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发服刑人员养老金是社会排斥

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二00一年三月八日公布过一个《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其中规定:

  1. 退休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
  2. 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3. 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4.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5.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各地也有类似规定,比如《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1. 失踪、劳教、服刑、负案在逃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基础养老金按其办理时的标准计发。
  2. 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前养老金待遇停发,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后重新计发,不予补发。

不出意外的话,实际上各地就是按照上述文件操作的,如果没有按时停发就会受到追究。 这是现状,可以用来回答相关咨询。

“偷婴案”葛倩茹出狱,对记者说,希望社会不要排斥她

但我觉得这么干不好,希望能改。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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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爹的谣言:撞伤不如撞死

我不知道从哪天起,有了“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并且流传多年,经久不衰。回顾这些年的纷纷议论,我发现,在这种说法流传的过程中,人们不大关心其是真是假,因为这个信息事关某些人的切身利益,并透出一种令人羡慕的精明算计,大家相信它确实是真的,至少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既然相信“撞伤不如撞死”,那么,如果有一天真不幸肇事,就有可能以此信念作为行动决策依据。就像“谣盐”,当“碘能防辐射”的谣言流传开来,真就有人去抢盐,甚至成吨堆在家里。媒体也报道过一些案例,据说那些撞人后又反复碾压的司机正是“撞伤不如撞死”的信徒。

结果呢,抢盐的人自食其果,而那些先撞又反复碾压的肇事者也由民事赔偿升级为刑事责任,交通肇事变成故意杀人了(药家鑫算是一例)。这不是坑爹么?

既然如此,为啥还信?

这让我想起传播学上关于谣言的著名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含糊不清。

“撞伤不如撞死”事关切身利益无需赘言,而这六个字的含糊不清简直是登峰造极:撞伤的程度如何?撞死是说第一次就死了,还是没死,又回去弄死他?受害人情况是否相同?事故责任比例如何?“不如”更是说不清了,钱重要还是清净重要,钱重要还是自由重要?任何情况下都成立还是有什么限制条件?……

人们喜欢简单粗暴的论断,不喜欢啰里啰嗦曲里拐弯的论证。这个谣言指向法律漏洞,指向不公,这迎合舆论对我国法律现状的不满情绪,人们打心眼里愿意相信。当然,更重要的是,和所有谣言一样,它包含了一定的事实成分,或某个片段,或某个侧面,或者是某种事实的象征。

事实上,谁也不能完全否认的确有“撞伤不如撞死”的可能存在。甚至真的就揭示了法律的黑洞。然而,这种比较要有意义不得不加上许多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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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之行:婚礼

这趟我们全家出动远赴湖北不是游玩,有正事儿:去参加妹妹的婚礼。

妹妹和妹夫都在西安工作,房子也买在西安,但妹夫家二老还在老家,所以婚礼在湖北办。我一直对各地风俗有兴趣,认为那种在酒店办的婚礼无趣,在家里按照本地习惯办的更有意义。以往观察陕西各地婚礼已经为丰富多彩的仪式叹为观止,这次能够观察南国风土人情,心中充满期待。(相关:结婚程序的意义)

我们是提前一天到他家的。10月2日晚上从西安出发,14个小时后已是第二天,到达武昌,再转由亲戚的车接到家里。婚礼将在10月4日举行。

我们是在鞭炮声中下车的。这又不是迎亲回来怎么会放鞭炮?后来得知,当地讲究放炮迎客送客,来一拨儿响一次,送走一拨儿,也要响一次!我父母也都啧啧称奇,说咱们家是花炮之乡也没有这个。

妹夫家仍住在老房子里,房子宽而短,比较简陋。进门是大厅,已然摆了两三张方桌,是婚礼用的。但我们心里担心,怎么能够呢?我结婚时,屋里屋外放了十张桌子,流水席吃了四轮才完。第二天我们就知道这是杞人忧天。原因有二,一是隔壁叔叔家也会摆几桌;二来,也是最让我们惊讶的:婚礼的事并未特意通知亲戚们!除了姐姐舅舅家等至亲肯定来,其他亲戚听说了就来,不知道的啥时候知道啥时候来,所以婚礼当天并不是所有亲戚都来吃席。听说我们离开后两三天,家里还陆陆续续宴客。 Continue reading

