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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词不达意 &#187; 日本</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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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日本一起冤案带来的启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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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9 Jul 2010 12:00:36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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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特约作者：JAL 2010年3月，日本最吸引人眼球的法制新闻，莫过于“足利事件”的再审了。 1990年5月，栃木县足利市一个4岁的女童失踪，次日在河边发现了她的遗体。11月，警方将菅家利和列为嫌疑对象。1991年11月，警察厅（日本警察的最高行政机构，相当于我们的公安部吧）科学警察研究所（简称“科警研”，专门负责刑事侦查科学技术的研究的机构，有一个木村拓哉主演的电视剧就是讲这个研究所的）对菅家利和丢弃的垃圾里的试验材料与女童内衣上的遗留物进行了DNA比对，结论是“一致”。12月，菅家利和被逮捕、起诉。1992 年2月，菅家利和认罪。1993年3月，该案一审审结，判处菅家利和无期徒刑。2000年7月，经东京高等裁判所、最高裁判所（日本的刑事诉讼是三审终审制，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审理，驳回菅家利和的上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2009年5月，第三方鉴定人对DNA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是“不一致”。6 月，东京高检决定停止菅家利和的徒刑执行，予以释放。之后，警方、检方相继向菅家利和表示“谢罪”。10月，“足利事件”在原一审法院再审，2010年3 月，判决菅家利和无罪。从1991年到2009年，菅家利和在羁押下渡过了近18年。最终被认定无罪的时候，他已经63岁了。 当初认定菅家利和有罪的证据，一是DNA鉴定的结论，二是他的认罪供述。再审中对这两项证据进行了重新认定。科学警察研究所承认，当时进行 DNA比对时的照片并不清楚，同时当时的鉴定技术也有局限，从而发生了鉴定错误。据此，再审法院否定了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另一方面，虽然不能说当时将鉴定结论告知嫌疑人菅家利和是一种不当的侦查行为，但是这确实是导致菅家利和做出虚假的认罪供述的主要原因，由此，认罪供述的证据效力也被否认。 “足利事件”在日本刑法学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促使人们对刑事侦查、审判、监督制度进行反思。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该事件中的几点反思意见，也值得我们深思。 首先，再审法院以“调查当初误判的原因并非刑事审判的任务”为由，否定了辩方要求在再审中查清原因的要求。辩方指出，“在日本没有能够查明误判原因的地方”。换言之，误判原因的查明只能依赖于警方、检方的自觉，而游离于第三方的监督之外。辩方律师呼吁，象加拿大等国家一样，建立独立、中立的调查委员会制度，对冤案的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判明。我们现在的冤假错案追究制度，也基本上是在公检两方的自觉下进行的，同样缺乏第三方的监督制度。刑事审判的制度构建，是由警方、检方代表的国家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为诉讼的两方，由法院居中审理。虽然检方对警方有监督的权力，但是本质上他们共同代表了国家机关的意志，在对冤假错案的追究中，是很难真正做到挖自己伤疤的。在议会至上主义的国家里，往往由议会组织独立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而在三权分立主义的国家里，则可能由承担居中审理任务的法院进行调查。这些做法，不无可借鉴之处。 其次，在再审中，警方公开了当时进行刑事讯问时的录音带，以证明当时并未采取刑讯逼供或类似刑讯逼供的手段（如施加极大的精神压力等）以取得菅家利和的认罪供述。而日本刑法学界认为仅有录音资料是不够的，正在强烈呼吁建立“可视化审讯”制度，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讯问必须保留可视化资料。然而，即使是在物质生活水平极高的日本，建立完全的可视化审讯无疑也有巨大的成本压力。而要在幅员广大、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的我国完全建立可视化审讯制度，目前来看还不现实。如何避免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当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我们也建立了一定的制度，甚至可以说是相当具体的制度，来防止刑讯逼供。但是从现在媒体报道的一些案件来看，收效并不明显。究其原因，固然有刑事侦查人员“口供为天”的传统思想，但更多的是制度上的不足。即使建立了完全的可视化审讯制度，或者象美国那样确立了“毒树之果”制度，我想仍然无法真正防止刑讯逼供或者类似刑讯逼供的手段来取得口供。我对刑法是门外汉，但是有时候门外汉的意见却是最直接的。防止刑讯逼供，最简单的方法莫过于彻底否认犯罪嫌疑人对其不利的口供的证据效力。凡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口供，都不能作为定罪证据，这就意味着如果只有口供，将会因为没有证据而无法定罪。唯其如此，才能“迫使”警方、检方抛弃追逼口供的侦查方式，转向更为客观的物证、鉴定等证据材料。当然，这会加大破案、定罪的难度，但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并不仅限于使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处罚，更在于保护无辜者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警方、检方代表国家，动用强大的国家机器的强制手段和技术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先天上就比刑事诉讼的被告一方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也正因为如此，才更要对警方、检方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 第三，与我国一样，日本也有国家赔偿制度。在足利事件之前的一个同样轰动的冤案“冰见事件”中，冤案的受害人获得了大约相当于每被羁押一天 1.2万日元的国家赔偿。但是仅有国家赔偿是远远不够的。在经济上，受害人只获得了全社会的最低报酬（在东京，打临工的小时报酬一般为1000日元以上，也就是每天8000－10，000日元左右），而受害人在被羁押期间本来有可能获得的更高的劳动报酬、机会和时间都没有得到经济补偿。何况，冤案的受害人所受到的并不只是经济上的损失，他本人在精神上所受的痛苦、以至他的亲人所受的痛苦，又从哪里获得补偿呢？“冰见事件”的受害人现在对当时的警方、检方主办人员提出了民事侵权诉讼，请求超过1亿日元的赔偿。由于日本的国家赔偿制度并没有确定个人的赔偿责任，该索赔胜诉的机会恐怕不大。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去思考，冤案的直接责任人，包括警方、检方乃至主审法官的责任范围，究竟有多大。在实践中，产生冤假错案的原因很多。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也是如此）的性质决定了它总是对“过去发生的”事实进行审理。也就是说，警方、检方和法官都无法回到刑事案件发生的当时去目睹案件的事实，他们都只能凭借证据来“重现”案件事实。在时光旅行机被发明之前，这种“重现”注定是不完整的。也正因为如此，有些冤案并不能说是“错的”，根据审判当时存在的证据，它完全可能是一个（在法律上而不是事实上）正确的判决。所以国家赔偿制度并不要求个人承担责任，而是由国家买单，对冤案的受害人进行赔偿。但是也有一些冤案，甚至可能是大部分冤案，在审判当时就是“错的”，这个错误可能是由于警方、检方的不当行为（比如刑讯逼供或者严重的不负责任）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法院的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造成的。对这种冤案，如果仍将直接责任人排除在赔偿主体之外，恐怕是无法取得社会的认同的。即使直接责任人因此承担了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仍不足以使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补偿，这在后果上仍是不公平的。直接责任人作为个人而言，也许并没有赔偿的能力，但是课以赔偿责任则体现了法律的正义观：掌握、行使公权力的人，应当为其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最后想说的就是在“足利事件”中，DNA再鉴定结论为“不一致”以后，虽然尚未进行再审，警方、检方均公开再鉴定的结果，并表示谢罪。检方立即停止了菅家利和的徒刑执行，予以释放。警方、检方的这个态度，当然是在辩方律师团和媒体的巨大压力下做出的。但即便如此，至少比讳疾讳过要好得多。 ﻿（2010年4月4日） Related Posts日本民法改正案日本的裁判员制度权利最长保护期间：中日比较说说日本的规矩为去美国宣传高晓松被提前释放？东游记续东游记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Lawcao.net &#124; BY-NC-SA &#124; Permalink &#124; 1 comment &#124; 腾讯微博 &#124;捐助]]></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特约作者：</strong><strong><a href="../tag/JAL" target="_blank">JAL</a></strong></p>
<p>2010年3月，日本最吸引人眼球的法制新闻，莫过于“<a title="维基百科词条" href="http://ja.wikipedia.org/wiki/%E8%B6%B3%E5%88%A9%E4%BA%8B%E4%BB%B6" target="_blank">足利事件</a>”的再审了。</p>
<p>1990年5月，栃木县足利市一个4岁的女童失踪，次日在河边发现了她的遗体。11月，警方将菅家利和列为嫌疑对象。1991年11月，警察厅（日本警察的最高行政机构，相当于我们的公安部吧）科学警察研究所（简称“科警研”，专门负责刑事侦查科学技术的研究的机构，有一个木村拓哉主演的电视剧就是讲这个研究所的）对菅家利和丢弃的垃圾里的试验材料与女童内衣上的遗留物进行了DNA比对，结论是“一致”。12月，菅家利和被逮捕、起诉。1992 年2月，菅家利和认罪。1993年3月，该案一审审结，判处菅家利和无期徒刑。2000年7月，经东京高等裁判所、最高裁判所（日本的刑事诉讼是三审终审制，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审理，驳回菅家利和的上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2009年5月，第三方鉴定人对DNA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是“不一致”。6 月，东京高检决定停止菅家利和的徒刑执行，予以释放。之后，警方、检方相继向菅家利和表示“谢罪”。10月，“足利事件”在原一审法院再审，2010年3 月，判决菅家利和无罪。从1991年到2009年，菅家利和在羁押下渡过了近18年。最终被认定无罪的时候，他已经63岁了。</p>
<p>当初认定菅家利和有罪的证据，一是DNA鉴定的结论，二是他的认罪供述。再审中对这两项证据进行了重新认定。科学警察研究所承认，当时进行 DNA比对时的照片并不清楚，同时当时的鉴定技术也有局限，从而发生了鉴定错误。据此，再审法院否定了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另一方面，虽然不能说当时将鉴定结论告知嫌疑人菅家利和是一种不当的侦查行为，但是这确实是导致菅家利和做出虚假的认罪供述的主要原因，由此，认罪供述的证据效力也被否认。</p>
<p>“足利事件”在日本刑法学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促使人们对刑事侦查、审判、监督制度进行反思。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该事件中的几点反思意见，也值得我们深思。<span id="more-1032"></span></p>
<p>首先，再审法院以“调查当初误判的原因并非刑事审判的任务”为由，否定了辩方要求在再审中查清原因的要求。辩方指出，“在日本没有能够查明误判原因的地方”。换言之，误判原因的查明只能依赖于警方、检方的自觉，而游离于第三方的监督之外。辩方律师呼吁，象加拿大等国家一样，建立独立、中立的调查委员会制度，对冤案的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判明。我们现在的冤假错案追究制度，也基本上是在公检两方的自觉下进行的，同样缺乏第三方的监督制度。刑事审判的制度构建，是由警方、检方代表的国家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为诉讼的两方，由法院居中审理。虽然检方对警方有监督的权力，但是本质上他们共同代表了国家机关的意志，在对冤假错案的追究中，是很难真正做到挖自己伤疤的。在议会至上主义的国家里，往往由议会组织独立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而在三权分立主义的国家里，则可能由承担居中审理任务的法院进行调查。这些做法，不无可借鉴之处。</p>
