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书可以成为“非法经营”

在《陕西渭南警方进京抓走作家 称其出书涉非法经营》(该页面已被删除)这篇报道中,记者有个疑惑:

写书为何成为“非法经营”?8月30日,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分局法制科负责人在电话里称“不便多说”。

我不理解该负责人为什么不便多说。其实不就是几个条文嘛,告诉大家,还能让关注此案的舆论少走些弯路。他不说,我说。

写书、出书可能构成犯罪,依据是从《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找的。

所以,要讨论的话,一者可以对照以下条文看看本案是否构成该罪;再者,可以讨论下这些规定本身的问题。

1. 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该项根据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增加、根据09年修正案七修订)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下各条涉及非法经营罪: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cpblawg注:修订后为第四项,以下同)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第十四条 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

梁启超:敬告我同业诸君

和人聊天时,想起几年前一则笔记,即:

其实,我觉得你作为一个人,说一句话,写一篇文章,有时不妨极端一点,把事情推向极端,到了无路可走的地步,把心里的话,竹筒倒豆子般统统倒出来,痛快淋漓,无所顾忌,回过头再作理论。别人乍一看,会觉得过分,特极端,没给自己也没给别人留一点余地,但越捉摸越有味,越伸手越探不到底。为什么呢?因为很多人还没看见问题的极端状态时,就已经退回去了。

有没有做到我不敢肯定,但至今仍持这种意见。

近来读李剑农著《中国近百年政治史》,其中节录梁启超先生一段文字,也谈到这种问题。梁先生这篇文字摘自他在主办新民丛报时发表的《敬告我同业诸君》一文。先生是当时言论界骄子,该文论媒体两大天职清晰有力,颇有影响。不仅如此,他当年也是遵循文中原则办报的。

虽然此种观点是适应当时(壬寅年)环境而发生,但今天(庚寅年)读来依然发人深省。所以,我找来全文转载于此。

 敬告我同业诸君

( 梁启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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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新案例

谁能想到呢,“诽谤罪”现在成了刑法中的热点罪名!

我印象中这个罪名在刑法的430几个罪名中算不上什么“重点难点”,实践中也不太经常出现的,但自从2006年彭水诗案以来,情况就不一样了。时隔一年,08年四川通江又发生类似案件,称为通江诗案

我在学习和讲课过程中经常引用这两个案例,它提醒我们正确理解“名誉权”,正确界定“诽谤罪”。

很久不关注新闻,谁知今天一打开GR就发现,又有事情发生了,一个是河南的王帅案,一个是内蒙古的吴保全案。这下可好,我又有案例可讲了。各地政府真可谓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努力为法律教学和研究提供素材,哪怕自己身败名裂,也在所不惜!

可怜那些个当事人!

update 090423:补充一个案例,感谢那生

四川蓬溪邓永固涉嫌诽谤罪

update on 090910:

看这些诽谤罪案记录: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30881.html

越过长城,走向世界

元月6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宣布确定每年的9月14日为中国网民节。据说是网民们投票评选出来的。我虽然不曾投过票,也不想过需要一个这样的节日,单说最后选择的这个日子,我觉得还真是很有意义的。

1987年9月14日。那天,中国首次发送Email,失败。一周以后的9月20日第二次发送成功。

邮件(如图)用英文和德文两种文字写成,实质内容就一句话“Across the GreatWall we can reach every corner in the world”,中文即“越过长城,走向世界”。(详情

看,就这8个字,20多年前的这封邮件道出了网民们心中永恒的追求。以这个日子作为节日,我赞同。

法天下被中止(终止?)

