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更换印章于法无据

春节以来,我接到好几个关于企事业单位更换防伪公章的咨询,当事人都心存疑惑:必须换吗?

我找到“紧急通知”(如下图)所依据的文件《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看了,也是心里没底。又顺藤摸瓜找到《实施意见》所依据的《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发〔2000〕36号),才有点明白。

据了解,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公安机关“金盾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大情报系统”、“警务综合平台”的子系统。政府要推进这个工作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也不能不注意“依法行政”。 Continue reading

谁动了我的别墅?

【按】这是去年的一个案件,似乎当时还颇受媒体关注,案件审判长是法院院长,中国法院网直播。不过,我是今天才偶然得见。觉得挺有意思,既是行政诉讼,却又牵涉物权法,还有一个小问题与“身份证”有关。故先收集在此作为学习资料。

【判决书】(via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9)甬鄞行初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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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身份证挂失

近日,公安部在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via

我知道,丢身份证的人特别多,但明白这个道理的却很少,所以,现在公安部出来“明确表示一下”竟成了新闻,颇有些围观的价值了。可对我来说,要围观的倒是那些个大惊小怪的“围观者”了,因为我早就弄明白这个“奥秘”了。这些年,不知道有多少傻蛋儿,被派出所忽悠(人家管这叫“只是建议”),花了多少冤枉钱?可怜啊!

然而,他们何止可怜?!“记者昨日还采访了10位市民,他们一致表示这是一个惠民举措。”这简直是可悲了!

记者的报道里还有个西安的律师说:

在实际生活中,市民最常遭遇的是金融、通讯领域的身份证冒用事件。现实中大量的身份证丢失后产生的诉讼,问题焦点不在冒用者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而在于是否能证实“冒用”:主人力图证实身份证被人冒用,而金融、通讯业等力图证实不属冒用。以某市民丢失身份证后通讯运营商追缴话费为例,诉讼的争论焦点在于是否“冒用”,而不是冒用者是否应承担或承担多少责任。

律师的话含糊不清或者没说完。意思好像是,挂失和登报声明有利于证明是“被冒用”。怎么可能!

就算你去挂失且登报,这些也不能就证明你的身份证丢了。你怎么证明自己把身份证丢了?派出所给你挂失或者报社给你登报声明要求你证明了吗?我的意思是,如果你愿意花钱,你其实可以如此这般办无数张身份证,都拿在自己手里。

你不能证明自己丢过身份证,又怎么能仅仅以挂失或者登报来证明别人冒用你的身份证?

这位律师以“某市民丢失身份证后通讯运营商追缴话费”举例,刚好我就是那个“某市民”。那是05年的事了,结果是给我赔偿100元现金。我的亲身经历表明,问题的关键根本不是什么“是否冒用身份证”,而是那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是我吗?更重要的是,这个问题我不需要证明,举证责任在通讯运营商(债权人)一方。他仅仅拿一个身份证复印件过来,肯定是不够的!

该糊涂律师还表示,

公安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的说法应算是部门的理解,不属司法解释,一旦因此类问题引发诉讼,法院在判决时不会以此 为据。

扯淡,好一个迷信最高院的律师!这明明就是法律规定,为什么非得是司法解释?我就不信,最高院还能把《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解释出个鸟来!

最后重复一下几年前的话:

即使挂失了,该来的麻烦照样势不可挡,收了钱的派出所和报社也无法阻止。

总之,既然丢了,就要做到迎击各种麻烦的准备。要避免麻烦唯一的办法是小心谨慎,别把身份证弄丢。

再补充两句,跟政府打交道,始终保持警惕,谨防忽悠,不要迷信,不要自己吓自己。记住这句谚语(当然,有点扯远了):对公权力而言,未授权即禁止;对私权利而言,不禁止即可为。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性质

这是谁的手?

这是谁的手?

报道,四川有个赵某专门蹲候在ATM机附近,一旦有用户取款时将卡遗忘在取款机内,他便迅速上前转走卡内资金。自2006年起,赵某“守株待兔”得逞8起,非法获利12万余元。最近,成华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对赵某刑事拘留。

之前在竹叶老师那里也讨论过类似案例:取走他人遗忘在ATM机的银行卡中钱如何定性?

当时我立刻想到刑法中关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达到一定数额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但很纳闷,以上两个案例不是典型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吗?为什么那么多人都认为是盗窃呢?

细想发现,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并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更没有侵犯金融管理秩序,而这些正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要件。

想想看,我们去银行取钱,无论是在柜台还是ATM,只要有卡和密码,银行就给钱——就应该给钱。一般储蓄合同中都有交易密码是取款的唯一凭据这类约定,银行并无审查持卡人是否合格的义务。办理其他业务如有此审查义务另当别论。

现在,有人把卡丢了,赵某捡到,并设法知道了密码(比如偷看,或者根据一起捡到的身份证等猜测,甚至像报道中所说,密码已经输入),如此这般他就可以顺利的取走该卡上的钱。银行对此并无违约责任,因为银行的操作完全符合规程,它看到的是真卡和正确的密码。就这笔钱,丢卡的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消灭了,本该属于他的钱没了,可见,受损的是该卡的主人。

换个角度再看一下。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实际上是无权代理。但因为卡和密码属实且匹配,银行有理由相信此人有权取钱,这就构成表见代理,不能说银行被骗。损失只能由被假冒的卡主承担。

看来刑法第196条将“冒用他人信用卡”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情形之一,确有不妥。刚好找到汪泂律师对此的分析,可以参考:《质疑信用卡诈骗罪:对冒用他人信用卡之犯罪行为的思考》(该文一些观点仍值得商榷)

当然这些都是立法层面的讨论了,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恐怕还只能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案例

身份证挂失?

要不是这次身份证也丢了,我才不懒得去换什么二代身份证。

很多人都跟我说,赶紧先挂失,还要在报纸上登声明,否则就怎样怎样,说得挺玄乎。

和刚来西安那次不同,这次我不想花那冤枉钱。

到办证的派出所,他们果然要求办挂失。我说不用,她说你爱挂不挂。虽然这位女警态度不咋地,但对政策的理解倒没出什么问题,她知道那不是法定程序,挂失与否取决于我自己。说完,她又补充了一句:出了事,你要自己负责。本来就是嘛,难道挂失了,你或者派出所就会负责?怎么负责?

所谓出事,无非是有人冒用我的身份证。既然是冒用,那不管什么事,与我无关。如果谁因此来找我麻烦,我是从来不怕的。比如有人冒用我的身份证去办个手机号然后狂打,移动公司来找我要话费,那他一定无功而返。因为既没有我的亲笔签名也没有我的授权书,而且,我会拿出我的新身份证让他看。

当然,单单应付这些事就很麻烦。可是即使挂失了,该来的麻烦照样势不可挡,收我挂失费的派出所和报社也无法阻止。

总之,既然丢了,就要做到迎击各种麻烦的准备。要避免麻烦唯一的办法是小心谨慎,别把身份证弄丢。

如果丢的是手机、银行卡之类,还是应当第一时间挂失,否则真要自己承担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