师恩当谢未必宴请

华商报,2011年6月18日,B4版

高考结束,有不少酒店针对高考学生推出谢师宴。据一些餐饮企业工作人员介绍,高考一个星期后,谢师宴就会变得异常火爆。一些酒店已经推出了谢师宴预订服务。面对如火如荼的“谢师宴”,有人认为尊师重教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孩子升学了,家长总要感谢一下老师;也有人认为谢师宴会给师生情蒙上物质化和庸俗化的阴影……不管你是赞还是贬,谢师宴都是一个客观的存在,并且在争议声中愈演愈烈。

反方VS正方

反方

“谢师宴”让老师左右为难

冯恒仁(教师):作为一名长期担任高三教学工作的老师,我也经常接到诸多“谢师宴”的邀请,去还是不去的确是一个令我非常纠结的问题。断然拒绝显然会让学生和家长感觉老师不近人情,不给自己面子;去了,又觉得违背了自己做人的原则。说心里话,作为一名热爱本职工作的教师,我个人不赞同举办谢师宴,学生是消费者,举办“谢师宴”会助长攀比风,使纯洁的师生关系变得功利化。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只要学生能够在人格品德各方面健康成长,就是对老师辛勤劳动的最好回报。谢师的方式很多,不见得举办谢师宴就是最好的方式。

何必在酒桌上“感恩谢德”

兰葆(市民):尊师重教本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学生们考上大学,老师们功不可没,正是因为老师们的辛勤培育和谆谆教诲,才有了孩子们的金榜题名,设宴感谢老师们的栽培,似乎也在情理之中。但是 “宴请”不是最好的谢师方式,教书育人是老师的职责所在,学生成才便是对老师最好最大的回报,自己所教的学生能步入高一级学府深造,是学生的更是老师的光荣,何必在酒桌上“感恩谢德”呢?

总是蒙上一层庸俗化的阴影

王茜(网友):孩子毕业或升学,总要在此时借机对老师们多年的栽培表示感谢。感恩本无可厚非,若是把握不好“度”,则会出现商家无良、孩子在成长期没有成人在观念上正确引导,结果导致谢师宴蒙上一层功利、庸俗物质化的阴影。往往是老师、家长、学生都弄得身心俱疲。

正方

“谢师宴”是尊师重教的一个载体

曹鹏(教师):有人说“谢师宴”太物质化、庸俗化,我觉得还不够物质化。为什么呢?原因是感谢老师嘛,不应该是感谢某一个老师,而是应该感谢学校,感谢整个教师群体。不能光用吃来感谢,应该给钱。把这个钱用来吃,有点浪费。把钱捐学校,也叫感恩,也叫回报学校。好钢用在刀刃上,钱要花对地方。那么怎么感谢老师,真的感恩,就是要有“合一性”,(博主注:写错了,应为“合宜性”。任何感情的表达要想获得同情均需合宜)表达要恰当。不讲究方式,论心不论迹。适度,方式要恰当。同时,我认为“谢师宴”也是民间认可老师的一种方式,更多是一种精神与鼓励。 Continue reading

我们那儿的葬礼

今年春节期间,本家一位老祖母去世,我参加了一会比较完整的葬礼。

当然,葬礼以前也参加过,但都是小时候的事儿。那时候谁家老人去世对小孩子来说就意味着有电影可看了,有汤水吃了。

现在不同了,那些仪式程序的意义问题更能引起我的兴趣。我以前曾观察婚礼,这次又有机会观察葬礼。

不过可惜的是,这机会我没把握好,仅有的几张照片还是老婆拍的。当我感叹灵前程序的细致时,也曾想过,事后去找村里那个主持人采访采访,兴许能将葬礼的整个程序给整理出来,可是一转身坐到了麻将桌边,硬是把正事儿给耽搁了。现在只能先凭记忆写一些,等下次回老家再找采访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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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日本的规矩

【按】去年我曾在博客里介绍过JAL在葵花法律网主持的“通过案例学民法”系列。今天偶然得知JAL正在东京研修,且忙中偷闲写些有关日本的文字,其中有些正是介绍日本法律、司法的,虽然他一再谦虚,但我觉得这些记录很有意思,值得分享。于是我就不揣冒昧发出“特约作者”的邀约,十分荣幸,他答应啦。

