部分主要是讨论。暂时选定热点问题2个:许霆案、彭宇案。
  
  四、议程
   1、13:30开始,主持人做开题致辞。
   2、主持人做《劳动合同法》专题讲座,大约2个小时。
   3、15:30左右,主持人答疑,共同讨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意义,30分钟左右。
   4、16:00左右,讨论社会热点问题,2个小时左右。
   5、18:00左右主题活动结束。
  
  五、分工及职责
   主持人:选定主题、时间及地点,制作资料,邀请嘉宾,主持讨论,维持讨论会现场秩序。
   记录者:负责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在记录内容得到主持人审定后,将内容发至读书会群邮件等地,供大家分享知识成果。
   会务者:负责在讨论会前期及过程中做好服务工作,如和场所协商、会议中间的服务、给迟到者妥当的安排、结算费用等。
   整个活动应以主持人为核心,记录者和会务者应遵从主持人安排,妥善处理各自负责事宜。
  
  六、纪律
   1、尽量提前报名,便于安排场地,不反对空降兵和外部参与者。
   2、准时参加,迟到者尽量不要打搅其他人。
   3、尊重主持人的安排,按照主持人提示发言,不私下讨论。
   4、将手机调制静音或震动,接电话最好不在会场。
   5、尽量不在会场抽烟。
  
  七、注意事项
   1、请大家事先做好准备,学习《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在网络上了解许霆案、彭宇案,以节省时间便于快速进入状态。
  
  八、其他说明:
   1、地点听大家意见,参考报名人数而定。
   2、资料见邮件,请大家自行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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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袭警案的律师回避问题

该文原发表于2008年7月10日。2008年8月17日被要求撤下。

 据报道,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有明律师在第一时间(案发后一个多小时)应犯罪嫌疑人杨佳要求,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此后,谢有明律师接受媒体采访,针对该案发表了一些看法。该律师的言论立即遭到质疑,尤其是这一句:“像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的,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

但我觉得谢有明律师说他“估计杨佳必死”倒是其次,而他作为上海市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才是最值得担忧的。有人已经发表文章,请上海律师谢有明回避杨佳案。我赞同这个观点。这篇文章谈了一些理由,我再试着补充一些有关律师回避的依据。

首先应明确的是,截至目前,该案尚在侦查阶段(注:最新报道说该案已经侦查终结)。因此,这个时候律师并非以辩护人身份介入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33条),而是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等(刑事诉讼法96条,律师法33条)。

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辩护人的条件(刑诉解释33条,尤其是该条第一款第六项),但对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律师应符合哪些条件并未规定。

但,《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从律师执业角度所作的规定可资适用。择其要者引用如下:

《律师法》(2007年修订)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6条规定,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77条至81条有进一步规定,其中要求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如明知有利益冲突,应当回避,除非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如接受委托后发现有利益冲突,则应及时明确告知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回避。

本案中,虽然谢有明律师的顾问单位是闸北区政府而非闸北区公安分局,但这二者有直接隶属关系,利益一致;闸北区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受害,它与杨佳显然是利益相对方。谢有明律师一边收了闸北政府的钱,一边又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难免让人有瓜田李下之忧。从程序正义角度出发,谢有明律师应该回避本案。

当然,绝不能忘记本案的主角。

本案不涉及什么国家秘密,要不要请律师以及情哪个律师首先应由犯罪嫌疑人自己选择委托或者由他的亲属代其委托;如果需要侦查机关帮助,侦查机关也只能通知当地律协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8条,39条)

本案中这位谢有明律师能“第一时间”介入——用他自己的话讲——其从业以来首次碰到、最为特别的刑事案件完全是近水楼台先得月;换个角度,从政府一方看,给熟人介绍案源,也可以说是肥水不流外人田。

问题是,这些情况杨佳知道吗?

