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的“罪与罚”:为什么这个问题比你想的要复杂?

特约作者:Leo(about)

“口水与板砖齐飞,扯淡共真知一色”传神地描摹了两会期间全国政协与人大代表提案所引发的公共讨论。我真诚地相信,有些提案是为了博大家一笑的,比如倪萍大姐的“禁止儿童留守”和李X琳小姐的“道德档案”;另外一些提案则是可能是深思熟虑的结果,比如上一篇小文谈到的“第二胎指标转让”以及这一篇要谈的迟夙生的“卖淫合法化”提议。

对于那些传统道德保守主义者(或自诩的道德保守主义者)来说,这是一个不值得讨论的问题。然而仔细地思考一下卖淫合法化中涉及的诸多问题,事情恐怕没有那么简单。就像这个世界上的大多数问题那样,“卖淫合法化”本身也是开放性问题,并不存在一个铁板钉钉的答案。不管是持反对或是支持的立场,双方都有相当有说服力的论证。所以在这篇小文中,我不打算为哪一种立场提供辩护,而仅仅是试着分析这个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多种论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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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二胎指标至少不是个坏事情

特约作者:Leo (about

全国人大代表李兴浩最近有一个有趣的提案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这个提案是“国家可以建立一个转赠平台,让合法拥有二胎生育权的公民,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将第二胎生育权指标转让给有需求的公民”,并且,其目的是“是更加合理地调整人力资源结构”。和预想的一样,这个提案在网络上招来一片唾骂之声,怎么难听怎么骂。然而在情感性反应之外,如果我们仔细思考下这个问题会发现,他讲的似乎不无道理。

在这里,我将为他的这个提议提供一些辩护的意见,来论证至少在现有的制度背景下,这样的政策不是个坏事情。

一、为什么(至少)不是个坏事情?

评价一个公共政策是不是合理,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看看利益各方受到怎样的影响。对于这个政策的利益相关各方他们的选择及其后果,我们可以逐个来分析。在新的政策背景下,

  • 拥有二胎生育指标也想使用这个生育指标的公民:状况不变

他们仍然可以生第二胎,无论这个第二胎指标是不是可以转让,他们的状况没有变化。

  • 拥有二胎生育权但不想使用这个生育指标的公民:状况改善

他们可以转让这个指标,并且得到相应的收益,不管这样的收益是金钱上的还是其他的(比如赠与亲朋好友)。

  • 想要再生一胎但却没有二胎指标的公民:状况改善

他们可以购入这个指标,再生一个宝宝。

  • 其他公民:状况不变(或者改善)

他们的状况没有受到影响甚至可以说状况是改善的。新的政策意味着新出生的孩子中的一部分能够受到较好的教育机会,得到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保障,犯罪率会下降,社会治安整体上可能改善(可以参考社会学上单亲妈妈或收入水平对小孩长大后犯罪率影响的经验研究);并且,在整体上,社会的整体人力资本投入加大,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增长和生活条件的改善。

  • 未来可能出生的孩子:状况改善(或者不变)

对于因指标转让而出生的小孩来说,状况是改善的,因为他们获得了更好的教育与物质条件;而对于那些原本没有出卖指标而出生的小孩来说,状况不变,原来怎样,现在还是怎样。

换言之,在这个新的公共政策下面,人们的状况都至少是改善的,或者说没有任何一方受到负面的影响。用经济学的黑话来说,这就是“强帕累托改进”,也是一个公共政策所能取得的最好的效果。这是一个公共政策能够得到的最佳的结果,不是吗?

二、可能的批评

很多人还是会批评这个政策,首先他们会主张这样“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因为“生育权是每一对夫妇应该拥有的权利。转让就会变成了对生育权的侵害”(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然而,上述的分析已经很清楚了,既然这是一项权利,意味着权利的持有者可以有各种行为的选项——可以卖也可以不卖。指标的买卖并未在任何意义上强迫权利持有者做出什么选择,如果她觉得自己的权利在买卖中可能受到了侵害,她完全可以不卖,根本谈不上侵害,更谈不上不公平:在自由选择的情况下,我们会去做让我们觉得“不公平”的选择吗?

另一些人直觉(情感)上反对这样的政策,还有可能是基于康德式的考量:这不是把小孩子当“东西”卖嘛!康德告诉我们,小孩也是人,是“目的”本身,不能仅仅被作为客体或者物来对待,这是“人的物化”。但如果仔细思考一下,这里并没有把孩子当物,因为买卖的仅仅是指标,买卖发生的时候,孩子没有诞生,也就谈不上人的物化。

最后的批评是说人与人之间的生育权怎么能不平等呢?凭什么两个独生子女可以生第二胎,而非独生子那个不能生?或者,生育权根本就是一个自然权利(基本的道德权利),每个人爱生几个生几个,国家不能限制公民的生育权。这种批评可以成立,但李兴浩提出这个议案的前提是假设计划生育不可能完全废除,在这个大前提下,二胎指标转让可能是一个次优的选择。在这个条件设定之下,不得不承认他的提议是相当理性并具有智慧的。

很多情况下,那些不合理的公共政策恰恰有最多的人拥护。有时候,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这真的不是个笑话。

为黄牛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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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牛党”这个称呼貌似带着讥讽和鄙夷的味道,好像暗示着,那是一种见不得人的下三滥勾当,人人得而诛之。那么,你要指控他们什么呢?