紧急通知

接北京网通通知,因法天下多次出现不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文章,将于明天(2008年12月16日)早上起停止法天下服务器的网络接入服务。

法天下因此将从明天早上起暂时中止服务,诸位朋友届时将无法访问法天下。

我们将努力尽早恢复法天下的服务,暂停中止服务的时间我们初步预计为一个星期至半个月。

谢谢大家长久以来对法天下的支持。

法天下团队

2008年12月15日17点40分

诞生于2005年12月的法天下,刚过完3岁生日,就遭此毒手,实在可叹。三年以来仅就我的了解而言,各种限制、检查、整顿似乎就没间断过,但基本上安全度过。这次状况恐怕要比以往严重些,但愿余兄等诸位能挺过去。

我希望他们斗争,先不论结果将会如何。

当然,如果退而选择回避,另辟崎径,重建家园,我也会支持,这也是斗争的方式呢。在争取言论空间的斗争中,不该轻易适用所谓“不自由,毋宁死”,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换块儿阵地咱继续写,继续干。

2008.12.15 22:58截图

update on 2008.12.26:12月24日晚即平安夜法天下曾重新开通,但现在看来像是回光返照。第二天即圣诞节傍晚,中宣部通知“法天下涉及自由化倾向,必须立即关闭”,目前已经被关闭。

吴正春侮辱县委书记被拘留

美国总统选举结果揭晓前,我读过一篇文章《奥巴马退出总统竞选的声明》,文章言之凿凿,让我觉得,奥巴马老师真该弃暗投明,去那个亚洲国家当官。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在美国当总统,不能享有免于恐惧和被唾骂的自由,而在那个亚洲国家则可以,即使只当个七品芝麻官。

这不是瞎说,那篇文章中已经提供了许多远近闻名的实例。现在,又一个事实摆在眼前。

2008年10月16日下午5时左右,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一个人吴正春因为写“七律”诗一首批评该县县委书记范申华被公安机关处罚。又因为吴是中共党员、公务员兼县人大代表,所以同时遭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撤销代表资格等处罚。(详情在这里)继两年前的彭水诗案之后,这个案件再次说明,领导享有免于被唾骂的自由。

untitled侵权

但是,这种自由显然不被法律和舆论认可,彭水诗案最后以赔钱结局,相关领导调离。通江的领导们不可能没听说过这件事,难道另有必胜的绝招?

相比之下,这次领导的的维权手段确实有所创新。彭水县的前车之鉴是,诽谤罪属自诉案件,若要动用公检机关,这条路走不通。所以,通江县换成治安处罚,理由也由诽谤换成侮辱。真可谓“各庄有各庄的高招”。

可是,他们的如意算盘终究打错,估计要重蹈覆辙。

1.吴正春侮辱范申华了吗?

先摘短信的内容如下:

贺饭(范)生(申)花(华)

滚滚诺水推前浪,送走黑豹来饿狼。随心组建调研队,整治环境树形象。大街小巷骂声起,上作下秀废纸张。为何神妻(七)不作美,降临通江一饭(范)囊(郎)。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图)可以得知,被认为构成侮辱的主要是“饿狼”和“饭囊”。可笑!这就足以把人家关起来?县委书记越发金贵了。

这让我想起法国总统萨科奇起诉玩偶制造商的案件。

从今年十月九日起书店和网站上销售“手工巫毒玩偶,萨科齐是一本物品书”,在一个盒子里有一个布玩偶和十二根针,还有一本五十六页的书。除了萨科齐的幽默传记之外,也邀请读者插针在巫毒玩偶上以袪除霉运。 萨科奇以侵权为由把厂商告到法院。

目前法院判决萨总统败诉,法官认为,这不算侵权,属于言论自由和幽默权。

2.对这种问题在实体上的讨论已经足够多,可参考彭水诗案相关论述。鉴于这次由刑事诉讼变成行政处罚,我再说一个行政处罚的程序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规定了回避制度,警察如果和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不论是彭水诗案还是通江诗案,受害人是县委书记或者县长,公安机关在他们的领导下工作,这种关系显然属于回避事由。

萨科奇总统动辄维权,但好像都是通过诉讼途径。他为什么要舍近求远,放着手下一帮警察不用,反倒去找不归他领导的法官呢?你说,法国总统和中国县官究竟哪个更会维权?

