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作者参加2002年法学院12.4法律援助及法律咨询活动后写下的感想,原载法学院<法报>
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的关系问题为我经常思考.虽然我们的前人早已告诉我们要”知行合一”,而且这也被我们奉为真理.但是,当我们每个认真真切切地面对如何把握这二者的关系问题时,仍然少不了迷茫.
对于以实践性很强的法学为专业的大学生而言,如何回答这个问题无疑具有其重大意义.就笔者个人言,我想来青睐实践工作甚于理论学习.这大概是受了美国律师塞缪尔*雷波维茨一段至理名言的影响,他说,你能掌握你所从事的职业的唯一办法就是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我选择了法学专业,而且喜欢上了这门学问,并立志要以律师为职业追求.所以,我就去了律师事务所,去了法院,去了仲裁委……..,我认为,如果仅仅作为一个旁观者,我的技巧永远不会得到提高.律师工作是需要技巧的,我只有与这些技巧,这些工作亲密接触,我的律师梦才有可能成为现实.
但是,很显然,这样会走向一个极端,而物极必反是亘古不变的规律.因而,忽视理论学习绝对是一个严重的错误,相反,我必须更加重视理论修养的提高,因为,只有掌握了理论武器,当我们关怀社会现实时,才会具有全面\深刻\邃远的眼光.(郑也夫语)
当我从未接触过社会实践而一直处于从一个校门到另一个校门的圈子里时,我也重视理论学习,但是大家都很清楚,我是被迫的!我也曾试图让自己的目光越过”考试”这道槛,能望的更远一点,希望找到更真切的目标,但那是何其困难,即使找到,也是很模糊,渺茫\神秘的.但实践给我的则不同,社会生活丰富多彩,魅力无穷,从实践中我体会到一种”实在”.
在这次,12.4法律宣传活动中,许多同学在感慨,参加这样的活动,让他(她)体验到自己的重要性和自我价值.这说明,没有实践只有理论的学习生活,多么乏味和空虚.以至于当我们见到”实践”时竟如此的兴奋不已,感慨万千.对于大学毕业生而言,这种兴奋未必是件好事,也许紧接着的就是手足无措!还有同学说,书本知识简直一无用处.可见,单调的书本知识的学习也会让我们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全盘否定理论修养的重要.正如葛洪义教授所说,空谈理论,轻视实践自然是不正确的,然而,一味强调”功利”"实用”,而轻视理论的价值同样也是错误的.学习法学是要懂得法律,而弄懂法律,并不仅仅在于掌握操作法律的技巧,而且还要深入研究法律的道理,不仅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
总之,对于我们在校学生而言,在进行理论基础知识学习的同时,时常参加实践能让我们更加清晰地思考我们为什么学习,怎样学习,学习什么,最终也有利于我们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优秀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