恶意抬高物价,牟取暴利?垄断票源,让我们回不了家过不好年?或者更宏大一点——扰乱市场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把“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而给与行政处罚,《刑法》将倒卖车票、船票定为犯罪处以刑罚,不就是这个理由吗?

可是我觉得,这些指控不能成立,不仅如此,简直就是无耻的污蔑,卑鄙的栽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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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经济学

我读书向来不拘一格,关注的问题指向哪里,我就读到哪里。学科的区别不是设限,而是提醒我,可以换个角度,换一种别样的思考方式去理解事物。读书不就是为了提高理解力吗?(参见:如何阅读一本书

我忘记是什么时候开始对经济学发生兴趣的,大概时间不是很久,至今也没读几本书。然而,受益匪浅!起码,我知道原来经济学不一定就是研究怎么挣钱,甚至不一定跟钱(货币)有关系,这门科学就是研究人类行为的。我从事的法律专业不也是吗?

”经济学帝国主义“也许是自大,也许是酸溜溜,但我觉得不足为怪,它正好揭示学问相通的真理。研究法律问题可以利用经济学理论工具,经济学研究不也可以借鉴物理学原理吗?学者有门户,学问本身可没有。

所以,不妨学点经济学。学习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也学习怎样不受经济学家的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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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读《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1)

《劳动合同法》2008年就有了,这么多年,我不可能只读过一遍(链接),但整理笔记今天才是第二次,所以叫“二读”。平常接到的劳动合同咨询不少都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有必要梳理梳理,与人方便自己也方便。

一、22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包括
    (1)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 其他
以上10种具体情形+其他,共同点是,错在单位。所以,虽是劳方提出解除,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协商解除”。这里则要区别是谁提出的:若是劳动者提出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则应当支付。因此,双方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3种情形叫做“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即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没错儿,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注意除外条件。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二条还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

  1.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后半段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ps:用人单位自己不签要付双倍工资,自己想签劳动者不签,又要给补偿,用人单位(企业)伤不起啊!!

总之,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列举出来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共有22种。除此以外,劳动合同因其他正当原因而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说,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其实是个咬文嚼字的问题,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只不过性质非补偿而是赔偿了。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希波克拉底誓言及相关

【按】马英九博士在为陈长文律师与罗志强先生合著《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作序时,以“法律人的‘希波克拉底之誓’”标题,想必许多同学都读过。最近读书时又见这个誓言,却是另一种视角。弗里德曼说,“我们猜想,当医学院的毕业班宣誓时,希波克拉底在九泉之下定然不得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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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食住行,都是自己的事

【按】任志强的大名早已如雷贯耳,但我一直都不知道,他到底说了什么,被列入“最想揍的人”之列。最近我就尽可能多地找到他的演讲、采访看了看,尤其是亲耳听听他说的话,而不是看被糊涂蛋们杜撰的那些报道。结果是,他说的挺在理。所谓雷人语录,起码没雷到我。

最新一期的西安e报又提到任志强,引了这么一句:

老说我们不给中低收入家庭盖房子,中低收入家庭是否买得起房是政府的事,和房地产商没关系。

中间那段是编者加粗的,下面是编者的自由发挥:

房地产开发商也是商人,商人都是把追逐利益放在首位的,他们不是慈善家。衣、食、住、行难道不是政府应该考虑的事情吗?因为这是一个人活着的根本。

其实任志强的话大体合适,除了中间加粗那段。可编者竟恰恰看中这一句,呜呼哀哉。更惊艳的是,最后一句:这是一个人活着的根本,如果只是一句不知所云的废话倒也罢了,若是认真的,那就该揍!

我在那篇帖子底下的评论写得简单:衣食住行,那是各人自己考虑的事情。细细申说一番也不难,但既然有人已经做了这样的事情,那就省的我重复劳动了。看看下面这篇吧: Continue reading

你是左派还是右派?

zuobiao.me

这个测试07年就有了,2010年1月1日新版上线,地址是:zuobiao.me

本来我打算晒一下自己的测试结果,一不小心页面关闭,只隐约记得是1.4、0.4、1.2,准确与否不得而知,再重新来过似乎也不妥。还好,按照说明,判断左右只看三个数字的正负,不论绝对值大小:

1.政治观念坐标,负值为左,即威权主义 (Authoritarianism),正值为右,即自由主义 (Libertarianism)。

2.社会文化观念坐标,负值为保守与复古派 (Conservatism),正值为自由与激进派 (Liberalism)。

3.经济观念坐标,负值为左,即集体主义与福利主义 (Welfarism, Collectivism),正值为右,即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