不知道以后还会不会有类似事情发生,也许会吧,因为总有些自负的书记县长之类,觉得自己比彭水县和通江县厉害。那么,有必要在此给他们提出两个衷心建议:

1.不论实体主张能否成立,程序方面的规定先要遵守。总是犯这种低级错误,让大家一眼就瞧出来,死在起跑线上,显得忒没水平!

2.想必,不甘心的后来者们鉴于彭水和通江两县的教训,还会更换新的罪名。既然诽谤和侮辱不得人心,不知道会不会有人人想起“隐私权”这个武器。比如,通江的范书记可以主张,吴正春的“饿狼”“饭囊”侵犯其隐私权,相信会得到民意的广泛支持。

继续告GFW

07年杜冬劲先生在上海就网络封锁提起诉讼,把电信公司推上被告席,这个案件被称为诉GFW第一案。08年3月份该案终审判决,杜冬劲先生败诉。终审判决书的扫描件在这里

今天收到消息,一起针对网络监管的集体诉讼正在筹备,他们还建立了专门的网站论坛

有兴趣关注(支持或反对)这次诉讼进展的话,就去看看吧。

集体诉讼或者集团诉讼,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之一种,具体规定主要有:

《民事诉讼法》第55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6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6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6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6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
6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诽谤警察罪

本文发表于2008年7月15日,于2008年8月26日下午被要求删除。

当初郏啸寅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楚望台兄曾撰文提醒警方悬崖勒马。那时,这个可怜的孩子到底涉嫌什么罪名还不太清楚,现在我们看到了: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7月14日对犯罪嫌疑人郏啸寅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

看到这个消息时我正在学习刑诉法,所以第一反应就是,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请看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那么,先让我找找被诽谤的被害人是哪个?

报道中说,

经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郏啸寅,男,1986年6月17日生。2008年7月2日下午,郏啸寅编造了题为《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文章,虚构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萌生报复袭警等内容,在网上多次发布、张贴,并被其他网站大量转载。犯罪嫌疑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46条涉嫌诽谤罪。

看这意思,被害人一定不是生殖器被提到的杨佳了,而是“执法民警”和“公安机关”。

造他们的谣算诽谤罪吗?

我觉得不是,因为诽谤罪那是一种侵犯一般公民人身权具体讲应该是名誉权。这种权利公安机关是没有的,“执法民警”一个抽象的群体也没有,即使是某个民警,其名誉权显然也会因为其公职人员的身份而受限制。这个问题以前在彭水诗案中已经讨论过了。因此,我觉得造他们的谣不仅不会构成犯罪,连诽谤都不是了。至于因为造谣而扰乱公共秩序那另当别论(那也不叫诽谤)。

再说了,这些所谓的受害人即使不满意,也得自己去法院起诉,凭什么走公诉案件程序,居然还逮捕人家?(可能的理由只能是刑法246条第二款后半段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彭水诗案,彭水县人民检察起诉意见书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利用QQ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庆华、周伟的名誉,触犯刑法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诽谤罪。

这起码还有个具体的被害人,上海这次干脆说“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

彭水县公安局最终撤销案件,承认错误并向被关押了29天的秦中飞先生道歉,检察院也给了国家赔偿金。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希望上海方面吸取教训。

为防不测,建议订阅本博客:http://feed.feedsky.com/caopeng

订阅帮助:http://cpblawg.net/?page_id=358

这下可好【图】

据小胖爆料,中文关键词“家乐福“已经被各大搜索引擎屏蔽。

我截图证实:

baidu 家乐福

yahoo 家乐福

google 家乐福

我又试了下 carrefour ,一切正常,除了家乐福中国网站显示:

Service Unavailable!

Service is unavailable, please contact with your system administrator.

服务不可用!

