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旺季

盗窃似乎也分淡季旺季,以前总说冬天贼多,比如我上次遭遇入户盗窃(不排除入户抢劫可能)就在冬天。

不知是什么原因,今年西安的盗窃旺季提前到来了,请看报道

据我的经验,只要自己加倍小心,做好防预工作,基本上还是可以将贼娃子挡在屋外的,比如关窗,锁门,要么再挂个铃铛,放个酒瓶。

但这样过日子毕竟不爽,再说了,老虎也有打盹的时候,贼总是防不胜防。相比较而言住在一个配有保安的小区里总比住在脏乱差没任何安全保障的的村子里要让人放心得多。

可是,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这不一定。一方面,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可能不合格,另一方面,贼娃子也是今非昔比,盗窃的手段相当有机术含量,甚至有人不知去哪座仙山宝刹练就一身飞檐走壁的功夫,让人不禁想起《蜘蛛侠》和《将计就计》。

贼娃子我们不好找到,但物业公司就在身边。物业公司如能做到拿人钱财替人挡灾,业主就省心多了。问题就是,不是每个小区的业主都有这福气。

上周,住在紫薇田园都市的ctt他们楼上一户就被偷了3000块钱,而他们楼下的智能大门就是一直敞开的。

他们一块儿去找物业,据说经过交涉,物业公司给赔了一半,我觉得不够。

其实,奶粉事件跟这有类似之处。人们为了安全考虑花钱养了政府,就是想让它给把把关,平常不敢吃的不敢用的,只要政府说好,他们就放心。可是,政府疏于检查,甚至擅自搞起“免检”,结果大家被害,这不是下人晃点主子么?!

物业公司会赔钱,可是政府呢?辞职的辞职,废止的废止,就算是给了个交代!

身份证挂失?

要不是这次身份证也丢了,我才不懒得去换什么二代身份证。

很多人都跟我说,赶紧先挂失,还要在报纸上登声明,否则就怎样怎样,说得挺玄乎。

和刚来西安那次不同,这次我不想花那冤枉钱。

到办证的派出所,他们果然要求办挂失。我说不用,她说你爱挂不挂。虽然这位女警态度不咋地,但对政策的理解倒没出什么问题,她知道那不是法定程序,挂失与否取决于我自己。说完,她又补充了一句:出了事,你要自己负责。本来就是嘛,难道挂失了,你或者派出所就会负责?怎么负责?

所谓出事,无非是有人冒用我的身份证。既然是冒用,那不管什么事,与我无关。如果谁因此来找我麻烦,我是从来不怕的。比如有人冒用我的身份证去办个手机号然后狂打,移动公司来找我要话费,那他一定无功而返。因为既没有我的亲笔签名也没有我的授权书,而且,我会拿出我的新身份证让他看。

当然,单单应付这些事就很麻烦。可是即使挂失了,该来的麻烦照样势不可挡,收我挂失费的派出所和报社也无法阻止。

总之,既然丢了,就要做到迎击各种麻烦的准备。要避免麻烦唯一的办法是小心谨慎,别把身份证弄丢。

如果丢的是手机、银行卡之类,还是应当第一时间挂失,否则真要自己承担损失了。

附:再谈身份证挂失

遭遇入室盗窃

palm treo 650 .一个月之前才买的一部手机,刚用顺手,就没了!

palm treo 650

palm treo 650

当时,我的那个夏新老出问题,一会儿死机,一会儿又自动重启,还喜欢丢资料,让人忍无可忍。而小胖同学手里的palm 是我垂涎已久的。见它第一眼的时候我就跟老婆暗示我想要那个,当然被严厉喝止。之后每次手机出问题,我都要反复唠叨,试图说服老婆 。 今年国庆节后老婆终于答应,从此,我的书包里就多了一块儿板砖。

用了一个月,经过循序渐进的摸索,我逐渐习惯了用这款智能手机听mp3,看书,本打算进一步探索并发挥它在各个方面的功能,可现在它不知道去往何处!

最遗憾的是,老婆一直希望能让她用几天,可我竟没答应!

事情发生在昨天(2007年11月13日)。平时因为要上班,早上6点多我就会自然醒,可昨天我睁开眼睛时,天已大亮。找手机未果,又发现房门大开,我们就确定出事了。接着就发现我和老婆的包以及小灵通都不见了,老婆的西服也不在。

赶快穿好衣服到楼下找公话,先给各自单位打电话请假,又给今天要从老家捎东西来的朋友说明,也想到报警,但并不抱希望,况且当时110没打通,后来就干脆放弃,自认倒霉……(其实这样干,我很不爽!我承认,我有点怕麻烦)

再回到房子,我们在楼顶找到了被扔在那里的两个包和衣服。

清点损失,除手机、小灵通外,现金近100元,我的身份证,公交卡(余额约70元),损失惨重!

朋友们知道后,有人说,怎么这么背啊!总结下这两年丢东西的经历,mp3、数码相机、钱包、手机……怎么这么背运呢,赚不到钱,反而屡屡丢东西。老婆感慨万千:咱俩正是破财命,败家子!

当然,有时的确怪自己不够谨慎,但是贼太多我们也是防不胜防啊,尤其是这种入室盗窃,很有可能动用了某种麻醉药物。

还好,只是谋财,要是有人害命,岂不是更惨?我和老婆这样互相安慰。

总之,江湖险恶,大家好自为之!

盗墓法律问题

甘肃天祝的人头骨案已经告破,(查看这里)报道中说,“现参与人员已全部被公安机关传唤,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这可能不准确。

那些农民的行为应该也属于盗墓的行为,先来看看,法律对盗墓行为是什么态度:

1。自从有了土葬,便有了盗墓,在中国据说早在西周时就有人盗掘了商汤之墓。盗墓的主体有官有民,其动机和目的也不一而足。历来各朝法律对这种行为均严厉打击:

有關盜墓者的刑罰,最早見於《淮南子˙氾論訓》所說的「發墓者誅」,到南北朝時,《後魏律》規定:「穿毀墳壟者斬」;刑責不可謂不重,可是根據《史記》 記載,當時卻仍有因發塚而起家的富豪。唐、宋、清等朝代的律令,則對盜墓情節的輕重已有不同的刑責。進入民國,對生人的重視高於逝者,基本上已排除發塚死 刑之責。
引自:http://www.pkucn.com/viewthread.php?tid=145708 作者:陳光祖

121个被锯的头骨

2。现行法对盗墓行为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首先,区别古墓葬与一般墓葬,刑法328条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其次,区别尸体与陪葬品,刑法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若盗窃陪葬品(在法律上谓之埋藏物,若不能确定所有权人,则归国有),并满足一定金额的要求,可构成盗窃罪。

对照甘肃人头案,会发现有个问题:头骨或尸骨能否认为“尸体”?素有争议(这里有介绍),有两个案例认为盗窃尸骨构成盗窃尸体罪:

甘肃人头案也有可能是刑事案件,那么说“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恐怕就不一定妥当了。等结果出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