所以,测试表明我在这个坐标中位于第一象限,政治右经济右,十足右派。。

做完这50道题,我又顺藤摸瓜用“西方政治坐标系”再测一次。结果是,我和弗里德曼、哈耶克一起站在了第四象限(经济右,政治自由)。

为什么会这样?正如说明文字里强调的那样,原因在于中外对所谓“左”“右”理解不同:

本测试系统建立于中国政治价值体系基础之上,试图充分反映中国的特殊国情与政治文化。请注意,很多问题反映的是中国现实语境中的「左与右」,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西方政治语汇中的「左与右」。

其实我读书时,也经常被作者搞得左右不分。用一个字两个字就想概括某个人的观点,这是为求方便而舍弃准确的做法罢了,我们要避免错误,还得再返回去弄清他所说的左右是什么意思。维基百科里有个词条可供参考。

【转】蜡烛制造商关于禁止太阳光线的陈情书

【按】我们学习国际贸易法、经济法等等的时候,也该看看下面这篇文章。前几天我在GR分享中推荐过同一作者的名篇《The Law》。

蜡烛制造商关于禁止太阳光线的陈情书

本译文选自:《财产、法律与政府

作者:[法]Frederic Bastiat

中文译者:秋风

蜡烛、纸媒、提灯、烛台、路灯、烛花剪、灭烛器制造商,动物油脂、植物油脂、树脂、酒精及与照明有关的各种商品的生产者,致尊敬的国会议员们:
先生们: Continue reading

公务员热说明什么

许多人说学法律这个专业就该去考公务员,但我从来没有过这种念头,政府不想进,法院检察院也没兴趣。但是身边去考的人不少,每年也都会听到关于报考人数的报道,真是一年超过一年,一浪高过一浪。今年也不例外:

被称为“国考”的公务员考试今年有百万考生参加,陕西考区也有32770余人参加考试。但百万大军中,录取率仅有不到1.5%,只有1.5万名考生会在“为了胜利向我开炮”的口号后存活(包括关系户),剩下的人都是炮灰。(来自:西安e报

这数字应该还不包括各地方的考试。

公务员只不过是众多就业途径之一,而且我记得各种“最有前途职业”榜单中都没有见它,但为什么它就这么热门呢?我觉得这是劳动力市场发出的一个重要信息,有必要剖析一下其中的奥秘。

陕西考点的学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务员是我最理想也是最羡慕的职业。why?原因恐怕有两层,一层是“这工作最稳定最有保障”,这一层是很容易说出口的;那没说出来的,比如收入(各种颜色的)高、福利(还不纳税)好、还有权力等等无法计算的好处。这后者可以由数字看出来:

最热门职位4080人选1

今年考生抢报的热门单位仍是海关、税务等,竞争最激烈的是国家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欧洲处主任科员一职,考录比达到4080∶1;厦门海关“现场监管”一职考录比达3351∶1。

62个职位全国无人报考

今年有62个职位无人报考,其中大多数职位处于西部,职位多集中于气象部门。另外还有7个职位未达到开考比例

对个人来说,能有这么好的去处当然趋之若鹜。问题在于,如果只见其一不见其二,或者用巴斯夏的话说,只注意那看得见的而不注意那看不见的,那么我们最终可能要自食恶果。那看不见的就是,其他职业相对不受欢迎。原因可能是,其他职业统统让人看不到希望,或者公务员这一行业优越得不正常。

要说其他职业同时都丧失吸引优秀人才的魅力,我不相信,但若在特定时代(比如超级政府时代,一般工商业不能充分发展的时代)或者另加一个条件即那些根本不是什么优秀人才而是一些眼光短浅不学无术之辈,那就有可能了。至于公务员优越得不正常,仅仅鉴于他们总能自己给自己涨工资这一情况,我就愿意相信,遑论其他。

我理解的正常情形是,与其他职业相比,公务员应该处于劣势才对。因为,其他那些行业都在争先恐后为我们提供最优质的商品或者服务,满足我们各种花样的需要;而政府这种机构即使有所谓服务也很少令人满意,何况它还经常没事惹事。想想看,正常情况下,消费者怎么会把钞票投给一个不给任何回报的供应商呢?优秀人才怎么会去一个没有什么市场份额的单位工作呢?

公务员考试的火爆,原因正是:政府通过提高待遇同时对其他行业实施各种打击(管制)来招徕人才,与其他行业争夺资源,这种竞争的结果还不显而易见?

只不过,如此一来,优秀人才们大材小用浪费资源,整个社会包括我们都要承担损失——那些人才如果去从事其他行业本来能实实在在提高我们的生活水平;不仅如此,久而久之,我们也许根本就培养不出来什么人才,而是生产出一批又一批好吃懒做不劳而获的寄生虫。

本文在inxian发表时,题为《公务员吃香,全社会遭殃

update 20110714 :俄新社报道,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称,公务员职位受热捧说明俄罗斯腐败问题非常严重。梅德韦杰夫表示对年轻人想当公务员非常担心,这并不是因为他讨厌公务员。俄罗斯公务员声望不高,薪水很少,人们之所以趋之若鹜是因为这是一条迅速致富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