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任超奇行政处罚案

2008年9月12日,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该市一市民任超奇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因是执法人员从他的电脑中检查到淫秽视频,该事实有任超奇本人陈述、检查笔录和淫秽物品鉴定为证,处罚的依据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

这个消息一经发布,就引起一片议论,其中反对者居多。目前本案正在复议结果尚不可知。是谓南阳任超奇行政处罚案。

我注意到,此事发生以后,南阳警方有人曾就大家的异议在网上展开讨论(还有这里)。窃以为,这种交流非常好,那位“网警”的思路也比较清楚。综观大多数评论,总觉得不够系统到位,所以,让我来试着梳理一下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让这个讨论更深入一些。
需要说明的是,围绕此事可能展开的话题很多,但我不打算扯得太远,仅就事论事讨论其中涉及的三个行政行为:一个是行政检查,一个是行政处罚,还有一个就是该处罚所依据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Continue reading

日本女优葵实野里侵权索赔案起诉状及代理词

据报道,在苏州举行第二届世界健康城市联盟大会期间,苏州市设置了一些相关的宣传广告。其中有一种被指使用了日本女优的肖像。此事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很多人认为,这回人可丢尽了!据了解,目前这种广告已经被撤掉。(查看详情

另据,日本媒体报道,此次事件主角之一AV女优葵实野理得知此事后表示非常惊讶,她的经纪人向媒体透露,苏州有关部门未经葵实野理允许就擅自使用她的图片,已经构成侵权,葵实野理将向苏州有关部门索取版权费。

据最新报道,葵实野理小姐已经委托中国律师处理此事,并且决定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就是我刚刚通过秘密渠道获知的尚在起草过程中的本案重要法律文书(如有修改,本博客将第一时间更新)。现公布于此,以飨读者。
欢迎您继续关注本案进展。

民事起诉状

原告:葵实野里,女,日本人,职业:女优
被告:苏州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府采芹,职务:局长,住所地:
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请求事项
1. 判令被告立即拆除所有包含原告肖像的广告
2.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元
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第二届世界健康城市联盟大会于10月28日至30日在苏州召开,在会议期间,苏州街头和公路上发布的大会巨幅宣传画上使用了原告形象,但此举并未征得原告同意,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属于侵权行为。被告的这种行为以及因此引起的很多人对原告人身和职业的攻击和侮辱,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原告决定依据中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贵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葵实野里(签名)
2006年11月5日

附件:

证据
这张图片就是苏州市路边的广告 这张是原图。红框部分被广告所用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担任本案原告葵实野里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及法律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本案应该适用中国大陆现行法律
《民通意见》第178条第1款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本案原告系日本国人,因此,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法通则》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本案所涉行为发生于中国苏州,故,本案应适用中国大陆现行法律。

二、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肖像权系原告受法律保护的具体人格权之一,任何人未经其本人允许均不得以各种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使用,否则便属侵权行为。所谓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即除新闻报道、寻人启事等合理使用以外的其它方式。至于使用肖像的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本不应构成该侵权行为的要件。

本案被告某广告公司将从网络中获得的包含原告肖像的图片用于广告,广告主苏州市卫生局将其发布于公共场合,以发挥宣传作用,此种行为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并且未得到原告任何方式的同意,应当依法认定为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
参照广告法147条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就此行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诉讼代理人:某律师(暂时保密)
http://www.cpblawg.net
2006年11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