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辨析:起征点,免征额和扣除额

概念的使用应该准确,尤其是法律概念,追求生动不是不行,但绝不可妨碍清晰准确。并非我不解风情,实在是概念不清贻害无穷,有时就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2007年时个税法修订,最受关注的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今年两会这个问题依旧是焦点,因而各种媒体上纷纷亮出“提高个税起征点”“修改免征额”等等醒目标题,在微博上面也是热门话题,腾讯微博的话题介绍就说:个税起征点或提高至3000元。

然而,起征点、免征额两种说法都是想当然的错误概念,准确的应该是“减除额或扣除额”。

1. 我的依据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 “免征额”为什么不对呢?因为在同一部个税法中”免征“另有所指: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3. 影响最为广泛同时也错的最离谱的是“起征点”的叫法,连温家宝也搞错。 其实端详一下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来,“起征点”解决的是纳税主体即哪部分人应纳税的问题,而大家所关注和讨论的个税法中的“800元”或者“2000元”解决的是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不是一回事。

当然,“起征点”这个概念也出现在法律条文中,例如: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显而易见,达到起征点则全额征税,未达到则不征税,这就是起征点的含义,谁会认为这是个税法要修改的内容?!

工资的范围

哪些收入都算工资?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工资”和法律上的“工资”一样吗?可能有些人并不清楚。只有等出事了,我们才有兴趣研究这个问题。

比如有人遭遇劳动纠纷,就会发现你能拿到多少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往往和工资有关。于是疑问来了,补贴算么?奖金算么?加班费呢……

律师会告诉你,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所有表现为货币的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名义的补贴、固定的奖金比如年终奖等等在内。

早在1995年时,原劳动部就曾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解释过“工资”: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这样看起来要求经济补偿的时候能多拿一些了。可惜,关心你的工资多少的不只是自己,还有政府。它眼睛血红血红,紧盯着你的工资。他也在琢磨怎么能把工资算多一点呢?于是,财政部通知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如此一来,政府增收了: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对中新网表示,这项政策是在两个背景下出台的,在当前财政吃紧的情况下,这项政策将使财政每年增收至少200亿元。

原来是政府没钱花了,才想出这么一招儿。这叫什么,税收!其实我最近也遇到类似困扰,到处要花钱,家里财政吃紧,也打算效仿政府如此这般。但他们告诉我不行,说这叫抢劫,是犯罪。怪乎哉!我怎么觉着税收和抢劫这么相像呢。

update on 091127:

这个问题用“纠结”来形容挺合适:当计算经济补偿金等的时候,你希望各种补贴都包括在工资里边;当人家要你缴税时,你又希望那些不算工资。

这些暂且不提也罢。我说征税和抢劫相像那不仅仅针对这次“补税”而是所有税收。这次财政扩大解释税法上的“工资”问题在于,既然长期以来那几种补贴并不征税,那么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现在就不该突然又征起税来。

另外还有一点也该考虑,征税实际上是“剥夺非国有财产”,这么重要的事即使真要干,也不该让小小财政部一个通知就草草了事。

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之所以不喜欢用那些规划、统编教材,一是瞧不上那些著名学者们的文字功底,二来更受不了里边那些个不要脸的马屁精观点。以前都是自个嗤之以鼻就算了,今天打算拿一个出来晒一晒。

以下摘自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2007年1月,p.179):

行政行为尽管也是一种服务,但却是一种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的公共服务,是无偿的。这是因为,从利益关系上说,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集合(主要表现为征收税款)是无偿的,因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分配也应当是无偿的。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已经无偿地分担了公共负担,接受行政主体的公共服务也应当是无偿的。从法律关系上说,行政主体的权力是一种职责或义务,而职责和义务的履行应是无偿的。行政主体实施法律所需的经费只能由国家财政来负担。当然,行政行为的无偿性是有例外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公共负担(如财产征用)时,或者分享了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公共利益(如获得许可而采矿、取用地下水等)时,就应当是有偿的。总之,就行政行为而言,无偿是原则,有偿是例外。

首先,他说行政行为是一种服务,这个我赞同。一个国家好比一个小区,小区业主们聘用物业管理公司,而一国公民雇佣政府,二者在提供服务方面没多大差别。

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呢?按照引文中的逻辑,当然是无偿的。因为,从利益关系上说,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是无偿的,因而提供物业服务也是无偿的。也就是说,业主已经无偿地分担了物业费,接受物业服务也应当是无偿的。从法律关系上说,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合同有提供服务的义务,而义务的履行应是无偿的。

这种一分为二的,片面的,胡搅蛮缠的思路潜在影响在于,给某些人造成一种误会,人家无偿服务,你就别挑三拣四啦,而且最好是感恩戴德。

第二,反驳所谓无偿性最好的角度当属税收。什么是税?《2008公民税权手册》第一章第一句话说的非常之明白:

税是民众购买政府(人员)服务的费用

行政行为是一种服务,是我们花了白花花的银子买来的服务,凭啥说是无偿的!

【下载】公民税权手册

《2008公民税权手册——“税收与中国经济困局”特辑》

2008121123131937《2008公民税权手册——“税收与中国经济困局”特辑》是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税制研究系列报告的第二本,现已编写完成。该报告由岑科主编,郭玉闪、陈青蓝、席斯及朱中原等人撰稿,陈志武先生担任顾问;本书初稿经过了赵国君、黄钟、傅小永、郑旭光、邓新华、周克成等同仁的阅读和讨论;终稿由颜言先生进行校对,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以下是本书全文下载,欢迎下载传播,并恳请指正!

《2008公民税权手册》WORD版下载 或者

《2008公民税权手册》PDF版下载 或者

《税的真相—公民税权手册2007》

《税收的真相—公民税权手册2007》是传知行在税收方面系列研究出版的第一本报告,由李英强主编写。

税的本质是什么?谁在交税?我们辛辛苦苦挣来的钱,为什么政府可以不经过我们的同意拿走一部分?我们的收入中有多少交了税?税被用到哪里去了?中国现行税制有何弊病?政府的税收“组合拳”到底打击了谁?本书汇聚国内一批青年学者(秋风、岑科、冀志罡、楚望台、陈青蓝等),以全新的理论视角,翔实的数据资料,回答了一系列关于税的问题,告诉您一个中国税收的真相。

目  录
序 中国需要一场税制革命 (秋风)
第一章 人人都是纳税人 
第二章  我们交了多少税?
第三章 我们交的税到哪里去了?
第四章 我们、税、国家 
第五章   什么样的税制才算优良? 
第六章  税赋制度与经济增长
第七章 现行税制的问题
第八章  历史上的纳税人权利运动 
第九章 各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第十章  税收调控反思

全文下载:税收的真相2007.doc 或者

关于“传知行”

logo 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是研究型NGO,致力于调查研究社会转型过程中有关自由与公正的问题与现象,研究主要涉及税制改革、行业管制改革、公民参与、转型经验研究等等。
传知行创立于2007年3月,英文名称为The Transition Institute(简称为TI)。法人名称为“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并不影响传知行作为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性质。

官方站点:http://www.zhuanxing.org,本文内容均来自该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