今天先贴一篇如下算是开张,随后还有两篇分别是介绍日本裁判员制度和最长诉讼时效制度,接下来的等他有空再写,我们期待。

说说日本的规矩

特约作者J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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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

腊月二十四 一个人回老家,老婆还要上班。早上从西安出发时,天气晴;走到富平境内时,车窗外飘起雪花,不一会儿高速路边的麦田就盖了一层厚厚的被子。我心里暗暗叫苦,过年期间下雪出行就不方便了。但天气旱了很久,下点也好。

腊月二十五 上午去看望原高三班主任老师,以前都是初一去。第二天国栋同学结婚,所以晚上去他家。他爸早就给我安排了一个任务——担任婚礼司仪。

腊月二十六 天气相当好。参加国栋婚礼。头一次当司仪,感觉不错。晚上就赖在他们新房新床上喝酒聊天打牌。

腊月二十七 全家蒸馍。年前蒸馍是历来的习俗,主要是为春节期间走亲戚做准备,也会蒸些自家吃的包子——豆沙包、大油包、素包等等,尤其是大油包子平时不大做的。一般规模是比较大的,所以除了全家齐上阵外,母亲还会找人来帮忙。

腊月二十八 天气晴朗但气温很低。又参加另一位同学的婚礼。中午抽空和母亲赶集,办年货是次要的,去吃兴镇街上的凉粉和肉夹馍才是最重要的。至今我觉得那里的凉粉和肉夹馍比西安的好吃的多。

腊月二十九、大年三十 舅舅在坡头街道上摆摊儿写对联,我照例去帮忙。之所以说照例,因为大概五六年来年根儿这两天我都是这样度过的。舅舅是书法爱好者,我小时候也是受了他的影响对书法产生兴趣的。只不过,我没怎么坚持练习,所以也就没什么进步。 那两天过得非常快,一大早吃点东西往桌前一站,就开始埋头苦干,等再抬起头来就到下午甚至黄昏。

二十九下午,老婆和妹妹放假回家。我跟老婆一起到丈人家吃搅团。据说有讲究的,三十不能吃搅团,要不然会粘一年。但老婆喜欢吃,丈母娘见女儿平常又吃不到,也肯做,我也就沾光。大年三十吃搅团,差不多要成为我们的固定节目了。

大年初一 拜年,就在村子里。我们那里拜年是要磕头的,老婆夸我头磕得很到位,我就跟她讲这是小时候爷爷言传身教的结果。爷爷现在明显老了,眼睛几乎看不见,再也不是记忆中很凶的爷爷了。以前不太和爷爷奶奶聊天,可现在,我只要回家就经常去陪他们说话。

拜完年,我抓紧时间去找找一年甚至数年不见的老同学。

初二初三初四 还是拜年。

总结一下,拜年是什么?小时候是吃好吃的,穿新衣服,放鞭炮,挣压岁钱等等;长大到现在呢,我越来越体会他的社会学意义,就是串门、联络、维持关系等等。当然,还有别的,比如娱乐等等。(参见这里

初四老婆就提前回西安值班,我留守家中,等待初六再参加两个婚礼。

除七 回西安。

初八到十二 买房,签合同。早出晚归,回家路过回民街,定家小酥肉、东南亚甑糕吃了好几次,真是百吃不厌。

正月十三 毛毛细雨。参观陕西省历史博物馆未遂,原因是没带身份证。路过万邦图书城,在二楼买到《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66-1982)》和潘恩著《常识》,均五折。

其间,碰到一位老先生向店员打听《墓碑》,店员问是字帖吗?终于说清楚后,店员说,没货,如果是新书,过段时间就有了。我站在边上,欲言又止。

正月十四 周日。参加“一月读一本书”读书聚会。借到秀才一本《雅舍谈吃》,借给君子一本《老西安——废都斜阳》。(我第一次参加读书聚会的日记在这里

正月十五元宵节也就是今天。 为按揭做些准备工作。需要从南郊出发先到西郊再到东郊再去北郊。西郊的莲湖区人才服务中心比东郊的新城区强许多,包括办公环境、上下班时间安排、服务态度等等。收到罗律师寄来的糖果,很好吃。

推荐一本法国人的书

今天是世界读书日,推荐一本书,献给这个节日,顺便也算更新一下我的读书栏目。

我想,既然只打算推荐一本,那就必须选最牛逼的。选哪本呢?