该文原发表于2008年7月10日。2008年8月17日经上海市公安局要求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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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题材影视作品目录

今天法律专业的学生们去看电影,让我想起我以前收集到的一个《法律题材电影目录》。这个目录收集了以律师,法官,监狱,犯罪等为主题的许多中外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纪录片,电视剧等。至于其他电影当然也有可能包含法律问题,但如果都一概纳入,恐怕这个目录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因此舍弃。

经常有人让我推荐些法律题材电影,但我自己看过的很少,所以,每次都以这个目录答复。但这样毕竟麻烦,不如将目录公布。以下便是所谓《经典法律题材影视作品目录》的部分条目查阅目录全文和各作品详情请到这里

如果愿意继续补充该目录,欢迎您在本文下方或者在豆瓣留言,我会及时更新。

JFK
JFK / 刺杀肯尼迪 / 惊天大刺杀

凯文·科斯特纳(Kevin Costner) / 凯文·培根(Kevin Bacon) / 汤米·里·琼斯(Tommy Lee Jones) / 美国 / 法国 / 奥利弗·斯通(Oliver Stone) / 刺杀肯尼迪 / Jim Garrison (I) / Jim Marrs / 奥利弗 斯通 (Oliver Stone) / 英语

很好的法庭演讲啊,被很多人赞为经典

...And Justice for All
…And Justice for All / 伸张正义 / 义勇急先锋

Al Pacino / 美国 / 诺曼 杰维森 (Norman Jewison) / 伸张正义 / 巴里 莱文森 (Barry Levinson) / 瓦莱丽 柯廷 (Valerie Curtin)

只不过确实是一个在生活中挣扎的律师,为公正与恶法官作鱼死网破式的斗争。本片对律师在公正与职业义务之间的挣扎也有很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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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习题(八):代书遗嘱出错,律所要不要赔?

 【按】该案例由葵花法律论坛民法版斑竹JAL组织讨论,原文地址在这里。欢迎参加讨论。

【案例】李女士与王先生系再婚夫妻,婚后无子女,王先生原有一子小东(化名)。2005年10月6日,某律师事务所接受立遗嘱人王先生的委托,为王先生代书遗嘱,并出具了见证人证明,王先生在遗嘱中表示,其名下的房产在其去世后归李女士所有。

王先生去世后,小东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房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女士提交的代书遗嘱在形式上有欠缺,不予认定效力。

李女士认为,因某律师事务所的过错,导致遗嘱效力未得到认定,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

律师事务所认为,其受王先生的委托代书遗嘱,李女士并非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不应对李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决?

张思之是谁?

张思之,第一次听到这个名字是上大学时。后来又读过《真正的律师与优秀的律师》,再后来就是在郑恩宠案时,从郭国汀律师处得知张思之律师以77岁高龄办理该案。

这几年来,也经常在各种地方看到或听到这个名字,我越来越多地了解了张思之律师以及他办理的案件。知道他是一位伟大的律师,是一个“一身胆气,不畏强权,只向真理低头”的人。

我虽然尚未从事律师职业,可一直在思考:如果去做律师,我将做什么样的律师?也经常倾听很多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比如什么学者型、商人型之类,也有“律师,只不过一种工作而已”,等等。当然也有那种非常理想、浪漫的说法。但无疑,张思之律师和他的经历给我留下的印象最为深刻,也一定产生最有力的影响。

当然,我明白做什么样的律师,不只是有“理想”就可以的,所处的这个具体的环境对这种理想的实现有很大的影响,也许会面临一些今天还想像不到的“压力”、困难。我想,也正是这环境的特殊性才凸现了像张思之这种律师的“伟大”。

张思之

1927年生于河南郑州

1947年考入朝阳法学院

1949年参加接管北平地方法院

1950年在中国人民大学以全优成绩修完“莫斯科大学法律系主要课程”

1956年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

1957年开始了长达15年的劳改生涯

1972年结束劳改,入北京市垂杨柳二中教书

1979年重返律师界,随即出任“两案”辩护小组负责人

1980年出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主管业务,同时兼任北京市法律顾问处主任

1988年,创办《中国律师》杂志

张思之先生现任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名誉理事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主要著作:《我的辩词与梦想》(有台湾、大陆两个版本)

