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恩当谢未必宴请

华商报,2011年6月18日,B4版

高考结束,有不少酒店针对高考学生推出谢师宴。据一些餐饮企业工作人员介绍,高考一个星期后,谢师宴就会变得异常火爆。一些酒店已经推出了谢师宴预订服务。面对如火如荼的“谢师宴”,有人认为尊师重教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孩子升学了,家长总要感谢一下老师;也有人认为谢师宴会给师生情蒙上物质化和庸俗化的阴影……不管你是赞还是贬,谢师宴都是一个客观的存在,并且在争议声中愈演愈烈。

反方VS正方

反方

“谢师宴”让老师左右为难

冯恒仁(教师):作为一名长期担任高三教学工作的老师,我也经常接到诸多“谢师宴”的邀请,去还是不去的确是一个令我非常纠结的问题。断然拒绝显然会让学生和家长感觉老师不近人情,不给自己面子;去了,又觉得违背了自己做人的原则。说心里话,作为一名热爱本职工作的教师,我个人不赞同举办谢师宴,学生是消费者,举办“谢师宴”会助长攀比风,使纯洁的师生关系变得功利化。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只要学生能够在人格品德各方面健康成长,就是对老师辛勤劳动的最好回报。谢师的方式很多,不见得举办谢师宴就是最好的方式。

何必在酒桌上“感恩谢德”

兰葆(市民):尊师重教本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学生们考上大学,老师们功不可没,正是因为老师们的辛勤培育和谆谆教诲,才有了孩子们的金榜题名,设宴感谢老师们的栽培,似乎也在情理之中。但是 “宴请”不是最好的谢师方式,教书育人是老师的职责所在,学生成才便是对老师最好最大的回报,自己所教的学生能步入高一级学府深造,是学生的更是老师的光荣,何必在酒桌上“感恩谢德”呢?

总是蒙上一层庸俗化的阴影

王茜(网友):孩子毕业或升学,总要在此时借机对老师们多年的栽培表示感谢。感恩本无可厚非,若是把握不好“度”,则会出现商家无良、孩子在成长期没有成人在观念上正确引导,结果导致谢师宴蒙上一层功利、庸俗物质化的阴影。往往是老师、家长、学生都弄得身心俱疲。

正方

“谢师宴”是尊师重教的一个载体

曹鹏(教师):有人说“谢师宴”太物质化、庸俗化,我觉得还不够物质化。为什么呢?原因是感谢老师嘛,不应该是感谢某一个老师,而是应该感谢学校,感谢整个教师群体。不能光用吃来感谢,应该给钱。把这个钱用来吃,有点浪费。把钱捐学校,也叫感恩,也叫回报学校。好钢用在刀刃上,钱要花对地方。那么怎么感谢老师,真的感恩,就是要有“合一性”,(博主注:写错了,应为“合宜性”。任何感情的表达要想获得同情均需合宜)表达要恰当。不讲究方式,论心不论迹。适度,方式要恰当。同时,我认为“谢师宴”也是民间认可老师的一种方式,更多是一种精神与鼓励。 Continue reading

判决书引用《孝经》纯属扯淡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在一份判决书里指出:

我国有“百善孝为先”的古语,“孝”有孝顺、善事父母之意,古代以尽心奉养和绝对服从父母为孝,儒家经典 《孝经》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孝”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是天经地义、人之美德,在现在的社会应当更加提倡。结合到本案,陆老太已经是85岁高龄的老人,张某作为她的女儿,理当孝顺父母,善待父母。(via

其实该案只是一起合同纠纷,法律关系简单明了,《合同法》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足以让法官写出一份清清爽爽的判决书。可是,法官硬是莫名其妙画蛇添足扯出个“孝”来,除了给媒体一个噱头以外,还有什么意义吗?

看了许多为此叫好的文章,不敢苟同,又看了些批评的观点,却是失望,我来说说自己的看法。

先假设那段“道理”成立,即孝是一种普遍认同的传统美德。可是,法官并未界定怎么样就算孝顺,怎样就是不孝;进而,法官也没说清,“孝”这种道德规范与违约、逃避债务这种行为又有怎样的逻辑关系。这两个问题不解决,怎么能得出“被告理当孝顺原告——被告应当还钱”的结论?有人说,这种做法“能增强判决的人情味、说理的充分性”。请问,难道人情味就是胡扯,牛头马尾也算充分说理?