对了,近来不是很多人对法国很感冒吗,那就推荐一本法国人的书——古斯塔夫·勒庞的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

此书篇幅不长,正文仅160页左右,但作者对群众心理,以及民主、专制等题目的分析深入骨髓。此书发表于1895年,100多年的沧海桑田,时代环境大不同于从前,但作者的观察和论述仍然供给我们认识自己的智慧,可谓百年经典,历久弥新。

本来打算藉此机会抄点这本书的读书笔记,但时间精力不济,就算了。要看评论或者读书笔记,请到豆瓣。

以下是豆瓣的简介:

简介 · · · · · ·

本书是一本当之无愧的名著,他极为精致地描述了集体心态,是在社会心理学领域已经写出的著作中,最有影响者。本书还具有持久的影响力,是群体行为的研究者不可不读的文献。

作者 · · · · · ·

古斯塔夫·勒庞 Gustave Le Bon(1841-1931) 法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他自1894年始,写下一系列社会心理学著作,以本书最为著名,被 翻译成近二十种语言,至今仍在国际学术界有广泛影响。 勒庞认为,现代生活逐渐以群体的聚合为特征,在《乌合之众》一书中,他指出,个人一旦进入群体中,他的个性便湮没了,群体的思想占据统冶地位,而群体的行为表现为无异议,情绪化和低智商。

ps:今天还看见戈林一段话:

在狱中等候死亡的戈林,对人民与领袖之间的权力从属关系,说过一番深刻的话:

“一般人当然都不愿有战争,不论是俄罗斯、英国、美国,或德国。那是当然。但是,做决定的总是政治领袖,把人民拖着走是个简单不过的事,不管是民主还是法西斯专政,不管是议会制度还是共/产/独/裁。不管有没有声音,人民是很容易被领袖使唤的,实在太容易了。你只要告诉他们外面有敌人威胁,然后把反对战争的人全打为“不爱国”或说他们使我国陷于危机,就行了。这一招,可是在哪个国家都一样啊。”

不得不承认,纳粹对群众心理学研究的最透彻!

结婚程序的意义

小胖体胖心可不粗,我呢,人瘦心却不细。就说这次结婚的事,小胖记录了他看到的整个过程,而我自己却根本就没有过这种打算,要不是看到小胖写的,这件事也就稀里糊涂过去了。现在,我也觉得是应该写点东西的。

结婚程序的意义

image法律上,结婚的程序就一个:登记。找到登记处的所在,我们总计花了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填表、宣誓、拒绝推销、交费领证,法定程序就履行完毕。过程虽简单但庄重,且有正式的法律意义。

除此以外,对大多数人来说,结婚还有其他程序。比如拍婚纱照、婚礼仪式、婚宴、蜜月等等。

对这些,之前我曾信誓旦旦:能省便省!可事实上,我还是不得不尊重习惯,去拍照,办婚宴。因为我是个俗人,生活上还不打算离群索居,还在乎周围的“舆论”。

再者,这些程序尤其是婚礼婚宴虽不具有法律意义,但却有其社会学意义:最重要的就是,通过各种热热闹闹的安排将两人的婚姻公示于众。比如我们家放鞭炮、在屋顶架个大喇叭播音乐、唱秦腔,还有双方的几乎所有远近亲朋好友聚餐吃流水席等等。

当然,也有其他考虑。比如婚事是一家的大事,而村邻亲友之间是很重视在这种时候互相走动、礼尚往来的,所以婚礼也是维系关系的需要。

这次的婚礼还有一个环节不仅让我的城里同学朋友们诧异、惊奇,而且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就是拦花车(就是新郎新娘的座车,也叫彩车)。成功闯过新娘家里重重“关卡”,终于把新媳妇抱上花车,准备出发时,我们看到,从她们家门口一直到村口,路边的树上或者电线杆上已经系上了至少五六条绳子,连花车轮子也被系上绳子——要走,必须先搞定这些绳子。我们这边早有人上前交涉了,可是场面似乎不好控制,以至于两大包喜糖都被人抢光了,绳子才解开三条。

