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伤害了肖志军?

2007年的冬天,有一个湖南男人叫做肖志军的,因为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被树为愚昧的典型,甚至被怀疑为精神病患。从身体到心灵,无不受到李丽云父母以及广大善良群众的惩罚,以至于“去年腊月二十一怀揣六十元钱离家,至今没有音讯。在家时,他唉声叹气,茶饭不思,并曾多次说:死也要死在北京,李丽云之死,让他良心上过不去。”

我当时也写过两篇文章讨论这个焦点案件,但均以医院的行为为主题,只是提到一句“至于家属的这个反对是否得当,则应另加讨论。”其实,至今我都没能有所分析。

今天看完关于该案的最新消息(感谢赤裸利剑提供)后,我心中庆幸,我没加入到那场道德讨伐当中去。还好,孙东东教授等人的肖志军涉嫌杀人的观点没变成定罪量刑。

李丽云的父母把朝阳医院告到法院,是否承担责任似乎不会太远了。而最让我感慨的是,舆论对肖志军做了什么?那些热衷于充当道德法官的人,那些一向眼睛雪亮的群众,这回不知作如何想?

我想肖志军当年一定有举世皆浊我独清,众人独醉我独醒的感觉。他怎么能说服所有人尤其是医生、专家?也许他的名誉会回复,可是他身心所遭遇的摧残谁又能弥补呢?

是谁杀死了李丽云?又是谁伤害了肖志军?

附: 【专题】无知的病人家属,还是无良的签字制度?

恶死不若爱生,立法不如释法

恶死不若爱生,立法不如释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法律解释

特约作者:罗锦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以下简称“第三十三条”)全文为:“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Continue reading

米格尔·布拉斯基同性同居案

【按】下面这个美国判例涉及对“家”“家庭成员”的法律解释,故转贴于此。 

米格尔·布拉斯基同性同居案
MIGUEL BRASCHI v. STAHL ASSOCIATES COMPANY
(纽约州上诉法院,1989)
(一)案例简介

  案由:
本案讨论的是一套出租管制公寓出租管制公寓1的居住权问题。起诉人米格尔·布拉斯基与赖斯利·布兰查尔德是一对男性同居者,从1975年夏天开始他们就共同居住在54街东405号的一套出租管制公寓里,直到1986年 9月布兰查尔德去世。1986年10月,被告–即该公寓房主斯特尔联合公司–向起诉人发出迁出通知,称:据记录,公寓的承租人是布兰查尔德,起诉人只是被承租人许可居住,现在承租人已死,他不能继续居住在这里。1986年12月,被告向起诉人发出最后通知,宣布起诉人必须在1个月以内搬出公寓,否则被告将启动简易程序将他逐出公寓。

  初审判决:
起诉人认为,根据纽约州租赁和逐出法2,他有寻求保护不被驱逐的权利。该法规定:当出租管制公寓的承租人死亡之后,出租人不得剥夺“死者配偶或其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的居住权。”

  起诉人向法院请求对被告发出最后禁制令3,要求法院允许他继续承租这套公寓。因为时间紧急,起诉人按要求申请了法院的暂时禁制令4,禁止被告在法院作出起诉人是否布兰查尔德家庭成员的判决之前将起诉人逐出公寓。。在对这两个男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详细审查之后,州最高法院认为起诉人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应该签署暂时禁制令。法院作出这个决定的理由是起诉人与布兰查尔德长达10年的共同生活以及相互关系符合任何对“家庭”一词的定义。

  终审判决:
法院上诉部否决了这个决定。认为纽约州租赁和逐出法保护承租人家属不被驱逐的规定只适用于“传统意义上的、被合法承认的亲属关系。”因为起诉人米格尔与承租人布兰查尔德的关系没有得到法律的正式承认,不能受到该法保护。上诉部否决了预发禁制令的动议以后,把申诉转给了纽约州上诉法庭。上诉法庭认为不合适,推翻了上诉部的决定。

  (二) 终审判决书 Continue reading

肖志军是李丽云的家属吗?

昨天刚讨论了医院未施行手术的违法性问题,今天就看到最新报道说:男子拒签字致产妇死亡续:两人并非夫妻关系

昨天的讨论实际上是根据当时的报道暂且相信肖志军是李丽云的丈夫。既然情况有变,而且他两人的关系如何与本案有莫大干系,所以有必要另加讨论。

1.不能因现在已经查清二人非夫妻就认定医院在当时未尽注意义务。对医院来说,这里主要是证据问题,如果届时能提供当时据以相信其夫妻关系的证据,比如派出所的调查,还有当事人的声明……即可认为医院已尽到注意义务。

2.对条例中的“家属”概念,立法上并未有明确规定其内涵外延,适用时尚需解释。从词典中的词条看,家属指的是户主(或可叫家长)以外的家庭成员。台湾民法典亲属编规定与这个解释基本相通:第1122条规定,称家者,谓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之亲属团体。第1123条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

这些资料可以作为我们解释“家属”的参考。尤其是其中对“视为家属”的规定,或可帮助回答本案中肖、李二人是否家属的问题。

3.最新报道已证实肖李确非法律上夫妻关系,但并不一定就不能互为家属。如果赞同他俩这样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也算是个“家”的话,那么,就可以认为肖志军是李丽云的家属,而不一定非得要求具有夫妻关系。

鉴于两人同居(可以考察持续时间、平时关系等等)并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这个当然也需证据),而且两人已经有了自己的孩子,我觉得可以认定他们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