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遣送

听说zola去辽宁调查蚂蚁的事情,结果被当地有关部门遣送回湖南老家。更惨的是,遣送要坐飞机,并且要他自己掏钱。于是他问

1.机票钱是否由我自己承担?他们是否可报销机票的费用?

2.这中间的财务是否有不清楚的地方?是否存在贪污或抢劫行为?

如果此事属实,那这个“遣送”就值得研究一下。

据查,《现代汉语词典》把“遣送”解释为“把不合居留条件的人送走”。在各国法律中包括我国现行法中,对违反出入境管理的外国人在具备条件时将其遣送回国,就是这个意思。

但在国内法中,大多国家宪法中均明文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所以一般不存在本国公民在国内“不合居留条件”的情形。我国现行宪法中没有“迁徙自由”的条款,2003年之前还有一个《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82-2003)。孙志刚事件发生后,该收容遣送制度备受指责,国务院宣布废止,并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在这个法规中,已经没有“遣送”的规定,从内容上看,确是一种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福利。

除此以外,法律中似乎再也找不出有关“遣送”的规定。最多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强行带离现场、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或者治疗等强制措施。

那我是不是可以得出结论,“遣送”并非一种法定的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措施。

那么,像zola这种情形,即使他在辽宁时除了“旅游”外还有其他涉嫌违法的行为,他也不该被遣送,更不该遭受财产损失。

即使zola穷困到在沈阳街头乞讨,只要他没有以“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治安管理处罚法41条)”也不该受到任何处罚。如果他愿意,当地的救助站还应当给予救助,还要帮他联系家人;他想回家,又没有路费,恐怕还得“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管理办法11条)

因为资料有限,zola是否有违法行为,不得而知。但如果有关部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就对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动,无疑就是一种粗暴的违法了。