怎么办呢?继续交涉!呵呵,他们可能接受“空手道”吗?只好按规矩发红包,才搞定。

终于出了村,本以为会“一路无事”顺利到家,谁知路过另一个村子时,又被两条绳子拦在那里。别的村拦车倒是我第一次见到。

过了这一关,就快到我们村了,期间除了与另一家迎亲队伍相遇双方照例交换手帕外无事可记。
等到我们村口,我们还正在研究一会儿怎么下车、进家门、进洞房的时候,车子突然停住了,我透过车窗看前去,哇,密密麻麻的绳子,相当壮观呢!自己村拦花车,我也是第一次见到。

少不了又是一番交涉、“讨价还价”,只不过这次时间太久,我受不了太阳晒,还下车透了口气。只见前面一大群人都热烈地说着什么,甚至,我还看见一个老太太挤在中间。

怎么样,热闹吧,当然,我们这次还简化了很多程序,比如,以前也有人结婚当天晚上给全村人放电影。你不觉得这些讲究很有娱乐意义么?

另外,在父母看来,这是他们后半辈子的一件大事,虽然他们也经常说,重要的还是以后好好过日子,但我们知道,他们还是期望婚礼办得热闹一点、隆重一点,这样他们在亲戚邻里面前也能“脸上有光”。

总之,习惯风俗对结婚程序的要求虽不是法律的规定,也不一定都照着去做,但是你不能否认它们自有其意义。毕竟法律不是人们生活的唯一规则。

再谈如何研习法律

传统农村是个熟人社会,人们之间的关系并不主要靠法律调整,对于法律他们并不熟悉,也许就根本不想了解.那他们之间的关系靠什么样的规则调整呢?以前喜读<乡土中国>以及苏力的<法治的本土资源>,就对这个问题产生兴趣,对于他们的重视研究社会生活本身的看法非常认同.

最近在学生面前一直讲如何学习法律的问题,还是一如既往地宣传:应该重视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知识的积累,顺便就聊到自己对农村老家这些年的一些变化,以及自己的一些认识。

先说到过年。在家过年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大年初一的拜年,就在自己村子里,有的是只去自家(堂兄弟等)人家,有的则是挨家挨户,我们是前者。小的时候,就跟着大人一块去,磕头,收压岁钱;年龄大了,年味越来越淡,对拜年的兴趣也淡了,只是像完成任务似的走一圈,然后就以最快速度溜走,找同学去了。今年也照样,早早的就溜走,去参加同学聚会了。我并不了解拜年还有什么更多的道理。

有天晚上,我妈说起这事,就批评我,她说“人家现在都是挨家挨户的去拜年,只要家里有老人,人家都来咱们家给你爷爷奶奶拜年,你一家都不去”我说没意思,又没话和他们讲。接下来妈说的话让我深受启发:“都是一个村子里住着的,平时互相照顾,过年的时候也应该去看看各家的老人的;你不去,你爷爷奶奶还有我们(即我父母)老了(即去世),谁抬埋?”我。

在我们那里,还没有实行火葬,老人去世,都是村里人一起抬到坟地去的,包括其他所谓红白事故在内,一家有事,村里人都会去帮忙,即使自己有事(比如在那个工厂做工,都要停下来去帮忙的),而这也是一家人是否与其他大部分人保持有良好邻里关系的一个标志。推而论之,人们的关系就是通过这种不成文的规则维持和调整。我不在家,可以说,现在已经不是那里的成员了(这跟我是否愿意这样无关),所以我不能理解这样的规则,也不知道它的重要性。

其实,不只农村,在那里都是这样,人们之间的关系都是由一种它自身所包含的规则维持,只不过,现代化的城市比较少而已。法律相对而言只是一种外在的规范,法律是否合适,也得看其内容反映和适应那种规则的程度。

城市中人口流动性强,人们互不熟悉,也就不能形成像在农村那种规则,所以只有依靠法律了。当然,当农村也日益走向现代化的时候,法律也就日益被农村人熟悉和接受了。因为,现代化所意味的陌生人社会开始取代熟人社会。这个在过年时候也有发现。