代理的重大案件有:

1980年被指定为江青辩护律师;其带领的“两案辩护组”为姚文元、李作鹏、吴法宪等5人免去了13件罪行

1988年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

1995年《民主与法制》记者董服民“侵权案”

2003年“郑恩宠案”

2004年“黎元江案”

2005年“聂树斌冤杀案”

update 2010 0416
腾讯《大师》采访视频:http://news.qq.com/zt/2010/dashi/topic_html/zhangsizhi.htm

代理人只能同时代理一个当事人

[问题]

数名业主分别与同一家房地产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依协议(分别签订)进行仲裁。其间,业主一方委托同一个代理人参加仲裁。对此,房地产公司一方提出异议, 认为同一代理人参加所有仲裁,违反了不公开仲裁的原则,对房地产公司一方不公平,业主应当分别委托代理人。 这种主张能否成立?

[分析]
该主张应该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业主一方委托同一个代理人,必然违背不公开仲裁原则。

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所谓不公开仲裁,一般是指除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以及有关证人、鉴定人员参加仲裁活动外,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员以参观、旁听、采访等理由参与开庭等仲裁活动。从目的上看,该原则的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进而也有利于纠纷的顺利且圆满地解决。

在实践中,为了切实做到保密,当事人一般都会尽量减少参加仲裁的人数,尤其是减少代理人(知道的人越少越好)。 但是也有例外,比如上述案例。该案中,就房地产公司一方而言,其最重要的商业秘密即与不同客户讨价还价的“底牌”。只有各个案件分别进行,业主们分别委托代理人,才可保障这一秘密免遭泄漏。因为,如允许同一代理人分别参加各个分别进行的仲裁,则必然使本来独立进行并相互保密(不公开)的仲裁在这些业主之间公开了。就其中每个仲裁案而言,不公开仲裁原则都没有完全遵守。

有人认为,上述观点多此一举,保守秘密应当诉诸律师职业道德。笔者以为不然。首先,代理人并不全是律师,律师职业道德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其次,也是更重要的,在本案的特殊情形下,即使有职业道德或合同(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也必然无济于事。因为从逻辑上看,代理人穿梭于不同的仲裁庭这个事实一经形成,每个仲裁的全过程在他那里便已公开,而他又代表着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业主),那么必然得出这个结论:每个仲裁对其他业主也是公开的。因而,在本案中,只要允许多个业主委托同一个代理人,便必然违背不公开仲裁的原则,职业道德或合同义务根本没有发挥作用的机会。相反,就律师而言,要履行职业道德中的保密义务,就不应当同时代理多个业主。

第二,允许同一代理人代理多个业主参加相互关联(表现在同一个对方当事人)的数个仲裁,实际上形成了事实上的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仲裁”,不符合仲裁的自愿性特征。

所谓共同仲裁或合并仲裁,类似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普通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其争议标的是同类的或有关联的,经当事人同意,仲裁机构决定合并审理的仲裁。

共同仲裁是否应当允许?由于我国《仲裁法》对此未作规定(北京等少数仲裁委制定的《仲裁规则》中有规定), 因而没有定论。笔者认为,一定条件下,应该允许共同仲裁或合并仲裁。不同的仲裁案件,其标的为同一种类或有关联,如果分别审理,不仅不经济,而且容易出现不同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相互矛盾的情况。如果允许合并审理,不仅有利于争议的及时解决,而且可提高案件的质量。实践中,其他仲裁委的某些仲裁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采取了合并审理的方式,效果及当事人反映都不错。(参见:http://www.tyzc.org/jigou/guize.asp)

然而,如果一律合并审理则可能破坏仲裁所具有的两个基本特征即秘密性和自愿性。所以,是否允许合并,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参见《北京仲裁委仲裁规则》第26条:(一)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案件,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二)仲裁庭组成人员不同的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只有经过全体当事人同意,相互关联的数个案件方可合并由同一个仲裁庭仲裁。

