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祝的人头骨案已经告破,(查看这里)报道中说,“现参与人员已全部被公安机关传唤,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这可能不准确。
那些农民的行为应该也属于盗墓的行为,先来看看,法律对盗墓行为是什么态度:
1。自从有了土葬,便有了盗墓,在中国据说早在西周时就有人盗掘了商汤之墓。盗墓的主体有官有民,其动机和目的也不一而足。历来各朝法律对这种行为均严厉打击:
有關盜墓者的刑罰,最早見於《淮南子˙氾論訓》所說的「發墓者誅」,到南北朝時,《後魏律》規定:「穿毀墳壟者斬」;刑責不可謂不重,可是根據《史記》 記載,當時卻仍有因發塚而起家的富豪。唐、宋、清等朝代的律令,則對盜墓情節的輕重已有不同的刑責。進入民國,對生人的重視高於逝者,基本上已排除發塚死 刑之責。
引自:http://www.pkucn.com/viewthread.php?tid=145708 作者:陳光祖

121个被锯的头骨
2。现行法对盗墓行为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首先,区别古墓葬与一般墓葬,刑法328条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其次,区别尸体与陪葬品,刑法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若盗窃陪葬品(在法律上谓之埋藏物,若不能确定所有权人,则归国有),并满足一定金额的要求,可构成盗窃罪。
对照甘肃人头案,会发现有个问题:头骨或尸骨能否认为“尸体”?素有争议(这里有介绍),有两个案例认为盗窃尸骨构成盗窃尸体罪:
甘肃人头案也有可能是刑事案件,那么说“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恐怕就不一定妥当了。等结果出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