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报道过的中国电信因GFW在上海被起诉一事有了最新消息:该案一审已经判决,结果是“原告杜冬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是否上诉,我还不清楚。
本案因为与GFW擦边而被称为“网民对抗封锁第一案”,一开始就受到关注,成为“热点”,但是打官司这事更需要“冷”,冷静的冷!要研究这个案件,也要静下心来阅读各种材料,尤其是由原告杜冬劲先生已经公布的一审判决书扫描件。(查看判决书)
先归纳一下判决要点:
本案的案由是,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认为,自己不能正常登录特定网站,被告应当履行《宽带接入服务协议》第三条第(二)项第3小项的约定,修复或者调通原告的接入障碍,如不能修复则给予正式的书面通知,并免收故障期间的月租费。
被告则认为,合同并未约定被告必须保证原告能登录某个具体的网站,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告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或者障碍。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的约定,被告负责为原告安装并提供宽带接入服务,在存在宽带接入障碍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修复或调通,如不能及时修复或调通则应当及时通知原告,并免收障碍其间的月租费。因此,在被告已经按约为原告安装完毕宽带接入设备的情况下,认定原告违约须以存在宽带接入障碍为前提。
对何谓“宽带接入服务”,法院解释为, 被告电信公司为原告提供与国际互联网进行连接的通道,但并不包括确保原告可以成功登陆任何网站。
在原告不能登录www.realcix.com网站期间,原告依然可以顺利登陆其它网站,并且通过设置代理服务器还可以登录www.realcix.com网站。这表明该期间原告申请的两个ADSL地址与国际互联网的连接通道并为断开,并无宽带接入的障碍。故原告主张被告违约,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点是原告不能登陆特定网站是否被告电信方面”故障”造成。 被告认为,电信并无确保可以登录任何网站的义务,(原告方其实也同意这一点)既然无此义务,一个特定网站不能登陆就不能算是电信故障,况且这个网站通过代理仍然可以登录!(呵呵,法院也在提醒大家,上网记得带tor)如果不是”故障”,那么被告就没有修复、调通以及回复故障原因等等义务了。
至于那个“非回复性原因”,其实就是在说:那不是我干的!
我们都知道一个网站不能访问,可能是网站本身的故障,也可能是电信故障,在我们这里还有个可能就是神秘的GFW.本案原告也清楚,那是GFW干的,只不过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选择电信为被告,以期“曲线救国”。可是你排除第一种可能容易,而要搞清后两者就困难了。因此,本案原告胜败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不能访问某网站就是电信一方的原因,而不是别的什么原因。
原告有个证据是“2007年833号公证函,路由跟踪证明中国电信的路由器参加了网络监管”,我对这个技术问题不懂,不知道这样是不是就说明是电信而不是另一主体的原因导致特定网站不能访问。但不管怎样这是个重要证据。对这个证据被告质证时曾提出异议,认为那是在公证处而不是通过合同约定的帐号上网,所以与本案无关。在判决中法院认定事实时,却没有提到什么路由跟踪!
(本文仅限对判决内容的概括,所以删去我自己的评论,我对这个案件的分析另文贴出)
好了对这个判决的评述,先这些吧。欢迎讨论
ps:呵呵,不知道这次能不能去中文网志年会,如果能去,还可以跟本案原告当面交流一下这个案件,听说杜冬劲先生届时会参与法律专场并介绍该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