以前过年,村里都会有很多人围在一起敲锣打鼓,很有过年的热闹喜庆气氛;而这几年尤其是今年,我留意到,各个村里都很安静,路上人也很少—大家都在家里。类似的变化还有很多。原因当然很多,但最重要的应属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这不是改革和现代化的结果或标志吗?所以说,农村的熟人社会也正在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必然引起这样的结果:他们更多地谈到法律甚至用法律。

打完了,回头看了看,乱七八糟的,自己都几乎不晓得在说些什么想说些什么了,算了,也懒得改了,以后再说。
最后还是再联系法律学习说说:研究法律不能不研究所谓“人情世故”,也就是丰富多彩的生活本身。怎么研究?随时留意观察并思考其意义很重要,正所谓“处处留心皆学问”。

附:功夫在法外—如何研习法律

“歧视”的性质(征求意见稿)

[提要及说明] “歧视”作为一个词,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颇受大家关注,大概因为,绝大多数人都是强烈热爱和追求平等的。而歧视却是对平等的反对、否定和破坏。平等作为一种价值,有不同层次的意义,如我们常说的形式平等、实质平等、机会平等……不是任何平等都是现代人所应追求的,因为不存在绝对的平等。“歧视”也可能与之相似—-并非所有均应受谴责或法律追究。笔者觉得,人们在关注和评价所谓“歧视”时,可能存在一些误解。虽然从分析“平等”的角度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澄清这种误解,但笔者试图借用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的知识,从正面探究“歧视”的性质这个问题,希望是有意义的。
需说明的是,本文的分析由于笔者的才疏学浅等原因难免失之简单化,显得粗糙不堪,故请高明的各位读者批评指教。

一      词义辨析

从《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来看,“歧”有两种含义[1] :1、岔(道),大道分出的(路);2、不相同,不一致。而“歧视”是指不平等的看待。从本来意义上讲,歧视应该是一个不带任何价值判断色彩的中性词,即不相同。

现在这个词的意义似乎发生了一些变化,这本无可厚非,因为词义从来不是绝对固定的,它是社会赋予的。但是,这种对应关系的不稳定可能造成不便。比如翻译者在翻译英语单词discriminate时往往就遇到麻烦。根据词典的解释,这个单词对应的汉语有:区别、辨别、区别待遇以及歧视。 [2] 如果不加区别译为“歧视”就会引起误解。难怪有人要为“歧视”正名。 [3]

可见,歧视这个词的意义并不完全清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当我们使用歧视这个词时,我们是否让他染上价值判断的色彩。有必要交代一下,本文题目所用的“歧视”是中性的,并不表示贬义。

刚才是从词义辨析的角度明确歧视的含义,可以初步澄清人们对它的误解。接下来将紧扣主题,回答这样两个问题:1、“歧视”是态度抑或行为?2、“歧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如何?第一个问题的意义在于,只有行为才有合理合法的问题; [4] 第二个问题的意义在于发现或区别哪些歧视合乎理性,哪些非理性,以及哪些歧视具有可追究性。

二      “歧视”作为一种行为

区别“歧视”与“偏见”两个概念(两种社会现象)有助于理解歧视的性质。

偏见是指,以刻板印象的方式对人、物、环境所做的判断。详之即:对某一类人、物、环境形成刻板印象在先;对于属于该类的某个(些)人、物、环境基于刻板印象作出评价性判断在后。而其中所谓“刻板印象”就是一种简单化的、未加证实的概括。 [5]这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并非所有的“偏见”都成问题。事实上,因为信息完全充分只是一种科学的假设,不可能实际存在的,因而可以说,我们所有的意见、判断或态度均可归为偏见。但如果一个人先前形成的判断已被事实证明不真时仍不抛弃偏见便可能引起社会问题,导致歧视只是其中一种。

歧视的含义已经从语词上进行过辨析。在此,为了进一步探究其实质,有必要引入更细致的分析。歧视实质上是指,由于某些人是某一群体或类属之成员而对它们施以不平等或不公平的待遇。 [6]可见其与偏见不同,它不止于一种判断或态度。经济学家的定义更清楚地表明歧视是一种行为而非态度:对仅仅由于种族、宗教集团、性别、年龄或其他个体特征不同的相似个人提供不同的机会。 [7]