<p>其次，在再审中，警方公开了当时进行刑事讯问时的录音带，以证明当时并未采取刑讯逼供或类似刑讯逼供的手段（如施加极大的精神压力等）以取得菅家利和的认罪供述。而日本刑法学界认为仅有录音资料是不够的，正在强烈呼吁建立“可视化审讯”制度，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讯问必须保留可视化资料。然而，即使是在物质生活水平极高的日本，建立完全的可视化审讯无疑也有巨大的成本压力。而要在幅员广大、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的我国完全建立可视化审讯制度，目前来看还不现实。如何避免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当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我们也建立了一定的制度，甚至可以说是相当具体的制度，来防止刑讯逼供。但是从现在媒体报道的一些案件来看，收效并不明显。究其原因，固然有刑事侦查人员“口供为天”的传统思想，但更多的是制度上的不足。即使建立了完全的可视化审讯制度，或者象美国那样确立了“毒树之果”制度，我想仍然无法真正防止刑讯逼供或者类似刑讯逼供的手段来取得口供。我对刑法是门外汉，但是有时候门外汉的意见却是最直接的。防止刑讯逼供，最简单的方法莫过于彻底否认犯罪嫌疑人对其不利的口供的证据效力。凡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口供，都不能作为定罪证据，这就意味着如果只有口供，将会因为没有证据而无法定罪。唯其如此，才能“迫使”警方、检方抛弃追逼口供的侦查方式，转向更为客观的物证、鉴定等证据材料。当然，这会加大破案、定罪的难度，但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并不仅限于使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处罚，更在于保护无辜者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警方、检方代表国家，动用强大的国家机器的强制手段和技术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先天上就比刑事诉讼的被告一方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也正因为如此，才更要对警方、检方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p>
<p>第三，与我国一样，日本也有国家赔偿制度。在足利事件之前的一个同样轰动的冤案“冰见事件”中，冤案的受害人获得了大约相当于每被羁押一天 1.2万日元的国家赔偿。但是仅有国家赔偿是远远不够的。在经济上，受害人只获得了全社会的最低报酬（在东京，打临工的小时报酬一般为1000日元以上，也就是每天8000－10，000日元左右），而受害人在被羁押期间本来有可能获得的更高的劳动报酬、机会和时间都没有得到经济补偿。何况，冤案的受害人所受到的并不只是经济上的损失，他本人在精神上所受的痛苦、以至他的亲人所受的痛苦，又从哪里获得补偿呢？“冰见事件”的受害人现在对当时的警方、检方主办人员提出了民事侵权诉讼，请求超过1亿日元的赔偿。由于日本的国家赔偿制度并没有确定个人的赔偿责任，该索赔胜诉的机会恐怕不大。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去思考，冤案的直接责任人，包括警方、检方乃至主审法官的责任范围，究竟有多大。在实践中，产生冤假错案的原因很多。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也是如此）的性质决定了它总是对“过去发生的”事实进行审理。也就是说，警方、检方和法官都无法回到刑事案件发生的当时去目睹案件的事实，他们都只能凭借证据来“重现”案件事实。在时光旅行机被发明之前，这种“重现”注定是不完整的。也正因为如此，有些冤案并不能说是“错的”，根据审判当时存在的证据，它完全可能是一个（在法律上而不是事实上）正确的判决。所以国家赔偿制度并不要求个人承担责任，而是由国家买单，对冤案的受害人进行赔偿。但是也有一些冤案，甚至可能是大部分冤案，在审判当时就是“错的”，这个错误可能是由于警方、检方的不当行为（比如刑讯逼供或者严重的不负责任）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法院的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造成的。对这种冤案，如果仍将直接责任人排除在赔偿主体之外，恐怕是无法取得社会的认同的。即使直接责任人因此承担了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仍不足以使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补偿，这在后果上仍是不公平的。直接责任人作为个人而言，也许并没有赔偿的能力，但是课以赔偿责任则体现了法律的正义观：掌握、行使公权力的人，应当为其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p>
<p>最后想说的就是在“足利事件”中，DNA再鉴定结论为“不一致”以后，虽然尚未进行再审，警方、检方均公开再鉴定的结果，并表示谢罪。检方立即停止了菅家利和的徒刑执行，予以释放。警方、检方的这个态度，当然是在辩方律师团和媒体的巨大压力下做出的。但即便如此，至少比讳疾讳过要好得多。</p>
<p>﻿（2010年4月4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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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日本民法改正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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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4 Feb 2010 15:45: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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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特约作者：JAL 日本正在酝酿对民法进行修正，修正的内容集中在婚姻家庭法上，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允许夫妻结婚以后保留自己的姓，而不象原规定那样夫妻结婚以后一方的姓必须改为另一方的姓（但是，子女的姓必须统一）。 2. 女性的结婚年龄从16岁上调到18岁，从而与男性的结婚年龄一致。 3. 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相同的继承权利，而不象原规定那样非婚生子只能按婚生子的50%继承。 4. 女性离婚后的再婚禁止期间从原六个月缩短为100天。 前几点不说了，关于日本民法上的女性再婚禁止期间，我第一次听说时觉得很不可思议：21世纪的今天怎么还有这样明显歧视女性的规定存在？ 这条规定来源于日本民法典的第733条： 女は、前婚の解消又は取消しの日から六箇月を経過した後でなければ、再婚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女が前婚の解消又は取消の前から懐胎していた場合には、その出産の日から、前項の規定を適用しない。 译文(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法制出版社) 1. 女子自前婚解除或撤销之日起，非经过六个月，不得再婚。 2. 女子于前婚解除或撤销前（已）怀胎时，自其分娩日起，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再婚禁止期间的存在，意味着如果女性在该期间再婚的，可由其配偶或前配偶请求撤销（第744条第2款），但该撤销权于前婚解除或撤销之日起六个月后或者女性于再婚后怀胎时消灭（第746条）。 再婚禁止期间的适用有几个例外，当事人或者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适用该禁止期间： 1. 女子在离婚前已经怀胎，并在生产后方才再婚的； 2. 女子与前夫再婚的； 3. 已无妊娠可能性的女子再婚的； 4. 夫之生死不明已达三年以上，经判决离婚的。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日本民法典第772条规定：妻于婚姻中怀胎的子女，推定为夫的子女。自婚姻成立之日起二百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日起三百日以内所生子女，推定为于婚姻中怀胎的子女。 这两项推定在简化对亲子关系的认定，保护子女权益方面是具有一定作用的。但是同样由于这两项推定的存在，如果妻在怀孕期间离婚，之后又在三百日内再婚并生产的话，则使这两项推定发生矛盾：该子女根据第772条第1款的规定，推定为后夫的子女，同时根据同条第2款的规定，推定为前夫的子女，这使得前夫与后夫都需承担证明该子女非自己亲生子女的举证责任，而这显然是一种浪费。为消除这种推定矛盾，日本民法典采取了一个现在看起来比较极端的做法，那就是禁止女性在离婚后六个月内再婚，即再婚禁止期间的规定。 现在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通过遗传基因来鉴别子女的生父已经不再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尽管这一技术在日本民法典制定当初是无法想像的。由于只有女性能够生育子女，再婚禁止期间也只适用于女性，这就明显造成了对女性婚姻自主权利的歧视。因此，民主党在竞选时就在政权公约中提出对民法的改正案，并将在近日提交国会审议。但是，将六个月缩短到100天的做法，怎么看都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方案。 本文系本站特约作者JAL从日本发回的系列文章之一。 Related Posts权利最长保护期间：中日比较日本一起冤案带来的启示日本的裁判员制度说说日本的规矩专题：通过案例学民法雇佣关系中员工遭受意外伤害《法题别裁》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法律风险Lawcao.net &#124; BY-NC-SA &#124; Permalink &#124; &#8230; <a href="http://cpblawg.net/672.html">Continue reading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特约作者：<a title="JAL的所有特约文章" href="http://cpblawg.net/tag/JAL" target="_blank">JAL</a></strong></p>
<p>日本正在酝酿对民法进行修正，修正的内容集中在婚姻家庭法上，主要有以下几点：</p>
<p>1. 允许夫妻结婚以后保留自己的姓，而不象原规定那样夫妻结婚以后一方的姓必须改为另一方的姓（但是，子女的姓必须统一）。<br />
2. 女性的结婚年龄从16岁上调到18岁，从而与男性的结婚年龄一致。<br />
3. 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相同的继承权利，而不象原规定那样非婚生子只能按婚生子的50%继承。<br />
4. 女性离婚后的再婚禁止期间从原六个月缩短为100天。</p>
<p>前几点不说了，关于日本民法上的女性再婚禁止期间，我第一次听说时觉得很不可思议：21世纪的今天怎么还有这样明显歧视女性的规定存在？</p>
<p>这条规定来源于日本民法典的第733条：</p>
<blockquote><p>女は、前婚の解消又は取消しの日から六箇月を経過した後でなければ、再婚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br />
女が前婚の解消又は取消の前から懐胎していた場合には、その出産の日から、前項の規定を適用しない。</p></blockquote>
<p>译文(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法制出版社)</p>
<blockquote><p>1. 女子自前婚解除或撤销之日起，非经过六个月，不得再婚。</p>
<p>2. 女子于前婚解除或撤销前（已）怀胎时，自其分娩日起，不适用前款的规定。</p></blockquote>
<p>再婚禁止期间的存在，意味着如果女性在该期间再婚的，可由其配偶或前配偶请求撤销（第744条第2款），但该撤销权于前婚解除或撤销之日起六个月后或者女性于再婚后怀胎时消灭（第746条）。</p>
<p>再婚禁止期间的适用有几个例外，当事人或者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适用该禁止期间：</p>
<blockquote><p>1. 女子在离婚前已经怀胎，并在生产后方才再婚的；</p>
<p>2. 女子与前夫再婚的；</p>
<p>3. 已无妊娠可能性的女子再婚的；</p>
<p>4. 夫之生死不明已达三年以上，经判决离婚的。</p></blockquote>
<p>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日本民法典第772条规定：妻于婚姻中怀胎的子女，推定为夫的子女。自婚姻成立之日起二百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日起三百日以内所生子女，推定为于婚姻中怀胎的子女。</p>
<p>这两项推定在简化对亲子关系的认定，保护子女权益方面是具有一定作用的。但是同样由于这两项推定的存在，如果妻在怀孕期间离婚，之后又在三百日内再婚并生产的话，则使这两项推定发生矛盾：该子女根据第772条第1款的规定，推定为后夫的子女，同时根据同条第2款的规定，推定为前夫的子女，这使得前夫与后夫都需承担证明该子女非自己亲生子女的举证责任，而这显然是一种浪费。为消除这种推定矛盾，日本民法典采取了一个现在看起来比较极端的做法，那就是禁止女性在离婚后六个月内再婚，即再婚禁止期间的规定。</p>
