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小三儿福利

一向关注小三儿生存状况的人们一定还记得,世纪之初那个发生在四川泸州的二奶遗产继承案,我记得那个案件当年轰动一时,在法律界更是争议不断。

该案判决结果是,身为“小三儿”的张学英无权继承黄永彬的遗产。当然,结果究竟倒是其次,判决所依据的理由才是争议焦点。

嗯,就是那个“公序良俗”原则。我摘判决书部分内容如下:

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上诉人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永彬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黄永彬基于其与上诉人张学英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于被上诉人的财产赠与上诉人张学英,以合法形式变相剥夺了被上诉人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使上诉人实质上因其与黄永彬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因此,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这些年涉及该案的研究和评论太多了,无需我在此饶舌。我只是想记录一个类似但有不同的案例:

千万富翁赠金未付人猝死 困顿二奶索赠获偿17万

我没找见判决书,报道中提到的判决理由如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与文女士的同居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的协议书是双方充分协商并经签证人签字的情况下达成的民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签订协议的目的和内容看,是杨先生对文女士母子生活上的安置和经济上的补偿,是杨先生依法行使对其财产的处分权,符合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协议应为有效协议。杨太太等被告继承了杨先生的遗产,依法应当清偿杨先生生前所欠债务。依据法院生效调解书,杨先生之子杨凯也继承了杨先生的部分遗产,故也应承担相应义务,因文女士未向其主张权利,故应由杨凯承担的份额予以扣减。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update on 2010.02.08:

郑永流: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中德情妇遗嘱案的比较和评析

遗嘱继承与遗赠的效力关系

一般认为,对同一份遗嘱来说,遗嘱继承和遗赠不会发生矛盾。立遗嘱人要么在遗嘱中确定遗嘱继承,要么在遗嘱中确定遗赠。如果在遗嘱中,既确定遗嘱继承,又确定遗赠,则立遗嘱人会对自己的数项财产进行分配,作不同安排。当然,立遗嘱人也可能对同一财产作安排,让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有。遗嘱继承和遗赠因为都反映遗嘱人单方的意思,因此不存在谁优于谁的问题。(随彭生http://www.intereconomic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1597

那么如果出现如下情形该如何处理:
甲立有遗嘱,将其10万元存款中3万由其儿子乙继承,将其余7万赠与他的朋友丙以感谢他的诸多帮忙。可是当甲去世时,其遗产仅有8万元。

刚才被问到这个问题,现在这里简单回复一下:
这种情形其实涉及到“遗嘱解释”(意思表示的解释)的问题。因为这时遗嘱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有时遗嘱内容并不清楚、甚至互相矛盾,前后文冲突等等,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究竟如何须经一番解释方能确定。

在该案中,立遗嘱人的目的在于让他指定的继承人乙和他的朋友共同分享他的遗产,而且是以3∶7的比例。从此目的出发,可以认为不论具体数额多少,由这两人按此比例分享甲所有的存款才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