当前web服务不可用,请联系您的系统管理员。

[转]既查处又不查禁的混乱逻辑

[按] 对八本或五本禁书的事,我去 调查过,能够证明贺卫方教授本文所说。

既查处又不查禁的混乱逻辑
贺卫方
(作者欢迎大家全文转载本文)

当某个国家行政机关发现了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当然有义务严格地执行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不过,最近我们看到了一起蹊跷的事情。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明确地认为一些书的出版存在着“违规”的事实,但是该署却没有对于相关作品加以查禁。下面是《侨报》2月1日的一篇报道片段:

就近日网上流传“总署查禁8本书”的消息,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司负责人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不存在查禁的问题,这次我们一本书都没有查禁。”

据《联合早报》报道,该负责人向该报表示,总署确实在1月11日于北京大兴区举行过一次内部工作会议,在会议上有9家出版社被批评。9家出版社涉及的问题包括买卖书号等。该负责人说,没有所谓“8本禁书”的事情,但是确有5本书在会上被点名批评,包括《一个普通中国人的家族史》,因为有读者投诉该书美化了侵华日军。湖南文艺出版社因出版《伶人往事》,在这次会议上也受到了批评。

该负责人转述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在内部会议上的发言说:“作者怎么写、写什么,这属于作者的创作自由。我们不搞因书废人,或者是因人废书;但是出版社应该遵守国家关于出版的法令规定。”

另外,据台湾《中国时报》2月8日报道,“……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会上也否认当局近期查禁八本书。不过,阎晓宏表示,他们的确有按法例查处八本书,原因是当中部分涉及色情,部分会引起民族及宗教问题,部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但最终并无查禁,仍然可以在书店买到。”

情况很清楚,就是总署对于“美化侵华日军”以及“部分涉及色情、部分会引起民族及宗教问题,部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八本书仅仅查处,但非查禁,任由其在书店里销售。而且,总署的行为对于这八本书的销售起到了广告作用,近来在不少书店里,这些书大多进入了畅销书排行榜。

查处而非查禁,看来政府部门对于这些书籍的态度足够宽容。然而,这样做却明显地有“行政不作为”的嫌疑。问题的要害在于那些书是否构成总署所指控的“罪名”。如果构成,则必须查禁书籍,而不能任由流通,危害社会。如果没有构成,则任何对于出版社的处罚都是不正当的。当查禁不查禁,则属玩忽职守,放纵恶行;不当查处却查处,则是政府越权,滥杀无辜。

所以,新闻出版总署眼下必须做的事情是:具体地公布这些书究竟哪些地方美化日军,哪些地方会引起民族及宗教问题,涉嫌国家安全秘密的是哪一类国家安全秘密。在此前提下,刻不容缓的是,必须马上对于这些有害书籍加以查禁,对出版社同时也对于作者进行处罚。

末了,我对于新闻出版总署以及其他一些机构在新闻出版管理方面神秘兮兮的做派也颇感不满。书籍违规,处罚出版社,不发书面文件,偷偷摸摸的,好像是在干见不得人的事情。当事情闹大,总署要对于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但是奇怪的是,却是透过新加坡的《联合早报》进行所谓“权威澄清”,你处罚的出版社、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都在国内,你不通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这样的国内媒体说明,却不远万里跑到新加坡在一家资产阶级的报纸上搞什么权威澄清,这算是哪门子事情!

同是新浪被删人?!

几天没在网上看文章,今天一看,呵呵,出了好多事啊。

萧瀚、摩罗、浦志强、贺卫方等博客纷纷“开天窗”,因为他们都被他们所在的服务商——新浪删帖!用贺教授的话来说就是“同是新浪被删人”。

我看也是忍无可忍了,要不然也不会一改以往的做法而向新浪丢手套—— 《关于新浪博客删贴的联合声明》

当然被删的也包括这篇声明本身,我给的这个链接,是浦志强律师在sohu的博客,如果链接失效,就去搜索。

除了这个以外,萧瀚和摩罗两位被删的帖子都跟崔英杰有关!此前我的朋友罗锦祥律师的三篇有关崔英杰案的文章就被天涯删了。也有人反映说,关天茶社中有关该案的帖子都被锁住不许讨论。我看过这些文章,怎么也想不通有什么理由来禁止它们,所以我也想加入到他们那个声明中去喊一句:请公开你们的理由!