<p>现在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通过遗传基因来鉴别子女的生父已经不再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尽管这一技术在日本民法典制定当初是无法想像的。由于只有女性能够生育子女，再婚禁止期间也只适用于女性，这就明显造成了对女性婚姻自主权利的歧视。因此，民主党在竞选时就在政权公约中提出对民法的改正案，并将在近日提交国会审议。但是，将六个月缩短到100天的做法，怎么看都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方案。</p>
<p><em>本文系本站特约作者JAL从日本发回的系列文章之一。</e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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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日本的裁判员制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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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4 Oct 2009 14:19: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category><![CDATA[特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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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司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日本]]></category>
		<category><![CDATA[陪审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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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特约作者：JAL 今天上午（2009年8月3日），日本东京地裁（相当于北京市中院吧）从裁判员候补名单中抽选出了6名裁判员，下午开始了对一宗杀人案件的审理。自2004年5月日本国会通过《裁判员法》（全称「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案」）以来，经过5年多的准备，这是首次在刑事审判中实施裁判员制度。 日本的法官被称为裁判官，一般由三名裁判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从今天起，杀人、伤害致死、纵火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中，除三名裁判官之外，会增加六名裁判员，与裁判官一起参加审理、评议。据报道，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采用裁判员制度，目的一方面是在审理中体现“国民的感觉”、“国民的健全的社会常识”，一方面是拉近国民与司法活动之间的距离，消除国民对高度专业化的司法活动的不信任感。裁判员从一般市民中抽选，在法庭上不能讯问犯罪嫌疑人，但是在案件评议过程中，与裁判官享有同等权利。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处以何种刑罚，以三名裁判官和六名裁判员的简单多数决定。 这个制度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欧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都有相似之处。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同之处，在于日本的合议庭中，裁判员人数是多于裁判官的，而同样适用简单多数决的方式来判断有罪无罪，则意味着裁判员在定罪方面占据着主导地位。而且，日本的裁判员不象我国的人民陪审员是选任制（任期五年），他们没有任期，只在个案中随机抽选裁判员，这与欧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是相同的。但是，裁判员不仅参加定罪，而且参加量刑，这又与欧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不同。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员只对事实问题（是否有罪）做出判断，法律问题（何罪、何刑）则留给职业法律人（法官）进行裁量。 陪审员与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一种分工合作的关系。这种区别应该是有必要的，毕竟陪审员代表的是一般市民的感觉，而不是法律的评价。同时，如果说陪审员作为一般社会常识的代表，对事实问题即罪之有无问题进行判断还可以胜任的话，那么在定罪的前提下，如果在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刑罚、刑期中择定与特定案件事实相吻合的处罚，就非经专业训练而无法胜任了。这时候，要么由于陪审员在量刑过程中自由裁量的随意性而导致法的不安定，要么陪审员片面依赖于法官的指示和建议而失去陪审的意义。不论从哪一方面来讲，都不能说是陪审制度的成功。在日本为裁判员制度所做的模拟审判中，据说如何理解“动机”、“主观恶意”、“行为态样”等专业术语正是裁判员们普遍头疼的问题。再者，陪审员毕竟不是代表国家权力的法官，特别是个案择定的陪审员，往往会受感情的影响，因同情诉讼一方而忽视或重视某些案件事实。在美国的辛普森一案中，辛普森刑事责任不成立，据说就与陪审团的大多数都是有色人种有关。当然，不能说法官就是铁石心肠，就决不会受感情因素的影响，但是相形之下，法官所受的专业训练决定了（同时也要求）法官在多数情况下能够比较客观地看待双方提出的证据，而不是轻易做出结论。 与欧美国家的陪审制度不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参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着完全相同的权力，这未免混淆了陪审员与法官的区别，在一定程度上抹杀了法律职业的专业性质。不过，参审制度在德、法、意等欧陆国家广泛施行，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体有哪些区别，就需要进一步研究了。（待续） Related Posts日本一起冤案带来的启示日本民法改正案权利最长保护期间：中日比较说说日本的规矩[转]911保险案陪审亲历记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整理强制拆迁新司法解释孙笑侠：&#8220;小司考&#8221;有&#8220;大问题&#8221;Lawcao.net &#124; BY-NC-SA &#124; Permalink &#124; 抢沙发啦 &#124; 腾讯微博 &#124;捐助]]></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特约作者：</strong><strong><a href="tag/JAL" target="_blank">JAL</a></strong></p>
<p>今天上午（2009年8月3日），日本东京地裁（相当于北京市中院吧）从裁判员候补名单中抽选出了6名裁判员，下午开始了对一宗杀人案件的审理。自2004年5月日本国会通过《裁判员法》（全称「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案」）以来，经过5年多的准备，这是首次在刑事审判中实施裁判员制度。</p>
<p><span id="more-819"></span>日本的法官被称为<strong>裁判官</strong>，一般由三名裁判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从今天起，杀人、伤害致死、纵火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中，除三名裁判官之外，会增加六名<strong>裁判员</strong>，与裁判官一起参加审理、评议。据报道，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采用裁判员制度，目的一方面是在审理中体现“国民的感觉”、“国民的健全的社会常识”，一方面是拉近国民与司法活动之间的距离，消除国民对高度专业化的司法活动的不信任感。裁判员从一般市民中抽选，在法庭上不能讯问犯罪嫌疑人，但是在案件评议过程中，与裁判官享有同等权利。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处以何种刑罚，以三名裁判官和六名裁判员的简单多数决定。</p>
<p>这个制度与我国的<strong>人民陪审员</strong>制度和欧美国家的<strong>陪审团</strong>制度都有相似之处。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同之处，在于日本的合议庭中，裁判员人数是多于裁判官的，而同样适用简单多数决的方式来判断有罪无罪，则意味着裁判员在定罪方面占据着主导地位。而且，日本的裁判员不象我国的人民陪审员是选任制（任期五年），他们没有任期，只在个案中随机抽选裁判员，这与欧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是相同的。但是，裁判员不仅参加定罪，而且参加量刑，这又与欧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不同。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员只对事实问题（是否有罪）做出判断，法律问题（何罪、何刑）则留给职业法律人（法官）进行裁量。</p>
<p>陪审员与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一种分工合作的关系。这种区别应该是有必要的，毕竟陪审员代表的是一般市民的感觉，而不是法律的评价。同时，如果说陪审员作为一般社会常识的代表，对事实问题即罪之有无问题进行判断还可以胜任的话，那么在定罪的前提下，如果在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刑罚、刑期中择定与特定案件事实相吻合的处罚，就非经专业训练而无法胜任了。这时候，要么由于陪审员在量刑过程中自由裁量的随意性而导致法的不安定，要么陪审员片面依赖于法官的指示和建议而失去陪审的意义。不论从哪一方面来讲，都不能说是陪审制度的成功。在日本为裁判员制度所做的模拟审判中，据说如何理解“动机”、“主观恶意”、“行为态样”等专业术语正是裁判员们普遍头疼的问题。再者，陪审员毕竟不是代表国家权力的法官，特别是个案择定的陪审员，往往会受感情的影响，因同情诉讼一方而忽视或重视某些案件事实。在美国的辛普森一案中，辛普森刑事责任不成立，据说就与陪审团的大多数都是有色人种有关。当然，不能说法官就是铁石心肠，就决不会受感情因素的影响，但是相形之下，法官所受的专业训练决定了（同时也要求）法官在多数情况下能够比较客观地看待双方提出的证据，而不是轻易做出结论。</p>
<p>与欧美国家的陪审制度不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参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着完全相同的权力，这未免混淆了陪审员与法官的区别，在一定程度上抹杀了法律职业的专业性质。不过，参审制度在德、法、意等欧陆国家广泛施行，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体有哪些区别，就需要进一步研究了。（待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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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权利最长保护期间：中日比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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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30 Sep 2009 14:22: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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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民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诉讼时效]]></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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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特约作者：JAL 日本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最近做出了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终审判决。 案情并不复杂。1978年，被告将受害人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自己的床下。受害人家属一直不知道受害人已经死亡。2004年，被告自首。由于杀人罪的刑事追诉时效为20年，因此地方检察院没有提起刑事诉讼。受害人家属（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二审的东京高等裁判所判决被告承担4200万日元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上诉，请求认定民事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日本最高裁判所于4月28日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东京高等裁判所的判决。 