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心中有个流氓鬼

昨晚读王怡的《不服从的江湖》,有篇《sex:一个梦的解析》特别有意思。

其中引用周作人的话说,我们心里住着两个鬼,一是绅士鬼,一是流氓鬼。甚至有人说,凡男人潜意识中都有做流氓或花花公子的念头,谁不承认就有问题。
这话让人有种如释重负的感觉。
谁没有做过“春梦”,谁没有过意淫甚至亵渎的念头,只不过尚有理智或者叫强大的“超我”的约束。之前我是断不敢坦白这一点的,即使并不构成对世俗社会各种行为规则的触犯,就是自己也觉得是种不可饶恕的罪过。
现在我觉得,这没什么不能承认的,甚至如果不公开,总是压抑着,反而显得比较龌龊,甚至危险!

update:刺激的端午节

读书笔记: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分类(P.11)

(一) 公理性原则,即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得到广泛承认并奉为法律的公理的原则。

(二) 关于法律渊源的原则(狭义):涉及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立法权限划分的原则。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图示如下: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一) 关于平等原则的说明

1. 平等与特权、身份与契约

2. 两种平等观:我国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应采程序平等观亦即机会的平等,但也要求尽量做到起跑线上的平等(P.49)

3. 平等与身份立法、立法的普遍性

我国目前仍存在身份立法,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二) 关于自愿原则的说明

1. 自愿原则是对人的意志自由本质的尊重(P.51)

2. 自愿原则是对立法者认识能力之局限性的承认,由各人决策弥补立法者决策之不足。

3. 自愿原则适用范围:

a. 在适用法律行为制度的民法内容中均可适用该原则,表现有:财产自由原则(物权)、婚姻自由原则(亲属)、契约自由原则(合同)、遗嘱自由原则(继承);

b. 民法总则、物权法定、知识产权等部分内容不适用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1. 该原则应以“主观价值论”为基础,即认为物的价值随时间地点而变,具有主观性,因而它不要求一切交换关系都做到交换物与被交换物等价,只要求交易双方彼此感到满足。作者主张取消等价有偿原则。(P.54)

2. 公平原则是交换关系内容的规定

3. 表现:

a. 情事变更原则,即作为法律关系存在前提的情事(客观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律关系显示公平时,应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原则。(P.55)
我国民法(合同法)中未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因此目前我们只能暂时借鉴法国的“意思自治”方式来处理不可避免的情事变更问题。(P.58)

b. 公平责任(民通132条)

旨在使意外不幸事件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利益失去的平衡得以恢复,是对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之僵硬性的补救,因而它贯彻了衡平原则。(P.59)

四、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于此原则论述甚详,我的笔记将其中的语源分析(P.59)、学说述评(P.60)、以及历史沿革(P.73)等部分从略。

(一) 含义

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的立法者意志。一方面,这种意志要求主体有良好的行为,谓之客观诚信;另一方面,要求主体有毋害他人的内心意识,谓之主观诚信。(P.72)

(二) 运用:限制、调整、扩张(P.158)

(三) 与经济人假说的矛盾(P.160)

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1. 作者主张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来判断是否滥用(P.167)

2. 权利滥用的结果(P.167)

六、法律补充原则

1. 含义:是指在民法规范对有关事件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允许以一定范围的其他规范作为补充渊源适用于有关事件的法律原则。(P.168)
我国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了这一原则,根据该规定,我国法律渊源体系可依适用的优先顺序如下:(P.170)
法律;国家政策;社会公德;国家经济计划

2. 第6、7条设定的最终规则提供者是法官(P.172)

3. 作为补充渊源的政策仅指国家政策,据作者分析,只包括行政机关的政策和司法机关的部分政策(P.174),因为其他政策不能直接作为当事人行为准则。

目前我国的政策作为行为准则的障碍主要是其秘而不宣,以及缺乏可操作性(P.174)

4.作者认为,国家经济计划中只有产业政策具备法律的大多数特征,可资作为补充法源,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则不应作为补充渊源,因其不具备普遍适用性。(P.175)

读书笔记:什么是民法基本原则

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笔记

第一章 什么是民法基本原则

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1.”原则”义为根本规则。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2.其根本性来源于:

a.内容的根本性:提供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交换规则和交易道德;反映立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关系。< P.10>

b.效力的贯彻始终性:立法、司法、守法全过程(此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区别P.40)和民事各领域(此与民法具体原则相区别P.36)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 二、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

(一) 立法准则:先”原则”后”规则”(P.12)