这种情况多了的话,我就不得不改变一下自己博客的定位。我本来是想把这个博客作为全原创的,而其他值得收藏、推荐的文字完全可以用网摘或者一个链接来实现,多方便。这也是充分发挥网络的功能甚至还是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最好的做法。但以后就不能这样了,凡是稍有犯忌(必须作尽可能广泛的解释)可能的都直接转贴,因为,说不定什么时候就找不到了。除非我这一亩三分地也被消灭掉。

越过线的出版物?!

前两天还说”封!!”呢,这不又来了。
如果按照我的那种“异化”了的观点来看,被封杀的就是好的,就是值得看的。那么,新年伊始,伟大的新闻出版署就开了一个书单,算是送给我们的新年礼物。恕我孤陋,要不是看这个书单(附后),还不知道有这么些书!

对这种事情,我现在似乎已经到了不想评论的地步(但还是要说,要反反复复地说)。你说这言论自由在宪法中可是白纸黑字明明白白的啊,怎么总有些混蛋置若罔闻呢?说人家“越线”,我就搞不明白,越什么线?你讲出来听听嘛。不讲清楚就封杀,就是阴谋!谁服啊?

章诒和女士已经有两本书被封杀过,人家一忍再忍,这次已经是第三次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章女士郑重声明:

这次,我在乎,很在乎!邬先生,告诉您:我将以生命面对你的严重违法行为。祝英台能以生命维护她的爱情,我就能以生命维护我的文字。

我虽不是当事人,可在这种事情上,仍然愿意、乐意和章女士们站在一个战壕里,一起抗争,因为我们都是中国公民,我们面对同一个政府,今天是他们几位的自由被侵犯,明天就是我,引用沙叶新先生的话就是

在黑暗中,你我都是对方的烛光;在荒漠里,每一只举起的手都是一片绿叶!

我能做的就是这些:告诉更多的人这件事,并表明自己的态度。

附:

2007年1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在一次宣传和出版工作会议上宣布了《2006年违规图书》,宣布8种图书为越过线的出版物,要求封杀。被封杀的书单(下载八本书电子版)如下:

晓剑的小说《沧桑》(上海文艺出版社2006年版)

时间跨度从辛亥革命到1949年,刻画了霍达东如何带领农民造反,靠砸仓抢粮、红匪游击而成为共军将领;1949年之后,当上副省级高官的霍达东却完全不适应毛时代的官场,最后落得功败垂成。书中涉及到中共在延安时代种鸦片。

朱凌的报告文学《我反对:一个人大代表的参政传奇》(海南出版社2006年版)

记录了一位民间人大代表姚立法的坎坷竞选之路,他连续12年自荐竞选,屡败屡战,永不退缩;他在人大会议上敢于一次次大声地喊出“我反对”!

章诒和的《伶人往事》(湖南文艺出版社2006年版)

通过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的浮沉,写出了那些名动一时的戏剧名角怎样被毛时代的政治所淹没,京剧这门古老的艺术又是怎样在政治的糟蹋下凋零。京剧的辉煌声明由一代名角谱写,文化革命革掉了名角和京剧的命。

国亚的回忆录《一个普通中国人的家族史》(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年版)

讲了一个家族的150多年的沉浮(1850年——2004年),有评论称之为“一部能让千百万人流泪的人民信史”, 特别是作者记述他所经历的1989年的学运。

袁鹰的回忆录《风云侧记——我在人民日报副刊的岁月》(中国档案出版社 2006年版)

以亲历讲述了《人民日报》在1949年一系列政治运动的角色,批判《武训传》和《红楼梦研究》运动、胡风事件、反右、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拨乱反正等重大历史事件;记录了反右中巴人、徐懋庸、吴祖光等人,文革中的邓拓、吴晗、廖沫沙、夏衍、唐弢、孟超、陈笑雨等人的悲剧命运;还记述冰心、胡乔木、周扬、林淡秋、袁水拍、赵朴初、赵丹等人。其中的真相和是非,加上作者多年来珍藏的信件、手稿、照片,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