这个案子刑事部分应该没有什么争议，问题在民事部分。日本民法典第724条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损害及加害人时起，三年间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自侵权行为时起，经过二十年时，亦同。”一般日本民法学界认为，该条中的二十年，性质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由于该除斥期间是在权利受侵害时即1978年即告起算，因此2004年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时，除斥期间已经经过。那么依一般的法律适用逻辑来讲，本案中原告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应该得不到支持。 但是，日本最高裁判所认为：“在受害人家属无从得知受害人死亡事实的特殊情况下，如果适用除斥期间，免除加害人的赔偿义务，将明显有悖于正义和公平理念。”因此，“尽管民法上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但是对杀害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未消灭。”从而，日本最高裁判所认为本案例外地不适用日本民法典第724条所规定的除斥期间，而是应准用第160条的立法精神，即“关于继承财产，自继承人确定、管理人选任或破产宣告之时起六个月内，时效不完成”。 从方法论角度讲，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公平、正义”的一般法理念驱动下，抛弃明确的法规则，相当于对第724条进行了目的性限缩。同时，通过准用第160条，进行了法的续造。这个过程在个案的价值判断上应该是有意义的，但是是否会减弱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则有待斟酌。事实上，在刑事方面是否应当废除最长追诉时效，日本国内也存在很大争议。 民法上的二十年除斥期间，与一般的诉讼时效不同，它的目的并不是警戒在权利上睡眠的人，而是保护既定的法律状态。如果一个法律状态历经二十年之久没有变化，法律就不再要求对它进行强制地变动，否则，人们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进行决策时，就无法知道哪些法律状态是可以信赖并成为决策的前提。这个立法精神与（物权的）取得时效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如果说一般诉讼时效体现了效率价值，要求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话，那么除斥期间则体现了秩序价值，以保护社会生活中即存状态的稳定性和可信赖性。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决，实际上是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除斥期间的制度价值提出了质疑。 日本民法典将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认定为除斥期间，这一点与我国民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从“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措词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我国民法将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而不是除斥期间，时效期间经过的后果，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不是权利消灭。就诉讼时效而言，消灭的对象是请求权而不是债权本身。所以，虽然时效期间经过，请求权消灭，但是债务人自愿给付的，债权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另一方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的延长制度，允许在特殊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所以，该案如果发生在我国，恐怕不会引起那么大的争议，因为该案中受害人家属不知道受害人已经死亡的事实，可以作为一种特殊情况，由法院在二十年之外另行延长诉讼时效（见《民通意见》第169条：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但是，我国民法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欠缺具体操作程序上的规范，比如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延长诉讼时效，还是应该依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审查延长？哪些情况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延长的期间有多长？哪一级法院有权决定延长？这些恐怕都有待于做进一步的研究。 本文系JAL从日本发回的系列文章之一。 Related Posts日本民法改正案案例分析：遗产分割日本一起冤案带来的启示日本的裁判员制度说说日本的规矩专题：通过案例学民法雇佣关系中员工遭受意外伤害《法题别裁》Lawcao.net &#124; BY-NC-SA &#124; Permalink &#124; 抢沙发啦 &#124; 腾讯微博 &#124;捐助]]></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特约作者</strong>：<a href="tag/JAL">JAL</a></p>
<p>日本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最近做出了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终审判决。</p>
<p>案情并不复杂。1978年，被告将受害人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自己的床下。受害人家属一直不知道受害人已经死亡。2004年，被告自首。由于杀人罪的刑事追诉时效为20年，因此地方检察院没有提起刑事诉讼。受害人家属（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二审的东京高等裁判所判决被告承担4200万日元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上诉，请求认定民事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日本最高裁判所于4月28日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东京高等裁判所的判决。</p>
<p>这个案子刑事部分应该没有什么争议，问题在民事部分。日本民法典第724条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损害及加害人时起，三年间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自侵权行为时起，经过二十年时，亦同。”一般日本民法学界认为，该条中的二十年，性质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由于该除斥期间是在权利受侵害时即1978年即告起算，因此2004年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时，除斥期间已经经过。那么依一般的法律适用逻辑来讲，本案中原告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应该得不到支持。</p>
<p>但是，日本最高裁判所认为：“在受害人家属无从得知受害人死亡事实的特殊情况下，如果适用除斥期间，免除加害人的赔偿义务，将明显有悖于正义和公平理念。”因此，“尽管民法上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但是对杀害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未消灭。”从而，日本最高裁判所认为本案例外地不适用日本民法典第724条所规定的除斥期间，而是应准用第160条的立法精神，即“关于继承财产，自继承人确定、管理人选任或破产宣告之时起六个月内，时效不完成”。</p>
<p>从方法论角度讲，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公平、正义”的一般法理念驱动下，抛弃明确的法规则，相当于对第724条进行了目的性限缩。同时，通过准用第160条，进行了法的续造。这个过程在个案的价值判断上应该是有意义的，但是是否会减弱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则有待斟酌。事实上，在刑事方面是否应当废除最长追诉时效，日本国内也存在很大争议。</p>
<p>民法上的二十年除斥期间，与一般的诉讼时效不同，它的目的并不是警戒在权利上睡眠的人，而是保护既定的法律状态。如果一个法律状态历经二十年之久没有变化，法律就不再要求对它进行强制地变动，否则，人们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进行决策时，就无法知道哪些法律状态是可以信赖并成为决策的前提。这个立法精神与（物权的）取得时效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如果说一般诉讼时效体现了效率价值，要求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话，那么除斥期间则体现了秩序价值，以保护社会生活中即存状态的稳定性和可信赖性。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决，实际上是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除斥期间的制度价值提出了质疑。</p>
<p>日本民法典将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认定为除斥期间，这一点与我国民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从“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措词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我国民法将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而不是除斥期间，时效期间经过的后果，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不是权利消灭。就诉讼时效而言，消灭的对象是请求权而不是债权本身。所以，虽然时效期间经过，请求权消灭，但是债务人自愿给付的，债权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另一方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的延长制度，允许在特殊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所以，该案如果发生在我国，恐怕不会引起那么大的争议，因为该案中受害人家属不知道受害人已经死亡的事实，可以作为一种特殊情况，由法院在二十年之外另行延长诉讼时效（见《民通意见》第169条：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p>
<p>但是，我国民法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欠缺具体操作程序上的规范，比如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延长诉讼时效，还是应该依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审查延长？哪些情况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延长的期间有多长？哪一级法院有权决定延长？这些恐怕都有待于做进一步的研究。</p>
