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收到消息,QQ珊瑚虫版的作者Soff(陈寿福)已被深圳警方抓捕(不知是刑事拘留,还是逮捕?)。
去年我就听说,深圳腾讯公司将这位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中心的教师告到北京海淀区法院,诉由是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侵权成立,要求陈赔偿腾讯公司10万元并公开道歉。(判决书全文附后)而腾讯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求未获支持。另据说,事后陈曾保证不再发布珊瑚虫QQ。
没想到一年后的今天,此事又演变为一桩刑事案件!其中详情不得而知。现有深圳电视一节目视频片段在网上流传。(视频附后)
了解过相关报道后,我有个问题没搞懂:一般,刑事案件都是归犯罪行为地机关管辖的。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位陈先生不是在北京么?去年的民事诉讼也是由北京法院管辖的,为什么这次是深圳警方办的案呢?
当然,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犯罪地如何确定向来是个难题。目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为,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见《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许,珊瑚虫工作室的服务器在深圳。(update:我简单查了一下,www.coralqq.com和www.soff.net/均指向一个北京的IP)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