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媒体上报道了广东发生的一起女司机遭遇抢劫而撞死歹徒的案件(新闻链接),其中女司机究竟是罪犯还是英雄引起争议。争论的焦点就在“正当防卫”问题。
毫无疑问,当遭遇不法侵害,我们当然有采取防卫措施的权利。但,防卫也会造成损害,故法律只允许正当防卫不负责任,所谓正当,其条件包括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时间,限度等等。
考虑到诸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一类的行为严重危及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故法律例外地允许无限防卫,即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法律规定如下: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现在来看那位女司机龙女士撞死劫匪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这里我只分析颇有争议的时间和限度两个方面。
1. 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要求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据报道,龙女士的“防卫”是在“劫匪得手后迅速坐上一辆摩托车逃窜”之后开始的,据此有人会认为,这时侵害已经结束,龙女士那是事后防卫。其实不然,刑法规定的“正在发生”应该包括“现场转移”的情形,即只要不法侵害人尚未逃离受害人(也可以是其他见义勇为的人)视野,而受害人的防卫是立即开始也不曾间断,就算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比如,遭遇盗窃,立即发现并追赃;遭遇强奸,歹徒逃跑,也可以防卫。
总之,龙女士的防卫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2.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要求,防卫措施以阻止不法侵害为限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责任。但,法律规定可以无限防卫的除外。
龙女士追赃时开车撞击骑摩托车的歹徒导致一死一伤,是否可以适用无限防卫条款而不负责任呢?
我觉得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套用,应当正确解释该款条文先。根据该款规定,无限防卫的前提是遭遇正在发生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是(1)暴力犯罪,(2)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也就是说,只有针对严重侵害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才可以无限防卫。据此,其中的行凶应理解为故意重伤害以上的行为,而不应包括轻伤害。
其他几种行为都是侵害人身,而抢劫较为特殊。抢劫侵害的既有人身又有财产,即所谓抢劫罪的双重客体。评价抢劫行为时必须考虑这个特点,比如抢劫只要造成人身或财产其中一种结果就构成既遂。我觉得,讨论针对抢劫行为的防卫是否可以不受必要限度约束,亦应考虑这个特点。
歹徒抢得龙女士财产逃跑后,其对龙女士人身安全的现实危害已经结束,这时龙女士虽然还可以采取防卫措施,但其防卫措施应受必要限度的约束,除非歹徒再次行凶侵害其人身。据报道,抢劫龙女士的歹徒一路狂奔逃窜并未积极反抗,所以,我觉得,龙女士的行为不适用无限防卫条款。
至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依当时具体情形考量,我就不敢断言了。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上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确有鼓励与犯罪作斗争的旨趣,但又设有约束条件。即使少数情况下,法律例外地允许无限防卫,但从不鼓励无限防卫。
关于无限防卫一节现在看来当时思维何其混乱!
附:本案结论http://news.163.com/09/0326/04/55AAJ83J000112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