<p><em>本文系<a href="http://cpblawg.net/tag/jal" target="_blank">JAL</a>从日本发回的系列文章之一。</e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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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9 Sep 2009 13:35:3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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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社会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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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按】去年我曾在博客里介绍过JAL在葵花法律网主持的“通过案例学民法”系列。今天偶然得知JAL正在东京研修，且忙中偷闲写些有关日本的文字，其中有些正是介绍日本法律、司法的，虽然他一再谦虚，但我觉得这些记录很有意思，值得分享。于是我就不揣冒昧发出“特约作者”的邀约，十分荣幸，他答应啦。 今天先贴一篇如下算是开张，随后还有两篇分别是介绍日本裁判员制度和最长诉讼时效制度，接下来的等他有空再写，我们期待。 说说日本的规矩 特约作者：JAL 在日本生活，首先的感触就是日本人的规矩多。 规矩多到什么程度呢？做个比较就知道了。中国现在一些大城市也在做垃圾分类回收，但是基本上是推而不行。我现在住在东京旁边千叶县的一个小城市里（说是城市，我觉得从地域和人口数量上来看，也就相当于中国一个镇吧。。。:razz: ），这里垃圾分类回收的规矩是什么样的呢？首先，要区分资源垃圾和其他垃圾。资源垃圾包括玻璃瓶、塑料瓶、易拉罐、报纸、书和杂志以及纸箱共六类，必须分类回收。其他垃圾包括可燃的生活垃圾和不可燃的陶瓷、玻璃等垃圾，也要分类回收。除此之外，还有两类特殊垃圾，一类是有害垃圾，比如干电池、萤光灯管等，另一类是大件垃圾，比如旧家具、旧电器等。 进行了分类以后，还不是每天都可以丢垃圾的。比如，纸类只能在星期一放出来让清洁工人回收，玻璃瓶、塑料瓶、易拉罐则只在星期二回收。大件垃圾是有偿回收的，这个有偿可不是说可以拿来卖钱哦，而是丢垃圾的人要付钱的意思。大件垃圾在丢弃之前必须去便利店买垃圾处理券，把垃圾处理券贴在家具、电器上才可以拿出来让清洁工人回收。 这样做的好处，是街道上确实干干净净，虽然谈不上一尘不染，但是比起北京的街道是干净多了。就我在这里观察的结果来看，执行的效果也是不错的。每个星期二早上，家家户户门前都是一大堆瓶瓶罐罐，但是决不会有报纸之类的东西。 日本人对规矩有一种异乎寻常的崇拜感，似乎什么事情一旦立了规矩，就一定会不折不扣的遵守一样。八年前我来日本的时候，当时东京还没有禁烟，大街上随处可能看到边走边抽烟的人（也许是工作压力大的原因，当时日本是全世界吸烟率最高的国家），抽完的烟头就随地一丢，与我国的随地吐痰有得一比。这次来，马路上已经几乎完全看不到烟头了。据说东京的禁烟令也就是两三年前开始禁止在马路上随时抽烟、随地丢烟头的，那么仅仅两三年的时候就改变了几十年的习惯，这如果放在我国恐怕会是一个奇迹吧。至少，北京在去年奥运前也大力宣传了一阵禁止随地吐痰，但是现在北京的街道上痰迹似乎并没有减少的意思。 日本人所遵守的规矩，并不仅仅是法律、政府命令之类的强制性的规则，也包括大量自治体所制定的内部规则。这些内部规则和法律一样，都叫ルール（英语rule的日语发音）。比如我所住的单身宿舍，就是寮自治会制定的来客接待规则、用餐规则、公共物品使用规则等等，每个新入住的人都要参加规则的讲解会，否则就无法在宿舍里生活下去。 除了规则之外，日本还有一个词现在也经常可以听到，叫マナー（英语manner的日语发音），也就是礼节、良好的行为守则的意思。比如，在地铁车厢里不可以搭二郎腿，不可以吃东西，因为这样做会打扰到别人。这些就是マナー。虽然即使你这样做了也不会有什么惩罚，但是别人都会投来异样的目光。传统上日本人有一种从众心理，如果别人怎么做，那我也应该怎么做，这样才能在心理上有一种融入感和安全感。如果做了什么与别人不一样的事，如果被别人排斥的话，那就活不下去了。说起来，日本现在有少数人对二战战败的历史愤愤不平，拒绝承认侵略的事实，恐怕跟这个心理也有关系。十九世纪末之前，西方列强推行了上百年的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日本人的心里觉得，即使你做得，那么我自然也做得，只是实力说话罢了。殊不知，时移事异，二十世纪的世界已经不再是殖民主义的世界了。跑题了，还是回来说日本的ルール和マナー吧。 前面说到日本人对规矩的崇拜感，给我的印象就是，如果一件事情还没有规矩的话，日本人一定会做出一个规矩来；而如果已经有了规矩，那么日本人一定会近乎死板地遵守它。东京的每个地铁站、每个站台上，几乎都会有负责保障安全的工作人员。地铁列车车门关闭以后，他一定会向左看一次，用手指向看的方向，并在确认没有危险状况后说一声“好”，然后车向右边重复同样的动作。这就是所谓的口眼手同步确认法，我忘了是哪个大型企业在保障生产安全的时候发明的了，现在在日本几乎所有涉及安全保障的场合都会用到它。它的目的，就是强迫一个人通过口、眼、手三个感官的同时动作来集中注意力。这个看起来有点滑稽的动作，无数日本人一丝不苟地做了几十年，每次我看到的时候，总会想起国内层出不穷的生产安全事故。我原来所在的企业，工作中按劳动保护规定应当戴防护口罩，但是几乎每个工人都嫌气闷而不肯戴。教育也罢、处罚也罢，反正就是不戴。在日本，哪怕只是地铁里粉刷一下墙壁，需要行人绕行两步，哪怕气温再高再不舒服，负责维护秩序的工作人员也会一本正经地穿好工作服，戴上安全帽的。他不知道实际上穿不穿、戴不戴并没有什么区别吗？但是既然有规矩，他就一定会遵守。 这些ルール和マナー中的大部分，如果不遵守，其实并不一定会招来什么罚款或者坐牢之类的惩罚。日本人之所以会那么严格的遵守，一方面有从众心理的因素，另一方面是因为他觉得如果不那么做的话，那是“错的”。也就是说，维系法的尊严的，并不仅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道德上的评价。如果在道德感上是“错的”，那么即使违法的代价再小，获得的收益再高，也首先是“错的”。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人却往往表现出一种实用主义的倾向：取得了好的结果，那就是好的，手段正确与否并不重要。其实中国传统文化中，不乏理想主义的熏陶，孟子说“自反而不缩，虽千万人，吾往矣”，就是理想主义的典型。从历史上看，社会稳定、政治昌明的时代，理想主义就会占上风，而社会动荡的年代里，讲求实效的实用主义则取得优势。 现在国内讲建设法治社会，也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但是能够真正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实施的有多少呢？一方面，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可操作性是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公民的守法意识也有待提高，而后者的难度远远高于前者。工作中与日本人接触的比较多，总感觉中国人聪明，脑筋活，而日本人死板，一根筋。但是在守法这件事上，我倒是希望中国人也能死板一点点。 Related Posts日本一起冤案带来的启示日本民法改正案日本的裁判员制度权利最长保护期间：中日比较停发服刑人员养老金是社会排斥坑爹的谣言：撞伤不如撞死湖北之行：婚礼师恩当谢未必宴请Lawcao.net &#124; BY-NC-SA &#124; Permalink &#124; 抢沙发啦 &#124; 腾讯微博 &#124;捐助]]></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按】去年我曾在博客里介绍过JAL在葵花法律网主持的“<a href="http://cpblawg.net/599.html" target="_blank">通过案例学民法</a>”系列。今天偶然得知JAL正在东京研修，且忙中偷闲写些有关日本的文字，其中有些正是介绍日本法律、司法的，虽然他一再谦虚，但我觉得这些记录很有意思，值得分享。于是我就不揣冒昧发出“特约作者”的邀约，十分荣幸，他答应啦。</p>
<p>今天先贴一篇如下算是开张，随后还有两篇分别是介绍日本裁判员制度和最长诉讼时效制度，接下来的等他有空再写，我们期待。</p>
<div>
<h3>说说日本的规矩</h3>
<p><strong>特约作者</strong>：<a href="tag/JAL" target="_blank">JAL</a></p>
</div>
<p><span id="more-817"></span></p>
<div>在日本生活，首先的感触就是日本人的规矩多。</div>
<div>规矩多到什么程度呢？做个比较就知道了。中国现在一些大城市也在做垃圾分类回收，但是基本上是推而不行。我现在住在东京旁边千叶县的一个小城市里（说是城市，我觉得从地域和人口数量上来看，也就相当于中国一个镇吧。。。:razz: ），这里垃圾分类回收的规矩是什么样的呢？首先，要区分资源垃圾和其他垃圾。资源垃圾包括玻璃瓶、塑料瓶、易拉罐、报纸、书和杂志以及纸箱共六类，必须分类回收。其他垃圾包括可燃的生活垃圾和不可燃的陶瓷、玻璃等垃圾，也要分类回收。除此之外，还有两类特殊垃圾，一类是有害垃圾，比如干电池、萤光灯管等，另一类是大件垃圾，比如旧家具、旧电器等。</div>
<div>进行了分类以后，还不是每天都可以丢垃圾的。比如，纸类只能在星期一放出来让清洁工人回收，玻璃瓶、塑料瓶、易拉罐则只在星期二回收。大件垃圾是有偿回收的，这个有偿可不是说可以拿来卖钱哦，而是丢垃圾的人要付钱的意思。大件垃圾在丢弃之前必须去便利店买垃圾处理券，把垃圾处理券贴在家具、电器上才可以拿出来让清洁工人回收。</div>
<div>这样做的好处，是街道上确实干干净净，虽然谈不上一尘不染，但是比起北京的街道是干净多了。就我在这里观察的结果来看，执行的效果也是不错的。每个星期二早上，家家户户门前都是一大堆瓶瓶罐罐，但是决不会有报纸之类的东西。</div>
<div>日本人对规矩有一种异乎寻常的崇拜感，似乎什么事情一旦立了规矩，就一定会不折不扣的遵守一样。八年前我来日本的时候，当时东京还没有禁烟，大街上随处可能看到边走边抽烟的人（也许是工作压力大的原因，当时日本是全世界吸烟率最高的国家），抽完的烟头就随地一丢，与我国的随地吐痰有得一比。这次来，马路上已经几乎完全看不到烟头了。据说东京的禁烟令也就是两三年前开始禁止在马路上随时抽烟、随地丢烟头的，那么仅仅两三年的时候就改变了几十年的习惯，这如果放在我国恐怕会是一个奇迹吧。至少，北京在去年奥运前也大力宣传了一阵禁止随地吐痰，但是现在北京的街道上痰迹似乎并没有减少的意思。</div>
<div>日本人所遵守的规矩，并不仅仅是法律、政府命令之类的强制性的规则，也包括大量自治体所制定的内部规则。这些内部规则和法律一样，都叫ルール（英语rule的日语发音）。比如我所住的单身宿舍，就是寮自治会制定的来客接待规则、用餐规则、公共物品使用规则等等，每个新入住的人都要参加规则的讲解会，否则就无法在宿舍里生活下去。</div>
<div>除了规则之外，日本还有一个词现在也经常可以听到，叫マナー（英语manner的日语发音），也就是礼节、良好的行为守则的意思。比如，在地铁车厢里不可以搭二郎腿，不可以吃东西，因为这样做会打扰到别人。这些就是マナー。虽然即使你这样做了也不会有什么惩罚，但是别人都会投来异样的目光。传统上日本人有一种从众心理，如果别人怎么做，那我也应该怎么做，这样才能在心理上有一种融入感和安全感。如果做了什么与别人不一样的事，如果被别人排斥的话，那就活不下去了。说起来，日本现在有少数人对二战战败的历史愤愤不平，拒绝承认侵略的事实，恐怕跟这个心理也有关系。十九世纪末之前，西方列强推行了上百年的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日本人的心里觉得，即使你做得，那么我自然也做得，只是实力说话罢了。殊不知，时移事异，二十世纪的世界已经不再是殖民主义的世界了。跑题了，还是回来说日本的ルール和マナー吧。</div>
<div>前面说到日本人对规矩的崇拜感，给我的印象就是，如果一件事情还没有规矩的话，日本人一定会做出一个规矩来；而如果已经有了规矩，那么日本人一定会近乎死板地遵守它。东京的每个地铁站、每个站台上，几乎都会有负责保障安全的工作人员。地铁列车车门关闭以后，他一定会向左看一次，用手指向看的方向，并在确认没有危险状况后说一声“好”，然后车向右边重复同样的动作。这就是所谓的口眼手同步确认法，我忘了是哪个大型企业在保障生产安全的时候发明的了，现在在日本几乎所有涉及安全保障的场合都会用到它。它的目的，就是强迫一个人通过口、眼、手三个感官的同时动作来集中注意力。这个看起来有点滑稽的动作，无数日本人一丝不苟地做了几十年，每次我看到的时候，总会想起国内层出不穷的生产安全事故。我原来所在的企业，工作中按劳动保护规定应当戴防护口罩，但是几乎每个工人都嫌气闷而不肯戴。教育也罢、处罚也罢，反正就是不戴。在日本，哪怕只是地铁里粉刷一下墙壁，需要行人绕行两步，哪怕气温再高再不舒服，负责维护秩序的工作人员也会一本正经地穿好工作服，戴上安全帽的。他不知道实际上穿不穿、戴不戴并没有什么区别吗？但是既然有规矩，他就一定会遵守。</div>
<div>这些ルール和マナー中的大部分，如果不遵守，其实并不一定会招来什么罚款或者坐牢之类的惩罚。日本人之所以会那么严格的遵守，一方面有从众心理的因素，另一方面是因为他觉得如果不那么做的话，那是“错的”。也就是说，维系法的尊严的，并不仅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道德上的评价。如果在道德感上是“错的”，那么即使违法的代价再小，获得的收益再高，也首先是“错的”。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人却往往表现出一种实用主义的倾向：取得了好的结果，那就是好的，手段正确与否并不重要。其实中国传统文化中，不乏理想主义的熏陶，孟子说“自反而不缩，虽千万人，吾往矣”，就是理想主义的典型。从历史上看，社会稳定、政治昌明的时代，理想主义就会占上风，而社会动荡的年代里，讲求实效的实用主义则取得优势。</div>
<div>现在国内讲建设法治社会，也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但是能够真正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实施的有多少呢？一方面，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可操作性是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公民的守法意识也有待提高，而后者的难度远远高于前者。工作中与日本人接触的比较多，总感觉中国人聪明，脑筋活，而日本人死板，一根筋。但是在守法这件事上，我倒是希望中国人也能死板一点点。</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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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东游记续</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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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6 Sep 2009 10:41:03 +0000</pubDate>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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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图片]]></category>
		<category><![CDATA[日本]]></category>
