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去美国宣传高晓松被提前释放?

  • 刑期计算问题

高晓松于2011年5月9日晚因醉驾被带走,5月10日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危险驾驶罪。5月20日判决书送达,高晓松犯危险驾驶罪,处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其依据是《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今天(2011年11月8日)零点,高晓松获释。媒体报道中称:

记者独家获悉,原本定在11月12日出狱的高晓松,因要去美国宣传《大武生》,因此提前释放了几天。 http://url.cn/3yTDmh

如此表述颇能吸引眼球,并且确实引来些质疑:真的是提前释放吗?如果是,理由真的是“因要去美国宣传《大武生》”吗?

高晓松一案媒体上有足够信息,我们自己算一下便知,记者说的“原本11月12日出狱“是错了,5月9日起算6个月就该是11月8日。其中5月9日-5月30日是判决生效开始执行之前的羁押(再分,5月10日后是拘留,之前的不太清楚是什么,但被带走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是无疑的,应认为是羁押。)按照《刑法》44条规定,先行羁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

那么,记者说的”提前释放“就错了。而”因要去美国宣传大武生“的所谓独家消息看来根本就是记者信口开河想吹牛逼却被牛给踢了。

ps:刑法上一般提到”提前释放“是指假释,但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徒刑的情形,拘役不算。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都有减刑机会,但程序较为复杂,要由法院作出裁定。

  • 剃头问题

看见有人很是关心高晓松依旧长发飘飘,我就顺便说下这个剃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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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发服刑人员养老金是社会排斥

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二00一年三月八日公布过一个《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其中规定:

  1. 退休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
  2. 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3. 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4.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5.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各地也有类似规定,比如《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1. 失踪、劳教、服刑、负案在逃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基础养老金按其办理时的标准计发。
  2. 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前养老金待遇停发,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后重新计发,不予补发。

不出意外的话,实际上各地就是按照上述文件操作的,如果没有按时停发就会受到追究。 这是现状,可以用来回答相关咨询。

“偷婴案”葛倩茹出狱,对记者说,希望社会不要排斥她

但我觉得这么干不好,希望能改。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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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不值,都得救

杀人案主犯罹患癌症,未央看守所花14万元救治,你认为看守所这样做值得吗?下面是腾讯网这个调查的阶段性结果:

与这样的结果相应的代表性评论是这样的:

1.杀人犯有病国家负责给治疗,好公民患病怎么没有这种待遇?好多人患癌症后因无钱医治只能等死。。看来杀人犯并不用偿命,反而会因祸得福。。。。。。
2.得了不治之症的人都去杀人啊!!!那样就可以免费治疗了啊!!!

其实这样的事情常常发生,譬如2002年浙江鹿城看守所为救一审已判死刑的王志兵花去数万元。类似“值得不值得”的调查和争议也一再上演,但是有些人的认识似乎并没因此而有丝毫进步,逻辑依然混乱、推理依然荒谬!

媒体呢,一贯的奸诈、阴险,用所谓的投票调查坑人。你瞧这题目——看守所这样做值得吗?然后就两个选项,还括弧必选!这件事是值得或者不值得的问题吗?如果非得这样问,不知究竟是哪种意思:

1.花了14万,没救活,值得吗?

2.给一个囚犯花钱治病,值得吗?

若是第一个,算是个经济学考量,结论似乎应该是,如果救活了,花再多钱都值;如果没救活,花一分一厘都不值。可是,这都是事后诸葛亮,况且钱已然花出去了,得出什么样的结论还不是枉然。
若是第二个,这就是个人权问题了。对囚犯的待遇一直是个衡量一国人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这一点也慢慢被大家接受了,云南躲猫猫事件,还有其他各地发生的刑讯逼供、在押人员莫名死亡等事件中已有体现。但是当同样的问题,换个角度被提出来时,有些人的认识又不同了。似乎,只要是有犯罪行为的,都该死,不是被处死刑,就是该在狱中被折磨致死。有些人还基于一种朴素的犯罪心理学认为,对囚犯好,哪怕是保护人家的起码的权利,也等于鼓励犯罪。照这种逻辑,我们真该恢复历史上花样繁多的酷刑。

我不打算往媒体挖好的坑里跳,不去讨论什么值不值的问题。我的观点是,无论值不值,都必须救!别说是无期徒刑,就是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也要救。

其中的道理无需赘言,无非是“他是个人” 。要问依据,可以找看守所条例,监狱法。

还有两个问题,一个是 “好公民患病怎么没有这种待遇?”;一个是囚犯医疗费的来源。

这前一个问题,我想论者是将对我国目前的医疗制度或者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力迁怒于此了。而后一个问题,显然是纳税人意识使然,关心自己的钱怎么花的,当然是好事,但也要做些了解才行,比如囚犯的给养费来源出了财政拨款,还有劳动所得,家属供给。如果因为他们是囚犯就认为不该给他们花钱,那就不该只反对医疗费,看守所、监狱建设,伙食,体检,等等是不是也不要花钱了?最后,还有一点,不只是你我是这个国家的纳税人,那些在看守所、监狱里的人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