可见,偏见和歧视虽然经常形影不离、难以区分,但他们尚有本质的差别:偏见是一种判断或态度;歧视则是行为,这种行为会直接导致“不同的待遇(机会)”。而且,“偏见和歧视并不总是同时出现”。[8]除了偏见,歧视还可因为“行动的理性化”、个人嗜好而发生。

下面就来大致检讨一下我们通常乐于关注和评论的一些社会现象究竟是偏见还是真的歧视。我认为,就业歧视,比如招公务员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等;招生歧视,如高校招生拒受爱滋病、乙肝病患者等;这些行为均直接导致歧视对象因此丧失某种机会,均属于歧视。而所谓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等,虽然仍然含有“歧视”字眼,但并非全是“歧视”行为。假如有个女人认为“男人都不是好东西”,有人坚持认为“某某省的人不可与之交往”诸如此类,看似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实质上只是偏见,并不当然意味着歧视;但,如果这个女人在自己的企业招聘时给予男女求职者不同的机会,或有人给予不同地区的人不同待遇,这时歧视便发生了。

当然,歧视不仅是指以上这样的具体行为,还可包括抽象行为,如国家立法。

再次强调,到此为止,我尚未涉及歧视行为合理合法的评价,只是指出,歧视是行为而非态度。接下来就讨论这种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

三     “歧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歧视作为一种行为——也只有作为行为——由于其发生原因及其结果的不同,而有合理性问题。又因为其与法律或正义的要求之关系不同而有合法性问题。而且,这两个问题互相独立,应分别判断。

合理性问题具体讲就是,某歧视行为是否符合经济学上所谓“行为理性化”的要求。行为理性化是指,一个决策者面临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时,会选择能使其收益或效用达到最大的那个方案。包括两层意思:1、行为主体具有一个目标函数,知道自己想要什么;2、他的决定受目标的支配,力求选择与目标的一致性。 [9]

据此简要分析如下:因偏见或个人嗜好而生的歧视往往是非理性的。不肯抛弃偏见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对象本来就缺乏充分的了解,所以他根本无法确定什么样的选择才会符合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目标。只凭个人嗜好作出选择的人无视“效用最大化”目标,因而也是非理性的。基于这两种原因发生的歧视,往往是损人而不利己。比如,某企业招聘时存在性别歧视或地域歧视等等,不仅使被歧视的求职者因此丧失就业机会,同时该企业也会因此丧失录用优秀人才的机会。

以上是合理性分析,如果做合法性分析,则无论基于行为理性化要求抑或偏见、个人嗜好,均应依据现行法或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正义之法)作出断定。

理性人歧视别人是因为要追求效用最大化。效用和正义虽然有其一致性,但在特定条件下也会发生冲突,比如,工厂招工偏爱男性,是因为女工假期多。如果歧视行为违法(比如前例,违反劳动法规定)、破坏了正义就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非理性的歧视,很多都是不受限制的,或者说法律并不干涉。比如你就只喜欢买女歌手的CD(个人嗜好),她就只选身体魁梧的男生作恋人,因为在她看来,那样更有安全感(偏见)。……但是,如果某企业老板仅仅因为自己喜欢(相信)和自己同一学院毕业的求职者而歧视其他求职者,则因为这种行为为正义所不容而应当受到追究。当然,在实践中调查清楚老板究竟因什么原因拒绝某人是不容易的。

总之,不是所有歧视均应受谴责或追诉,应以法律规范或者正义为依据具体分析。决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将背离追求平等自由的原意。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

[2]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

[3]薛兆丰:为歧视正名,地址:http://www.stevenxue.com/st_238.htm

[4]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我根本就不存在,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马克思语,出处不详。

[5]社会学(第十版),页305,戴维·波普诺著,李强等译,人大99年8月第一版

[6][8]同上,页306

[7]经济学原理,页34,曼昆著,梁小民译,三联01年12月第2版

[9]写给法律人的经济词汇,页39,孙林主编,法律04年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