		<category><![CDATA[老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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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商场门口，父母亲可以暂时把孩子搁在婴儿车里，自己去购物。就没拐卖儿童的？ 酒店厕所，为婴儿准备的小床。有孩子的人可以放心方便啦 银座。太贵啦  酒店房间。日本弹丸小国由此可见一斑 日本人和祖先同在。 “男人的天堂” 鸟瞰东京。 Related Posts东游记湖北之行：英山要玩就玩真人版农场温家宝夫人是谁？我家的凉皮[视频]与全国人大代表交流两会是什么【读图识政治】中国的左派与右派Lawcao.net &#124; BY-NC-SA &#124; Permalink &#124; 1 comment &#124; 腾讯微博 &#124;捐助]]></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ez6oW_GwrFbGzcyJ2bJcd2i9X27k0_ED7U9939Q6_QMdHoJS15OyaL0J3o7_zjo9LzM_LdSVJnU/dj3.jpg" alt="image" width="500" height="375" /></p>
<p>商场门口，父母亲可以暂时把孩子搁在婴儿车里，自己去购物。就没拐卖儿童的？</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ez6oW_GwrFYDrK9DmDBwTMlxKKkwHrc8LjPO0YresB1bf841XpokCgzl3CHWli0z1Lvc1PiapRw/dj2.jpg" alt="image" width="500" height="375" /></p>
<p>酒店厕所，为婴儿准备的小床。有孩子的人可以放心方便啦</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7u_nRmFZxPgT4vrI3xPPolAhSvmhPT9717U1Wn5c2YZgjP0J8_5-ZIWhhKjV5OvVtz0DRMhlW7M/dj1.jpg" alt="image" /></p>
<p>银座。太贵啦</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VuU2wV7bEt3FIV8YGRCWbHK7n5u_fcD3cvG9LrFzLoA3yM3qrTXRJUG51qdCIEE7r8Ge3yMLgcA/dj4.jpg" alt="image" width="375" height="500" /></p>
<p> 酒店房间。日本弹丸小国由此可见一斑</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84N7iuxh5n7WoNVHgICW-_XzPszct_0zmYGdainuYotp-SHvr-1oMc__IhEO82v6k0QtAJxBj9U/dj5.jpg" alt="image" /></p>
<p>日本人和祖先同在。</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84N7iuxh5n6y4IyIYEIf_HtxeKWuCkRzZaNHL3LB06ZwFMyCEEdUChZNFZHQVhfLk2dSgKObg2E/dj6.jpg" alt="image" width="500" height="375" /></p>
<p>“男人的天堂”</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center"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7u_nRmFZxPhZ4Lf4x5nqT7oCHxC_Ldtz8DFStU9Qb9ku4ZnTEw4KkJ9D4zTP9hOD6TU5fYFf6l0/dj7.jpg" alt="image" /></p>
<p>鸟瞰东京。</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center" title="东游记"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uDNRx2zL8NIVDTDbhIT4Xgl4oQf4pFRjcOGyQRzpKfzXdYP7PHDbYJ0FFg9bfTWjVCxAcnXu6HY/dj9.jpg" alt="" width="500" height="375" /><img class="alignnone" title="东游记"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JWUF6ikDK_cksRFKzmd1FHTuoMxQAMqW6IApSuq5qewetjGboT7YL0Yz37T9TEatKmJNIhEji2Q/dj8.jpg" alt="" width="500" height="375"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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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东游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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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5 Sep 2009 14:26:00 +0000</pubDate>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category><![CDATA[拾零]]></category>
		<category><![CDATA[图片]]></category>
		<category><![CDATA[日本]]></category>
		<category><![CDATA[生活]]></category>
		<category><![CDATA[老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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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我亲爱的老婆去年被公司评为年度优秀员工，除了捧回一尊奖杯外，另获赴日本旅游的机会。原计划今年4月份就去的，当时还着实准备了一番，功课没少做，却因全球甲流爆发，日本尤为严重，行程被耽搁。 经过几个月的等待，眼看没什么希望了，老婆突然告诉我，日子定了，九月十八出发。这个日子定的实在别扭，但这样的机会对我们而言十分难得，也就顾不了那么多了。 借了亚婵同学的相机、行李箱，带着兑换好的不值钱的日元和一张信用卡，以及我叮嘱的各种常用药，老婆开始了她的旅程（0918-0923，东京）。 原本这个记录应当让老婆自己写的，可是她不肯，只好改为由我贴图并代为说明聊表纪念。   9月18日早上九点飞往北京，后转机东京。头一次坐飞机，看着厚厚的云层感觉很神奇，很兴奋。日本空姐与中国空姐简直天壤之别，形象气质如此，服务态度更是如此。   1.传说出租车司机都是像这样的老爷爷。 2.头一天抵达成田机场后随即入住成田酒店。   这次去印象最不好的是日本的饭，看着挺漂亮，却很少吃到合我胃口的（也许老公喜欢），但是必须吃干净不许剩。   1.出去逛街，居然碰见一堆小夫妻在拍婚纱照。2.路过中华街，留影一张。   终于见到我的最爱，葡萄好大颗啊，买了一串47块~。另一张是在迪斯尼路边照的，南瓜怎么这样大个，不会是假的吧？动手掐了一把，哦，有汁，是真的！这次行程中逗留最久的莫过于东京迪斯尼，虽然只有四五个小时，下面集中贴几张：    迪斯尼游客超多，但是每处排队买票或观看表演的队伍都井然有序。更让我感觉钦佩的是，那里的服务员面对这么多人，居然还能笑的那么真诚而自然，一点烦躁都没有。想想自己的工作，真是自愧弗如。   今天就说这么多吧，老婆早已睡着了。。剩余照片是否还继续贴，故事是否继续讲，一切都要取决于老婆是否乐意。 Related Posts要玩就玩真人版农场东游记续湖北之行：英山孩子跟我争房子怎样让自己的悲伤获得同情她妈好琐记丹凤两日游Lawcao.net &#124; BY-NC-SA &#124; Permalink &#124; 3 comments &#124; 腾讯微博 &#124;捐助]]></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亲爱的老婆去年被公司评为年度优秀员工，除了捧回一尊奖杯外，另获赴日本旅游的机会。原计划今年4月份就去的，当时还着实准备了一番，功课没少做，却因全球甲流爆发，日本尤为严重，行程被耽搁。</p>
<p>经过几个月的等待，眼看没什么希望了，老婆突然告诉我，日子定了，九月十八出发。这个日子定的实在别扭，但这样的机会对我们而言十分难得，也就顾不了那么多了。</p>
<p>借了亚婵同学的相机、行李箱，带着兑换好的不值钱的日元和一张信用卡，以及我叮嘱的各种常用药，老婆开始了她的旅程（0918-0923，东京）。</p>
<p>原本这个记录应当让老婆自己写的，可是她不肯，只好改为由我贴图并代为说明聊表纪念。</p>
<p><span id="more-809"></span><img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8YK293BFog0vppRZ1k1qk6xw39iDvqB_HFoZ9sDHqDivtjLOMQzRULAB-2grTLH53eH_ta__w0o/dyj1.jpg" alt="" /> <img title="东游记"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8YK293BFog3vqNrmRIJnKnrWihErwrpPENBFwPi3oY4Nu27K6Xlrl0zbPdEanMJfk_sGklWPYXg/dyj2.jpg" alt="" width="240" height="180" /></p>
<p>9月18日早上九点飞往北京，后转机东京。头一次坐飞机，看着厚厚的云层感觉很神奇，很兴奋。日本空姐与中国空姐简直天壤之别，形象气质如此，服务态度更是如此。</p>
<p><img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9Qem9jWHStClvKjJrkeF3ScUCrXOsHUoNmsePlPMi-mLUO6-uvHLR_Kdi0yYpi9d-8vrN11Qezk/dyj4.jpg" alt="" width="240" height="180" /> <img title="东游记"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8YK293BFog3xQciB31i_uLGa0UwfWfz1ELZUg60Zk7dyQwrBoVNpF2vEs19nw-trXltfvV_IPBQ/dyj3.jpg" alt="" width="240" height="180" /></p>
<p>1.传说出租车司机都是像这样的老爷爷。 2.头一天抵达成田机场后随即入住成田酒店。</p>
<p><img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9Qem9jWHStDEYlHx-YVCOgw75IHuiAH5yt1SvTSmmoqs90YIdPQVwMxC3VVcCGOzviMPKoLEPZs/dyj5.jpg" alt="image" width="240" height="180" /> <img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9Qem9jWHStCyUzgbuPCDBbMqOMGzuJDHP078Xp7SKyFgvcidaNZdO1HiJDAOP88CTabauCm3qx8/dyj6.jpg" alt="image" width="240" height="180" /></p>
<p>这次去印象最不好的是日本的饭，看着挺漂亮，却很少吃到合我胃口的（也许老公喜欢），但是必须吃干净不许剩。</p>
<p><img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HPwZbx7gkYwCCg-iYguqgmlL0ukNcezXv7gRidc4xox9_lA7JX42BrSDh667fO2yd1LRlK4Jwqo/dyj7.jpg" alt="image" width="240" height="180" /> <img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Ibh-1kMvc1Tn6Xa51vKLTxlzOuoTV-9g_ok6XTXwrNZ43LmJNSlM4ZEfTlqMIxk28LMnuDbybE0/dyj8.jpg" alt="image" width="240" height="180" /></p>
<p>1.出去逛街，居然碰见一堆小夫妻在拍婚纱照。2.路过中华街，留影一张。</p>
<p><img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HPwZbx7gkYw0LwPQpUpcSoZay5pRomd3FPGeupmpX1reuTjlhruqyFshqmVXMdE6srnV-4nb_ZI/dyj9.jpg" alt="image" width="240" height="180" /> <img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e8Oz5EvARYhRZoHE49lNNfwRsLq825FTalyFaR9twrFEGu9197qB-qgQ1HawLdgKsv14MwwFHmE/dyj10.jpg" alt="image" width="240" height="180" /></p>
<p>终于见到我的最爱，葡萄好大颗啊，买了一串47块~。另一张是在迪斯尼路边照的，南瓜怎么这样大个，不会是假的吧？动手掐了一把，哦，有汁，是真的！这次行程中逗留最久的莫过于东京迪斯尼，虽然只有四五个小时，下面集中贴几张：</p>
<p><span class="Apple-style-span" style="font-family: 'Helvetica Neue', Helvetica, Arial, 'Nimbus Sans L', sans-serif;"><img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Ibh-1kMvc1TgFyu9hipt4HVXC3J6TjUbrJuMEhd9VWnXbTsPlvlmfxpkJFMmd5R1DNnrxUJ9abg/dyj11.jpg" alt="image" width="180" height="240" />  <img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SLxbLOs9Ay9voCQVeMBWPDwc0ztepTIQGLVmA_Mx4wx39rdTp5i8wj_N99W30oYJeE3Tvpr9a2k/dyj13.jpg" alt="image" width="180" height="240" /></span></p>
