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笑侠:“小司考”有“大问题”

“小司考”有“大问题”

作者:孙笑侠

今年是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十周年,本来一直想写点文字纪念这十年司法考试的成就和改革进程。可是最近不断听到关于内部存在着“小司考”的风声,不免存疑、探究、求证、震惊……

昨天看到一篇博文上附了这样一份某省检察院下发的文件,内容如下:

关于《2011年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院政治部:

司法部决定2011年继续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试点,并扩大在职考试试点地区的实施范围。现就统计我省参加《2011年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院要求,纳入扩大试点范围的检察院党组,要积极支持鼓励符合司法考试条件的干警,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证;确因检察官短缺,急需通过试点考试取得C证(特殊管理,仅限本地使用的),可以参加扩大试点考试。

二、报名条件:2007年底以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行政编制)。

三、本次扩大地区,已参加2011年全国统一组织的国家司法考试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名参加试点考试。

四、报名方式与时间、报名人员报名应提交的材料等,请各市、州院与本市、州司法局联系,并通知到干警本人。

五、请各市、州院政治部按照扩大了的试点地区名单(名单附后)和报名条件,迅速做好统计工作,于2011年11月3日下午16:00前将参考人员名单报省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

在西部地区扩大试点,体现了对西部地区政法干警的关心爱护,是政法工作的需要,要严格在内部运作,不要对外宣传张扬。

电话:XXX-86581101    传真:XXX-86581100 86581097

附:XX省试点地区名单

XX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经求证,才知道这是真事!2007年底以前从事司法工作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可以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单独考试。已经实行了两年,这前两次“小司考”只限于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今年属第三次“小司考”,比前两年更是加大了步伐——扩大到28个省自治区(除京沪京沪三直辖市之外)的贫困县。(lawcao注:更多资料请见http://002.fyfz.cn/art/10437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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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著名的法学教授

  作者:孟勤国

  经常和学生笑谈法学硕士、博士的前程,我的态度毫不含糊。第一选择当然是从政,当了官就有话语权,可以坐学术会议的主席台,谈几点谦称为个人意见的指示,台下昔日的老师和同窗隆重地仰望着你,为你是专家型官员而自豪。学问跟着级别长,只要长到厅级以上,你就有学问,而且你的手下通常会感觉你的学问盖过了当年的史尚宽先生。第二选挣钱,当大律师,银子多到懒得数,拿点出来设个研究基金或课题,你昔日的老师和同窗会按时拿出你要求的成果,在成果扉页上鸣谢你这位学者型大律师。学术跟着银子走,只要捐出一个亿,你想要哪个法学院姓你的姓,随你挑。没能耐从政和挣钱,只能选择第三——去大学教书。混20年,当个名义上与副厅平起平坐、实际上常挨教务处小科长修理的教授不成问题。但这有点窝囊,不如费点劲,争取当个看起来真有点副厅以上模样,活得滋润、活得牛气的著名教授。人人都有成佛的慧根,当著名教授一靠努力,二靠方法。在确定了努力的方向以后,方法就是决定的因素,如果你定下著名教授的远大志向,应该熟识以下三招: Continue reading

谁动了我的别墅?

【按】这是去年的一个案件,似乎当时还颇受媒体关注,案件审判长是法院院长,中国法院网直播。不过,我是今天才偶然得见。觉得挺有意思,既是行政诉讼,却又牵涉物权法,还有一个小问题与“身份证”有关。故先收集在此作为学习资料。

【判决书】(via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9)甬鄞行初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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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蜡烛制造商关于禁止太阳光线的陈情书

【按】我们学习国际贸易法、经济法等等的时候,也该看看下面这篇文章。前几天我在GR分享中推荐过同一作者的名篇《The Law》。

蜡烛制造商关于禁止太阳光线的陈情书

本译文选自:《财产、法律与政府

作者:[法]Frederic Bastiat

中文译者:秋风

蜡烛、纸媒、提灯、烛台、路灯、烛花剪、灭烛器制造商,动物油脂、植物油脂、树脂、酒精及与照明有关的各种商品的生产者,致尊敬的国会议员们:
先生们: Continue reading

【转】ATM机案再比较:银行马虎多付款,南阳法院判为不当得利

【按】这个报道是何兵贴在天涯论坛里的,他说:“研究案例的一个方法是比较,即寻找类似的案例看看是如何处置的,并从中汲取他人的智慧.感谢互联网,这项工作现在变成如此容易.这是我搜寻的另一结果.供大家研究.”如果确有此案例,则对讨论广州许霆一案将有启发意义,故收集到这里。以下是报道全文:

银行马虎多付款,南阳法院判为不当得利

□李涛 曾庆朝 陈元舵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而导致多付取款人1800美元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判令取款人多得的1800美元属不当得利,应返还给银行。
2002年12月27日,王俊芳与其姐姐一起来到中国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办理取款业务。王俊芳交给银行当班柜员一张交付传票,要求取得200美元。而当班柜员却将200美元错看成2000美元,将电脑打开输入2000美元,并当场将20张100美元票面美元复核后交给王俊芳,并对王俊芳说明这是2000美元注意查收,王俊芳接过钱清点完后和其姐姐一同离开了银行。当天下午,银行复核员在校账时发现汇款是200美元却支付了2000美元,便向银行领导反映情况。当晚银行方面派人找到了王俊芳,而王俊芳此时却否认自己拿走了2000美元。无奈中国银行南阳分行将王俊芳起诉到法院,要求王俊芳退回多付的1800美元。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中国银行南阳分行向法庭提供了银行的监控录像带,在录像带中可清楚地显示当班柜员交付王俊芳2000美元的事实,而王俊芳却拒不承认此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俊芳持200美元的汇票到银行取款,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错把200美元看成2000美元付给了王俊芳,王俊芳理应退回多付的1800美元。庭审中虽然不承认银行多付款,但银行提供的监控录像已经证实取款2000美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此判决送达后,被告王俊芳未上诉,现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转自: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0784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