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的使用应该准确,尤其是法律概念,追求生动不是不行,但绝不可妨碍清晰准确。并非我不解风情,实在是概念不清贻害无穷,有时就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2007年时个税法修订,最受关注的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今年两会这个问题依旧是焦点,因而各种媒体上纷纷亮出“提高个税起征点”“修改免征额”等等醒目标题,在微博上面也是热门话题,腾讯微博的话题介绍就说:个税起征点或提高至3000元。
然而,起征点、免征额两种说法都是想当然的错误概念,准确的应该是“减除额或扣除额”。
1. 我的依据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 “免征额”为什么不对呢?因为在同一部个税法中”免征“另有所指: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3. 影响最为广泛同时也错的最离谱的是“起征点”的叫法,连温家宝也搞错。 其实端详一下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来,“起征点”解决的是纳税主体即哪部分人应纳税的问题,而大家所关注和讨论的个税法中的“800元”或者“2000元”解决的是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不是一回事。
当然,“起征点”这个概念也出现在法律条文中,例如: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显而易见,达到起征点则全额征税,未达到则不征税,这就是起征点的含义,谁会认为这是个税法要修改的内容?!
《2008公民税权手册——“税收与中国经济困局”特辑》是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税制研究系列报告的第二本,现已编写完成。该报告由岑科主编,郭玉闪、陈青蓝、席斯及朱中原等人撰稿,陈志武先生担任顾问;本书初稿经过了赵国君、黄钟、傅小永、郑旭光、邓新华、周克成等同仁的阅读和讨论;终稿由颜言先生进行校对,在此一并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