<p>迪斯尼游客超多，但是每处排队买票或观看表演的队伍都井然有序。更让我感觉钦佩的是，那里的服务员面对这么多人，居然还能笑的那么真诚而自然，一点烦躁都没有。想想自己的工作，真是自愧弗如。<br />
<span class="Apple-style-span" style="font-family: 'Helvetica Neue', Helvetica, Arial, 'Nimbus Sans L', sans-serif;"><img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pWJsidkWfcGlZNp4z1cWay1kV43kiBHkAyXBSquwlFM2SwnjyVXaxyOFWTMhSZf1K5ZbCVyRkRc/dyj12.jpg" alt="image" width="240" height="180" /> <img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9tXu9dGp34PRd_A77M4Cq_8xAVoCbUwK7iPzxYEEiYHTn96oSbZAZ3SuvaBkoAzV3xKF0yOJkhw/dyj14.jpg" alt="image" width="240" height="180" /></span></p>
<p>今天就说这么多吧，老婆早已睡着了。。剩余照片是否还继续贴，故事是否继续讲，一切都要取决于老婆是否乐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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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title>
		<link>http://cpblawg.net/376.html</link>
		<comments>http://cpblawg.net/376.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02 Nov 2007 14:06:40 +0000</pubDate>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category><![CDATA[拾零]]></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category><![CDATA[二战]]></category>
		<category><![CDATA[判决书]]></category>
		<category><![CDATA[历史]]></category>
		<category><![CDATA[国际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日本]]></category>
		<category><![CDATA[消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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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远东国际军事法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等11个国家代表组成。 设立于东京，主要审判日本的战争罪犯。由美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中国、澳洲、新西兰、加拿大、印度、和菲律宾这些胜利的同盟国共同任命法官审理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始进行，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半。这次审判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达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在4300件以上，判决书长达1213页。判决书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和发动对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English） 另有关于中国的部分章节中文译本在此。 ps：又一次受打击，英语不好，看起来好困难啊  Related Posts38年前的合同贾平凹新作《古炉》日本一起冤案带来的启示私人国家梁启超：敬告我同业诸君日本民法改正案上海生死劫我们去听报告吧Lawcao.net &#124; BY-NC-SA &#124; Permalink &#124; 2 comments &#124; 腾讯微博 &#124;捐助]]></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206850.htm" target="_blank">远东国际军事法庭</a>（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strong></p>
<p align="left">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等11个国家代表组成。</p>
<p>设立于东京，主要审判日本的战争罪犯。由美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中国、澳洲、新西兰、加拿大、印度、和菲律宾这些胜利的同盟国共同任命法官审理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始进行，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半。这次审判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达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在4300件以上，判决书长达1213页。判决书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和发动对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English）</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title="点击查看判决书" href="http://www.ibiblio.org/hyperwar/PTO/IMTFE/index.html" target="_blank"><img class="aligncenter" title="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CM90k-rgdRS4chZLSm5S9qfa2A2_zUPw5QQHuhLpAtPYhy7uBn2utOuDUXkLOMghGJf37e_vOMk/ydpjs.jpg" alt="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 width="540" height="104" /></a></p>
<p align="left">另有关于中国的部分章节中文译本<a href="http://www.ruanyifeng.com/blog/2007/11/international_military_tribunal_for_the_far_east_judgment.html" target="_blank">在此</a>。</p>
<p align="left">ps：又一次受打击，英语不好，看起来好困难啊  <img src='http://cpblawg.net/wp-includes/images/smilies/icon_sad.gif' alt=':sad:' class='wp-smiley'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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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司法研习八人组》在线播放</title>
		<link>http://cpblawg.net/75.html</link>
		<comments>http://cpblawg.net/75.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31 Dec 2006 10:23:00 +0000</pubDate>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category><![CDATA[拾零]]></category>
		<category><![CDATA[日本]]></category>
		<category><![CDATA[电视剧]]></category>
		<category><![CDATA[视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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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片    名： 司法研习八人组    导　演： 水田成英  川村泰佑         主　演： 小田切  堤真一  菜惠 等   集   数： 11   地　区： 日本  前阵子在qq空间里贴了一个《法律题材电影目录》，有人跟帖推荐《司法研习八人组》这部电视剧。刚才看了前两集，确实精彩、有趣，所以在这里推荐一下。见网上有可以在线观看的，顺便就贴在这里。   点击这里简要了解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 由于博客由原来的pjblog换成wordpress，原来的视频不能播放，请自行搜索。 Related Posts言之无文行之不远导演王全安电影《白鹿原》片段今日说法 之《三个孩子 一个黑夜》方言广播剧《白鹿原》日本一起冤案带来的启示百度奇艺账户邀请放送日本民法改正案Lawcao.net &#124; BY-NC-SA &#124; Permalink &#124; 抢沙发啦 &#124; 腾讯微博 &#124;捐助]]></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class="aligncenter" style="border-width: 0px;" src="http://vaeaka.blu.livefilestore.com/y1phczUr4MtpAb2gLh5ndamA6LoKxXpctKKmUyZM2Rn57GIkC2rYk5OmGPzZUmcymPAQJl5ywZsYK_kwNr2NquqidvkQfcbKNjh/4CD6015DBB64536679E2BD4CFD73CB90.jpg" border="0" alt="" width="318" height="261" align="center" /></p>
<p>  <strong>片    名</strong>： 司法研习八人组 <br />
  <strong>导　演</strong>： 水田成英  川村泰佑      <br />
  <strong>主　演</strong>： 小田切  堤真一  菜惠 等<br />
  <strong>集   数</strong>： 11<br />
  <strong>地　区</strong>： 日本 </p>
<p>前阵子在qq空间里贴了一个《<a href="http://cpblawg.net/460.html" target="_blank">法律题材电影目录</a>》，有人跟帖推荐《司法研习八人组》这部电视剧。刚才看了前两集，确实精彩、有趣，所以在这里推荐一下。见网上有可以在线观看的，顺便就贴在这里。<br />
  <img src='http://cpblawg.net/wp-includes/images/smilies/icon_question.gif' alt=':?:' class='wp-smiley' />  <a href="http://bbs.lawyerstep.com/dispbbs.asp?boardid=15&amp;id=7092" target="_blank">点击这里简要了解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a></p>
<p>由于博客由原来的pjblog换成wordpress，原来的视频不能播放，请自行搜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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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日本女优葵实野里侵权索赔案起诉状及代理词</title>
		<link>http://cpblawg.net/197.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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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5 Nov 2006 10:53:00 +0000</pubDate>
		<dc:creator>曹鹏</dc:creator>
				<category><![CDATA[评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侵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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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日本]]></category>