旷晨编的《年代怀旧丛书》

分为50年代、60年代(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6年版),70年代和80年代(广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记录了50年代的没收官僚资本、控制物价飞涨、抗美援朝战争、土地改革、三反五反、大跃进运动、西藏和平解放、创建人民公社,庐山会议;60年代的饥饿记忆、学习雷锋、学大庆、学大寨、原子弹爆炸、文化大革命、破四旧、大串联;70年代的上山下乡,批林批孔、周、朱 毛死亡、天安门事件、四人帮”的垮台、中越之战、平反冤假错案;80年代重大新闻事件、有影响的电影、电视剧、歌星、书籍。

胡发云的小说《如焉》(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6年版)

触及到网络时代的真实中国,记录了SARS危机和孙志刚事件中的众生态,有官场的黑暗,官权的谎言,官员的势力,也有知识分子的犬儒化,老一代的深切反思,中年一代良知者的呐喊。

朱华祥的小说《新闻界》(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年版)

记录了中国新闻界的种种丑态,被评论界誉为新闻官场现形记。

该书单转自 王怡的麦克风    原地址:http://www.artblog.cn/more.asp?name=joshuawang&id=24405

原文底下的评论中有章诒和女士的《我的声明和态度、沙叶新先生的《支持章诒和正告乌书林们!》等资料。

博客实名制之争

最近,博客实名制的争论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什么叫博客实名制?据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杨君佐说,网上一些网民对“博客实名制”的理解可能存在误区,研究小组主要研究的是后台实名、注册实名,是网民在向网站提供信息登记开设博客时使用实名,在博客写作中仍可使用网名。
为什么要这么干?据说是为加强博客的管理,消除博客中侵权、隐私等问题。

大家对此事如何看呢?下面是我收集的一些讨论:

  • 三言二拍:实名这档子事 – 对牛乱弹琴 | Playin’ with IT – DonewsBlog #实名,说白了,就是让你时时刻刻记得,老大哥炯炯的目光一直在背后盯着你。你是坏人,是暴民,是潜在的罪犯,但你什么坏事儿都不敢干。就像监考老师目不转睛地盯着你,就算你有作弊的心,恐怕也没作弊的胆。这叫威慑力,出门都怕被树叶砸破头的升斗小民,哪抗得住这阵势,早被威慑得只剩筛糠的份了。
  • 博客实名制纷争-法天下专题 #[文章] 反方:对“博客实名制”的疑问 评论:2[文章] 正方:实名制将为博客造就全新的盈利模式 评论:1[文章] 博客实名:走出无序的江湖? [文章] 反方:公共管理要摆脱权力监视的嗜好 评论:1[文章] 博客实名制应在博弈中自下而上生
  • 博客实名制的悖论-不许联想 #那实名制搞它有什么用处?当然有用了,实名制的真正意图是醉翁之意8在酒,其实根本不是解决网络文明问题,那你说,它是解决什么问题呢还是解决什么问题呢还是解决什么问题呢
  • “实名制”牌套套 – BLawgDog 法豆 #其实“博客”也早被注册成套套品牌了。现在要是再来个“实名制”牌的套套,套上加套,似乎更安全?可惜,套套的说明书上早就写过:不要两个套套重叠起来用,那样更不安全,不信你买一盒来看。

365Key-天天网摘生成

我的看法:
不管这么干有什么利弊得失,政府一厢情愿地、居高临下地、不考虑大家感受地搞出个博客实名制,让我感到很不爽!
我现在上网,不管是写博客、还是逛论坛、qq,我都用实名,所以你搞不搞什么什么制,对我似乎并无多大影响。但是,我就是不爽!
因为,我用真名,那是我自愿的,说不定哪天我又不想这么干了,那也是我自愿的;而如果政府搞实名制,我就是被逼的,我就没得选择。这样,我本来就不多的自由又被夺去一块了。
另外,如果换作某个网站要求以实名注册,那没得说,那也是人家的自由。可政府如此越俎代庖强制作这样的要求就不是自由,而是粗鲁、蛮横、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