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norati 标签: 消费者 , 最低消费 , 合同法 , 斗争
老婆说,晚上去吃那家麻辣烫吧,好啊,很久都没去过了。
我们旁边坐了两个美眉,我去的时候,吃的正欢,还多次催老板赶快上什么什么肉,老板说,还没送来,等一下!
可那什么什么肉一直不出现,两个美眉就要结束战斗,我看他们一边叫结帐一边整理自己的行李。服务员说,二十!她们问,怎么那么多?酒水不算,你们没有达到最低消费,就得按最低20付款!
呵呵,一听有事,我就干脆停下来看,看两个美眉如何应对。同时,环视四周,查看地形,没发现有最低消费的告示!只见她们仔细研究了一番后,终于又脱掉外套,放下行李,叫服务员,过来,继续点菜!
服务员问了一句,你们是带走,还是在这里吃? 我实在忍不住笑了,服务真周到!
两位美眉说就在这里吃。
这时候,老婆开始愤愤了,面向我,对她们俩说,是我就不点了。
我赶紧问老婆,咱们有没有达到最低消费,能不能争取低于20。因为,我看这两位被老板吓着了,我们要不要试试,看事情会怎样?
老婆说,你还能告他啊?
当然不了,实在没办法才打官司呢,以我的斗争经验,对付这种问题,我何时用过起诉这种笨办法!
老婆说,你还是省省吧,赶紧吃你的。
小事一件,没啥写的,就拿来充数。 其实当时真想跟两位美眉讲讲《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以及相关地方规章,但好像这样子干涉人家的事情,不大好吧。
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