		<category><![CDATA[网络]]></category>
		<category><![CDATA[色情]]></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cpblawg.d141.5kweb.cn/?p=197</guid>
		<description><![CDATA[据报道，在苏州举行第二届世界健康城市联盟大会期间，苏州市设置了一些相关的宣传广告。其中有一种被指使用了日本女优的肖像。此事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很多人认为，这回人可丢尽了！据了解，目前这种广告已经被撤掉。（查看详情） 另据，日本媒体报道，此次事件主角之一AV女优葵实野理得知此事后表示非常惊讶，她的经纪人向媒体透露，苏州有关部门未经葵实野理允许就擅自使用她的图片，已经构成侵权，葵实野理将向苏州有关部门索取版权费。 据最新报道，葵实野理小姐已经委托中国律师处理此事，并且决定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就是我刚刚通过秘密渠道获知的尚在起草过程中的本案重要法律文书（如有修改，本博客将第一时间更新）。现公布于此，以飨读者。 欢迎您继续关注本案进展。 民事起诉状 原告：葵实野里，女，日本人，职业：女优 被告：苏州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府采芹，职务：局长，住所地： 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请求事项： 1. 判令被告立即拆除所有包含原告肖像的广告 2.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元 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第二届世界健康城市联盟大会于10月28日至30日在苏州召开，在会议期间，苏州街头和公路上发布的大会巨幅宣传画上使用了原告形象，但此举并未征得原告同意，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属于侵权行为。被告的这种行为以及因此引起的很多人对原告人身和职业的攻击和侮辱，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原告决定依据中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葵实野里（签名） 2006年11月5日 附件： 证据 这张图片就是苏州市路边的广告 这张是原图。红框部分被广告所用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担任本案原告葵实野里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及法律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本案应该适用中国大陆现行法律 《民通意见》第１７８条第1款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本案原告系日本国人，因此，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法通则》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本案所涉行为发生于中国苏州，故，本案应适用中国大陆现行法律。 二、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肖像权系原告受法律保护的具体人格权之一，任何人未经其本人允许均不得以各种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使用，否则便属侵权行为。所谓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即除新闻报道、寻人启事等合理使用以外的其它方式。至于使用肖像的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本不应构成该侵权行为的要件。 本案被告某广告公司将从网络中获得的包含原告肖像的图片用于广告，广告主苏州市卫生局将其发布于公共场合，以发挥宣传作用，此种行为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并且未得到原告任何方式的同意，应当依法认定为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 参照广告法147条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就此行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诉讼代理人：某律师（暂时保密） http://www.cpblawg.net &#8230; <a href="http://cpblawg.net/197.html">Continue reading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据报道，在苏州举行第二届世界健康城市联盟大会期间，苏州市设置了一些相关的宣传广告。其中有一种被指使用了日本女优的肖像。此事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很多人认为，这回人可丢尽了！据了解，目前这种广告已经被撤掉。（<a href="http://www.google.cn/custom?domains=www.cpblawg.net&amp;q=%E8%8B%8F%E5%B7%9E+%E5%A5%B3%E4%BC%98+%E6%8A%A4%E5%A3%AB+%E5%B9%BF%E5%91%8A&amp;sa=%E6%90%9C%E7%B4%A2&amp;sitesearch=&amp;client=pub-5683901537118534&amp;forid=1&amp;ie=UTF-8&amp;oe=UTF-8&amp;flav=0000&amp;sig=V8XHGuhwhAs5KGIV&amp;cof=GALT%3A%23008000%3BGL%3A1%3BDIV%3A%2366FFCC%3BVLC%3A663399%3BAH%3Acenter%3BBGC%3AFFFFFF%3BLBGC%3AFFFFFF%3BALC%3A000000%3BLC%3A000000%3BT%3A000066%3BGFNT%3ACC00CC%3BGIMP%3ACC00CC%3BLH%3A0%3BLW%3A0%3BL%3Ahttp%3A%2F%2Fwww.cpblawg.net%2F%5Cskins%2FDTbeetle%2Ftop.jpg%3BS%3Ahttp%3A%2F%2Fwww.cpblawg.net%3BFORID%3A1&amp;hl=zh-CN" target="_blank">查看详情</a>）</p>
<p>另据，日本媒体报道，此次事件主角之一AV女优葵实野理得知此事后表示非常惊讶，她的经纪人向媒体透露，苏州有关部门未经葵实野理允许就擅自使用她的图片，已经构成侵权，葵实野理将向苏州有关部门索取版权费。</p>
<p>据最新报道，葵实野理小姐已经委托中国律师处理此事，并且决定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就是我刚刚通过秘密渠道获知的<strong>尚在起草过程中</strong>的本案重要法律文书（<strong>如有修改，本博客将第一时间更新</strong>）。现公布于此，以飨读者。<br />
欢迎您继续关注本案进展。</p>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民事起诉状</h1>
<p align="left"><strong>原告</strong>：葵实野里，女，日本人，职业：女优<br />
<strong>被告</strong>：苏州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府采芹，职务：局长，住所地：<br />
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br />
<strong>请求事项</strong>：<br />
1. 判令被告立即拆除所有包含原告肖像的广告<br />
2.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元<br />
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br />
<strong>事实及理由</strong>：<br />
第二届世界健康城市联盟大会于10月28日至30日在苏州召开，在会议期间，苏州街头和公路上发布的大会巨幅宣传画上使用了原告形象，但此举并未征得原告同意，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属于侵权行为。被告的这种行为以及因此引起的很多人对原告人身和职业的攻击和侮辱，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原告决定依据中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p>
<p align="left">此致<br />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p>
<p align="right">具状人：葵实野里（签名）<br />
2006年11月5日</p>
<p align="left">附件：</p>
<table width="200" border="1" cellspacing="1" cellpadding="1" align="center">
<caption>证据</caption>
<tbody>
<tr>
<td><img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2F0NVqTUT6Qu3M0hshUhvC_v2du8pvO2RTO1mIkj4m7LF5ZLT3C90HA1Cryn15n85JMlwpHuE4I/ksyl1.jpg" alt="" width="240" height="126" /></td>
<td><img src="https://blufiles.storage.live.com/y1pIqyiHf4xOSVZ1RVzf0SDBjlc38WOSIUVp9l4B0rSfsRD9sorsDZ_uV4aWkHIYY36JTnzdwyQOu0/ksyl2.jpg" alt="" width="186" height="240" /></td>
</tr>
<tr>
<td>这张图片就是苏州市路边的广告</td>
<td>这张是原图。红框部分被广告所用</td>
</tr>
</tbody>
</table>
<p align="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medium; color: #ff6600;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代理词</span></strong></p>
<p align="left"><strong>审判长、审判员：</strong></p>
<p>我依法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担任本案原告葵实野里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及法律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br />
<strong>一、 本案应该适用中国大陆现行法律<br />
</strong>《民通意见》第１７８条第1款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本案原告系日本国人，因此，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法通则》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br />
《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本案所涉行为发生于中国苏州，故，本案应适用中国大陆现行法律。</p>
<p><strong>二、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strong><br />
肖像权系原告受法律保护的具体人格权之一，任何人未经其本人允许均不得以各种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使用，否则便属侵权行为。所谓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即除新闻报道、寻人启事等合理使用以外的其它方式。至于使用肖像的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本不应构成该侵权行为的要件。</p>
<p>本案被告某广告公司将从网络中获得的包含原告肖像的图片用于广告，广告主苏州市卫生局将其发布于公共场合，以发挥宣传作用，此种行为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并且未得到原告任何方式的同意，应当依法认定为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br />
参照<a href="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40601/1759789952.shtml" target="_blank">广告法</a>147条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就此行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p>
<p align="right">诉讼代理人：某律师（暂时保密）<br />
<span style="color: #ffffff;">http://www.cpblawg.ne</span><span style="color: #ffffff;">t<br />
</span>2006年11 月5 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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