我并不反对法官适用法律时追溯道德根源,必要的阐述法律规范的道德背景或者价值基础,的确有利于增加判决的说服力。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本案法官不用“诚信”之类反而舍近求远。我只能认为,法官并不打算以此作为论证判决正当性的理由,他只是扯个蛋而已。

接下来再看看这段“道理”有没有道理。

“孝”受重视由来已久,历史上许多朝代都声称以孝治天下,“不孝”更被视为十恶不赦的重罪。所以,说自古以来就有百善孝为先的传统是不错的,但这传统“优良”与否则另当别论。“孝”做为一种道德规范,起初恐怕是经济上的考量,与“养儿防老”的传统异曲同工,都是欠缺养老保险制度的替代办法。后来也有政治上的考虑,那跟家长制有关,“忠”的要求是一致的,就是所谓“亲亲,尊尊”。

在这两个方面,孝的要求根本不考虑子女利益,不论父母长辈如何,要求子女晚辈的都是一个“顺”字。也许以前的人们觉着这天经地义。今天,无论法律抑或道德,其或善或恶应以是否尊重独立人格、人权为准。一个人仅仅因为其年长并不能产生我们爱他尊敬他的义务。因此我们必须看到“忠孝”所具有的“强暴和奴化”的丑恶本质。

我相信,本案法官在写下“‘孝’是一种普遍认同的传统道德规范。这种美德,在当前社会也应提倡”这句话时,其实并不在意它到底对不对。所以,还是那句老话,他不过是扯个蛋而已。

法院试图改变判决书缺乏说理性等等缺陷,当然值得肯定,但这次的拙劣表现实在是不敢恭维。

讲座

交大的“学而”系列讲座早有耳闻,但不曾在意。今早王老师邀我去听,说是从香港来的一个牛人,机会难得。并向我介绍了这位牛人昨天的演讲,题目是关于康德、海德格尔和牟宗三的。虽然有王老师的赞叹和推崇,我还是担心自己去了也听不懂,直到听到今天的题目我才动心,并很快下了决心。

正如我提前得知的一样,今天的题目是“你感动过吗?——谈谈道德感动与伦理意识的起点”。主讲人王庆节教授安排的第一个标题是“范跑跑和郭跳跳”,看到这个我才会心一笑,真正踏实下来,认真听讲。

两个小时的演讲主要是界定了“道德感动”这个概念及其性征,并通过揭示传统的或主流的“道德底线”观点的缺陷,提出示范伦理而非规范伦理的结论。即,伦理学提供的是一种人格化育而非戒律规管,是基于针对一个个具体人具体事的道德感动一次次见证道德存在,并产生践行道德的冲动,从而形成一种道德风范,一种德性。

其中,王庆节教授关于道德底线或者规范伦理的批评对我颇有启发。但不确定自己真正理解了那些说法,所以等讲座结束后,跑去问他有没有专门阐述这个题目的论文,说是很快会发表出来。

ps:之前搜索该教授资料时偶得一网站,名曰“高校学术讲座交流平台”,里边收有各校各学科的讲座视频和文本资料,只是目前还不够丰富。

谁伤害了肖志军?

2007年的冬天,有一个湖南男人叫做肖志军的,因为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被树为愚昧的典型,甚至被怀疑为精神病患。从身体到心灵,无不受到李丽云父母以及广大善良群众的惩罚,以至于“去年腊月二十一怀揣六十元钱离家,至今没有音讯。在家时,他唉声叹气,茶饭不思,并曾多次说:死也要死在北京,李丽云之死,让他良心上过不去。”

我当时也写过两篇文章讨论这个焦点案件,但均以医院的行为为主题,只是提到一句“至于家属的这个反对是否得当,则应另加讨论。”其实,至今我都没能有所分析。

今天看完关于该案的最新消息(感谢赤裸利剑提供)后,我心中庆幸,我没加入到那场道德讨伐当中去。还好,孙东东教授等人的肖志军涉嫌杀人的观点没变成定罪量刑。

李丽云的父母把朝阳医院告到法院,是否承担责任似乎不会太远了。而最让我感慨的是,舆论对肖志军做了什么?那些热衷于充当道德法官的人,那些一向眼睛雪亮的群众,这回不知作如何想?

我想肖志军当年一定有举世皆浊我独清,众人独醉我独醒的感觉。他怎么能说服所有人尤其是医生、专家?也许他的名誉会回复,可是他身心所遭遇的摧残谁又能弥补呢?

是谁杀死了李丽云?又是谁伤害了肖志军?

附: 【专题】无知的病人家属,还是无良的签字制度?