本案中,各个纠纷依据不同的仲裁协议提起,虽有关联,但仍属于不同的案件,应当独立进行,相互保密。如果允许业主一方委托同一个代理人参加各个仲裁,则事实上规避了“独立进行、相互保密”的要求。通过同一个代理人,这些本来分别仲裁的案件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共同仲裁”,但并未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显然不符合仲裁的自愿性特征。
第三,房地产开发公司之所以选择仲裁而不是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正是为了避免大量业主采用诉讼方式(共同诉讼)所产生的群体压力,如果忽视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方这一初衷,片面追求纠纷解决的高效率和低成本,对房地产公司一方就会产生程序不公的问题。

总之,虽然共同委托一个代理人对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数名业主不失为一个理性的、有利的选择,但是如果这样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则会与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即保密性与自愿性等发生冲突,就必须舍弃这种选择。

注:本文参加西安仲裁委2005年征文,署名为车兆基,曹鹏

与郭国汀律师的一段对话

龙吟:郭律师的文章我一直喜欢读,因为,我觉得,那时他真性情的自然流露,他的文章不是太多,但每一篇总是那么厚重,(有人用凝重,我觉得还是厚重号),他是不吐不快才写下这些文字的吧!
  
  看得出他是勤于思考的人,而勤于思考就容易获得智慧;他也是一位正直的人,用另一种角度,也可以说是个“笨蛋”“傻子”,所谓聪明人,就是懂得将一些不痛不痒的话,甚至假话;所谓傻子呢,则将一些聪明人不敢讲的话,而这些才是真的。
  
  他说自己很穷,我想那是理所当然的,至少是在当今。你是个那样傻的人,对事情就“一根筋”,脑子里总想着公正,公平,真相,还有良心、理想为国为民等等,你怎么致富?致富需要“灵活”的脑袋,郭律师没有。
  
  郭律师的文字功底,是我所佩服的,所以,虽然经常读他的文章但是,很少跟帖,就是没有胆量把自己拙劣的文字和他流场又充满智慧的文字放在一起,今天是鼓了很大的勇气,才写下这些,是发现我与郭律师的性格居然有些相似,当然,我无法与我尊敬的郭律师的才华相提并论,但至少,我明白,我应当做怎样的人。
  
  郭律师说自己几次想离开律师界,均不得成功。我想着应当是中国律师的万幸,有像郭律师一样的正直、正义的律师在,中国律师大概不会走上歧路。

郭律师:首先,堂堂正正做律师,实实在在做人,讲真话实话是我一生奉行的准则,尽管由此吃尽了苦头,死不改悔;因为做个诚实正直的人,讲真话实话心里话,感觉好极了.
  
  其次,我并不聪明,也缺乏智慧,至少目前尚属于半无知状态;反之我很高兴地看到,有成千上万的青年才俊在成长,你们才是中国真正的未来.
  
  再次,谢谢各位的关心和爱护,我会依法办事办案绝不越雷池一步.这就是为何吾之执业格言乃是:“一不怕死,二不爱钱“之故.因为无私才能无畏,大智才能大勇;一个律师如果不为钱而战或唯钱是图,那么还有什么风险能构陷他入罪呢?钱当然是好东西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也.吾说不爱钱仅是不爱不义之财耳,事实上吾不爱钱但钱似乎挺爱我的,为正视听,吾得纠正吾乃“穷“大律师之说,仅是相对而言不富而已.其实对于有头脑聪明的人来说当律师真的比较易搛钱.
  
  此外龙吟君实在过奖了,你的文笔并不差,头脑思想一定比我强.努力吧,明天是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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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几年前龙吟与郭国汀律师在中国律师网论坛上的一个对话,搜集来做个纪念。如今郭律师正在遭遇一场个人的劫难,但愿他能坚持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