(二) 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先”规则”后”原则”

及民事活动当事人首先应以民法规范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法官亦应首先适用具体的民法规范,只有当无具体规范或规范模糊、矛盾时,才适用民法基本原则(P.12)

(三) 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P.13)

三、 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技术特征

(一) 是非规范性规定

民法基本原则并非产生法律关系的独立根据,仅有补充性质;它的存在是为了帮助人们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民法,它本身并非法律规范。

进一步讲,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规范的区别表现如下:

a) 民法基本原则不具备行为模式与保证手段(P.33)

b)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立法准则的功能,这种功能为民法规范所不具有

c) 规制的内容不同:民法基本原则为关于民法目的之法律即准则法;民法规范为维持此种目的之法律即技术法。(P.35)

(二) 是不确定(模糊)规定,

且属于强式不确定规定,即由法律概念的不确定造成的不确定规定(P.15),而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则来自其所反映的事物的性质、状态向立法者呈现的不稳定性(P.19);还与主体的认识方式有关(P.20);也是立法者处理人文系统的复杂性、立法的面向未来性与认识的局限性的矛盾的方式(P.21)。通过这种方式,立法者把根据新的时代精神的需要补充和发展法律的任务交给了法官(P.23),法官通过解释法律完成这一任务。

(三) 是衡平性规定

1. 民法基本原则与具体规范相比较,有位阶上的较高性;

2. 当因案件的特殊性造成具体规范与根本考虑和出发点发生背离时,有必要回到立法的出发点上,直接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案件。(P.30)

3. 衡平性规定与不确定的区别:(P.30)

a. 前者授权法官撇开具体规定或将其变通适用;后者只授权法官在具体规范的幅度内自由裁量。

b. 前者来源于其位阶的较高性,后者来源于语词的模糊性。

(四) 是强行性规定,即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地一体遵循的规定,其强行性来源于其负载价值(内容)的根本性。(P.31)

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

——博登海默法理学笔记一则

我们的教科书中讲到法律、道德的关系时,都很强调二者的区别。一般都从这四个方面进行:

1、 产生方式

2、 表现方式

3、 调整范围、侧重点

4、 实施方式(保障力量)

其中,二者的作用侧重点的区别经常被提到,认为法律侧重调整外部行为,而道德则侧重调整内心活动。

据说这一颇有影响的理论最初由托马休斯提出,后由康德详尽阐释,因此被称为康德式理论。朱利叶斯·穆尔的一段概述可以作为这种观点的经典表述:

道德规范并不威胁使用外部的强制手段;有关执行道德规范要求的外部保证,对于它们来讲并无用处。它们能否得到执行,完全在于有关个人的内心。它们惟一的权威是一人们对它们的认识为基础的,即它们指明了行事的正当方式。使道德规范得以实现的并不是外部的物理性强制与威胁,而是人们对道德规范所固有的正当性的内在信念。因此,道德命令所诉诸的乃是我们的内在态度、我们的良知。(p388)

其实,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绝非如此简单明了,而是十分复杂,模糊和易变:法律也会关注人的主观方面,也即是人从事某种行为的意图、目的、心理态度等主观方面的因素在法律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另一方面,道德也并非对行为毫不关注。一个社会的道德准则对人们的要求往往不是培养纯洁的心灵,而是要求个人将善意转化为符合道德的行为。

若说到二者在实施方式方面的不同,也同样不是那么简单,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道德则主要靠个人信念,最多是公众舆论。

法律之所以能够得到实施,主要的是靠有关当事人的相互利益来保证的,而不是主要靠国家强制力或叫暴力威胁。(马林诺斯基)

以前读《法律的故事》和葛洪义的一本书(好象是《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时,也看到过相似的观点,大概如下:

“法律法则之所以产生拘束力,是基于其具有‘法’的外观,而非其内容正当或令人信服,这是从立法角度看的。从司法角度看,法律只有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才具有实际效力。”
道德的要求也可以通过“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增强其约束力”。

总之,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错综复杂,在实际生活中,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轻易地分别清楚。

但如果在司法、执法中把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混为一谈,那么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就必定会受到侵损,而就法治而言,明确稳定的法律规则是其基本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司法执法过程中,对法律规则和道德原则适当的加以区别是必要的,只是要完全、绝对的做到这一点似乎是不太可能的,究竟如何把握其中的“度”,恐怕就是一种“艺术”了。这种艺术的目标乃是要达到一种公正、幸福的生活。是的,法律也好,道德也好,都不是最重要的,在生活面前,它们不过是手段、工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