范美忠事件中的校方责任

【按】关于这场道德大战,我一直觉得比较乱。其实大多数时候,当大伙儿团结一致举着道德大旗要挞伐某人时,我都觉得乱。这首先是由道德这东西本身的特点——即模糊,界限不明——决定的;看了双方在一虎一席谈节目里的PK以后,道德卫士们怎么都情绪激动,思路混乱,这又雪上加霜,乱中添乱。

我觉得,要评价范美忠先生的行为,首先得把标准明确,把各种关系厘清。尤其应注意,范先生的行为已经不是一般的行为:虽然他们班的学生们在地震中幸免于难,也就是说范先生的“丢下学生独自逃命”的行为并未造成现实的损害,但这行为具有危害性是不能否认的。(当然,在法律上,责任要成立还需要有损害才行。)

那么这种行为究应如何评价,其中的责任如何分担呢?我觉得,下面这篇文章从具体的行为规范乃至法律的角度进行的分析要比乱哄哄的道德打压明智得多,有意义的多。故推荐之。

范美忠事件中校方的责任

作者:长平(资深评论员)
转自:http://news.21cn.com/today/focus/2008/06/11/4829479.shtml

身为教师的范美忠,在地震中丢下学生独自逃命,并写文章自我表扬,不幸成为反面教材。舆论给他的第一个有力的反驳,来自一位旅美教师的批评,因为范美忠以为自己的行为在美国合理合法,甚至应该受到赞赏。然而,人们普遍地从这位旅美教师的批评中看到了自己已经拥有的道德批判,却没有看到自己所缺少的由道德演化而来的行为规范。

这位旅美教师说,“在美国做事做人比在中国要累得多,每一个人都会有很多很具体的责任,这些责任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落实到个人”。他举的例子是加州的一个校区,“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每一个教师都有责任直接监管学生,一直与学生在一起直至被指示其他的做法’”,这个文件还明确教师有责任在火灾、爆炸、地震等紧急状况下组织学生从建筑物里撤离。可见,美国学校不仅有“落实到个人”的具体规定,还有训练和演习。

范美忠辩称,中国的《教育法》没有规定教师在地震时一定要救学生,所以他没有违法。有人列出了《义务教育法》第24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不过这些规定的对象都是学校而不是教师。有人认为教师就是学校的一部分,所以范美忠也难辞其咎。这个说法显然值得商榷,比如法律规定你所在的单位要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如果你的同事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法律来追究你的责任,理由是你是单位的一部分,你觉得有道理吗?《教育法》的规定十分清楚,是要求学校建立制度和机制。学校到底建立没有,才是判断的依据;如果没有建立,违法者应该是学校。我们不能因为要惩罚一个无良教师,就一定要曲解法律。

由此,我认为范美忠所在的学校都江堰光亚学校应该检讨一下自己的责任:是否根据那几个法律建立相应的制度与机制,以此确立了教师的职责伦理?假如有了制度,还定期演习一下,范美忠还会这样糊涂吗?学校在处理他时还会迟疑难决吗?作为一个对照,是受到广泛赞扬的北川刘汉希望小学——人们更多地看到的是它坚实的校舍,却忽略了它的制度建设。据我的同事说,与硬件相比,该校的规范管理给他留下更深刻的印象。“从墙上残存的各类安全规章制度上可见一斑。规章上甚至明确了在发生地震火灾等情况时,如何疏散,教师站立的具体位置”。他在报道中写道,“如此看来,地震发生后,483名学生无一受伤,老师们能带着71个孩子翻山越岭转移到安全地带,这个奇迹般的成绩当非偶然”。

自古以来,教师这个职业的确凝聚了无数道德力量,人们似乎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一行最适宜于以德治之。在我的少年时代,教师基本上没有什么行为规范,一切都可以用“为了学生好”取而代之。事实证明,有些好心也办了坏事,比如动辄体罚甚至羞辱学生。现在已经很不一样了,越来越讲究职业行为规范。在范美忠事件中,道德谴责和伦理辨析是必要的,但这方面的反思也不应该缺席。

从这个意义上说,范美忠向往美国并没有错,他或许也应该向往像美国学校一样建立了“落实到个人”的行为规范的刘汉希望小学。在那些地方,他要么不会犯错误,要么犯了错误也会“死得明白”。

附视频链接:

一虎一席谈·“范跑跑”该不该受谴责(一)

一虎一席谈·“范跑跑”该不该受谴责(二)

一虎一席谈·“范跑跑”该不该受谴责(三)

一虎一席谈·“范跑跑”该不该受谴责(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